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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里镇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一、迟到、早退、脱岗、旷工
1、公益性岗位协理员必须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旷工;
2、公益性岗位协理员每日上午夏季9:30、冬季10:00,下午16:00(以上均为北京时间)必须准时参加点名,中途外出需到办公室签外出登记表,下班时需到办公室签到;
3、无故不参加点名的一律按迟到处理,下班时不到所在办公室签到一律按早退处理,上班期间外出办事不签外出登记表的一律按早退或旷工处理;
4、迟到10分钟以内者扣款5元,迟到30分钟以内者扣款15元,迟到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处理;
5、早退10分钟者扣款5元,早退20分钟者扣款15元,早退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处理;
6、无故脱岗20分钟者扣款10元,脱岗40分钟者扣款25元,脱岗6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处理(外出未签《外出登记表》,在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镇绩效办查岗时,站、所(办)社区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又说不出外出事由和去向的一律视为脱岗);
7、无故不请假、不到岗者、按旷工计算,旷工半天扣发一天半工资,旷工一天扣发三天工资,以此类推,直至当月工资扣发完;
8.1 连续旷工五天或年内累计旷工十天者,年底考核按“不称职”对待,并扣发当月工资;
8.2 连续旷工十五天或者年内累计旷工三十天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8.3 年内迟到、早退累计达到三十次的年底不得评“优”,并扣发月工资的50%;
二、事假
1、公益性岗位协理员必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逐级审批,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1.1 一天以内事假者,经站所(办)、社区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持请假条到所在劳动保障事务所备案后,方可准假;
1.2 1一3天事假者,经站所(办)、社区负责人同意签字后还需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同意备案方可准假;
1.3 3天以上事假者,经站所(办)、社区负责人同意签字后,还需分管、主管领导批准的基础上,必需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持请假条到劳动保障事务所备案后方可准假;
2、事假者事假期满如还需续假,在本地的必须回单位履行请假手续,不在本地的必须以电话形式分别给站所(办)、社区负责人,分管、主管、主要领导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续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事假期满次日,事假者必须到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履行销假手续;
4.1 事假一月累计超过三天,不满五天的,扣发当月10%的工资;
4.2 事假一个月累计超过五天,不满七天的,扣发当月20%的工资;
4.3 事假一个月累计超过七天不满十五天的,扣发当月50%的工资;
4.4 事假一个月累计超过十五天的扣发当月100%的工资,并且年底考核不得评优;
4.5 事假一个月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扣发60日的工资。
三、病假
1、凡请病假者必须持有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五天以上病假者,该证明书上须有院方院长签字)、住院单、检查单、发票等看病证明,方可视为病假;
2、凡因病请假者原则上由本人亲自到单位履行请假手续,切实因病重原因不能亲自到单位履行请假手续的,可由亲属代理或以电话形式分别给站所(办)、社区负责人、分管、主管、主要领导请假。事后由本人携带疾病证明书、住院单、检查单、发票等看病证明书补办病假手续。
2.1 一天以内病假者,经站所(办)、社区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持假条到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备案,方可准假;
2.2 1一3天病假者,经站所(办)社区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持假条到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同意后,方可准假;
2.3 3天以上病假者,经站所(办)、社区负责人同意签字后,还需分管、主管领导批准的基础上,必需报主要领导批准,持假条到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备案后,方可准假;
3、原则上检查、治疗、住院应在工作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医院,如需要转院治疗的,必须出具医院转院手续,并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到外地就医;
4、病假含节假日,节假日不顺延;
5.1 病假年内累计超过10天不满30天的扣发全年最后两月10%工资;
5.2 病假年内累计超过30天不满60天的扣发全年最后两月30%的工资;
5.3 病假年内累计超过60天不满90天的扣发全年最后两月工资的50%,并且年低不得评优;
5.4 病假年内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0天的扣发病假天数工资的100%。
四、婚假
1、婚假按规定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逐级审批,婚假必须经站所(办)、社区负责人、分管、主管、主要领导同意签字后,持假条到所在劳动保障事务所备案后,方可准假;
2、婚假按规定为三天,结婚地点不在单位所在地的,可给予路程假。实行晚婚的在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再增加十天,再婚的为三天;
3、晚婚是指汉族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少数民族男年满23周岁,女年满21周岁为晚婚;
4、在探亲假期间结婚的不再给予婚假;
5、婚假含节假日,节假日不顺延;
6、婚假期满,因故还需请假的一律按事假或者病假处理,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五、产假、陪护假
1、产假、陪护假按规定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逐级审批,必须经站所(办)、社区负责人、分管、主管、主要领导同意后持假条到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备案方可准假;
2、按国家规定产假九十天,晚育增加三十天,剖腹产再增加十五天(剖腹产需出具医院相关证明);
3、晚育是指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后初次生育;
4、公益性岗位协理员配偶产假期间,男方可享受十五天陪护假;
5、产假、陪护假含节假日,节假日不顺延;
6、产假、陪护假期满,因故还需请假的一律按事假或病假处理,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六、探亲假
1、探亲假按规定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逐级审批,探亲假必须经站所(办)、社区负责人、分管、主管、主要领导同意签
字后,持假条到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备案后,方可准假;
2、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2.1 公益性岗位协理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2.2 未婚公益性岗位协理员探望父母的,每年准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2.3 已婚公益性岗位协理员探望父母的,每三年准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2.4 探亲假原则上不分期使用,公益性岗位协理员的配偶,父母同住一地的,只享受探望父母或者配偶的一个探亲假,以时间上为准;
3、探亲假可给予路程假;
4、探亲假含节假日,节假日不顺延;
5、探亲假期满,原则上不予再续假,因故还需请假的一律按事假或者病假处理,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七、丧假
1、丧假按照规定履行请销假制度,逐级审批,丧假必须经站所(办)、社区负责人、分管、主管、主要领导同意签字后,持假条到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备案后,方可准假,因故不能请假的,可以先以电话形式履行请假手续,期满后补请假手续;
2、直系亲属亡故的可给予丧假七天,不在工作所在地的可给予路程假;
3、直系亲属包括配偶、配偶双方父母、兄弟姐妹、子女;
4、丧假含节假日,节假日不顺延;
5、其他亲属亡故需请假的按事假处理;
6、丧假期满,因故还需请假的一律按事假或者病假处理,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八、补假
1、补假是指公益性岗位协理员在婚假、探亲假、产假、陪护假、丧假期间,因工作需要假期未满即停止假期回单位上班的,后期给予一定的假期补助;
2、假期未满,因工作需要回单位上班的需到办公室填写相关表格,作为后期补假的依据;
3、补假必须经站所(办)负责人、分管、主管、主要领导批准,到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备案后,方可准假;
4、原则上补假一般在工作闲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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