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公益性岗位认定使用和管理办法_公益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4:14:3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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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公益性岗位认定使用和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对就业困难群体实施援助就业,使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发挥更大的效应。根据《就业促进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政府53号令)以及《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宿政发〔2009〕2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范围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

(一)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理员、交通协管员、城管市容协管员、市场管理员、协税员、环保监察协管员、园林管护员、社会治安联防队员等岗位。

(二)社区服务类岗位。具体包括社区保安、卫生保洁、环境绿化、停车场管理、公用设施维护、公共卫生服务、社区文化、医疗保健、敬老、托幼等服务性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后勤管理服务的岗位。具体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门卫、收发、驾驶、打印、保洁、保绿、公办学校食宿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外人员的后勤服务性岗位。

(四)其他公益服务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属于政府所有,分别由市、县(区)政府统一管理,具体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履行管理职能,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二、公益性岗位援助就业困难对象

(一)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列失业人员: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2.城镇“4050”人员,即截止2008年底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3.特困职工家庭人员;

4.残疾人;

5.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人员(指在扶贫部门确认的农村低收入家庭中,户籍人口在2人以上(含2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既未从事二三产业,也未从事高效农业,无工资性收入的农村家庭);

6.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

7.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女35—49周岁、男40—59周岁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

8.进行失业登记,一年后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二)就业困难对象的确定。由本人提出申请,社区公示,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核实后,报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建立专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招聘

(一)新增公益性岗位招聘人员时,须到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用工登记手续,优先招用就业困难对象。按照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管理范围,采取从已经在街道、社区进行公示且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中择优推荐或公开面向社会招考的方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录用。招聘工作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对一次性招聘人数较多的,劳动保障部门应面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组织专场招聘洽谈会双向选择,在就业困难人员中择优录用;对一次性招聘人数较少的,由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从就业困难对象信息库中,根据招聘条件按1:3的比例推荐,供用人单位选择。

(二)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组织对公益性岗位聘用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上岗前培训,切实增强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适应能力。

(三)公益性岗位对从业人员有特殊素质要求,在就业困难对象中招用不能满足的,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可扩大招聘范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四、公益性岗位的认定和管理

(一)用人单位或用工主体新增加公益性岗位的,应于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报。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会财政部门对申报的新增公益性岗位进行认定,建立公益性岗位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发生变化,不再属于公益性岗位范畴的,应及时向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报告。

(二)现有公益性岗位正在使用的退休人员,应即时办理解聘手续。

(三)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随意解聘,劳动合同期满后,仍符合就业困难对象条件的应予续聘,非本人原因不得拒绝续聘;不再符合就业困难对象条件的,应解除劳动关系,不再续聘。在合同期内,有违反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的,由用人单位将情况如实上报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四)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公共管理类等公益性岗位招聘就业困难对象,不便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由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以委托协议的方式交由劳务派遣组织代管,并签订劳动合同。

(五)用人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不及时申报的、经过认定的公益性岗位擅自安排人员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的,财政部门不得拨付用人经费,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严肃追究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五、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有关政策

(一)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计算,个人缴纳部分仍由个人负担,补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4050”人员就业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最长不超过10年。

(二)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提供的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且岗位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政府提供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且没有经费来源的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1.2万元的标准(含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给予补贴。随着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会保险费基数的逐年提高,补贴标准相应提高,保障其待遇水平。

(三)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所需经费,从市、县(区)年度安排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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