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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案例1、2005年6月10日,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与浙江某建筑工程公司(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由B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由A公司投资开发的某宾馆工程项目,承包范围是地下二层和地上24层的土建、采暖、给排水等工程项目,其中,玻璃幕墙专业工程由A公司直接发包,工期自2005年6月26日至2006年12月30日,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支付。同时约定,由B公司履行对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施工配合义务,由A公司按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价款的3%向B公司支付总包管理费。
玻璃幕墙工程由江苏某一玻璃幕墙专业施工单位(C公司)施工。施工过程中,在总包工程已完工的情况下,由于C公司自身原因,导致玻璃幕墙工程不仅迟迟不能完工,且已完工程也存在较多的质量问题。A公司在多次催促B公司履行总包管理义务和C公司履行专业施工合同所约定的要求未果的情况下,以B公司为第一被告、C公司为第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有三项: 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承担由于工期延误所造成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
2)请求判令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共同连带承担质量的返修义务; 3)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用。争议的焦点
本案的发包人以施工总承包单位B公司收取“总包管理费”却没有履行总包管理职责,而要求与玻璃幕墙专业施工单位C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而总包单位B公司则以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合同当事人并非是B公司与C公司所签为由而拒绝承担连带责任,从而产生纠纷。
这是一个典型的因业主直接发包工程导致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的案例。本案的事实是清楚的,争议焦点在于B单位是否负有总承包管理责任。
已经明确的事实:
1、业主直接发包玻璃幕墙工程并与C公司签订施工合同;
2、B公司收取了总包管理费;
3、C公司未能履行合同导致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
对于焦点问题即B单位是否负有总承包责任的判定:
1、BC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且总包管理费由A单位支付,从这一点事实可以认定C单位不对B单位负有合同责任,而是直接对A单位负责;
2、AC单位玻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B单位履行施工配合义务,这一点并不合法,因为合同双方非经同意无权设定第三方权利义务;
3、如B单位按照AC单位的施工合同约定收取了总包管理费,应认定其已经认可并同意AC单位为其设定的权利义务,从而以事实履行构成三方之间的特殊合同关系;
4、值得注意的是,AC单位的施工合同设定B单位义务为:履行对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施工配合义务,而是“施工配合义务”与总包管理义务是两个不完全一致的概念,前者只负责配合施工工作,后者不仅要配合施工还要负责总承包管理,更要承担总承包责任;
5、AC单位设定A单位支付和B单位收取的是“总包管理费”,与AC设定并经B单位同意认可的对应义务“施工配合义务”相对应,两者的表述出现差异,应认定“总包管理费”是费用,而“施工配合义务”是B单位的合同权利义务和责任。
综上,如非因B单位履行“施工配合义务”过错,B单位不承担总承包管理责任,因该责任于B单位同意认可的AC单位有关其义务的条款没有设定。因此,应当裁决如下:
1、裁定C单位承担工期延误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驳回对B单位的该项诉讼请求;
2、裁定由C单位承担质量返修义务,驳回对B单位的该项诉讼请求;
3、裁定由C单位承担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用,驳回对B单位的该项诉讼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C单位作为业主直接发包的施工人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B单位可以就此向A单位提起施工索赔,索赔内容包括:
1、要求其顺延施工工期;
2、要求其承担工期延误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
3、要求其责令C单位返工,以符合工程施工和设计标准;
4、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特别提醒:如果B单位收取“总包管理费”的收据上写明的也是总包管理费,再加上A单位很容易找到B单位工作中的所谓“总包管理活动”,那就另当别论了。
2、某镇政府为改造集镇,将某中心街南侧的14间危房旧房委托县拍卖行拍卖。1995年12月中旬,县拍卖行将上述14间危房旧房分成7个标的物公开拍卖。开拍前夕,登记参加竞拍者及其家属聚集在一起,商议如何互不竞价,尽量压低报价,使参加竞拍者都能以低价位成交。丁某当场扬言,“任何人不许竞价,谁竞价中标,今后造好房子,我也要将它拆掉”,同时将参加竞拍的21人的“旧房竞拍保证金收据”收集起来,进行编号,以3人为一组,分成7个小组,分别对应7个标的物,并在每组的头号单上标上“五角星”记号,以示每组只有此记号的人才可以举牌。丁某还自作规定:参加举牌的人最高到25000元标价就停止举牌,使举牌者能以25000元中标,但中标人须交出50000元,其中25000元由另外两个不举牌的人分配。由于上述串通行为,造成第二、三两个标的物在拍卖时出现只有一人举牌的局面,以致于丁某以23700元、朱某以23500元中标,低于其他标的物中标价的一半以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丁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了串通投标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丁某、朱某中标无效,免于罚款。
在上述案件中,当事人的行为是串通拍卖行为,即在拍卖过程中相互串通,而不是串通投标行为。
1997年1月1日实施第3条对拍卖的界定是:“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即拍卖人将委托人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以竞买的方式卖给竞买人的行为。
招标投标与拍卖实质性区别是:
1、标的不同。拍卖的标的是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招标投标的标的(即合同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不同于招标投标的“标底”)除物品外,主要是行为,即招标人为让他人完成一定的工作而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完成工作的人。
拍卖的目的是选择最高竞价者,将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他,合同成立后所体现的是委托人向买受人转让财产的关系。在招标投标中,如政府机构为采购物品而招标人是买主,在买卖的方向上与拍卖正好相反;如果是完成工作,则是为了选择加工承览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等对方当事人,合同成立后中标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串通招标投标行为与串通拍卖行为使用的法律不同。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7条规定,除中标无效外,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串通拍卖行为《拍卖法》第65条规定,即“违反本法第37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投标实践中,一些人常常将招标采购与竞价拍卖相混淆,如目前中央电视台广告时间的出售,称之为招标,想念随着《招标投标法》的实施,会使得人们逐步熟悉招标采购和竞价采购的交易方式。
3、某办公楼的招标人于2000年10月11日向具备承担该项目能力的A、B、C、D、E,5家投标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其中说明,10月l7~18日9~l6时在该招标人总工程师室领取招标文件,11月8日l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该5家投标单位均接受邀请,并按规定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但投标单位A在送出投标文件后发现报价估算有较严重的失误,遂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分钟递交了一份书面声明,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开标时,由招标人委托的市公证处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由于投标单位A已撤回投标文件,故招标人宣布有B、C、D、E,4家投标单位投标,并宣读该4家投标单位的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
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由7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本系统技术专家2人、经济专家1人,外系统技术专家1人、经济专家l人。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B、D两投标人分别对其施工方案做详细说明,并对若干技术要点和难点提出问题,要求其提出具体、可靠的实施措施。作为评标委员的招标人代表希望投标单位B再适当考虑一下降低报价的可能性。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综合评标标准,4个投标人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依次顺序为B、D、C、E,故评标委员会确定投标单位B为中标人。由于投标单位B为外地企业,招标人于11月10日将中标通知书以挂号方式寄出,投标单位8于11月14日收到中标通知书。
由于从报价情况来看,4个投标人的报价从低到高的依次顺序为D、C、B、E,因此,从11月16日至l2月11日招标人又与投标单位8就合同价格进行了多次谈判,结果投标单位B将价格降到略低于投标单位C的报价水平,最终双方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问题:
1.从招标投标的性质看,本案例中的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具体表现是什么? 2.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的招标投标程序中在哪些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请逐一说明。
正确答案:
1.在本案例中,要约邀请是招标人的投标邀请书,要约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承诺是招标人发 出的中标通知书。
2.在该项目招标投标程序中在以下几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分述如下:
(1)招标人不应仅宣布4家投标单位参加投标。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拆封、宣读。这一规定是比较模糊的,仅按字面理解,已撤回的投标文件也应当宣读,但这显然与有关撤回投标文件的规定的初衷不符。按国际惯例,虽然投标单位A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已撤回投标文件,但仍应作为投标人宣读其名称,但不宣读其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2)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应全部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按规定,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一般招标项目应采取(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本项目显然属于一般招标项目。
(3)评标过程中不应要求投标单位考虑降价问题。按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不应与中标人就价格进行谈判。按规定,指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5)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过迟。按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是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而本案例为32日。、[背景]某房建工程项目,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对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公开招标。双方签订招标代理合同,合同规定的服务范围包括:组织项目招标的全过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编制、协助合同谈判。该项目在招标过程中发生了以下几件事情:
(1)施工图二层机房没有详细设计图纸,应招标人的要求招标代理机构自行估算该部分清单工程量。
(2)个别投标人发现施工图中存在几处错误,并在投标过程中提出澄清要求,招标人对澄清要求做答复时未予修改,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仍按原图纸计算。
(3)招标人因领导出国考察,原定的开标时间延后了15日;评标结束后,招标人迟迟不确认中标结果,中标通知书最终在评标结束后2个月方才发出。(4)招标人与中标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发现图纸中的错误,经核算该部分实际工程量比清单工程量增加了3倍,双方就该部分单价调整问题出现分歧。(5)合同实施过程中,中标人对机房做深化设计后,该部分清单子目和工程量均发生较大变化,招标人不得不面对大量的变更洽商。
招标人认为:
(1)工程量清单编制属于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范围,合理估算出工程量应属其分内之事,估算的量出现如此大的偏差,属招标代理机构责任。
(2)按工程量清单招标,报价当然以清单为主,执行固定单价合同,施工图中的错误不影响投标人报价。
(3)招标代理合同中对招标进度已经有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考虑到可能推延的风险。招标进度延误,招标代理机构应负考虑不周之责。
(4)招标人认为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范围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协助合同谈判,因招标代理机构清单编制存在问题,导致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单价调整争议和大量变更洽商,纯属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由此,招标人认为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进度控制都存在问题,给项目带来了损失,决定后续项目不再合作。[问题](1)招标人的理解是否正确?为什么?
(2)招标代理机构可采取何种措施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
(3)招标代理机构在签订和执行招标代理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分析]本案主要针对招标代理合同中有关合同范围、双方权利关系的理解问题。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出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范围和自身的合同义务上存在误解,同时招标代理机构在执行招标代理的过程中,对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很好地把握,没有足够的合同风险意识。招标代理机构不应盲从于招标人的任何要求,而应根据双方的招标代理合同,了解双方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并在此基础上为招标人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
[参考答案]
(1)招标人的理解不正确:
1)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以图纸为依据,招标人有责任提供详细正确的图纸。招标人不提供详细设计图纸而让招标代理机构凭经验进行估算,客观上就存在估算偏差的风险,因此招标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施工图纸的错误会给未来合同实施和投资控制带来潜在风险,因此在招标阶段就应慎重对待。
3)由于招标人的原因(领导出差、推迟定标)导致招标进度滞后,属招标人责任,招标代理机构不应承担责任。4)后续合同谈判及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由于以上招标过程中举措不当而埋下的隐患,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同样都有责任。
(2)招标代理机构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尽量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
1)在二层机房施工没有详细设计图纸的情况之下,不应盲目地按照招标人要求估算工程量,而应根据自身经验,建议招标人以暂估价项目形式处理,以规避双方风险。2)施工图中存在错误可能导致工程量发生较大量差变化时,招标代理机构有义务提醒招标人利用澄清机会进行更正,并提示可能发生的风险。3)开标延期和定标推迟是招标人的责任,招标代理机构在签订委托协议时应将服务期限考虑得灵活一点,进度延误发生的原因与责任应明确定义。
(3)由此例我们可以看出,招标代理机构在签订和执行招标代理委托协议时,须注意: 1)明确招标代理委托范围,同时注意委托范围之内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前提条件和由此导致的责任归属。如:工程量清单编制是以图纸为依据,图纸提供的时间和质量问题导致清单编制时间和误差为招标人责任等。
2)协议中的有关要求应结合实际灵活制定,以避免合同风险。如:对招标工作进度的要求,招标工作中可能影响招标进度的因素很多,可以关键里程碑式的相对时间来约定。
3)执行委托协议时,招标代理机构应结合自身经验,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合理化建议,以规避将来可能发生的各类风险。
5、[案例4.2]招标公告发布后调整资格条件
[背景]某国家粮库工程设计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招标人按照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了招标公告,其中的资格条件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资本金不少于l000万元人民币;
(2)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商物粮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3)近三年完成过仓储规模不少于本次粮库建设规模三项以上的设计业绩;
(4)通过了IS09000质量体系认证并成功运行两年以上。
招标公告发出三日后,已经有3个潜在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此时招标人感觉公布的资格条件中“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和“近三年完成过仓储规模不少于本次粮库的设计业绩三项以上”太高,可能影响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于是决定将上面的注册资本金调整为600万元人民币,将近三年类似项目的业绩由三项调整为两项,但怎样实施存在三种意见,其中:
A.招标公告已经发出了三日,同时已有三个潜在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为了减少招标时间,可以直接在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中对上述两项资格条件进行调整,并在开标前十五日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这样可以保证原开标计划如期进行。
B.不用告知投标人,仅需在评标过程中灵活掌握就可以了,这样既可以保证原开标计划如期实现,又不至于引起投标人对调整资格条件的各种猜疑,有利于投标人竞争。
c.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在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同时调整资格条件,并通知已经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更换新的招标文件,开标时间相应顺延。这当中,意见A和B可以保证原开标计划如期进行,而意见C则需要顺延开标时间。
[问题]
如果你是招标人,应采纳上述三种意见中哪一种?为什么?
[分析]依据《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招标公告属于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邀请,招标文件属于在招标公告基础上的细化和补充,但不能修改招标公告中已经明确的实质性内容,如本案中的资格条件等。所以,本案应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对资格条件进行调整,同时通知已经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免费更换招标文件。从实现招标人的采购目的来分析,意见A采用在招标文件中直接修改资格条件,除违反上述原则外,由于招标公告中没有更改资格条件,注册资本金在600~1000万元人民币之间和近三年仅完成过两项类似项目设计业绩的潜在投标人不可能前来购买招标文件,参与项目竞争,投标人实际上仍是满足原公告规定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能实现既定扩大投标人范围的初衷。意见8中,除存在意见A的缺陷外,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招标人是否有权利在评标过程中要求评标委员会调整资格条件。依据《招标投标法》和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时不得采用,所以招标人在评标时要求评标委员会调整资格条件的做法本身就违法。从评标委员会来说,也不能接受招标人修改资格条件的要求。这样,意见B也不能实现既定的扩大投标人范围的初衷。所以,招标人须首先终止招标,然后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同时按照招标公告中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确定新的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即按照意见C执行。
[参考答案]选择c.依据《合同法》和《招标投标法》,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发布后修改其中的实质性条件的,需要重新发布招标公告,重新确定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6、[案例4.16] 工程施工招标组织现场踏勘程序不严谨
[背景] 某项目规定于某日上午9:30在某地点集合后,招标人组织现场踏勘,采用了以下组织程序:
1、潜在投标人在规定的地点集合。在上午9:30分,招标人逐一点名潜在投标人是否派人到达集合地点,结果发现有两个潜在投标人还没有到达集合地点。与 这两个潜在投标人电话联系后确认他们在10分钟后可以到达集合地点,于是征求已经到场的潜在投标人,将出发时间延长15分钟。
2、组织潜在投标人前往项目现场。
3、组织现场踏勘,按照准备好的介绍内容,带着潜在投标人边走边介绍。有一个潜在投标人在踏勘中发现有两个污水井,询问该污水井及相应管道是否要保 护。招标人明确告诉该投标人需要保护,因其为市政污水干管。
其它潜在投标人就各自的疑问分别进行询问,招标人逐一进行了澄清或说明。随后结束了现场踏勘。
4、招标人针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了书面澄清,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发给了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5、现场踏勘结束后3日,有两个潜在投标人提出上次现场踏勘有些内容没看仔细,希望允许其再次进入项目现场踏勘,同时也希望招标人就其关心的一些问题 进行进行介绍。招标人对此表示同意,在规定的时间,这两个潜在投标人在招标人的组织下再次进行了现场踏勘.[问题]:
(1)、招标人的组织程序是否存在问题?说明理由。(2)、招标人组织过程中是否存在哪些不足?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本案中,招标人在组织过程中,第1、4两步存在问题。第1步中,招标人逐一点名确认潜在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参与现场踏勘活动的做法,违反了招标投 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需要保密的信息的规定。第4步中,招标人组织投标人中的两个潜在 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的做法,违反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中,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的规定。
(2)、本案中,招标人的组织过程存在不足。如第3步中,招标人的准备不充分,没有安排好一个统一的路线,没有将本次招标涉及的现场条件进行一个完整的 介绍,比如案例中潜在投标人询问的污水井、污水管道问题等,就属于该类问题。同时为了保证参与现场踏勘活动的潜在投标人了解招标人介绍的信息,招标人 的介绍应针对参加了现场踏勘的所有潜在投标人进行介绍,以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原则。
7.原告四川省彭州市亚峰建筑工程公司(下称亚峰公司)
被告四川绿色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绿色药业公司)
2001年4月6日,亚峰公司参与了绿色药业公司关于科研质检楼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亚峰公司通过现场竞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议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由彭州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4月9日,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称招投标办公室)给亚峰公司出具了编号为2001—019号的“中标通知书”。绿色药业公司不同意确定亚峰公司为中标人,拒绝与亚峰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亚峰公司诉称:原告中标后,被告却拒不与原告签订书面合同,有违诚实信用。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缔约过失给原告造成的损失8千元。
绿色药业公司答辩称:原告经评标委员会评议后被确定为中标单位,以及招投标办公室给原告出具的“中标通知书”,均未经作为招标人的被告同意,且原告不具备投标资格条件,故原告实际并未中标,被告在招投标过程中也没有过失或过错,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彭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招投标活动应属合同订立过程,即缔约阶段。招投标办公室给原告核发的中标通知书因未经招标人(被告)同意,招标人也未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故该“中标通知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关于“中标通知书”应由招标人核发的规定,所以,原告不是被告确定的中标人。而招标人给中标人核发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成立与否的标志,原告既未中标即表明合同尚未成立。既然合同尚未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恶意谈判、欺诈和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遂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赔偿损失8千元的诉讼请求。
[评析]
利用招投标签订合同,是市场主体公开、公平参与竞争的重要方式。我国招投标法鼓励市场主体通过招投标方式订立大宗交易合同。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新问题。以本案为例,在什么情况下才属法律意义上的“中标”,以及中标无效是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没有否定性解释的法律条文规定前提下,法官应当充分运用审查判断证据原则及法学理论来认定案件事实,公平合理处理这一新类型案件。
8、2000年11月22日,某房产公司就一住宅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某建筑公司与其他三家建筑公司共同参加了投标。结果由该建筑公司中标。2000年12月14日,房产公司就该项工程建设向该建筑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工程建筑面积74781平方米,中标造价人民币8000万元,要求12月25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12月28日开工。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该建筑公司按房产公司的要求提出,为抓紧工期,应该先做好施工准备,后签工程合同。房产公司也就同意了这个意见,之后,开进了施工队伍,平整了施工场地,将打桩桩架运入现场,并配合房产公司在12月28日打了两根桩,完成了项目的开工仪式。
但是,工程开工后,还没有等到正式签订承包合同,双方就因为对合同内容的意见不一而发生了争议。2001年3月1日,房产公司明确函告该建筑公司:“将另行落实施工队伍。”
无可奈何的建筑公司只得诉至法院,在法庭上该建筑公司指出,房产公司既已发出中标通知书,就表明招投标过程中的要约已经承诺,按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是房产公司的法定义务。因此,建筑公司要求房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但房产公司辩称:虽然已发了中标通知书,但这个文件并无合同效力,且双方的合同尚未签订,因此双方还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房产公司有权另行确定合同相对人。
房产公司的这种讲法是否有法律依据?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按照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很显然,房产公司的观点和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法院依据上述规定认定了房产公司违约,并判决由房产公司补偿该建筑公司经济损失196万元。
据了解,目前建筑市场上类似的案件并不少见,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签发中标通知书后不签订合同,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因为根据《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时,即已发生承诺生效,同时也具备了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招标人在这种情况下改变中标结果,变更中标人,实质上就是一种单方撕毁合同的行为。当然,中标人如果放弃中标项目的,也是一种不履行合同的行为,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9、[案情]
力天公司就一建设项目组织了招投标,经过法定的程序,海峰公司中标。在收到海峰公司1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后,力天公司向海峰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但三天之后,力天公司通知海峰公司,原建设项目已被取消,双方不再签订施工合同。海峰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力天公司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力天公司表示愿意退还已收取的10万元履约保证金,但不同意海峰公司双倍返还的请求。
[评析]
对于履约保证金应否双倍返还,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力天公司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因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第二种意见认为,力天公司不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海峰公司的诉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的规定,理应驳回。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原因在于:
一、《办法》第八十五条因与《招投标法》、《合同法》抵触而无效。
海峰公司起诉的主要依据是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制定的《办法》。该《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其效力低于《招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根据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原则,当《办法》中的条款与《招投标法》、《合同法》抵触时,相关条款即归于无效。
《招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可见,《招投标法》中履约保证金的作用是单向的:当中标人违约时,招标人可不予返还;而在招标人违约时,中标人却无权要求双倍返还。
《合同法》奉行等额赔偿原则,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当事人只能就自己的实际损失数额要求赔偿。海峰公司要求力天公司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实际是要求法院在不考虑实际损失的情况下,适用定金规则。在缺乏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这种背离《合同法》一般原则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二、履约保证金的适用以施工合同的生效为前提。
有观点认为,即使《办法》第八十五条因与《招投标法》、《合同法》抵触而无效,但该条规定可以视为建设工程领域的交易习惯,从而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也是不成立的。在招投标法律关系中,通常存在着两个合同: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双方所成立的预备合同;在规定时间内,招标人与中标人所签订的正式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适用必须以施工合同的生效为前提。履约保证金中的“履约”二字专指施工合同的履行,而并不包括预备合同的履行。尽管预备合同具有合同的一般属性,也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应当获得履行,但由于该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施工合同的订立,因此,对预备合同的保证金应称为“订约”保证金,而非履约保证金。本案中,力天公司在向海峰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并未与海峰公司签订正式的施工合同。招标人违反的是预备合同,而并未违反施工合同。因此,即使《办法》第八十五条被视为建设工程领域的交易习惯,本案也不属于其规定的适用情形。
三、力天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不支持海峰公司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请求,并不等于海峰公司就不能获得任何赔偿。海峰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向法院提交证据以证明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笔者认为,力天公司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海峰公司只能要求力天公司赔偿既得利益的损失,而不能要求力天公司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由于施工合同没有签订,海峰公司无权要求力天公司赔偿履行该合同所可能带来的利润。海峰公司只能就其实际支出和所丧失的缔约机会提出索赔,且其数额不应超出如施工合同履行时所获得的利益。
10、【背景】2007年10月某私企(被告)的办公大楼招标,某建筑公司(原告)中施工标。同年12月10日双方签订合同。随后建筑公司根据监理公司要求,做好施工准备。在工地搭建了临时设施,进行了地基降水处理,并与相关的供应商签订了材料供应合同,但到了2008年3月下旬,建筑公司收到了该私企函件,以招标程序不合法为由要求终止合同。经双方几经交涉未果,被告私企强行要求建筑公司退场,引起冲突。2008年5月下旬,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被告向原告赔偿临时设施费,人工费,预期利润及其他损失共计250万元。
双方争议焦点:招标程序是否合法。
被告辩称:由于招标项目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故合同无效,原告明知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应承担相应过失责任。原告认为,该项目不属于强制招标项目,被告可以不向有关部门备案,且这些备案不属于影响合同效力的备案,招标程序合法,因此合同有效,被告违法解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法院应如何裁决?为什么?
11、2000年5月,某县污水处理厂为了进行技术改造,决定对污水设备的设计、安装、施工等一揽子工程进行招标。考虑到该项目的一些特殊专业要求,招标人决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随后向具备承包条件而且施工经验丰富的A、B、C三家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A、B、C三家承包单位均接受了邀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领取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对新型污水设备的设计要求、设计标准等基本内容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为了把项目搞好,招标人还根据项目要求的特殊性,主持了项目要求的答疑会,对设汁的技术要求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说明,三家投标单位都如期参加了这次答疑会。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d,招标人书面通知各投标单位,由于某种原因,决定将安装工程从原招标范围内删除。接下来三家投标单位都按规定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但投标单位A在送出投标文件后发现由于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理解错误造成了报价估算有较严重的失误,遂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min向招标人递交了一份书面声明,要求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由于投标单位A已撤回投标文件,在剩下的B、C两家投标单位中,通过评标委员会专家的综合评价,最终选择了B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
问题:
(1)投标单位A提出的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哪些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正确答案:
(1)合理。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只要书面通知招标人即可。
(2)在该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有以下两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①招标人不应该在投标截止日期前l0天修改招标范围。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若招标人需改变招标范围或变更招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工期前至少l5天(而不是10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②不应该仅从剩下的B、C
12、某建设单位准备建一座图书馆,建筑面积5000m2,预算投资400万元,建设工期为10个月。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包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单位编制了招标文件,并向当地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了招标申请书,得到了批准。但是在招标之前,该建设单位就已经与甲施工公司进行了工程招标沟通,对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达成了一致的意向。
招标公告发布后,来参加投标的公司有甲、乙、丙三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投标程序,三家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投递了标书。在公开开标的过程中,甲和乙承包单位在施工技术、施工方案、施工力量及投标报价上相差不大,乙公司在总体技术和实力上较甲公司好一些。但是,定标的结果确定是甲承包公司。乙公司很不满意,但最终接受了这个竞标的结果。
20多天后,一个偶然的机会,乙承包公司接触到甲公司的一名中层管理人员,在谈到该建设单位的工程招标问题时,甲公司的这名员工透露说,在招标之前,该建设单位和甲已经进行了多次接触,中标条件和标底是双方议定的,参加投标的其他人都蒙在鼓里。对此情节,乙公司认为该建设单位严重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遂向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要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权宣布该招标结果无效。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乙公司所陈述的事实属实,遂宣布本次招标结果无效。
甲公司认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并确认招标结果有效。
问题:
(1)简述建设单位进行施工招标的程序。
(2)通常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3)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该建设单位应对本次招标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3、某市越江隧道工程全部由政府投资。
该项目为该市建设规划的重要项目之一,且已列入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概算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征地工作尚未全部完成,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现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施工招标。因估计除本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外,还可能有外省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故业主委托咨询单位编制了两个标底,准备分别用于对本市和外省市施工企业投标价的评定。业主对投标单位就招标文件所提出的所有问题统一作了书面答复,并以备忘录的形式分发给各投标单位,为简明起见,采用表格形式。
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的提问后,业主组织各投标单位进行了施工现场踏勘。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日,业主书面通知各投标单位,由于某种原因,决定将收费站工程从原招标范围内删除。问题:
1、该项目的标底应采用什么方法编制?简述理由?
2、业主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应包括那些内容?
3、该项目施工招标在哪些方面存在问题或不当之处?
本案例考核施工招标在开标(投标截止日期)之前的有关问题,主要涉及招标方式的选择、招标需具备的条件、招标程序、标底编制的依据、投标单位资格预审等问题。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分析本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解析: 1.该项目的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因而其标底可采用工料单价法或综合单价法进行编制。
2.业主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应包括以下内容:投标单位组织与机构和企业概况;近3年完成工程的情况;目前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资源方面,如财务、管理、技术、劳力、设备等方面的情况;其他资料(如各种奖励或处罚等)。3.该项目施工招标存在5方面问题(或不当之处),分述如下:
(1)本项目征地工作尚未全部完成,尚不具备施工招标的必要条件,因而尚不能进行施工招标。
(2)不应编制两个标底,因为根据规定,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不能对不同的投标单位采用不同的标底进行评标。
(3)业主对投标单位提问只能针对具体的问题作出明确答复,但不应提及具体的提问单位(投标单位),也不必提及提问的时间(这一点可不答),因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若招标人需改变招标范围或变更招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至少15日(而不是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若迟于这一时限发出变更招标文件的通知,则应将原定的投标截止日期适当延长,以便投标单位有足够的时间充分考虑这种变更对报价的影响,并将其在投标文件中反映出来。本案例背景资料未说明投标截止日期已相应延长。
(5)现场踏勘应安排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提问之前,因为投标单位对施工现场条件也可能提出问题。
14、案例17
某国家大型水利工程,由于工艺先进,技术难度大,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设备和同类工程施工经验要求高,而且对工期的要求也比较紧迫。基于本工程的实际情况,业主决定仅邀请3家国有一级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招标工作内容确定为:成立招标工作小组;发出投标邀请书;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标底;发放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组织现场踏勘;接收投标文件;开标;确定中标单位;评标;签定承发包合同;发出中标通知书。
问题:
(1)如果将上述招标工作内容的顺序作为招标工作先后顺序是否妥当?如果不妥,请确定合理的顺序。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答:
(1)题中所列招标顺序不妥。正确的顺序应当是:成立招标工作小组;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标底;发出投标邀请书;发放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招标答疑;接收投标文件;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承发包合同。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格式;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技术条款;设计图纸;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辅助材料等。
15、【引导案例】 联合体投标活动适用法律问题
受采购人的委托,6月4日,某县政府采购中心发布招标公告,开始就其所需的公路建设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根据招标文件,此次工程采购,施工企业必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且本次招标允许联合体投标。截至投标截止日期前,采购中心共收到了4份投标文件。其中,两份投标文件为联合体投标。
7月1日,开标评标活动如期举行,A、B两个联合体的投标在评标环节都显示出了自己的优越性。A投标联合体的报价是4个投标中报价最低的,B投标联合体则以方案设计见长。一位评标专家不由感慨:“还是集体的力量大”。由于此次采购的资金有限,价格分占的比例较大,最终A投标联合体在此次投标中脱颖而出。
采购结果公布后,B投标联合体提出质疑称,A投标联合体中的有一家施工企业根本就不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资质。采购中心的的回复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在这次招标中,联合体中只需要一家施工企业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这个联合体就可以成为合格的投标人。
由于对采购中心的答复不满,B投标联合体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请求财政部门取消A投标联合体的中标资格。最终财政部门支持了B投标联合体的请求。
透过上述案例,值得思考的问题是:工程招标中,如果有联合体参与投标,是不是联合体中只要有一家企业满足了招标采购单位提出的特殊要求,这个联合体就可成为合格的投标人?
法律专家指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因此,上述采购就适用《招标投标法》。首先,采购中心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应该遵守该法的规定;其次,在受理投标人的质疑时,也应适用该法的相关规定。案例中,采购中心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联合体投标的规定来解决供应商提出的质疑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中招国际招标公司副总经理、高级工程师胡杰提醒,在允许联合体投标时,尤其要注意《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联合体投标的区别。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联合体投标中联合体中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而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只要联合体各方中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就可以成为合格的投标人。
在业界专业人士看来,随着政府采购范围的不断拓展,越来越多的集中采购机构开始涉足工程采购。这就意味着集中采购机构的从业人员不仅要熟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而且还应熟练掌握和运用《招标投标法》。在具体的操作中,还应注意不同类别的采购应适用不同的法律,切勿把货物及服务的采购与工程的采购所适用的法律弄混了。
16、某大型商场重新进行内外装饰装修施工招标,外立面采用玻璃幕墙和干挂石材,要求投标人具备建筑幕墙专业承包一级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甲乙两家企业自愿组成联合体投标,其中甲具有建筑幕墙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乙具有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建筑幕墙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联合体协议约定甲负责幕墙工程,乙负责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则该联合体的资质为?
建筑幕墙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很多网友对此表示疑惑,认为《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的资质等级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因此该题的答案应该选A。实际上,这是一种不太正确的理解。
我把自己的理解和大家一起交流一下。
我觉得对于这句话的理解,重要的是要把握“相应”和“均”两个关键词。
联合体要具备“相应资格条件”,个人的理解是指联合体分工后,所承担的工作要具备的相应资格条件。
如果某方不承担某一项工作,要求它具备该项工作的相应资格条件,是没有道理的。比如说,在本题的提干中,乙不负责幕墙工程,而要求其具备幕墙一级资质,是说不过去的。
也就是说,分工负责幕墙的,应当具备相应的幕墙资格,分工负责装修的,也应当具备相应的装修资格条件。
有人说,一些联合体联合的原因,不是因为资质互补,而是因为强强联合。个人认为:在强强联合中,考查联合体资质时应当以资质低的为准,这也是符合“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的规定的。比如一个幕墙工程招标,要求二级以上资质,某联合体由二级幕墙公司和三级幕墙公司组成,那么这样的联合体是不符合要求的,因为有一家不具备相应资格条件。
又有网友质疑:
对“均”字的解释不太同意。如果如上分析的话,那这句话完全可以不要这个“均”字,也是这个意思。个人觉得联合体还应该是实力、资源、人力、物力的联合,不应该是资质的联合。两个资质完全不同的企业,在一起施工怎么能配合好呢?
再答:如果您把“均”字去掉,表意就不明确了。——“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强调的是每一方都应当具备相应条件,任何一方不具备相应条件均不可以。
您说的同一资质组成的联合体,应该适用“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这一规定。法条中的两句话,针对的是不同的情况,是有区别的。
两个资质完全不同的企业,一起施工的配合不是一个问题,因为各自承担的工作完全不一样,只要按照各自分工去做就行了。相反,同一资质的联合体,从事同样的工作,在施工作业面的配合和衔接上,有时还真是更难处理一些。
17、某承包商向某工程投标,计划采取两种策略:一种是投高标,中标机会为0.2,不中标机会为0.8;另一种是投低标,中标与不中标机会均为0.5。投标不中时,则损失投标准备费5万元。根据下表数据,用决策树做出决策。
计算的结果表明,高标: 500×0.3+300×0.5-100×0.2=280万,280×0.2-5×0.8=52万;
低标: 350×0.2+200×0.6-150×0.2=160万,160×0.5-5×0.5=77.5万; 最大损益期望值为77.5万,也就是上说若投高标,可能最多只能赚到52万,而若投低标则有可能赚到77.5万,故应采取低标策略。
18、背景:某承包商参与某高层商用办公楼土建工程的投标(安装工程由业主另行招标)。为了既不影响中标,又能在中标后取得较好的收益,决定采用不平衡报价法对原估价作了适当调整,具体数字如表4-4示。
表4-4 单位:万元
桩基围护工程 主体结构工程 装饰工程 总价 调整前(投标估价)调整后(正式报价)
1480 1600
6600 7200
7200 6480
15280 15280 现假设桩基围护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装饰工程的工期分别为4个月、12个月、8个月,贷款月利率为1%,并假设各分部工程每月完成的工作量相同且能按月度及时收到工程款(不考虑工程款结算所需要的时间)。
问题1:该承包商所运用的不平衡报价法是否恰当?为什么?
答:恰当。因为该承包商是将属于前期工程的桩基围护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单价调高,而将属于后期工程的装饰工程的单价调低,可以在施工的早期阶段收到较多的工程款,从而可以提高承包商所得工程款的现值;而且,这三类工程单价的调整幅度均在±10%以内,一般不会受到质疑。
19、背景:
某施工公司欲在AB两项公开招标中选择一项进行投标,对每项工程又可采取投高标或投低标两种策略。根据以往经验与统计资料,若投高标,中标的概率为0.3;若投低标,中标的概率为0.5.各方案可能出现的损益值及概率估计如下表。不中标的费用损失为5000元。问题:
1.简述决策树的概念。
2.试采用决策树法做出投标决策。
3.在B工程开标大会上,除到会的投标单位有关人员外,招标办请来了市政公证处法律顾问参加大会。开标前公证处提出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再审查中,对A 施工公司提出疑问,这个公司所提交的资质材料种类与分数齐全,有单位盖的公章,有项目负责人的签字,可是法律顾问认为A公司投标书无效。试问上述招标程序是否正确?为什么?A施工公司的投标书是否有效?为什么?.背景
某承包商在通过资格预审后,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仔细分析,发现业主在招标文件提出的工期24个月要求过于苛刻,且设备由承包商采购,并负责安装、调试、试运行。合同条款中规定每拖延1天工期罚合同价的0.1%。若要保证实现该工期要求,必须采取特殊措施,从而大大增加成本。因此,该承包商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业主的工期要求难以实现,因而按自己认为的合理工期(在业主要求工期的基础上增加6个月)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据此报价。
该承包商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封装,在封口处加盖本单位公章和项目经理签字后,在投标时间前1天上午将投标文件报送业主。次日(即投标截止日当天)下午,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1小时,该承包商又递交了一份补充材料,其中声明将原报价降价4%。但是,招标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认为,根据国际上“一标一投”的惯例,一个承包商不得递交两份投标文件,因而拒收承包商的补充材料。
开标会由市招标办的工作人员主持,市公证处有关人员到会,各投标单位代表均到场。开标前,市公证处人员对各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有效后,正式开标。主持人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价格、投标工期和有关投标文件的重要说明。
2.问题
(1)该承包商运用了哪几种报价技巧?其运用是否得当?请逐一加以说明。
(2)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应包括哪些内容?
(3)从所介绍的背景来看,在该项目招标程序中存在哪些问题?请分别作简单说明。
(4)承包商在技术标中重点应编制哪些?
3.分析与答案
(1)该承包商采用了两种报价技巧,即多方案报价法和突然降价法。
其中,多方案报价法运用不当,因为运用该报价时必须对原方案(业主的工期要求)报价,而该承包商在投标时仅说明该工期要求难以实现,却并没有报出相应的投标价。
突然降价法运用得当,原投标的递交时间仅比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早一天,这是符合常理的,又给竞争对手调整、确定最终报价留一定的时间,起到了迷惑竞争对手的作用。若提前太多,会引起竞争对手的怀疑,而在开标前一小时突然递交一份补充文件,这是竞争对手已不可能再调整报价了。
(2)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内容:
投标人组织机构和企业概况;企业的资质等级;安全环保认证;近三年完成工程情况;目前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
资源方面:如财务、管理、技术、劳动力、设备等方面的情况。各种奖励和处罚。
(3)该项目招标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1)招标单位有关人员不应拒收承包商的补充文件,因为承包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所递交的任何正式书面文件都是有效文件,都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而不是两份相互独立的投标文件。
2)开标会应该由招标单位主持开标会,不应该由市招标办的工作人员主持和宣读。3)公证处人员无权对承包商资格进行审查。起到场的作用只能确认开标的公正性和合法性。4)公证处确认所有投标文件爵位有效地标书是错误的,因为该承包商投标文件仅盖有投单位公章和项目经理签字,而无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印章,应视为废标。
(4)技术标重点编制以下内容:
1)设计方案描述:设计的合理性,生产工艺,自动化配置,环保设计。2)设备采购:
主要设备厂商资信、能力、技术、业绩的描述及选用原则和方法。监造方案的描述,突出质量控制计划、措施及包装、发运、交货期。3)材料采购的质量控制方案。
4)施工装备配置:突出主要的、先进的、关键的吊装和施工机械。
5)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机构及主要成员情况;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质量标准及保证措施,安全环保措施,主要设备及专业的施工方案。
21、试题五:(20分)
某工程,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工期T(周)不得超过80周,也不应短于60周。
某施工单位决定参与该工程的投标。在基本确定技术方案后,为提高竞争能力,对其中某技术措施拟定了三个方案进行比选。
方案一的费用为C1=100+4T; 方案二的费用为C2=150+3T; 方案三的费用为C3=250+2T。
这种技术措施的三个比选方案对施工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均没有影响。各关键工作可压缩的时间及相应增加的费用见表5.1。
假定所有关键工作压缩后不改变关键线路。
问题: 1.该施工单位应采用哪种技术措施方案投标?为什么?
2.该工程采用问题1中选用的技术措施方案时的工期为80周,造价为2653万元。为了争取中标,该施工单位投标应报工期和报价各为多少?
3.若招标文件规定,施工单位自报工期小于80周时,工期每提前1周,其总报价降低2万元作为经评审的报价,则施工单位的自报工期应为多少?相应的经评审的报价为多少?
4.如果该工程的施工网络计划如图5.1所示,则压缩哪些关键工作可能改变关键线路?压缩哪些关键工作不会改变关键线路?
自己找的案例:
22、某省一级公路×路段全长224km.本工程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共分20个标段,招标工作从1998年7月2日开始,到8月30日结束,历时60d.招标工作的具体步骤如下:
1.成立招标组织机构。
2.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通告。
3.进行资格预审。7月16日~20日出售资格预审文件,47家省内外施工企业购买了资格预审文件,其中的46家于7月22日递交了资格预审文件。经招标工作委员会审定后,45家单位通过了资格预审,每家被允许投3个以下的标段。
4.编制招标文件。
5.编制标底。
6.组织投标。7月28日,招标单位向上述45家单位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7月30日,向各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8月5日,召开标前会。8月8日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8月20日,各投标人递交投标书,每标段均有5家以上投标人参加竞标。8月21日,在公证员出席的情况下,当众开标。
7.组织评标。评标小组按事先确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对合格的投标人进行评分,推荐中标单位和后备单位,写出评标报告。8月22日,招标工作委员会听取评标小组汇报,决定了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8.8月30日招标人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问题:
(1)上述招标工作内容的顺序作为招标工作先后顺序是否妥当?如果不妥,请确定合理的顺序。
(2)简述编制投标文件的步骤。
答:
(1)不妥当。合理的顺序应该是:成立招标组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标底;发售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通告;进行资格预审;发售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召开标前会;接收投标文件;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承发包合同。
(2)①组织投标班子,确定投标文件编制的人员;②仔细阅读投标须知、投标书附件等各个招标文件;③结合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的结果,进一步分析招标文件;④校核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⑤根据工程类型编制施工规划或施工组织设计;⑥根据工程价格构成进行工程估价,确定利润方针,计算和确定报价;⑦形成投标文件,进行投标担保。
23、某院校计划建设新校区,内有一封闭式操场,为此由后勤部门调动一部长及四名管理人员,新组建了基建处,负责此项目的筹建工作。本工程通过公开招标,通过资格预审,共有六家承包商参与投标,各承包商均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递交了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未标明的情况下,在开标时发生了下列事件:1.根据工程设计文件,基建处自行编制了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在开标时,由某地招标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主持开标会议,按投标书到达的时间编了唱标顺序,以最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第一开标单位,最早送达的单位为最后唱标单位。
2.招标文件中明确了有效标的条件,即投标单位的报价在招标单位编制的标底价±3%以内为有效标书,但是六家投标单位的报价均超过了上述要求。
3.在此情况下,招标单位通过专家对各家投标单位的经济标和技术标的综合评审打分,以低价中标为原则,选择了价格最低的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
问题:(1)本工程由发包方自己编制招标文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2)在本工程的开标过程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请分别说明。
答:
(1)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建设部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即要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本工程的发包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所以发包人自己编制招标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
(2)本工程的开标过程存在下列不妥之处:
1)开标会议由招标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主持不妥,应由招标人主持。
2)选择了价格最低的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不妥,因为六家投标单位的报价均超过了有效标的要求,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而不应该由专家从六家投标单位中选择一家作为中标单位。
24、某国家大型水利工程,由于工艺先进,技术难度大,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设备和同类工程施工经验要求高,而且对工期的要求也比较紧迫。基于本工程的实际情况,业主决定仅邀请3家国有一级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招标工作内容确定为:成立招标工作小组;发出投标邀请书;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标底;发放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组织现场踏勘;接收投标文件;开标;确定中标单位;评标;签定承发包合同;发出中标通知书。
问题:
(1)如果将上述招标工作内容的顺序作为招标工作先后顺序是否妥当?如果不妥,请确定合理的顺序。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答:
(1)题中所列招标顺序不妥。正确的顺序应当是:成立招标工作小组;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标底;发出投标邀请书;发放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招标答疑;接收投标文件;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承发包合同。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格式;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技术条款;设计图纸;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辅助材料等。
25、某办公楼施工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中规定:预付款数额为合同价的30%,开工后3d内支付,上部结构工程完成一半时一次性全额扣回,工程款按季度支付。
某承包商对该项目投标,经造价工程师估算,总价为9000万元,总工期为24个月,其中:基础工程估价为1200万元,工期为6个月;上部结构工程估价为4800万元,工期为12个月;装饰和安装工程估价为3000万元,工期为6个月。
该承包商为了既不影响中标,又能在中标后取得较好的收益,决定采用不平衡报价法对造价工程师的原估价作适当调整,基础工程调整为1300万元,结构工程调整为5000万元,装饰和安装工程调整为2700万元。
另外,该承包商还考虑到,该工程虽然有预付款,但平时工程款按季度支付不利于资金周转,决定除按上述调整后的数额报价外,还建议业主将支付条件改为:预付款为合同价的5%,工程款按月支付,其余条款不变。
问题:(1)该承包商所运用的不平衡报价法是否恰当?为什么?
(2)除了不平衡报价法,该承包商还运用了哪一种报价技巧?运用是否得当?
答:(1)恰当。因为该承包商是将属于前期工程的的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报价调高,而将属于后期工程的装饰和安装工程的报价调低,可以在施工的早期阶段收到较多的工程款,从而可以提高承包商所得工程款的现值;而且,这三类工程单价的调整幅度均在±10%以内,属于合理范围。
(2)该承包商运用的另一种投标技巧是多方案报价法,该报价技巧运用恰当,因为承包商的报价既适用于原付款条件也适用于建议的付款条件。
26、某房地产公司计划在北京开发某住宅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有A、B、C、D、E 5家施工单位领取了招标文件。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i200L年1月20日上午10:30为投标文件接收终止时间。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需投标单位提供投标保证金20万元。
在2003年1月20日,A、B、C、D 4家投标单位在上午10:30前将投标文件送达,E单位在上午11:00送达。各单位均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在上午10:25时,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了一份投标价格下降5%的书面说明。
在开标过程中,招标人发现C单位的标袋密封处仅有投标单位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
问题:(1)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的书面说明是否有效?
(2)通常情况下,废标的条件有哪些?
答:(1)在此次招投标过程中,C、E两家标书为无效标。C单位因投标书只有单位公章未有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不符合招投标法的要求,为废标;E单位未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文件,按规定应作为废标处理。
(2)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的书面说明有效。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废标的条件如下: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3)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
4)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5)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6)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7)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8)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27、某建设单位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自行组织某项建设项目施工公开招标工作,招标程序如下:
(1)成立招标工作小组;(2)发出招标邀请书;(3)编制招标文件;(4)编制标底;(5)发放招标文件;(6)投标单位资格预审;(7)组织现场踏勘和招标答疑;(8)接收投标文件;(9)开标;(10)确定中标单位;(11)发出中标通知书;(12)签订承包合同。
该工程有A、B、C、E五家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经招标小组确定的评标指标及评分方法为:
①评价指标包括报价、工期、企业信誉和施工经验四项,权重分别为50%、30%、10%、10%;
②报价在标底价的(1±3%)以内为有效标,报价比标底价低3%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每上升1%扣5分;
③工期比定额工期提前15%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每延长10天扣3分。五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及有关评分如下表。
评标单位
报价(万元)
工期(天)企业信誉评分
施工经验得分 A B C D E 标底
问题: 3920 4120 4040 3960 3860 4000
580 530 550 570 600 600
95 95 90 —
95 100 90 90 —
1.该工程的招标工作程序是否妥当?为什么? 2.根据背景资料填写下表,并据此确定中标单位。投标单位
项目 报价得分 工期得分 企业信誉得分 施工经验得分 总分 名次
A
B
C
D
E
权重
(注:若报价超出有效范围,注明废标)答:问题1:
招标程序欠妥。应将“发出招标邀请书”改为“发布招标公告”;将“编制招标文件”和“编制标底”放到发布招标公告之前;将“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放到“发放招标文件”之前;“开标”后要进行“评标”。问题2: 投标单位 项目
A 报价得分 95 工期得分 79 企业信誉得分 95 施工经验得分
总分 90.7 名次所以,中标单位应为A单位。
B C 70 80 94 88 100 95 95 100 82.7 85.9 4
D E 90 废标 82 73 95 90 90 90 88.1 废标 2
废标
权重 50% 30% 10% 10%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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