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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反洗钱典型案例

客户身份识别案例篇

【案情简介】 案例一

投保人张某在一个工作日内到保险公司累计投保5次,每单40万元,合计200万元。投保人的职业告知为政府机关办公人员,但通讯地址却留存的是办理业务的银行地址。投保人的执业收入与高额报废支出明显不符,保险公司将此交易作为可疑交易上报至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随后,有关部门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可疑线索核查到以下问题:

(1)投保人张某为某机关处级领导,共有24个银行账户,累计大额交易3000多万元,个人账户数量较多,且金额较大。张某各账户的大额交易现金交易累计1400多万元,未知来源的转账资金200多万元,存在大量的现金交易和未知来源去向的资金进出。

(2)投保人张某的部分交易对象参与经营地下钱庄。与张某有账务往来的两名交易对手李某和王某,等级身份为农民,但自身交易量大,交易对象多,疑似参与经营地下钱庄。

(3)投保人张某的交易对象中有两人职业与其相同,经查为其下属人员马某和王某。马某和王某都曾多次收到张某的银行转账汇款,单词转账金额最高达20万元,且无合理理由。

案例二

A女士(40岁)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一款万能险,保费趸交500万元。该保险公司进一步查询A女士名下还有多张保单,近3年各保单累计交保费近100万元;调查A女士历次投保资料,显示其为普通街道事业单位会计,且前后投保资料存在不一致,投保保费金额与其收入水平不符;查询A女士的洗钱风险等级中风险,且职业为高风险职业;进一步查询历史投保资料,获得A女士某保单被保险人为其丈夫B先生;网络查询B先生的资料,显示其为当地政府某处级官员。该保险公司综合分析后认为存在洗钱风险且无法排除可疑,遂向反洗钱管理部门报告,反洗钱管理部门进一步查证情况后向公安机关转办了该案件。

案例三

2011年初,某保险公司前台受理人员在为B女士办理投保时发现,该投保人以趸交方式投保,投保金额为120万元。前台人员详细核对投保单信息,发现投保单上投保人填写的职业为公司职员、年收入为10万元,存在“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可疑情形。

保险公司前台受理人员发现疑点后,立即通知公司反洗钱岗位人员,反洗钱岗人员查询了该客户名下的保单,发现该客户在2009年及2010年有2笔投保记录,以趸交方式投保,保费分别为8万元、10万元。调阅客户档案发现,2笔投保单上投保人的职业及年收入填写均不一致,职业分别填私营、家庭妇女,收入分别填5万元、8万元,前后信息村子矛盾。

为进一步核实情况,公司人员立即与该客户的保险代理人联系,询问该客户的家庭背景及真实身份。经查,该客户无业,属家庭主妇,其丈夫在政府部门任职,家人没有做生意或资金雄厚的背景。经过多方面调查,保险公司认为,该客户同时存在“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及“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两种可疑情形,保险公司立即作为可疑交易上报当地人民银行。

【风险分析】

案例一中的国家公职人员涉嫌巨额资金来源不明且利用地下钱庄洗钱。该执法部门官员张某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且个人账户交易金额巨大,与其公职人员的身份不符。同时,通过后续调查发现其部分交易对象的交易行为极为可疑,登记身份为农民,却拥有大量个人账户且交易金额巨大,存在经营地下钱庄并利用地下钱庄帮助张某转移资金的嫌疑。

案例二和案例三,通过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制度,发现存在客户信息资料相互矛盾、投保金额与职业收入水平不符等疑点,并通过历史交易调查发现更多的可疑交易线索。通过疑点展现,保险公司人员对客户信息、交易背景、交易目的等产生合理怀疑,并进行了针对性的重点调查和评估,在无法排除可疑交易的情况下,及时报告了监管机构。

【思考与启示】

通过分析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得到以下两点启示:

第一,一些公职人员在贪污受贿之后必然需要通过种种途径给自己的非法所得披上合法的外衣,因此,贪污受贿罪与洗钱罪往往以伴生的状态出现。

第二,需加强金融机构可疑交易的人工分析水平,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从业人员的反洗钱意识和警惕性,避免可疑交易漏报,以便有关机构能够通过相关信息有效追溯上游犯罪。应将尽职调查贯穿交易始终,作为可疑交易判断的基础。

案情摘要 案例一:

2007年12月,某超市公司通过兼业代理机构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终身寿险。趸缴保费320万元,保单约定被保险人1000多人、保险金额保费分配原则为“平均”。

2008年1月23日,该超市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全体退保。2008年1月25日,保险公司将304万元退保资金转至该超市公司开立在银行的内部账户。资金入账后,银行根据保险公司客户经理电子邮件中的划款指令,将304万元转入该超市公司人力资源部C某某的个人账户,C某某于次日将304万元提现。

案例二:

某物业有限公司2005年12月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年金险,并趸缴保费394.91万元。保单约定被保险人117人,个体保险金额分为9000余元和90000余元两种,90000元的36名被保险人身份证号码系编造,出生年份均为1947年,保单约定到期领取日期为2007年12月(即36人年满60岁之日)。2007年12月物业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满期给付。2008年1月,保险公司客户经理替物业公司18名高管人员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同日,保险公司签发转账支票退还保费,金额329万元,该笔资金退入物业公司开立在银行的内部账户后,随即转入18名公司高管个人银行账户,取得款项最多的近56万元。

案例三:

2006年12月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团体重大疾病保险,趸缴保费近295万元,保单约定被保险人453人,由保险公司业务员W某经办。

2007年12月,该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保险公司同意其退保申请,签发银行支票,金额280多万元,解入某印刷公司的银行代付业务账户。经查发现该笔银行支票存根联填写的收款人是某运输公司,但票据托收联的收款人是某制版印刷公司。

上述280多万元资金入印刷公司账户后当日即转入60名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每个账户入账资金4.8万元。随后保险公司业务员A分别代理60人提取现金,将提现所得存入A个人账户,A开立银行支票将280多万元转入其妻银行账户,其妻随即将资金转入证券资金账户购新股。一周后,其妻将280余万元转账给B,B将该笔资金用于证券投资。2007年2月,B将284万元资金划回,提现后再存入运输公司60名个人账户,金额自1000元至15万元不等。

案例评析

上述3起案例,均系通过人寿团体保险满期给付和提前退保渠道,实施偷逃税款、贪污行贿、侵占和私分国有资产等违规违法活动。

企业往往以单位全体员工名义购买团险保单,随后短期内即申请退保,实际上企业员工对投保并不知情,企业的保费最后通过退保转移到高管等部分控制人账户中,以达到利用团险退保渠道实现资金暗度陈仓的目的。而保险公司通常为了自身利益,在明知投保单位投保动机不纯的情况下,往往还会积极促成“保单”的签订。一些业务人员甚至为企业出谋划策减低退保手续费,主动编造被保险人和退保人身份信息,使团体寿险沦为“洗钱”的通道。

其手法如下:

(一)投保团体保险——资金注入保险金融机构

利用团险业务“洗钱”的第一个步骤是投保团体保险,将资金注入金融机构。对于正常的投保资金,投保人会根据保险条款的要求,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真实客户信息。而对于利用团体保险业务转移资金、掩饰资金性质的保险业务,其违规操作手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编造虚假客户身份信息

编造虚假客户身份信息的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团体保险需要明确被保险人的保险份额,因此企业以单位名义购买团险保单,必须将巨额资金分散到上百个员工名下进行投保。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员工往往对投保并不知情。投保人只需要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提供一份虚假的客户身份名单促成保险合同的签订即可。其二是长期寿险合同在发生解约或退保时往往具有一定的现金价值,而且现金价值的高低会根据投保人的年龄结构不同而不同。投保人为实现退保资金最大化,会根据保险条款的需要虚构被保险人的年龄结构。如案例二中,36名被保险人的年龄均系编造,其目的是为了3年之后以36人均到了退休年龄,可以36人的名义得到满期给付的资金。

2、与寿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之外的特别协议

以长期团险短期退保为目的的投保人会与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以外以特别约定或协议等形式直接或间接地约定相应的保险期限(一年期、二年期不等),并对提前退保规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如案例一,该超市公司在投保的时候已经和保险公司谈妥退保事宜,投保1个月后即申请退保,其投保的目的实际上就是为了通过退保将资金洗出。

(二)短期内退保——隐瞒资金性质和来源 利用团险业务“洗钱”的第二个步骤就是将原来的投保资金在短期内退保,并通过一定的资金划转程序达到隐瞒资金性质和来源的目的。其主要手法是:

1、将退保资金转入投保人或保险公司控制的第三方企业

为了实现隐瞒投保资金来源,转移资金性质的目的,投保人必须将退保资金转入非投保账户,此时就必须确定一家投保人或保险公司控制的第三方企业,将资金转入该企业的银行账户中,并通过实际控制关系,最终将资金转入投保人指定的账户。

如案例三中,保险公司为某印刷企业在银行开立代发账户,串通该企业编造几百名员工名单,在2007年底,通过该企业在银行的代发内部账户发生的退保资金逾千万元与该企业注册资金仅50万元且日常资金收付较小的状况明显不符。

2、利用票据结算的某些特点,制造退保资金退回投保人账户的表象

为规范保险公司经营团体保险业务的行为,保监会于2005年就下发了《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62号),要求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退保金退至原缴款账户。在检查中,我们发现保险公司退保资金的结算方式主要有网上银行和支票两种。由于采用网上银行结算,退保资金的收款人账户名称、账号、金融机构名称都记载得比较清楚。而票据结算由于具有非实时性和可转让性的特点,极易被利用来掩饰资金的去向,主要方式有以下两种:

(1)开具正联和存根联收款人不一致的支票

使用支票结算退保资金,保险公司的财务部门留存的是支票的附联。支票上记载的信息可以采用手写的方式,如果保险公司在支票管理上存在漏洞,保险公司业务员或投保人就可以采取填写正联和存根联收款人不一致的支票达到既符合保监会对团险退保资金流向的规定,又实现转移退保资金的目的。如案例三中,保险公司财务部门提供空白的支票正联给保险业务员,财务部在支票存根联上记载保险合同上记载的投保单位名称,而业务员在拿到的支票正联上记载了另一企业的名称,通过这种方式将资金转入投保人或保险公司控制的印刷公司账户中。

(2)票据背书转让给投保人或保险公司控制的第三方企业账户。转移退保资金的另外一种方式是利用支票可转让的属性,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将资金转入投保人或保险公司控制的第三方企业账户。如保险公司开具的若干张支票虽然记载的是若干保险合同上登记的投保单位名称,但这些支票都经过了背书转让,转入某女子护肤中心的企业账户中。

(三)利用银行内部账户批量代发——离析资金至若干个人账户 利用团险退保“洗钱”的第三个步骤是分散资金至若干个人账户。在第二个步骤中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会选择一家自己控制的第三方企业账户实现退保资金的转移。事实上这个第三方企业只是作为与银行签订批量代发协议的虚拟主体,实际的退保资金并不需要通过这个第三方企业的银行账户转移。这里涉及到一个比较重要的银行业务——批量代发。批量代发业务起源于银行为企业代发工资。为了操作上的方便,企业和银行签订一个代发协议,在发放工资时,企业只需要签发一个支付指令,将工资总额划付至银行指定的内部科目中,银行在收到企业头寸后按照企业提供的代发清单,批量将资金转入若干个人账户中。这一结算方式恰好满足了非法团险退保业务转移资金的目的。上述三个案例均通过第三方企业或者投保人本身与银行签订代发协议,然后将退保资金转入第三方企业或投保人在银行批量代发的内部科目,再将资金批量代发至若干个人账户中就实现了隐瞒资金去向和离析资金的目的。

(四)控制批量个人银行卡账户——整合退保资金

利用团险退保“洗钱”的第四个步骤就是投保人或保险公司通过其控制的批量个人银行卡账户以提现、转账等方式达到整合资金的目的。在第三个步骤中,投保人或保险公司往往通过批量开卡的方式开立大量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将退保资金批量代发至这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中。由于批量开卡业务目前在银行系统一般只需要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不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的纸质材料,因此投保人往往可以以单位员工的名义开立大量的个人银行卡,当退保资金批量代发至个人卡后通过集中提现、转账的方式整合资金,再将上述银行卡账户销户。整合退出金融体系的退保资金就可以完全按照投保人的意愿使用。如果第三方企业和个人银行卡账户是由保险公司控制的,那么整合后的退保资金还容易被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占用挪用,如案例三,保险公司业务员A、W某通过提现、转账等方式将退保资金整合至自己和家属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中,非法占用客户资金。

工作思考:

一、加强对保险公司反洗钱监管

针对部分保险公司员工法律意识淡漠,缺乏应有的职业素养和社会责任感,对违规业务中可能隐藏的洗钱风险和违法风险缺乏应有的警惕性等现象,应加强对保险行业的反洗钱现场检查,以帮助提高保险行业反洗钱意识,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并自觉履行反洗钱义务。

二、研究保险业务监测和银行资金监测相结合的可疑交易监测方式

由于保险业存在金融产品多样化,业务流和资金流相互独立的特点,对保险业可疑资金的监测可采取保险业务监测和银行资金监测相结合的方式,以完整重现每一笔业务的交易目的,提高监测、发现、预防和控制利用保险渠道进行洗钱的能力。

三、规范银行批量代发业务中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针对银行批量代发业务使用的银行内部科目游离于银行反洗钱资金监测分析系统之外,因此无法在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中反映,致使其成为某些非法资金流动的隐蔽通道等情况,发布具体的案例指引商业银行在批量代发业务贯彻“勤勉尽责”的客户身份识别原则。

四、建立监管部门间的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合力,共同预防和打击利用人寿保险业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从团体保险业务的“洗钱”手法来看,其中涉及到税收监管、保险行业监管、反洗钱监管等多个监管部门的职责。因此,需要加强监管部门间的协作和信息共享,一方面,明确企业参加团体保险的税收政策,另一方面从“洗钱”的各个环节上加强监管,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和及时的信息沟通,促进保险行业合规经营,堵截不法分子可能利用的监管空白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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