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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一五”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规划》和《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
民发[2007]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了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完善福利设施”,使孤残儿童“和其他小朋友一样,在祖国的同一片蓝天下健康幸福成长”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门《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在孤残儿童救治、养育、康复、特教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功能,发挥其对社区孤儿和残疾儿童家庭示范、指导和辐射作用,民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编制了《“十一五”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规划》暨“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并制定了配套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现将《“十一五”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规划》和《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为改善孤残儿童成长环境,逐步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的儿童福利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制定本规划暨“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一章 规划背景和必要性
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重视、关怀下,我国以孤残儿童为主要对象的儿童福利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初步形成了由专门儿童福利机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和民间慈善机构共同组成的机构供养网络,为保障孤残儿童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应当看到,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约,我国部分地区,特别是广大中西部地区,儿童福利设施建设和维护投入不足,导致儿童福利机构存在数量比较少、布局不合理、设施不健全、功能不完善、居住条件比较差等问题,难以满足孤残儿童在生活、医疗、康复、特殊教育和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基本需求。截至“十五”末,全国各类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仅有6.9万,不足孤儿总数的12%。这些集中供养的孤儿,80%以上患有不同程度的残疾,大多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的养育照料、救治护理、康复训练和特殊教育。而全国专门儿童福利机构仅有224家,床位31839张,致使集中供养的大部分孤儿不得不安置在以收养老人为主的社会福利机构中。儿童福利机构供养能力严重不足,已经影响到孤儿特别是残疾孤儿的健康成长,严重制约了我国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
孤儿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残疾孤儿更遭受着疾病的折磨,承受着双重的不幸。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有孤儿57.3万人。由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凸现、人口流动频繁、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健全、人们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亟待提高,婚姻家庭制度受到了较大冲击,造成我国孤儿、弃婴总数在一定时期内将居高不下,其中艾滋病致孤儿童、遭遗弃的非婚生子女和残疾儿童数量呈上升趋势。
保障孤残儿童基本生活权益,使他们和其他小朋友一样,在祖国的同一片蓝天下健康幸福成长,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儿童福利机构担负着孤残儿童集中抚养、康复和教育的重要使命,在儿童福利服务体系中发挥着骨干作用,是保障孤残儿童基本生活权益的最后一道“安全网”。紧紧围绕孤残儿童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全面提高服务和保障能力,已经十分必要和迫切。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善孤残儿童成长环境、提高孤残儿童生活质量为目标,以规范化、专业化为方向,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有步骤、有计划地建设和完善儿童福利机构,为孤残儿童提供优质的养育、康复和特教服务,为多种养育模式提供稳固的依托和载体,辐射和带动社区孤残儿童服务的开展,逐步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的儿童福利服务体系。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儿童为本,定位明确。必须符合孤儿成长的特点,围绕孤残儿童身心发育、性格培养和全面发展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加强设施和功能建设,为孤残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
二、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坚持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出发,综合考虑实际需求和各方面因素,合理布局,规模适度,设施实用,量力而行。
三、分类指导,稳步推进。按照孤儿集中供养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新建、扩建或设施更新改造项目,有步骤、分年度实施。
四、整合资源、厉行节约。坚持以改扩建为主、新建为辅的方针,重点依托现有的社会福利设施进行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应充分利用闲置学校、医院等其他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改造。杜绝铺张浪费,防止贪大求全。
五、科学配置,完善功能。坚持以完善服务功能为导向,重点为孤儿提供较好的养育、预防、医疗、康复、特殊教育和心理辅导等服务,并能为社区孤儿和残疾儿童家庭提供所需要的帮助,发挥示范、指导和辐射作用。
第三章 建设目标和任务
第一条 建设目标
在中央和地方共同努力下,用5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配置设备、规范管理和提升人员服务能力等措施,在全国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一批集养育、康复、特教、技能培训和社区支持于一体的儿童福利机构(含社会福利机构儿童部,下同)。到2010年,基本实现全国地级以上城市都拥有儿童福利机构,新增孤儿安置床位约5.7万张,每年能够为10万名左右的孤儿提供专业的养育、康复和特教等服务,初步形成儿童福利机构服务网络,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第二条 主要任务
“十一五”期间,中央重点支持地级以上城市及个别人口多、孤残儿童数量大的县级市(县、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使其布局、规模、设施和功能符合孤残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需要,能够提供养育照料、预防干预、医疗康复、特殊教育、心理辅导及技能培训等服务。其它儿童福利设施和建设所需必要设备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解决。
主要任务包括:
一、在没有儿童福利机构的地方,支持其按标准新建儿童福利机构设施。
二、在现有儿童福利机构床位数量严重不足、无法满足当地孤儿集中供养需要的地方,支持其按标准扩建儿童福利机构设施。
三、在现有儿童福利机构设施条件较差、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严重影响功能发挥的地方,支持其按标准改建儿童福利机构设施。
第四章 资金筹措
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应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筹措机制,在资金结构上,以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地方投入为主,中央给予适当补助。
《规划》建设所需投资由中央预算内资金、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地方财政资金、地方民政部门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共同筹措解决。规划建设总投资约23.5亿元,其中中央预算内资金5亿元,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10亿元,地方配套资金约8.5亿元。地方配套资金原则上按照东部不低于70%、中部不低于30%和西部不低于20%的标准配套,由省级政府和项目所在地共同筹集安排。
中、西部地区儿童福利机构新建和扩建项目投资由中央预算内资金、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共同筹措。中央预算内资金和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基本按照1∶1比例投入,各5亿元。中央设立儿童福利机构建设预算内专项资金,根据年度投资预算规模和具体项目情况安排。
全部改建项目和东部地区儿童福利机构新、扩建项目投资由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共同筹措。未纳入中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及所有设备配置项目,由地方政府逐级落实建设资金。儿童福利机构所需建设用地,应按有关规定由当地政府无偿划拨。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一条 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是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实际行动,是落实“十一五”规划的具体举措,是保障孤残儿童基本生活权益的客观要求。各地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规划》的实施,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管理到位,把《规划》的实施作为衡量地方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二条 创造条件确保运转
儿童福利机构要坚持“儿童为本”的理念,形成以孤残儿童需求为导向的工作机制。要按照《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把儿童福利机构建成环境适宜、功能完善、管理到位、服务优质的“孤残儿童之家”。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基层组织机构和工作队伍建设,在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办公设施及工资待遇等方面加大保障力度。各地要根据儿童福利机构的公益性质和提供公共服务的特点,确保编制范围内人员的基本经费和业务经费,同时对开展孤残儿童抚养、教育、康复、特教、培训的必要设施设备给予财力支持,加强各项配套服务软件环境建设,保证儿童福利机构的持续运行。
第三条 加大投入严格管理
《规划》采取财政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相结合的资金保障机制。各地要把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纳入当地基本建设规划和财政预算。按照分级负担、各有侧重的原则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投入到位。要科学规划儿童福利机构基本建设的用地、面积、功能和装备结构,按标准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建设投资。要切实加强投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以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有关规定,防止基本建设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和腐败现象,保证工程项目按程序、严要求、高标准完成。切实加强已建成儿童福利机构和所配备设施设备的管理,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完善审计和监督,推行投资成本和效益的综合评估,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质量
要紧紧围绕孤儿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完善孤儿、弃婴接收、救治等项工作程序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健全儿童抚育、成长、康复等各项标准,深入研究孤儿尤其是残疾孤儿身心发展的特点和需求,积极探索机构内多种养育模式,为孤儿提供更加亲情化、规范化的服务。要培养一支富有爱心和奉献精神、业务能力过硬的服务人员队伍。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提高服务人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要结合推广社会工作者职业认证制度,在儿童福利机构、中开发社会工作者岗位,积极探索建立专业社会工作者参与机制。要加大人才引进和教育培训的力度,积极创造条件促进科研成果的有效转化,不断提升孤儿养育水平,促进孤儿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十一五”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规划》,加强和规范全国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是在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包括个别人口多、孤残儿童数量大的县级市、县、区,下同)建设儿童福利机构设施的基本指导原则,是编制、审批、评估地市级以上城市儿童福利机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依据,各地应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 地级以上城市的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遵循国家基本建设和孤残儿童救助安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做到选址合理、功能完善、设施齐全、安全卫生。
(二)充分体现“儿童为本”的建设理念,适应孤残儿童养育、医疗、康复、特教和职业技能培训需要,形成满足孤残儿童身心发育、性格培养和全面发展需求的建设格局。
(三)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纳入当地基本建设规划和财政预算,根据轻重缓急,分期建设,围绕孤残儿童成长需要,逐步提高政府的投入和保障水平。要合理配置,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运行效率。
(四)按照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根据孤残儿童数量,从增强服务能力的实际需要出发,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所需建设用地的征拨,应按照国家公益事业建设办理。
(五)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六)坚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建设投资,严禁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挪用建设资金、降低建设标准。
第二章 建设任务
第四条 地级以上城市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一)在没有儿童福利机构的地方,支持其按标准新建儿童福利机构设施。
(二)在现有儿童福利机构床位数量严重不足、无法满足当地孤儿集中供养需要的地方,支持其按标准扩建儿童福利机构设施。
(三)在现有儿童福利机构设施条件较差、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严重影响功能发挥的地方,支持其按标准改建儿童福利机构设施。
第五条 根据实际需要,为现有儿童福利机构配备儿童医疗救治、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的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章 建设规模及内容
第六条 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的规模应根据辖区孤残儿童数量及经济、地理、交通和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七条 根据儿童福利机构实际服务覆盖地区人口数测算,原则上设定六个档次标准建设面积:
(一)100万人口以下的地级以上城市,标准建设面积2000平方米左右,总床位数100张左右;
(二)100-200万人口的地级以上城市,标准建设面积3000平方米左右,总床位数150张左右;
(三)200-300万人口的地级以上城市,标准建设面积4000平方米左右,总床位数200张左右;
(四)300-400万人口的地级以上城市,标准建设面积5000平方米左右,总床位数250张左右;
(五)400-500万人口的地级以上城市,标准建设面积6000平方米左右,总床位数300张左右:
(六)500万人口以上的地级以上城市,标准建设面积8000平方米左右,总床位数400张左右。
第八条 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内容应包括各类用房、装备及相关设施。
第九条 儿童福利机构房屋建筑包括生活养育、日常防疫、疾病治疗、康复训练、特殊教育、心理辅导、技能培训等功能性用房及辅助用房。
第十条 功能性用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康复训练用房及设施功能:配置适合残疾儿童康复、治疗和活动的设施设备,为不能实施手术救治的残疾孤儿及手术后需要康复的儿童提供康复训练和治疗,为专业的康复技术服务提供载体。
(二)特殊教育用房及设施功能:对各类身心发展异常者提供特殊教育,主要对象是在视力、听力、语言、智力、心理等方面存在缺陷的残疾儿童,加强早期干预和特殊教育辅导,促进其生理、心理和性格的健康全面发展,完善人格,增强社会适应能力。
(三)技能培训用房及设施功能:对大龄儿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和自立自强的能力,增强其融入社会的适应性。
(四)社区支持中心用房及设施功能:利用自身残疾孤儿特殊教育和康复手段先进、专业化水平高的优势,积极向全市社区辐射,指导社区残疾儿童的康复训练和特殊教育,为残疾儿童家庭排忧解难,推进我国残疾儿童整体福利水平。
第四章 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
第十一条 新建、迁建儿童福利机构的建设地点应选择交通便利、与工作联系较多的医疗等单位距离较近的位置;周边有一定的方便工作人员生活的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良好养育、安全保卫,远离社会治安事故易发地区和易遭受洪水或地质灾害等威胁的地段。
建设地点选择还应避免设置在有污染的工业区和交通繁忙,噪声级较高的干道附近,不宜在城市中心地区的主干道上,不宜与大型、繁华的商业区、公共娱乐场所等毗邻,且不应设置在大型的居住区内。
第十二条 儿童福利机构的建设均应在满足使用功能的情况下节约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田,且不宜占用地价昂贵的地带。
第十三条 儿童福利机构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规定的建筑容积率、绿化率等指标规定。
第五章 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标
第十四条 儿童室外活动场所面积不低于人均2m2。绿化面积达到60%。
第六章 建筑布局及建筑标准
第十五条 儿童福利机构的各类功能用房采用集中布局的形式,如有特殊需求,可将其中的康复训练、特殊教育、技能培训、后勤设备用房等分散独立布置。
主体建筑以多层为宜。建筑设计使用年限按50年计。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国家二级标准。
第十六条 各个功能分区应合理布局,联系方便且有必要的分隔。合理控制门厅、走廊、楼梯间等辅助面积,使用面积系数不低于60%。建筑层高应控制在3.3米~3.6米,室内应具有良好的自然采光与通风,并具有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保温、隔热性能,炎热地区设有符合规范要求的遮阳设施。第十七条 主体建筑的立面造型、色调应符合儿童个性和心理需求,开放性与封闭性相结合。内外装修材料采用简洁、美观、实用、环保、易清洁的中档装饰材料。
第十八条 建筑平面布局要结合功能特点和儿童身心发育需要,优化布局结构,布局设计应达到使孤残儿童感到亲切、安全、可信赖的效果。
第十九条 公共区域设有明显的标志,便于寻找和识别。第二十条 建筑设计应设有方便残疾儿童使用的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一条 主体结构体系应因地制宜确定结构选型,选择结构材料。儿童福利机构的多层主体建筑宜优先考虑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第二十二条 总平面布局应符合消防间距和通行消防车的要求,注意符合地区的最佳建筑朝向,并参照居住建筑和中小学校建筑关于日照、防止城市噪声干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供排水工程
(一)机构的用水分为生活用水与消防用水,并考虑绿化用水和洗车用水,水源由市政供水解决,必要时设置生活、消防合用水池。所有用水设备考虑采用节水型设备。
(二)消防设施设有室外消火栓系统,当市政供水不能达到消防供水的水量和水压时,应设消防系统。
(三)生活废水包括盥洗废水、餐饮废水等,粪便污水经隔油池或化粪池后排入市政管网。
(四)室外设雨水排水系统,汇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道,缺水地区应设雨水收集与存储利用设施。
第二十四条 供电工程
(一)直接引入低压电源进入机构低压配电室,再供给各个建筑用电区域。照明设备主要采用荧光灯及节能灯具。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等处设置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
(二)儿童福利机构的办公管理用房应设有综合布线网络,可实现电话通讯。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办公自动化系统,形成局域网络并与INTERNET网互相联通。
(三)儿童福利机构应设有线电视系统,在相关用房设电视终端出口。第二十五条 采暖与通风空调工程
在拥有市政燃气供应的城市应采用燃气作厨房及锅炉房燃料。各地儿童福利机构应根据当地气象条件确定采用的采暖与通风空调设施。其热源应优先考虑采用市政热源,必要时可自设锅炉房。
第七章 设施和装备标准
第二十六条 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设施、设备的配备应满足孤残儿童抚育康复、生活学习的需要;满足特殊安全要求,防坠落、跌伤、触电、灼伤、烫伤等意外伤害;设备和用具的外形、高度、重量等应符合儿童身体发育特征,便于儿童安全使用,远离危险区域;基本设施设备应方便残疾儿童使用。
第二十七条 基本居住区应分婴儿室和儿童室。人均居住面积不小于3平米。根据儿童的实际需要,配备居室设施,应配设:儿童单人床、床头柜、衣柜、衣架、毛巾架、褥子、薄被、厚被、毛巾被、床单、被罩、枕芯、枕套、枕巾、便盆、尿壶、废纸桶、床头牌等。
第二十八条 室内家具、各种设备应无尖凸出部分。
第二十九条 饭厅应配设儿童餐桌、座椅、时钟、公告栏、废纸桶、窗帘、消毒柜、洗漱池、防蝇设备等。
第三十条 洗手间及浴室应配备坐便器、安装在墙上的尿池、卫生纸、卫生纸专用夹、废纸桶、淋浴器、坐浴盆或浴池、防滑的浴池垫和淋浴垫、浴室温度计、抽气扇等。
第三十一条 婴幼儿配奶室应配备消毒柜、电冰箱、热源、配奶用具等。
第三十二条 设有儿童专用的卫生间,配备淋浴器、取暖设备、大小便器、废纸桶、洗手池、窗帘等。
第三十三条 有必备的洗衣设备,有洗衣机、熨斗等。
第三十四条 有供儿童游戏、学习用的活动场所、教室、图书室及相应设备。
第三十五条 有配置了适合残疾儿童运动、康复、作业治疗和语言训练的器械和设备的康复室和健身场所。
第三十六条 根据儿童健康情况,准备足够的医疗设备和物资,应有吸氧装置、灭菌设备、婴儿保温箱、急救箱、输液设备、吸痰器、药品柜、电冰箱等。能处理儿童常见病、多发病,能开展应急处理以及转院过程中医护工作。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切实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的领导。各地要将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实施,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管理到位。
第三十八条 创造必要条件确保儿童福利机构持续运行。
(一)儿童福利机构要坚持“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的原则,树立“儿童为本”的理念。要把儿童福利机构建成环境适宜、功能完善、管理到位、服务优质的“孤残儿童之家”,形成以孤残儿童需求为导向的工作机制。
(二)建立功能完善、定位明确、结构优化的儿童福利机构。通过建设和完善地级以上城市儿童福利机构,发挥其对县一级儿童福利机构的业务指导、培训示范等辐射作用,促进城乡儿童福利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
(三)优化人员队伍。按照《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基层组织机构和工作队伍建设,在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办公设施及工资待遇等方面加大保障力度。
(四)各地要根据儿童福利机构的公益性质和提供公共服务的特点,确保编制范围内人员的基本经费和业务经费,同时对开展孤残儿童抚养、教育、康复、特教、培训的必要设施设备给予财力支持,加强各项配套服务软件环境建设,保证儿童福利机构的持续运行。
第三十九条 采取财政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相结合的资金保障机制。各地要把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纳入当地基本建设规划和财政预算。按照分级负担、各有侧重的原则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投入到位。要科学规划儿童福利机构基本建设的用地、面积、功能和装备结构,按标准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建设投资。要切实加强投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以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有关规定,防止基本建设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和腐败现象,保证工程项目按程序、严要求、高标准完成。切实加强已建成儿童福利机构和所配备设施设备的管理,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完善审计和监督,推行投资成本和效益的综合评估,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十条 加强儿童福利机构护理员队伍建设,探索建立专业社会工作者参与机制,加大人才引进、教育培养力度,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为孤残儿童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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