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儿童福利工作总结(精选4篇)
第1篇:关注福利儿童
策划书
——关注福利儿童机电工程分2010年5月9日院
一、活动主题:爱传递,心飞扬,大学生与福利儿童同过六一节。
二、活动背景:在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作为当代大学生
有责任有义务去关注需要帮助的儿童。用我们的行动去关怀社会中需要 帮助的人,发扬大学生积极向上的奉献精神。
三、活动目的:
1、增进对儿童的了解:通过本次活动,我们更好地了解了福利儿童的生活和学习的基本情况,营造关注氛围。
2、发挥服务精神,营造和谐社会:大学生们走进福利院、走入社会,开展活动。
3、播撒爱心,收获感动:提升自身的个人修养与人文涵养;发挥团结友爱的合作精神和乐于助人的奉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
四、活动意义:通过活动,可以帮助需要帮助的儿童,把爱传递下去,也可以让我们深刻认到青年志愿者的先锋作用,发扬志愿者乐于助人的精神。
五、参与活动人员:机电工程分院志愿者。
活动对象:福利院小朋友(十二岁以下都可以作为活动对象)
六、活动流程:
1、活动前期准备工作:5月26日前充分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1)商讨活动主题,初定活动方案(提前联系好福利院,并且协商好活动的方案与过程。);
(2)活动提前可以和一些社会机构或企业进行协商募集一些书籍或物品带去福利院对个别儿童进行分发。
(3小组人员熟悉活动,作好充分准备(包括相关的道具)
2、活动时间:
(1)5月29日中午1:00全体志愿者在校门口集合。
(2)13:30,到达儿童福利院,小组准备好活动材料。
(3)到达福利院后,小组成员到指定的儿童进行互动小游戏,与小朋友熟悉,开始活动,并由专门的人拍照留念。
3、活动内容:
(1)适合儿童玩的游戏,游戏必须是可以带动气氛,并且积极向上,最好是简短一点的小游戏(现在待定的游戏有:猜谜:道具:各种颜色卡片纸;游戏规则:收集一些简单的谜语志愿者把答案集中到一张纸上,有答对者送其小礼品。夹弹珠:道具:两个脸盆,一双
筷子,也可以多加一点道具;游戏规则:用一分钟时间限定,一分钟夹五个以上都有小礼品。两人三足:道具:绳子,游戏规则:每组选手用绳子将脚绑好,从起点走到终点,比赛时绳子不能掉落,无犯规者可以按名次获得奖品。等等)。
(2)在活动之后,大致有两个志愿者可以带领小朋友回到教室,讲一些温馨小故事或者幽默小笑话,在这期间我们成员可以对活动现场进行清理打扫。
(3)活动负责人员可以在活动期间准备一些小礼物做为奖励。
七、负责人:
活动总负责人:何洁
第一负责人:张静、张乐
协助人员:余菲、周敏红、郭晓宇、梁飞飞、王羽轩、丁航斌、八、经费预算:活动结束后一并计算活动支出经费(活动期间所购买的物品都需要有发票,然后报销)。
九、后续工作:
(1)志愿者小组活动结束时,点好人数,组长打电话给总负责人,确保安全。
(2)回到学校后,志愿者小组组长进行汇报,总结活动中的问题、不足之处。
(3)根据在活动中的照片和内容,在校园网上发布公告。呼吁大家关注那些需要帮助的儿童,让爱的阳光照耀到世界的每个角落。
机电工程分院
2010年5月9日
第2篇:儿童福利主任工作须知
儿童福利主任工作须知
一、关于儿童的相关概念
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困境儿童:指处于困境的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留守儿童: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儿童的四项基本权利
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1990年8月29日,中国常驻联合国大使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中国成为第105个签约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享有四项基本权利:
一、生存权----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并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权和医疗关怀的权利。
二、受保护权----每个儿童有受教育(包括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和获得其体能、智能、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权利。
三、发展权----个儿童有免受歧视、虐待和忽略的权利。
四、参与权----每个儿童有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儿童有权利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
三、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相关政策
(一)孤儿保障
1、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按时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一一《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1]2号)。
2、提高医疗康复保障水平,确保孤儿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将孤儿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和儿童大病医疗救助慈善基金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参保参合费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一一《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Ⅸ鄂政办发[2011]2号)
3、落实教育保障政策,真正惠及每一个孤儿。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由当地政府予以资助。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将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孤儿成年餍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Ⅸ鄂政办发[2011]2号)
(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1、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年龄未满1 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一一《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鄂政发[ 2016]37号)
2、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家庭责任监督工作落实,教育父母履行第一顺位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处理好外出务工与教育子女的关系;要督促法定监护人依法选好委托监护人,对不具有监护能力的要督促及时调整更换;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墓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要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匈父母联系提供便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一一《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鄂政发[ 2016)37号)
3、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中小学校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特别是假期管理的“空档期”,要主动与留守儿童所在地基层组织、家庭、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联系,做好交接工作,防止安全管理失控。一一《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鄂政发[ 2016)37号)
4、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虑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一一《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鄂政发[ 2016)37号)
(三)困境儿童保障
1、落实生活保障措施。将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确保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于法定抚养人有一定抚养能力但家庭生活困难的儿童,其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符合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困境残疾儿童,按规定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103号)
2、落实医疗保障措施。对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项线。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于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一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103号)
3、落实教育保障措施。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继续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的“两免一补”政策。资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对幼儿园、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贫困户学生落实资助政策。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 2年免费教育。针对残疾儿童残疾状况和教育需求,就近就便解决残疾儿童随班就读问题,采用多种形式,逐一安排其接受义务教育。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增设附属幼儿园或幼教班(部),开展学前康复教育。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金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完善和落实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就学和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为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一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 2016]103号)
4、落实监护责任。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按照有利于孤儿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按照法律法规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和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以及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一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 2016)103号)
5、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对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加强抢救性康复救助,建立和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网络和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免费得到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对于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一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卖施意见》(鄂政办发[ 2016)103号)
第3篇:儿童与少福利法 台湾儿童福利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第 3 條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對於主管機關、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依本法所為之各項措施,應配 合及協助之。
第 4 條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協助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 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維護兒童及少年健康,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對於需 要保護、救助、輔導、治療、早期療育、身心障礙重建及其他特殊協助之 兒童及少年,應提供所需服務及措施。
第 5 條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 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有關其保護及救 助,並應優先處理。
兒童及少年之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政府應予適當之協助及保護。
第 6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7 條
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針對兒童 及少年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所需福利,對涉及相關機關 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應全力配合之。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均應辦理兒童及少年安全維護及事故傷害防 制措施;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相關事宜。
二、衛生主管機關:主管婦幼衛生、生育保健、早產兒通報、追蹤、訪視 及關懷服務、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醫療、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醫療、復健及健康保險等相關事宜。
三、教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教育及其經費之補助、特殊教育、學 前教育、安全教育、家庭教育、中介教育、職涯教育、休閒教育、性 別平等教育、社會教育、兒童及少年就學權益之維護及兒童課後照顧 服務等相關事宜。
四、勞工主管機關:主管未滿十五歲之人勞動條件維護與年滿十五歲或國 民中學畢業少年之職業訓練、就業準備、就業服務及勞動條件維護等 相關事宜。
五、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維護相關之 建築物管理、公共設施、公共安全、建築物環境、消防安全管理、遊 樂設施、親子廁所盥洗室等相關事宜。
六、警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人身安全之維護及觸法預防、失蹤兒 童及少年、無依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之協尋等相關事宜。
七、法務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觸法預防、矯正與犯罪被害人保護等 相關事宜。
八、交通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交通安全、幼童專用車檢驗、公共停 車位等相關事宜。
九、通訊傳播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通訊傳播視聽權益之維護、內容 分級之規劃及推動等相關事宜。
十、戶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身分資料及戶籍等相關事宜。十一、財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稅捐之減免等相關事宜。十二、金融主管機關:主管金融機構對兒童及少年提供財產信託服務之規 劃、推動及監督等相關事宜。
十三、經濟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相關商品與非機械遊樂設施標準之 建立及遊戲軟體分級等相關事宜。
十四、體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體育活動等相關事宜。
十五、文化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藝文活動、閱聽權益之維護、出版 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等相關事宜。
十六、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第 8 條
下列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但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依 法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掌理者,從其規定: 一、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及宣導事項。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監督及協調事項。三、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四、兒童及少年福利事業之策劃、獎助及評鑑之規劃事項。五、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六、國際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七、兒童及少年保護業務之規劃事項。
八、中央或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設立、監督及輔導事項。九、其他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第 9 條
下列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但涉及地方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職掌,依法應由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掌理者,從其規定:
一、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 定、宣導及執行事項。
二、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事項。三、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執行事項。四、兒童及少年保護業務之執行事項。
五、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設立、監督及輔導事項。六、其他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第 10 條
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 相關機構、團體代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兒童及少年代表,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
前項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兒童及 少年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 11 條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培養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並應定期舉辦 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
第 12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各級政府年度預算及社會福利基金。二、私人或團體捐贈。三、依本法所處之罰鍰。四、其他相關收入。
第 13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進行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並定期公布分 析結果。
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對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 行調查、統計及分析,並公布結果。第 二 章 身分權益
第 14 條
胎兒出生後七日內,接生人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其為死產者,亦同。
接生人無法取得完整資料以填報出生通報者,仍應為前項之通報。衛生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通報之新生兒資料轉知戶政主管機關,由其依相 關規定辦理;必要時,戶政主管機關並得請求主管機關、警政及其他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協助。
第一項通報之相關表單,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 15 條
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以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 安置、教養機構(以下統稱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限。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評估並安排收養人與兒童、少年先行共同生活或漸進 式接觸。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得向收養人收取服務費用。第一項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許可之發給、撤銷與廢 止許可、服務範圍、業務檢查與其管理、停業、歇業、復業、第二項之服 務、前項之收費項目、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第 16 條
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但下列情形之出養,不在此限: 一、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二、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
前項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於接受委託後,應先為出養必要性之訪視調查,並 作成評估報告;評估有出養必要者,應即進行收養人之評估,並提供適當 之輔導及協助等收出養服務相關措施;經評估不宜出養者,應即提供或轉 介相關福利服務。
第一項出養,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
第 17 條
聲請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除有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情形者外,應 檢附前條第二項之收出養評估報告。未檢附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逾期不補正者,應不予受理。
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得採行下列措施,供決定認可之參考: 一、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適當之團 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提出訪視報告及建議。
二、命收養人與兒童及少年先行共同生活一段期間;共同生活期間,對於 兒童及少年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收養人為之。
三、命收養人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精神鑑定、藥、酒癮檢測或其他維 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之必要事項;其費用,由收養人自行負擔。四、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被遺棄兒童及少年身分資料。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進行訪視者,應評估出養之必要性,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其無出養之必要者,應建議法院不為收養之認可。
收養人或收養事件之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
第 18 條
父母對於兒童及少年出養之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父母之一方 仍可向法院聲請認可。經法院調查認為收養乃符合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 時,應予認可。
法院認可或駁回兒童及少年收養之聲請時,應以書面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為必要之訪視或其他處置,並 作成紀錄。
第 19 條
收養兒童及少年經法院認可者,收養關係溯及於收養書面契約成立時發生 效力;無書面契約者,以向法院聲請時為收養關係成立之時;有試行收養 之情形者,收養關係溯及於開始共同生活時發生效力。
聲請認可收養後,法院裁定前,兒童及少年死亡者,聲請程序終結。收養 人死亡者,法院應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適當之團體或專業人員為評估,並提出報告及建議,法院認收養於兒 童及少年有利益時,仍得為認可收養之裁定,其效力依前項之規定。
第 20 條
養父母對養子女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養子女、利害關係人或主管機關得向 法院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一、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
二、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情節重大。
第 21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保存出養人、收養人及被收養兒童及少年之身分、健康等 相關資訊之檔案。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及經法院交查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 年福利機構、其他適當之團體或專業人員,應定期將前項收出養相關資訊 提供中央主管機關保存。
辦理收出養業務、資訊保存或其他相關事項之人員,對於第一項資訊,應 妥善維護當事人之隱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第一項資訊之範圍、來源、管理及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1-1 條
主管機關應對被收養兒童及少年、出養人、收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 尋親服務,必要時得請求戶政、警政或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受請求 之機關或機構應予配合。
主管機關得依被收養兒童及少年、出養人、收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 求,提供心理、醫療、法律及其他相關諮詢轉介服務。
第 22 條
主管機關應會同戶政、移民主管機關協助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 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兒童、少年依法辦理有關戶籍登記、歸化、居留或定 居等相關事項。
前項兒童、少年於戶籍登記完成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前,其社會福 利服務、醫療照顧、就學權益等事項,應依法予以保障。第 三 章 福利措施
第 23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建立整合性服務機制,並鼓勵、輔導、委託民 間或自行辦理下列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
一、建立早產兒通報系統,並提供追蹤、訪視及關懷服務。二、建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通報系統,並提供早期療育服務。三、辦理兒童托育服務。
四、對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提供諮詢服務。五、對兒童、少年及其父母辦理親職教育。
六、對於無力撫育其未滿十二歲之子女或受監護人者,視需要予以托育、家庭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
七、對於無謀生能力或在學之少年,無扶養義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力維持 其生活者,予以生活扶助、協助就學或醫療補助,並協助培養其自立 生活之能力。
八、早產兒、罕見疾病、重病兒童、少年及發展遲緩兒童之扶養義務人無 力支付醫療費用之補助。
九、對於不適宜在家庭內教養或逃家之兒童及少年,提供適當之安置。十、對於無依兒童及少年,予以適當之安置。
十一、對於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予以適當之 安置、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托育補助及其他必要協助。十二、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十三、對結束安置無法返家之少年,提供自立生活適應協助。
十四、辦理兒童及少年安全與事故傷害之防制、教育、宣導及訓練等服務。
十五、其他兒童、少年及其家庭之福利服務。
前項第六款至第八款及第十一款之托育、生活扶助及醫療補助請領資格、條件、程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分別由中央及直轄市主管機關 定之。
第一項第十款無依兒童及少年之通報、協尋、安置方式、要件、追蹤之處 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3-1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早產兒、重病及其他危及生命有醫療需求之兒童,為 維持生命所需之適用藥品及醫療器材,應建立短缺通報及處理機制。
第 24 條
文化、教育、體育主管機關應鼓勵、輔導民間或自行辦理兒童及少年適當 之休閒、娛樂及文化活動,提供合適之活動空間,並保障兒童及少年有平等參與活動之權利。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辦理前項活動著有績效者,應予獎勵表揚。
第 2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之管理、監督及輔導等 相關事項。
前項所稱居家式托育服務,指兒童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於居家 環境中提供收費之托育服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學者或專家、居家托 育員代表、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婦女團體代表、勞 工團體代表,協調、研究、審議及諮詢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人員薪 資、監督考核等相關事宜,並建立運作管理機制,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 之機構、團體辦理。
第 26 條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年滿二十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
三、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登記、管理、輔導、監督及檢查等事項,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團體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對於前項之管理、輔導、監督及檢查等事項,不得 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一項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收托人數、登記、輔導、管理、撤銷與廢 止登記、收退費規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6-1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一、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 之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 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三、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四、行為違法或不當,其情節影響收托兒童權益重大,經主管機關查證屬 實。
五、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不 能執行業務。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七、曾犯家庭暴力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五年內。前項第五款之認定,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兒童少年福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小組為之。
第一項第五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 者。
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服務,並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已完成登記者,廢止其登記。
第 26-2 條
與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共同居住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居家式托育 服務提供者以提供到宅托育為限:
一、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之一。
二、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 關專科醫師、兒童少年福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前項第二款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事實消失,居家式托育服務 提供者仍得依本法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
第 27 條
政府應規劃實施兒童及少年之醫療照顧措施;必要時,並得視其家庭經濟 條件補助其費用。
前項費用之補助對象、項目、金額及其程序等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第 28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召開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協 調會議,以協調、研究、審議、諮詢、督導、考核及辦理下列事項: 一、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資料登錄。
二、兒童及少年安全教育教材之建立、審核及推廣。
三、兒童及少年遊戲與遊樂設施、玩具、用品、交通載具等標準、檢查及 管理。
四、其他防制機制之建立及推動。
前項會議應遴聘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
第 29 條
下列兒童及少年所使用之交通載具應予輔導管理,以維護其交通安全: 一、幼童專用車。二、公私立學校之校車。
三、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接送車。
前項交通載具載運國民小學前之幼兒、國民小學學生者,其車齡不得逾出 廠十年;載運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者,其車齡不得逾出廠十五年。
第一項交通載具之申請程序、輔導措施、管理與隨車人員之督導管理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交通主管機關定之。
第 30 條
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得申請 警政主管機關建立指紋資料。前項資料,除作為失蹤協尋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之使用。第一項指紋資料按捺、塗銷及管理辦法,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定之。
第 31 條
政府應建立六歲以下兒童發展之評估機制,對發展遲緩兒童,應按其需要,給予早期療育、醫療、就學及家庭支持方面之特殊照顧。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配合前項政府對發展遲緩兒童 所提供之各項特殊照顧。
第一項早期療育所需之篩檢、通報、評估、治療、教育等各項服務之銜接 及協調機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衛生、教育主管機關規劃辦理。
第 32 條
各類社會福利、教育及醫療機構,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應通報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接獲資料,建立 檔案管理,並視其需要提供、轉介適當之服務。
前項通報流程及檔案管理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3 條
兒童及孕婦應優先獲得照顧。
交通及醫療等公、民營事業應提供兒童及孕婦優先照顧措施。
國內大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等公營、公辦民營及民 營事業,應以年齡為標準,提供兒童優惠措施,並應提供未滿一定年齡之 兒童免費優惠。
前項兒童優惠措施之適用範圍及一定年齡,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 33-1 條 下列場所附設之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之汽車停車位,作為孕婦、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汽車停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 少應保留一個孕婦、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但汽車停車位未滿二 十五個之公共停車場,不在此限:
一、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二、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
三、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
四、設有兒科病房或產科病房之區域級以上醫院。五、觀光遊樂業之園區。
六、其他經各級交通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
前項停車位之設置地點、空間規劃、使用對象與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會商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定之。
第 33-2 條
下列場所應規劃設置適合六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之親子廁所盥 洗室,並附設兒童安全座椅、尿布臺等相關設備:
一、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之政 府機關(構)。
二、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公營事業。
三、服務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之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 交會轉乘站。
四、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
五、設有兒科病房之區域級以上醫院。六、觀光遊樂業之園區。
前項場所未依第三項前段所定辦法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者,直轄市、縣(市)建築主管機關應命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限期改善;其設置確 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直轄 市、縣(市)建築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限。
第一項親子廁所盥洗室之設備項目與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建築主管機關定之。相關商品標準之建立,由中央經濟主管機關定之。本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文公布後二年施行。
第 33-3 條
運送旅客之鐵路列車應保留一定座位,作為孕婦及有兒童同行之家庭優先 使用。
第 34 條
少年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有進修或就業意願者,教育、勞工主管 機關應視其性向及志願,輔導其進修、接受職業訓練或就業。
教育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並督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職涯教育、勞動權益及職業安全教育。
勞工主管機關應依第一項規定提供職業訓練、就業準備、職場體驗、就業 媒合、支持性就業安置及其他就業服務措施。
第 35 條 雇主對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之少年員工應保障其教育進修機會;其 辦理績效良好者,勞工主管機關應予獎勵。
第 36 條
勞工主管機關對於缺乏技術及學歷,而有就業需求之少年,應整合教育及 社政主管機關,提供個別化就業服務措施。
第 37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協調建教合作機構與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簽訂書面 訓練契約,明定權利義務關係。
前項書面訓練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 本與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第 38 條
政府應結合民間機構、團體鼓勵兒童及少年參與學校、社區等公共事務,並提供機會,保障其參與之權利。
第 39 條
政府應結合民間機構、團體鼓勵國內兒童及少年文學、視聽出版品與節目 之創作、優良國際兒童及少年視聽出版品之引進、翻譯及出版。
第 40 條
政府應結合或鼓勵民間機構、團體對優良兒童及少年出版品、錄影節目帶、廣播、遊戲軟體及電視節目予以獎勵。
第 41 條
為確保兒童及少年之遊戲及休閒權利,促進其身心健康,除法律另有規定 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每週學習節數,應依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訂定之 課程綱要規定;其課業輔導課程,依各級教育主管機關之法令規定。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邀集兒童及少年事務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兒童及少年代表,參與課程綱要之設計與規劃。
第 42 條
為確保兒童及少年之受教權,對於因特殊狀況無法到校就學者,家長得依 國民教育法相關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第 四 章 保護措施
第 43 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吸菸、飲酒、嚼檳榔。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五、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致有害身心健康。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 各款行為。
任何人均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物質、物品予兒 童及少年。
任何人均不得對兒童及少年散布或播送第一項第三款之內容或物品。
第 44 條 新聞紙以外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應由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予 以分級;其他有事實認定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虞之物品經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
任何人不得以違反第三項所定辦法之陳列方式,使兒童及少年觀看或取得 應列為限制級之物品。
第一項物品之分級類別、內容、標示、陳列方式、管理、有分級管理義務 之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 45 條
新聞紙不得刊載下列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但引用司法機關或 行政機關公開之文書而為適當之處理者,不在此限:
一、過度描述(繪)強制性交、猥褻、自殺、施用毒品等行為細節之文字 或圖片。
二、過度描述(繪)血腥、色情細節之文字或圖片。
為認定前項內容,報業商業同業公會應訂定防止新聞紙刊載有害兒童及少 年身心健康內容之自律規範及審議機制,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新聞紙業者經舉發有違反第一項之情事者,報業商業同業公會應於三個月 內,依據前項自律規範及審議機制處置。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邀請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兒童及少年 福利團體代表以及專家學者代表,依第二項備查之自律規範,共同審議認 定之:
一、非屬報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之新聞紙業者經舉發有違反第一項之情事。二、報業商業同業公會就前項案件逾期不處置。
三、報業商業同業公會就前項案件之處置結果,經新聞紙刊載之當事人、受處置之新聞紙業者或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申訴。
第 46 條
為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由通訊傳播主管 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內容防護機構,並辦理下 列事項:
一、兒童及少年使用網際網路行為觀察。二、申訴機制之建立及執行。三、內容分級制度之推動及檢討。四、過濾軟體之建立及推動。五、兒童及少年上網安全教育宣導。
六、推動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建立自律機制。七、其他防護機制之建立及推動。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應依前項防護機制,訂定自律規範採取明確可行防護 措施;未訂定自律規範者,應依相關公(協)會所定自律規範採取必要措 施。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告知網際網路內容有害兒童及少 年身心健康或違反前項規定未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者,應為限制兒童及 少年接取、瀏覽之措施,或先行移除。
前三項所稱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指提供連線上網後各項網際網路平臺服 務,包含在網際網路上提供儲存空間,或利用網際網路建置網站提供資訊、加值服務及網頁連結服務等功能者。
第 46-1 條
任何人不得於網際網路散布或傳送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未採 取明確可行之防護措施,或未配合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之防護機制,使兒 童及少年得以接取或瀏覽。
第 47 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限制級電子 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 康之場所。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 項場所。
第一項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
第一項之場所應距離幼兒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二百公尺以上,並 檢附證明文件,經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登記後,始得營業。
第 48 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充當前 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或從事危險、不正當或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 展之工作。
任何人不得利用、僱用或誘迫兒童及少年從事前項之工作。
第 49 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性交或其他 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 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十二、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 之環境。
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前項行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九十七條規定裁罰者,中央主 管機關應建立裁罰資料,供政府機關(構)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之 機構、法人或團體查詢。
第 50 條
孕婦不得吸菸、酗酒、嚼檳榔、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為其他有 害胎兒發育之行為。
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為有害胎兒發育之行為。
第 51 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 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第 52 條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之申請或經其同意,協調適當之機 構協助、輔導或安置之:
一、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或從事第四十八條第 一項禁止從事之工作,經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 之人盡力禁止而無效果。
二、有偏差行為,情形嚴重,經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 年之人盡力矯正而無效果。
前項機構協助、輔導或安置所必要之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學雜費、代收 代辦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由扶養義務人負擔;其收費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 53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 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 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三、遭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進行 分級分類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各款案件後,應提出調查報告。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提出第四項調查報告前,得對兒童及少年進 行訪視。訪視顯有困難或兒童及少年行方不明,經警察機關處理、尋查未 果,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經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
第一項至第四項通報、分級分類處理、調查與其作業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54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公寓 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 悉六歲以下兒童未依規定辦理出生登記、預防接種或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 經濟、教養、婚姻、醫療或其他不利處境,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 之虞,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接獲前項通報後,應對前項家庭進行訪視評 估,並視其需要結合警政、教育、戶政、衛生、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或其他相關機關提供生活、醫療、就學、托育及其他必要之協助。中央主管機關為蒐集、處理、利用前條及第一項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 洽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之;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第二項訪視顯有困難或兒童及少年行方不明,經警察機關處理、尋查未果,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經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第一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第一項至第三項通報、協助、資訊蒐集、處理、利用、查詢及其他相關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54-1 條
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者,於受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時,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應查訪兒童之生活與照顧狀況。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就前項情形進行查訪,知悉兒童有 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及第五十四條之情事者,應依各該條規定通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第 55 條 兒童及少年罹患性病或有酒癮、藥物濫用情形者,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 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協助就醫,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 同衛生主管機關配合協助就醫;必要時,得請求警政主管機關協助。前項治療所需之費用,由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負擔。但屬全民健康 保險給付範圍或依法補助者,不在此限。
第 56 條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
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 正當之行為或工作。
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 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 置。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二項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 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第一項各款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或 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應移送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 處理。
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
第 5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 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 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
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 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繼續安置之聲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
第 58 條
前條第二項所定七十二小時,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緊急安置兒童及少年之 時起,即時起算。但下列時間不予計入: 一、在途護送時間。二、交通障礙時間。
三、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所生之遲滯時間。
第 59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對於第五 十七條第二項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對於抗告 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聲請及抗告期間,原安置機關、機構或寄養家庭得繼續安置。
安置期間因情事變更或無依原裁定繼續安置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原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得向法院聲請變更或撤銷 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安置期間期滿或依前項撤銷安置之兒童及 少年,應續予追蹤輔導至少一年。
第 60 條
安置期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交付安置之機構或寄養家庭 在保護安置兒童及少年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 義務。
法院裁定得繼續安置兒童及少年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交 付安置之機構或寄養家庭,應選任其成員一人執行監護事務,並負與親權 人相同之注意義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陳報法院執行監護事項 之人,並應按個案進展作成報告備查。
安置期間,兒童及少年之父母、原監護人、親友、師長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得依其約定時間、地點及方式,探視兒童及少年。不遵 守約定或有不利於兒童及少年之情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禁 止探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同意前,應尊重兒童及少年之意願。
第 61 條
安置期間,非為貫徹保護兒童及少年之目的,不得使其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
兒童及少年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應由社會工作人員陪同,並保護其隱私。
第 62 條
兒童及少年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其父母、監護人、利害關係人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安置或輔助。
前項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 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寄養家庭或機構依第一項規定,在安置兒 童及少年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第一項之家庭情況改善者,被安置之兒童及少年仍得返回其家庭,並由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續予追蹤輔導至少一年。
第二項及第五十六條第五項之家庭寄養,其寄養條件、程序與受寄養家庭 之資格、許可、督導、考核及獎勵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定之。
第 6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六條第五項或前條第二項對兒童及少 年為安置時,因受寄養家庭或安置機構提供兒童及少年必要服務所需之生 活費、衛生保健費、學雜費、代收代辦費及其他與安置有關之費用,得向 扶養義務人收取;其收費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 64 條
兒童及少年有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或屬目睹 家庭暴力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該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必要時,得委託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辦理。
前項處遇計畫得包括家庭功能評估、兒童及少年安全與安置評估、親職教 育、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與維護兒童及少年或其他家庭 正常功能有關之協助及福利服務方案。
處遇計畫之實施,兒童及少年本人、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 少年之人或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
第一項之保護個案,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變更住居所或通 訊方式,應告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現兒童及少年行方不明,經警察機關處理、尋查未果,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經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
第 65 條
依本法安置兩年以上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其 家庭功能不全或無法返家者,應提出長期輔導計畫。前項長期輔導計畫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為之。
第 66 條
依本法保護、安置、訪視、調查、評估、輔導、處遇兒童及少年或其家庭,應建立個案資料,並定期追蹤評估。
因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或隱私及所製作或持有之文書,應予保密,非有正 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
第 6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以少年保護事件、少年 刑事案件處理之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應持續提供必要之福利服務。前項福利服務,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為之。
第 6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交付安置輔導或感化教 育結束、停止或免除,或經交付轉介輔導之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應予追 蹤輔導至少一年。
前項追蹤輔導,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為之。
第 69 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 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一、遭受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為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
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三款或其他法律特 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 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第一、二項如係為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且經行政機關邀 集相關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共同審議後,認為有公開之必要,不在此限。
第 70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本法規定事項,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託兒童 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或其他適當之專業人員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其委託之機構、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時,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 之人、師長、雇主、醫事人員及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請求警政、戶政、財政、教育或其他相 關機關(構)協助,受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
為辦理各項兒童及少年保護、補助與扶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 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 資訊之義務。
主管機關依前二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 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 之規定。
第 70-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機構、團體、專業人員,進行前 條訪視、調查及處遇遭拒絕,合理懷疑兒童及少年有危險、危險之虞或有 客觀事實認有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請求警察機關對於住 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為即時強制進入或為其他必要處置。警察機關得依前項請求派員執行即時強制進入,執行時應主動出示身分證 件,並得詢問關係人。
第 71 條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 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 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 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請 求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法院依前項規定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得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適當之人為兒童及少年之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方法、命其父母、原監護人或其他扶養義務人交付子女、支 付選定或改定監護人相當之扶養費用及報酬、命為其他必要處分或訂定必 要事項。
前項裁定,得為執行名義。
第 72 條
有事實足以認定兒童及少年之財產權益有遭受侵害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請求法院就兒童及少年財產之管理、使用、收益或處分,指定或改定社政主管機關或其他適當之人任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之方法,並 得指定或改定受託人管理財產之全部或一部,或命監護人代理兒童及少年 設立信託管理之。
前項裁定確定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代為保管兒童及少年之財 產。
第一項之財產管理及信託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 73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對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交付安置輔導或施以感化教育之兒 童及少年,應依法令配合福利、教養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執行轉銜及復 學教育計畫,以保障其受教權。
前項轉銜及復學作業之對象、程序、違反規定之處理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法務主管機關定之。
第 74 條
法務主管機關應針對矯正階段之兒童及少年,依其意願,整合各主管機關 提供就學輔導、職業訓練、就業服務或其他相關服務與措施,以協助其回 歸家庭及社區。第 五 章 福利機構
第 75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分類如下: 一、托嬰中心。二、早期療育機構。三、安置及教養機構。四、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五、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前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及業務範圍等事 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各級主管機關應鼓勵、委託民間或自行創辦 ;其所屬公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業務,必要時,並得委託民間辦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托嬰中心托育服務之輔導及管理事項,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之機構、團體辦理。
第 75-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配合國家政策,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托 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需用國有土地或建築物者,得由 國有財產管理機關以出租方式提供使用;其租金基準,按該土地及建築物 當期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計收年租金。
第 76 條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指招收國民小學階段 學童,於學校上課以外時間,所提供之照顧服務。
前項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得由各該教育主管機關指定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 後照顧服務班,或由鄉(鎮、市、區)公所、私人、團體申請設立兒童課 後照顧服務中心辦理之。
前項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申請、設立、收費項 目、用途與基準、管理、設施設備、改制、人員資格與不適任之認定、通 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 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應召開審 議會,由機關首長或指定之代理人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機關代表、教育 學者專家、家長團體代表、婦女團體代表、公益教保團體代表、勞工團體 代表與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等。
第 77 條
托嬰中心應為其收托之兒童辦理團體保險。
前項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 77-1 條
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
前項監視錄影設備之設置、管理與攝錄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查閱、保 存方式與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78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業務,應遴用專業人員辦理;其專業人員之類別、資格、訓練及課程等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79 條
依本法規定發給設立許可證書,免徵規費。
第 80 條
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應設置社會工作人員或專任輔導人員執行 本法相關業務。
前項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第 81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一、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 之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 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二、有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三、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少年之虞,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職務。四、有客觀事實認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行為,經有關機關(構)、學校查證屬實。
有前項第二款或第四款之行為,不得擔任負責人或工作人員之期間,由主 管機關審酌情節嚴重程度認定。
第一項第三款之認定,應由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兒童少年福利及 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小組為之。
第一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負 責人或工作人員。
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是否有第一項各款情事;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聘僱工作人員之前,亦應主動查詢,受請求查詢機關 應協助查復。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聘僱工作人員前,應檢具相關名冊、資格證明文件影 本、切結書、健康檢查表影本、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及其他基本資料,報主管機關核准。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並得派員檢查; 人員異動時,亦同。
現職工作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應即停止其 職務,並得予以調職、資遣、令其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為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第一項各款不適任資格之認定、資訊蒐集、處 理、利用、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81-1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負責人或工作 人員:
一、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 之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 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二、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第四十九條第一項 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教育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三、有非屬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定行為 之一,教育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予以解聘或解僱,並審酌案件情節,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
四、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少年之虞,經教育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職 務。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負責人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教育主管機關應 廢止其設立許可。
第一項第四款之認定,應由教育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兒童少年福 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小組為之。
第一項第四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擔任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 心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教育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負責人是否有第一項 各款情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聘僱工作人員之前,亦應主動查詢,受請求查詢機關應協助查復。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聘僱工作人員前,應檢具名冊,並檢附資格證 明文件影本、切結書、健康檢查表影本、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 錄證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報教育主管機關核准;教育主管機關應主動查 證並得派員檢查;人員異動時,亦同。但現職教師兼任之工作人員,得免 附相關文件。
現職工作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應即 停止其職務,並得予以調職、資遣、令其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辦理第一項各款不適任資格之認定、通報、資 訊蒐集、任職前與任職期間之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第 82 條
私人或團體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以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者 為限;其有對外勸募行為或享受租稅減免者,應於設立許可之日起六個月 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未於前項期間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核准延長一次,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屆期不辦理者,原許可失其效力。
第一項申請設立許可之要件、程序、審核期限、撤銷與廢止許可、督導管 理、停業、歇業、復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83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
一、虐待或妨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二、供給不衛生之餐飲,經衛生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三、提供不安全之設施或設備,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屬實。四、發現兒童及少年受虐事實,未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五、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六、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
七、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之憑證、捐款未公開徵信或會計紀錄未完備。八、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檢查、監督。九、對各項工作業務報告申報不實。
十、擴充、遷移、停業、歇業、復業未依規定辦理。十一、有其他情事,足以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第 84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不得利用其事業為任何不當之宣傳;其接受捐贈者,應公開徵信,並不得利用捐贈為設立目的以外之行為。
主管機關應辦理輔導、監督、檢查、獎勵及定期評鑑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並公布評鑑報告及結果。
前項評鑑對象、項目、方式及獎勵方式等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85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停辦、停業、歇業、解散、經撤銷或廢止許可時,對 於其收容之兒童及少年應即予適當之安置;其未能予以適當安置者,設立 許可主管機關應協助安置,該機構應予配合。第 六 章 罰則
第 86 條
接生人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由衛生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 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 87 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由主管機關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第 88 條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違反依第十五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業務檢查與管理、停業、歇業、復業之規定者,由許可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 者,得命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布其名稱或姓名。
依前項規定命其停辦,拒不遵從或停辦期限屆滿未改善者,許可主管機關 應廢止其許可。
第 89 條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五十三條第五項、第五十四條第五項、第六十 六條第二項或第六十九條第三項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罰鍰。
第 90 條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者,處新臺幣六千 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千 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於一個月內將收托兒童予以轉介,未能轉 介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轉介。
前項限期改善期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即通知家長,並協助居 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依家長意願轉介,且加強訪視輔導。
拒不配合第一項轉介之命令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
第一項限期改善期間,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不得增加收托兒童。違反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或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收托人數、登記或 輔導結果列入應改善而屆期未改善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 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廢 止其登記。
經依前項廢止登記者,自廢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辦理登記為居家式托育 服務提供者。
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項規定,不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命令 停止服務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
第 90-1 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規定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教育主 管機關處公私立學校校長、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負責人新 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 次處罰:
一、以未經核准或備查之車輛載運學生。二、載運人數超過汽車行車執照核定數額。三、未依學生交通車規定載運學生。
四、未配置符合資格之隨車人員隨車照護學生。
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所定適用範圍及一定年齡者,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 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第 90-2 條
違反第三十三條之一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交通主管機關命其限期 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改善完成為止。
違反第三十三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改善、未提具替代改善計畫或未依核定 改善計畫之期限改善完成者,由直轄市、縣(市)建築主管機關處所有權 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其改善完成為止。
第一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公布後三年 施行;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公布後 五年施行。
第 91 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 定,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販賣、交付或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 以下罰鍰。
販賣、交付或供應毒品、非法供應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予 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販賣、交付或供應有關暴力、血腥、色情或猥褻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 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 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者,除新聞紙依第四十五條及第九十三條規定 辦理外,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及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並得由主管 機關移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第 92 條
新聞紙以外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 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虞應予分級之物品,其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予分級。
二、違反依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分級類別或內容之規定。前項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違反依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標示之 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 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 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及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第 93 條
新聞紙業者未依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履行處置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 行為止。經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認定者,亦同。
第 94 條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為限制兒童及少年接 取、瀏覽之措施或先行移除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 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違反第四十六條之一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及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 嚴重者,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第 95 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 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 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場所負責人姓名。
第 96 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 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公布行為人及場所負責人之姓名,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除情 節嚴重,由主管機關移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歇業者外,命其停業一個 月以上一年以下。
第 97 條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 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第 98 條
違反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 99 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者,處 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第 100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 年福利業務人員,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 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第 101 條
(刪除)
第 102 條
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命其 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一、未禁止兒童及少年為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者。二、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三、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四、違反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五、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者。
六、使兒童及少年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前項規定接受親職教育輔導,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得申請延期。
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 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依限完成親職教育輔導者,免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九條處以罰鍰。
第 103 條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 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 次處罰。
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由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處負責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 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物品、命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 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
前二項經第六十九條第四項審議後,認為有公開之必要者,不罰。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行為人之行為 不具監督關係者,第二項所定之罰鍰,處罰行為人。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宣傳品、出版品、廣 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之負責人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依修正前第一項罰鍰規定,處罰該負責人。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行為人之 行為不具監督關係者,處罰行為人。
第 104 條
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師長、雇主、醫事人員或其他有關之人違反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 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 料為止。
第 105 條
違反第七十六條或第八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未申請設立許可而辦理兒 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者,由當地主管機關或教 育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及公布其姓名或名稱,並命其限期改善。
於前項限期改善期間,不得增加收托安置兒童及少年,違者處其負責人新 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經依第一項規定限期命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再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十萬 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於一個月內對於其收托之兒童及少年予以 轉介安置;其無法辦理時,由當地主管機關協助之,負責人應予配合。不 予配合者,強制實施之,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105-1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違反第八十一條第五項或第七項規定者,由設立許可 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命其停辦或廢止其設立許可。
第 105-2 條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違反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定者,由教育主管機關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命其停辦或廢止其設立 許可。
第 106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違反第八十二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者,經設立許可主管 機關命其立即停止對外勸募之行為而不遵命者,由設立許可主管機關處新 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且公布其名稱;情節嚴 重者,並得命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第 107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違反第八十三條第一款 至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由設立許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 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 者,得命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停辦並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未經許可從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業務,經 當地主管機關或教育主管機關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規定命其限期改善,
第4篇:儿童福利思想观点
德兰修女曾说过,饥饿并不单指食物,而是指对爱的渴求;赤身并不单指没有衣服,而是指人的尊严受到剥夺。除了贫穷和饥饿,世界上最大的问题是冷漠。孤独也是一种饥饿,是期待爱心的饥饿。对儿童需求的关注不仅仅是身体上的是否健康、物质上的丰盈与否,还应有心理的健康、情感的慰藉、发展需求的满足。
然而我国儿童福利政策的在人性化方面还先得不足。首先,在儿童福利政策制定的理念上 ,我国多以政府、机关与行政部门官员们的主观认识为主 ,缺乏对儿童生存状态的全面考察和系统研究 ,致使一些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缺乏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其次,在法规政策的制定上 ,有关儿童政策的条款散见于党和政府有关文化教育、婚姻家庭以及未成年人保护和违法犯罪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文件、通知中 ,还没有形成系统的儿童福利政策法律法规体系。内容主要针对儿童的一些基本权利的保障 ,还没有像国外的儿童福利政策那样涉及儿童生活发展的各个层面、各个领域。再次,在儿童福利事业的定位上 ,我国儿童福利的重点主要是解决处于特殊困境下的儿童问题 ,儿童福利的对象仅局限在对孤儿和弃婴等的收养、康复和教育上 ,儿童福利覆盖面窄 ,很少涉及正常儿童及其家庭的福利。最后,在儿童福利的方式上 ,我国针对不幸及有特殊需求的儿童的福利方式较单一 ,社会福利事业性质的儿童福利院成为孤残儿童生活与学习的主要场所。
很显然,我国的儿童福利政策还只停留在人道主义救助的边缘,急需逐渐地向人文关怀的性质转变。
在埃里克森的人格心理学里面,儿童阶段有基本信任对基本不信任、自主性对羞怯和疑虑、主动性对内疚和勤奋对自卑冲突。一旦某一阶段的特征危机得到积极的解决,那这个人的人格中就形成一种美德。美德是某些能够为一个人的自我增添力量的东西。比如在基本信任对基本不信任阶段中,如果儿童具有的基本信任超过基本不信任,就形成希望的美德。所以,儿童的发展除了要满足基本的物资需要以外,身处的环境和照顾者的关怀直接影响这儿童的社会化发展,甚至关系到儿童以后的发展。
因此,对于我国儿童福利政策的发展应该从我国国情出发 ,建立以国家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其他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网络。
(1)支持传统观念中家庭的核心功能
家庭是满足儿童各种需要和问题的最适合的提供者。家庭成员、政府及雇主应共同努力,支持与协助家庭核心功能。建立完整的儿童照顾网络,提供家庭信息服务。首先在政策和立法上,政府应制定家庭政策、有效回应父母表达的对亲执行的意愿和需求;通过立法建立制度,使男性和女性都可以获得一定的假期给予儿童适度的照顾。
(2)对弱势家庭儿童补充福利服务
首先是单亲家庭。单亲家庭子女更容易面临经济不安全、社会压力、心理挫败社交与人际关系等负面影响的困境。政府和社会可以提供政策协助和服务,例如:收入维持、单亲子女照顾就业服务、医疗照顾服务等。其次是低收入家庭。政府对低收入家庭给以经济支持,家庭补助,使儿童尽可能的达到较好的发展。政府、社区或再就业组织也可针对低收入家庭的状况提供相应的咨询与辅导等支持性服务,以增强父母履行其角色能力。再次对抚养有特殊困难儿童的家庭,应给予更多的关注和资源。
(3)加强儿童福利服务的专业体系和专业队伍
儿童社会福利的根本手段是福利服务,对有特殊需求的儿童福利服务需要有较高的专业水准。特别是儿童在心理和情绪上的问题不能得到很好的处理。儿童社会工作涉及到儿童心理、生理发展,社会环境建设、儿童工作技巧、群体和个体关系、发展偏向矫治等一系列知识和技能。因此,加强儿童心理健康工作迫在眉睫。
(4)积极扶持社会性儿童福利机构,并给予指导和规范
越来越多的团体和个人投身公益活动,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开始受到社会的认可和关注。社会性儿童福利机构在儿童福利服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非政府儿童福利服务机构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非政府福利服务机构在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时,它们开展活动时可能会得不到社会的理解、支持,法律法规应赋予其合适的地位。此外,非政府福利机构在发展的同时需要法律的规范和相关部门的指导。慈善组织在资金的募集和使用、组织运行上仍不规范,目前阶段发挥的作用还很有限,也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第2篇:儿童福利工作总结(通用10篇)
儿童福利工作总结
总结的特点
(1)自身性。总结都是以第一人称,从自身出发。它是单位或个人自身实践活动的反映,其内容行文来自自身实践,其结论也为指导今后自身实践。
(2)指导性。总结以回顾思考的方式对自身以往实践做理性认识,找出事物本质和发展规律,取得经验,避免失误,以指导未来工作。
(3)理论性。总结是理论的升华,是对前一阶段工作的经验、教训的分析研究,借此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并从中提炼出有规律性的东西,从而提高认识,以正确的认识来把握客观事物,更好地指导今后的实际工作。
(4)客观性。总结是对实际工作再认识的过程,是对前一阶段工作的回顾。总结的内容必须要完全忠于自身的客观实践,其材料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允许东拼西凑,要真实、客观地分析情况、总结经验。
儿童福利工作总结(通用10篇)
时光在流逝,从不停歇,一段时间的工作已经结束了,回顾这段时间以来的工作,收获颇丰,来为这一年的工作写一份工作总结吧。你所见过的工作总结应该是什么样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儿童福利工作总结(通用10篇),欢迎大家分享。
儿童福利工作总结1
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业务处室的指导下,我院圆满地完成了上半年的工作任务,不仅很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业务,同时出色地完成了大量的临时性工作,做到工作有条不紊,忙而不乱。
上半年工作的完成情况
一、易地新建工程进入紧张的施工期
施工单位5月5日开工建设。截至目前各楼进展情况:
1、医疗康复楼。医疗康复楼桩基测试已完成,质检站验钢筋、浇筑承台完成,正在进行一层制模、浇筑。
2、培训楼。培训楼桩基测试,绑钢筋、浇筑承台完成,正在进行一层制模、浇筑。
3、养育楼。养育楼进行桩基测试,后绑钢筋、验钢筋、浇筑承台。
4、孤儿宿舍。孤儿宿舍桩基测试、绑钢筋、验钢筋、浇筑承台完成,正在进行一层制模、浇筑。
5、后勤平房。基础、防水处理、人工保护层完成,正等待验筋,之后浇筑。
此项目总投资1,2973亿元,已到位建设资金6,221万元,支付前期各项费用约4,270万元,其中支付钢圈厂补偿款1,000万元,前期手续约1,500万元,施工单位施工费1,760万元(25%),未到位资金6,752万元。
二、抓班子,带队伍,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
(一)以抓好党员队伍建设为目标,发挥先锋作用。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院党支部以创建“五个好”先进党支部、争当“五个先锋”优秀共产党员为主要内容,把“争”和“创”的过程作为工作着力点;开展建设学习型党组织活动为契机,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理论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同时在局里组织的《廉政准则》,做廉洁干部硬笔书法竞赛活动中,我院有4名职工报名参赛。做好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和党员发展工作,有15名同志参加了今年局党委组织的党积极分子培训班,为4名预备党员办理了转正手续。
(二)积极发挥党员、团员、工会的作用。院领导班子非常重视党、团、工会工作,不断深化创建“党员先锋岗”活动。在局工会举办的“奉献者之歌”“敬业杯”优化发展环境先进事迹报告会中,我院共有四名选手参赛,其中:宫萍的《梦开始的地方》获得一等奖、张玉娟获得二等奖、另两名选手获得了优秀奖的好成绩。积极参加局工会组织的局系统羽毛球比赛,我院获得了团体第五名、男子单打第三名的好成绩。
三、尊重知识、挖掘人才,创造以人为本的工作环境
以提高职工素质为目标,搞好职工培训。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证。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把队伍建设作为关系事业长远发展的基础性工作。上半年共派出学习和培训9批,共15人次,分别学习国内先进机构的管理方法、服务模式、综合康复、营养配餐、档案管理、保密知识。
四、以合作项目为依托,广泛开展各项工作
(一)半边天项目工作
我院自20xx年与美国半边天基金会组织合作以来,通过开展大姐妹计划、小姐妹学前教育、婴幼儿哺育和新合家园寄养等项目对我院中、重度残疾孩子、智障孩子、脑瘫孩子等进行康复训练,早期智力开展,家庭抚育等的养育和照料,经过两年多的合作,院与合作方之间、项目人员与孩子之间均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在养育、教育等多方面引进先进的国际理念,使孤残儿童生存、生活、生命质量得到不断的提高。
(二)脑瘫康复工作
康复工作是我院的重点工作之一,虽然人员紧张,但我们克服困难,合理有效的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在原有的“生活中康复”基础上,利用现有空间,逐步开展康复工作。为9名儿童制定康复计划,设计康复内容,定期进行康复指导。通过合理安排有效时间,这9名残疾儿童的生活自理能力得到很大提高,使我院的康复工作不断向规范化迈进。
(三)社工工作
为了进一步完善、普及、规范社工工作,更新观念,上半年,院里邀请黑龙江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学系曲文勇教授及哈尔滨工程大学杨晓梅教授来院为职工进行了《社工介入》等方面的专业培训。为了增加学生的眼界,开阔他们的视野,培养他们对大学生活的向往,6月26日我院与黑大公共管理学院组织孩子们到黑龙江大学“体验大学生活,感受人文校园”活动,活动中学生们开展了一次消防知识讲座及实地演习,参观了黑大校园风光,图书馆。通过此次活动,增强了学生们的自信心,懂得正视自己,打破了自卑心理。
(四)档案管理工作。
为了进一步将儿童入院档案、儿童健康档案、照片档案进行系统规范化的建立和管理。上半年,院里安排两名专职工作人员将建院以来700余名儿童档案重新进行了补充、登记、整理、装订。为了规范化管理,我院将纸制档案转换成电子档案存档。
(五)孤残儿童养育、教育、康复救治工作。
1、不断完善孤残儿童养育模式。上半年,共接收新入院儿童16名,为了能够让更多的孩子回归家庭、回归社会,我院继续开展以家庭寄养为主、国内送养、涉外送养和助养为辅的多种养育模式。继续完善家庭寄养评估体系,开展家庭寄养服务,为了使更多的重残儿童融入家庭,回归家庭是保证孤残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最好办法。
2、教育模式得到有效改善。为了积极创造条件,对有就读能力、生活基本能自理的孤残儿童提供高层次的学习机会,今年3月份,院里的2名学生分别转入哈尔滨市第9中学和哈尔滨市师范附属小学校,并给他们找到合适的寄养家庭。现在,2个孩子已经适应新“家”的环境,学习成绩也在不断提升。同时,有1名学生参加中考,1名中专毕业的学生参加了高考。
3、康复救治工作。按照“小病不出院、大病不误诊”的原则对孤残儿童开展医疗救治,对儿童疾病早发现、早治疗,积极进行救治,充分利用专项机制和各种形式为患儿进行抢救。通过院领导积极协调、沟通为患儿进行住院救治手术8人。
4、探索大龄儿童安置途径。为了帮助大龄孤残儿童寻求就业机会,院里利用寒假期间为5名大龄儿童创造了外出学习“烹饪技术”的机会,并送3名大龄儿童学习“驾驶技术”。通过专业技术学习,孩子们有了一技之长,并且视野也开阔了,对他们将来能够顺利的融入社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六)安全工作
为增强全院职工及孤残儿童的消防安全意识、普及消防安全知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上半年院里两次邀请政安消防安全培训中心的教官,运用多媒体对全院职工开展了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培训后,院办公室向每个职工发放了《安全知识答卷》,通过两次培训及《答卷》,使职工熟悉和掌握了一些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提高了自身的逃生技能及遇到险情如何保护儿童安全逃生的技能。
五、引入社会资源,扩大我院社会影响
上半年我院将引进社会资源作为工作的重点之一,把“六一”“春节”“仲秋节”作为让社会贴近孤残儿童的一个切入点。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让社会上更多的资源被引进,促进我院的发展,为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关注,建立我院的公众形象。上半年,我院共接待了前来慰问参观的领导及国内外爱心人士45批700余人,接受捐赠款300,200元,形成了爱心来自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孤残儿童的良好氛围。
儿童福利工作总结2
20xx年x月9号一个阳光明媚的日子中午12点院爱心实践协会会长组织37位同学一起坐车开往福清儿童福利院看望小孩.
随着活动的开始,当我们刚进入孩子们的房间时。有的孩子在睡午觉,有的小孩看到我们就大哭大闹。他们心里承受太多,压抑着心。见人有点生疏害怕。待我们与他们熟络后。我们抱着1-2岁的小孩在院子里散步,有的同学将残疾的小孩推着轮椅车带他们出来晒太阳、逛院子、聊天。孩子们吃着我们带的牛奶、面包、糖时。我们很开心。孤儿院大约有40个小孩,我们同学30多人。每个小孩基本上能够得到一对一的照顾、聊天和我们开开玩笑。在院子里跑跑闹闹,充满了欢声笑语。
活动时间很快就结束了。大家都和孩子们依依不舍的分离。每个人都说自己在活动中得到很深的感触。看到孩子都很开心,我们也很开心。做为一个志愿者我们感到很快乐,很满足。我们目的达到了,看到了孩子脸上一个个美丽的笑容。
在活动中我们也注意到一些不足的地方。我们打算在下次前往看望儿童福利院的小孩时,买一些更实用的东西。同学们也会更细心更加注意孩子们的情绪变化,更好的照顾他们。
儿童福利工作总结3
为贯彻落实民政局(20xx)14号文件精神,紧紧围绕“一切为了孩子”的服务宗旨,切实加强安全责任意识、健全安全防控体系,为孤残儿童营造安全的生活环境,现将“除隐患、保安全”工作做如下总结。
一、理念先行,完善计划。
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院领导对“除隐患、保安全”工作、把该项工作列、入今年重要议事日程、领导做到亲自带头检查督促争隐患正改、并把安全工作考核和奖惩结合责任落实到人。组织成立了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各科室主任为组员。所有干部职工都是责任人并责任到岗,落实责任状,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全院所有干部职工齐抓共管,共同营造安全、稳定、文明、健康、和谐的保育环境。我院干部职员工清醒地认识到:院内的各类安全隐患依然存在,旧的隐患消除后,新的安全隐患仍会随时出现,在加强安全管理的同时,突出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工作。
二、注重宣传,深化教育。
注重宣传工作强化安全教育、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除隐患、保安全”宣传工作、营造浓厚氛围、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活动为营造“除隐患、保安全”工作氛围。开展安全知识讲座、进行安全隐患大排查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专项整治,进而强化隐患整治效果。改变力量单一、思路陈旧的为宣传而宣传的老一套做法,克服形式主义和教条主义,增强针对性、提高时效性,创新工作思路,放手发动干部职工,形成“除隐患,保安全”宣传工作的格局。并于3月份邀请了温州市社安防火知识咨询中心的张老师来院开展消防安全知识讲座,加强了对全院干部、职工以及儿童的宣传教育,营造了火灾隐患整治的良好氛围。并组织干部职工和教育区的学生开展了一次消防安全应急疏散演练活动,使大家基本掌握了扑救初期火灾、疏散逃生等方面的知识和技巧,大大增强了职工和儿童的自护自救技能,确保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能够科学、快速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高度重视,精心部署。
组织力量对本院“除隐患保安全”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安全隐患与薄弱环节,及时按有关要求加以整改。整改工作落实好整改的责任、措施、经费和时间。整改中做到一个环节一个环节落实,不留死角。同时,整改工作和预防工作很好地结合起来,以改促防。树立正确的发展观,确立“一保安全、二保稳定、协调发展”的工作原则。对易于引发事故的环节给予定期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进行整改。
我们将把全院“除隐患、保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加强管理和防范,充分认识安全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力戒形式主义,坚持下大力气、不懈努力,狠抓落实,认真总结经验,加强全院安全工作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初步建立起全院“除隐患、保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措施到位,成效显著。
在活动期间安排组织了一系列的“除隐患,保安全”的活动。发现并整改了各类隐患。为进一步深入“除隐患,保安全”活动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在第一季安排组织了一系列的“除隐患,保安全”的活动。发现并整改了各类隐患。为进一步深入“除隐患,保安全”活动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季度内分别于1月份对院儿童生活区易发生火灾的重点部位和设备实施进行全面检查。2月份开展了春节前消防安全大检查,对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重点部位的灭火器、消火栓、应急灯、疏散指示标志、消防箱装置等进行了“拉网式”排查,确保了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开展了元宵节消防安全大检查。3月份邀请了温州市社安防火知识咨询中心的张老师来院开展消防安全知识讲座和消防疏散演习。并对食堂、电梯、锅炉、配电房等易发生火灾的重点部位、地域和设备实施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隐患进行了认真到位的整改确保隐患发现一个整改一个。
安全工作是一切工作的生命线,我们要从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警钟长鸣,常抓不懈,狠抓事故源头,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建立健全安全长效机制,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我公司安全生产的良好形势,在形成浓厚的“人人讲安全”的良好氛围
儿童福利工作总结4
今年暑假参加社会实践报告活动,总觉得我应该做点有意义的事,于是我来到了儿童福利院,为儿童福利院的孩子们奉献我的一份爱心。
8月2日我们第一天去儿童福利院。去之前,我反复的思索,在儿童福利院的孩子们怎么样呢?他们适不适应这儿的生活?我和他们能不能很好的沟通?我能不能走进他们的世界?能不能帮助他们而不伤害他们的自尊?他们是一群特殊的人,他们需要些什么……
走进了儿童福利院的那一刻让我很感触,这里竟有三十几个孩子,看见他们的时候我心里一惊,突然我感觉有点不知所措。他们中大多数的孩子都是不怎么正常的,要么是肢体的、要么是心理的。他们没有我想象当中的那么正常,看到他们不知道怎么的心里生出一丝恐惧感,但所有的恐惧都被一张张微笑的脸给消除了,他们对于我们没有恐惧感,对我们微笑。但他们的一些动作让我感觉到了他们的一些内心对爱的渴望,他们抱着我们,牵着我们的手,他们的内心是多么希望得到爱、得到别人关心,也许这儿的环境不错,但他们更渴望有一个家,他们也希望有自己的家,有自己的爸爸妈妈,有自己的兄弟姐妹,哪怕家里很苦,通过与工作人员的了解才知道他们很多已经在这生活了很久很久,他们不能像其他正常的孩子一样有自己的家,他们的内心需要爱,他们大多都是因为身体的残缺而被父母抛弃,命运对他们有着太多的不公平但他们还是很坚强的活着。
工作人员安排我们负责几个“正常”孩子的学习辅导,这不得不让我们把大多数时间花在这几个孩子身上,这让我感觉到对其他孩子有一丝隐隐的愧疚。我们同时也为他们播放了预防手足口病的视频,给他们播放喜剧《人在囧途》。我们的出发点很简单希望通过我们所做的让他们健康快乐。
每天中午,我们会和他们一起吃饭,通过几天的接触,没有看见他们当中有一个人哭过,面对命运的不公平他们还是很快乐的活着,他们的饭菜也没有我想象中这么好,而他们都吃的很开心,虽然都有一些残缺,但他们的很多事情都是自己解决的,在我们看来很简单的事,如:洗碗、洗衣、打扫卫生,但对于他们都很不容易,他们做到了,而且做得很好。在内心里我觉得他们很优秀。、
在几天的接触中我们发现,他们与外面的孩子其实仅一墙之隔,但他们和外面的孩子有极大的不同。智力上有点障碍的孩子他们一天无忧无虑的,他们也许不懂,他们亲昵的叫着我们,我们也陪他们玩,看着他们开心的笑我们打心眼儿里高兴。最为特别的是智力不怎么正常的那一小部分孩子,他们对陌生人极为强烈的排斥。其中有一个叫王郡紫的,她今年12岁,上四年级,她是一个瘦弱而又很漂亮的女孩,最初和她接触她十分排斥,不愿别人走进她的内心世界。无论问她什么她都会回敬你三个字“不知道”,当我想要送她小礼物时她只给了我两个字“幼稚”。在我看来她这样的年龄,一些漂亮的小礼物她会喜欢的呀!可是我忽略了一个问题,她在福利院呆了4年了,她比院墙外的那些孩子们要懂事得多。
几天下来和她熟了她开始和我们聊天开玩笑等等。这让我感到只要我们有一颗爱心用心去对待他们,就算他们是冰我们也能用爱将他们融化。在学习上她遇到什么问题只希望我给她一点提醒不需要我的答案,她只要一个人静静地想几分钟,她的这种习惯让我感到吃惊,很多同龄的孩子都希望别人给她答案,这样可以有更多的时间去玩,但她的世界好像只有学习,她大多数时间都在学习中,也许她是个不认输的人,想通过读书来改变自己的命运吧!另外还有一个小孩叫马小庆,今年十二岁,读二年级,在儿童福利院住了四年,一个没有身体缺陷的女孩,但口齿有些不清楚,话说得不怎么清楚,但是个很开朗的人,会跟我们打招呼,她很喜欢动漫电视剧《喜羊羊和灰太狼》,她会给我说电视中的情节,她乐观的心态让我也感觉有点自愧不如。另外的几个也有不同的特别之处。
另外我也发现在这个大家庭中孩子们之间也有不同程度的排斥心理,一些正常的孩子会不愿和不正常的孩子在一起。一些小一点的孩子往往会怕大点的孩子们,他们之间已有不同程度的隔阂。与此同时我们还了解到他们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姓“桃”,“桃”字取之福利院所在的桃溪寺中的“桃”。他们之中姓“桃”的孩子意味着他们到福利院时连自己姓什么都不知道。有相当一部分是出生不久被发现有这样或那样的疾病而被遗弃的,他们是幸运的,因为他们的父母没有把他们扔到其他地方而被饿死、冻死,他们被收留在福利院里捡回了一条命。但是他们又是不幸的,因为他们要承受本不该由他们承受的东西。
我们三天的实践活动并不能改变什么,我们只希望通过我们能给他们一点帮助,给他们带去一点快乐就已经足够了。
他们承受着常人无法想象的压力,面临着更为严峻的人生挑战,他们面对了本不该由他们面对的东西,但他们用乐观化解着一切生活的苦难,他们开心、他们乐观、他们勇敢的面对了一切,和他们比起来我们拥有的太多,有家、有关心自己的人、有舒适的环境,但我们还在抱怨我们没有的太多的,我们总是怨天尤人,总是把所有的不满推在别人身上,也许是我们得到了太多而不知道珍惜,不知道怎么去珍惜自己现在拥有的,我们很多事总希望别人帮我们解决好,依赖思想越来越严重,没有了挑战性什么事情都顺其自然,什么都听天由命,我们已经丢失了很多东西。他们虽然是孤儿但他们知道努力,他们知道怎么去面对生活,他们知道乐观的面对每一天,他们知道自己不认输,他们不会怨天尤人,他们不会放弃自己。
在儿童福利院只待了短短的三天,但给了我太多的感触,很多感触是无法用言语表达出来的,只有一个小小的心愿,希望他们每天都过得开开心心的,有更多的人知道他们的存在,知道有这么一群可爱的孩子希望得到我们的爱,也希望更多的人能给他们一点点爱,对他们而言爱是最珍贵的,我们都帮助他们一点点他们的世界就不会是黑色的,他们就不会在他们的世界感到无助、害怕。他们也不在握着别人的手不放。
这次社会实践活动让我学到了很多东西,让我了解到一颗爱心是何等的重要。我有理由相信这次经历会让我终身受益,我认为在毕业后的工作中面对病人与面对他们有一定的相同之处——都需要我怀着一颗爱心去对待。
儿童福利工作总结5
7月20号,人文四班的同学们再次来到了北京市儿童福利院,为他们带来院外世界的欢乐与陪伴。
这些孩子大都在3-13岁,就像我们的`弟弟妹妹一样,但却有着不同的原因被遗弃在福利院里。尽管很多孩子都有着不同程度的天生的残障,但却并不妨碍他们看向你时眼里的澄澈。
同学们分成三组,分别与他们画画、做手工和讲故事。
这些孩子们有的外向,画画时握着你的手指点着画纸和颜料,做游戏时积极的互动,乐起来眉飞色舞的拍手;有的也很内向,表现得不温不火,任你百般猜测他的心思也不开口,却在某一刻忽然握住你的手,与你认真的对视。无论是哪种孩子,总是会在他本能地表达他对你的信任与喜爱——与你肢体接触——的时候,你的心都会融化在大手与小手间的温度。
这次人文四班的同学们有很多第二次来到福利院的同学,这些同学也惊喜地见到了很多上次见到的孩子们。尽管有些孩子已经不记得同学们了,但看到他们健康愉快的成长,同学们也很欣慰。初次来福利院的同学们也很快与孩子们建立了感情基础,带着他们一起娱乐,和他们一起欢笑。
短暂的两个小时,彼此之间已经建立了深厚的情谊。依依惜别时有的小朋友已然舒服的躺在同学的腿上,当做吊床;或是将同学认作“妈妈”,享受被抱在怀里的时光。
与活动室里的小朋友们分别后,我们下到了一楼,在大厅里欣赏了小朋友代表们带来的旗语和歌曲《最好的舞台》等表演。也为他们带来了《南屏晚钟》的合唱。此外,还有李乐昕、郑墨涵两位同学演唱的《小幸运》,刘金辉同学弹唱《成都》。王上元同学更是带来了互动性很强的科学实验——非牛顿流体,小朋友们纷纷尝试击打。
最终,同学们给小朋友们赠送了带来的礼物,并和小朋友们一起放飞了手工组制作的纸飞机。希望他们也向纸飞机一样乘风而翔,永远健康快乐的成长。
儿童福利工作总结6
再一周的实习又结束了,本周实习是在儿童福利院寄养科度过的。其实在寄养科的工作量与上个星期在康复科工作量相对比要少很多,但同时也在另一面让我学到了些东西,同时有了对自己的反思。
在这一周里,我们平均每天都要下户探访寄养家庭,每次5~6家左右,每一次探访的情况都有所不同。印象比较深的有两次,一次也就是第一次下户探访,探访的家庭有整体感觉比较干净的,还有就是感觉比较脏乱的了,第一次基本上都是那种脑瘫型的儿童,没有什么其他的身体疾病,寄养家庭的家长们对他们也是无微不至的照顾,同时也很欢迎我们去看他们。所以第一次下去,寄养家庭模式在我心目中的印象还是很好的。寄养家庭模式可以给孩子们独特的关心照顾,可以让孩子有家的感觉,减轻孤残儿童的心理障碍,同时,也避免了机构寄养容易导致季节性流感病毒的广泛传播。
还有一次是在周四,这一次去的其中三家的孩子身体除了福利院孩子们大都有的病症都有别的病疾,有两个腿脚有问题,无法正常生长,只能靠机械来矫正,有个孩子的的腿脚被钢筋直接穿过,看的只让人心疼。还有令个,是个小男孩,按他临时父亲的话来说“除了耳朵没有问题,其他的都有毛病”。这些孩子的家长们的确也都用心的在照顾他们,但也由于他们的专业护理知识的欠缺,我觉得他们的有些照顾并不能让他们正常康复。还有些家庭卫生条件之类的环境不好,也是由于他们作为寄养家庭对自我要求的不同,从而导致孩子们所处的状况不同。我当然明白,不可能要求没一个家庭都按统一的标准,但这也显示了寄养家庭的不足之处。他们不懂得专业护理,无法让一些需要特殊照顾的孩子有良好的康复。我觉得福利院也可以针对这些特殊的家庭进行专门的简单的培训。总体来说,寄养家庭模式还是很符合福利院那些儿童的现实情况。
通过下户探访这些寄养家庭,我感受到我需要学习的东西真的还有很多,首先我需要努力增加自己的专业知识。作为社工人,我们秉持的理念是助人自助,而对那些孤残儿童,他们基本没有能力来自助,而我们要做的就是努力为他们争取一个良好的环境。
这周有些轻微的浮躁,还有就是对时间的利用不足的问题,从而浪费了许多大量的时间,还有仅仅一周的实习时间了,下周严格要求自己,做点实事,真正让自己学点东西,让自己成长。
儿童福利工作总结7
昨天是我在儿童福利院工作的最后一天,感觉时间过得真快,如白驹过隙一般。回想起来第一次到那个班级,至今还记忆犹新,许多事情在我的脑海里浮现出来。
那里的小孩子基本上都是有身理缺陷的。有些可以从外表上直接看出来,而有些要经过医生诊断才能下结论。因为他们在外表和言行举止上与一般正常的小孩没什么两样,但是到了一定年龄后,他们的病因就会发作。所以就算他们目前是好的,但是也没有普通的幼儿园愿意接纳他们。在我去登记注册的地方,发现这里相当整洁,书柜里的文件夹整整齐齐地排成一排,桌子上面也看不见一张废纸。接待我的人相当客气,在填写表格的时候我发现貌似来这里帮忙的人挺多的(有人是全天班的,我是半天班),绝大多数是在校大学生。写完表后,我和这里的一个值班人员去教室了。
说实话,一路上我还是挺紧张的。一路上都没说多少话,等到了教室,我一进去的第一感觉就是——这里好热啊!!!!空调开得很足,看样子,这里的孩子被照顾的相当不错。那里有的孩子一看见陌生人走进来就非常好气地盯着我看,搞的我都觉得自己好像是外星人似的。
第一天去,光找那个地址花了我不少时间,因此,呆在教室里陪小孩子玩游戏的时间也就一个多小时。
我和那里的小孩相处还可以,不过,一个班3名幼教,忙不过来也是常事,有的孩子还算听话,但是有的就不行,相当难管。老师也弄得精疲力竭。所以,在我那里的倒数第三天,3位老师和那里的主管开了一个会,把几个调皮的送到别的相对好点的班去了。当然,剩下的人管起来相对听话些。其中一个小女孩超级喜欢画画,我就在回家的路上顺带买了点画笔,第二天带过去,她相当喜欢这些东西。反正和小盆友在一起玩感觉自己都快变成小孩子了
嘿嘿嘿~~~~~每天11点快结束一天的工作时,有的家长来接孩子回家吃午饭,绝大多是家长看起来都是孩子的爷爷奶奶辈,很少看见年轻点儿的来找孩子。恩,在最后教室里没几个人的时候,别的班的一个小姑娘总是跑到我在的这个教室,非要我和老师抱抱她,抱一次还不够,还要抱着她到处转转才满意,她的外婆就在门口,等她在这里玩一小会儿后,就拉着她回家了。
最后一天,我把上次网购的一些绘画的东东也带去了。第一次带我的那位医生说我太客气了,就和我一起把东西送到办公室进行登记。不过讲实话,我蛮不好意思的,原本说好是每天上午9点到教室,但是由于堵车,我天天差不多要迟到15分钟。
买点东西给那里的小盆友也算是做点好事积点德。还记得那天,我和他们一起看手机里的照片,还给一个小姑娘照了相,玩的很开心。大部分小孩对我的手机灰常感兴趣,有两个小孩甚至把手都放进我的口袋里面,一副“不拿手机,誓不罢休”的样子,最后还是老师帮我解了围,他们也就没打我手机的主意了。
将近一个星期的医务工作已近尾声。我认为在与其和社会上那些一天到晚唱“道德培育”调调的人一起眼高手低不如到这里亲身付诸实践,而且还是一件很快乐的事情,就像现在提倡的什么“返璞归真”一样,学会在别人困难时能够伸出手拉一把,也是行善的事情;总而言之,这次寒假社会实践活动相当的有意义也相当地让人高兴。希望下次还有机会去参加。
儿童福利工作总结8
我第一次去孤儿院,在那里我看到很多被父母遗弃或者失去父母的孩子,他们年龄最小的只有4岁,最大的10多岁。这些孩子大多数是带着些残疾的,但是他们也是鲜活的生命。
孤儿院的护理不太多,所以孩子们很多时候是没有太多护工去精心照顾他们的,当我们进去一个大房间的时候,我看到一群孩子向我们扑过来,嘴里边都喊着阿姨,叔叔,让我们抱抱,很热情,很亲切。我当时看到孩子们的时候我惊呆了,我有些害怕。不是他们的热情吓到了我,是他们的面部表情和体态吓到了我,他们有的咬着指头,有的嘴里躺着唅拉子,奇怪的是很少有哭的。他们穿的很干净,我做了一下自我缓解,调整了一下自己的心态后好多了,我们大家都在轮流的抱着一个又一个的孩子。我做在了一边,自己看着孩子想了很多很多,眼泪不停的就留了下来,这时有个女孩过来和我说话,女孩问我“阿姨怎么了?为什么要哭”?女孩看上去智商还可以,就是肩和腰有些问题,我回答她:“没事的”。我们就一直聊一直聊,她很安静,很稳重,也很懂事,因为其他孩子们都在抢我们拿来的饮料和吃的,我问她:为什么不去和小朋友们一起吃去,她说:“等小弟弟小妹妹吃完的我在吃”。多么感人的一句话啊!多么懂事的孩子啊!为什么会遇到这样狠心的爸爸妈妈哪?在聊天过程中我得知,女孩是弃婴,女孩说:“我不想要爸爸妈妈,他们不要我了”。我心如刀绞,同时也想起了我的儿子,我的儿子也11岁,每天高高兴兴的上学,每天在我面前妈妈长妈妈短的。和女孩同岁,同样11岁的孩子不同的命运,我能为女孩做些什么?我们能为孤儿院的孩子们做些什么?
回来在我们这个群里聊天,她们问我们去孤儿院有什么收获,提到孤儿院那些孩子,我忽然就那么清晰地想起了那个女孩的笑声和她的话语,原来,每一个人的心底都会有一些柔软的地方,一不经意,便会被触动......就像我们策划说的一样“这些孩子不能说他们缺吃少穿,不能说他们衣不过体,不能说他们生活苦楚,但他们缺少幼儿的本性,他们生活如绿薄冰,看人眼神看人脸色,没有童真的笑,没有绚烂的梦,没有可以让人留恋和回忆的童年。谁无童年?谁无梦想?年少童稚的心灵需要的是无拘无素的游戏和天真无邪的笑,希望我们能给予”
我觉得我们给孩子们带去的,不仅仅是短暂的快乐和温暖,而是要让他们学会一种心态,在没有人帮助他们的情况下,也能坚强快乐的生活下去的一种理念!希望通过一种契合的方式和孩子们沟通!希望能通过一种理性的方式帮助到他们,希望他们能够完全的自立!
其实在这个群里的人大概都没有做志愿者组织的经验,因此尽管有一个美好的愿望,却是不知该怎么行动,所以请大家原谅我们对大家的热情和爱心的“冷落”,还好我们都有一颗真诚的心,现在又有了一个群,我们可以共同商讨我们该怎样把我们心底的那些关爱和善良展示出来,所以,请,大家把自己的想法和建议在这里说出来,让我们尽快地行动起来。
儿童福利工作总结9
郑州市儿童福利院,对我来说并不陌生。20xx年3月到6月,在这里开展了近三个月的个案工作,20xx年7月,在儿童福利院三十里铺康教中心进行了为期10天的访谈,所以,再到儿童福利院有种别样的感觉。记得第一次去儿童福利院的时候,可能和大家一样,好奇,惊喜,对这里的一切都感兴趣。但随着对儿童福利院儿童了解的深入,发现这里有很多的问题,更多的感觉是种心酸和感慨。
这里的孩子,不缺乏关注,社会上很多机构、企业都在关注TA们。但是怎么关注呢?开着豪车过来,发了一堆东西,之后孩子唱感恩的歌曲,然后同这里的孩子合影留念,然后离开。不可否认,这些行为短期会产生一定的效果,但我不得不去追问,这些方式竟究有多大意义呢?这些方式能解决孩子成长中面临的问题吗?问什么在一个现代国家里公民享受最基本的生存权时还需要感谢别人?此时,我想到了社工,社工的价值,社工的理念,社工的方法。
20xx年3月到6月,我们几个同学坚持周六或周末到儿童福利院对我们的小案主开展工作。这里面的酸甜苦辣,以后有机会再交流了。我想说的是现在我们介入后的成效。以前的那个孩子,内向,不爱说话,学习不好,我们经3个月的介入后,有了明显改变。同时经过特教科的胡老师的沙盘演练,现在这个孩子,性格开朗,学习有很大的进步,现已被国外的一对夫妇收养,正在办理相关的手续。我想,他的人生会因此而不同,因此而更加精彩。或许他长大以后,也不会再记得我们。或者说,注定我们就是他生命中的一个过客。但在某年某月的某一天,在雨中漫步,突然想起,曾经多年前,你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影响了一个人的命运,微笑就浮上了嘴角,感到一种别样的幸福。
和福利院的孩子相比,我们都是幸运的,我们身体健康,有关爱我们的父母,有呵护我们的老师,有问候我们的朋友,我们拥有很多很多。记得有一句话是这样的,“当你抱怨你没有鞋穿时,你应该回头看看,有的人没有脚”。我们要学会知足,学会感恩,感谢上苍给我们健康的身体,感谢父母多年来默默的付出,感谢老师谆谆的教导,感谢朋友不离不弃的陪伴。
看到你们,我想起了两年前的自己,年少轻狂,不懂得满足,不知道感恩,不知道幸福。其实,静下来,仔细想象,没有人有义务对你好,真的。不要认为父母对你的关怀都是理所当然,不要认为老师对你的教诲是职责所在,不要认为朋友对你的帮助,是分内之事。你的父母、老师、朋友,TA们都有自己的事情要做,但TA们为了你,放弃了很多很多,这些或许你的余生都无法弥补。
儿童福利工作总结10
7月3日烈日炎炎中难得遇到的小雨转阴睡觉天。
从拟定活动计划开始,大家都付出了极大的精力和热情,经过各方的协作努力,活动圆满结束。活动过程大家可以在后续的照片和视频中浏览观看,不多做说明。
这次活动由渭南爱心敬老队组织并发起,得到了渭南儿童福利院的全力支持。
参与人员:大肥猴、风烟、彩色路、水木、小江、滴水微澜、星晴、心情、假面、棒棒、涛涛、琳琳、杨飞、乖孩、海滨、班群、徐森军、印象画室(三人)、LwhereW、科、山溪、郑蝶衣、Blues、豆、霓、七十二度、玲丹秒乐、蝴蝶种下的芬芳、夏雨、爱你一生、化蝶、奶嘴贵族、栤鎶、曾红莉、明月窗、石头、鬼、佳雨、九戒,以及部分队员的孩子。
以下是我对此次活动的总结。
由于有了之前敬老院活动的经验和基础,本次活动进展顺利,志愿者们以及各环节的相关负责人尽心尽力,在此顺致谢意。
对于活动所存有的不足之处,总结如下:
第一:纪律。
不守时是个普遍现象,几乎每次活动之前都会强调,但是每次活动也都会出现。在这一点上,我们应当向西安来的志愿者朋友们学习。他们为了准时参加活动,大清早的就从西安出发,有的成员还在活动的前一天下午就到达了渭南,就是为了准备参加活动。诚实守信,应当是我们每个志愿者队员都应该学习和遵守的一条基本原则。
强调过的注意事项中,有要求不能私自拍照录像的。但是在现场还是出现了这种情况。希望大家在以后的活动中能认真对待,严格遵守活动中的各项要求。我们尽管是来自不同阶层不同行业不同的年龄,但是在志愿者活动中,我们是一个整体。因此,我们不仅仅代表了个人,而是民间公益团体在社会中的形象。我们的任何一个细小的行为,都会成为大家评判我们的团体和队伍的标准。
第二:活动内容。
活动志愿者明月窗:“周末的活动,组织的很不错。院方很支持。不乱。活动过程有很大的缺憾。互动太缺乏了,感觉像是看文艺节目去了。主要应该是互动,敢收孤残儿童的心灵和生活。文艺节目编排固然好,但是不能让人深刻的感受到那些儿童的存在和他们如何生活。孤残儿童参与的太少,咱们的人反而多。有点喧宾夺主了。应该一对一交流,结对子。其实,组织者很辛苦,这些我了解。因此估计大家不好意思提意见。我去过之后,最大的感受就是,设施环境很好,国家很重视,很人文。这些儿童比在家里生活还要好,让人感到放心和莫大的安慰。”
感谢明月窗的意见。在以后的活动中,我们会吸取这些经验和意见,继续改进和完善我们的公益活动。也希望大家集思广益,积极的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让我们的活动越来越专业。
感谢志愿者们的积极参与,积极配合,由于参与人数众多,就不一一致谢;感谢西安的志愿者朋友们不辞辛苦的赶到渭南来支持我们的公益活动;感谢大家慷慨解囊,捐款捐物,为福利院的儿童们解决了生活所需;感谢印象画室将长期为福利院的儿童提供义务培训课程;也一并向由于活动人数限制没能到场的志愿者表示歉意,希望大家以后能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公益活动。
另附活动支出,认捐表明细各一:
活动支出项目一览:
⒈书包20个。共300元。
⒉篮球2个。共100元。
⒊闪光球一盒。共45元。
⒋波波球5只。共25元。
总计470元。(有发票)
认捐物品一览:
⒈雨伞30把。由西安志愿者☆玲丹妙樂☆捐赠.
⒉书籍、光碟、玩具若干。由西安志愿者张女士捐赠。
⒊玩具若干。由佳雨捐赠。
⒋书画作品五幅。由印象画室捐赠。
⒌文具及作业本若干。由乖孩捐赠。
认捐款项一览:
大肥猴500元;夏雨(西安)200元;豆(西安)200元;兵(西安)500元;棒棒100元;爱你一生100元;蝴蝶种下的芬芳100元;化蝶100元;佳雨30元;山溪30元;海滨100元;香水百合100元。
捐款共计2060元。除去活动支出,余额1590元。纳入渭南爱心敬老队活动经费之中,以便开展更多的公益活动。
以上各项如有疏漏,请大家及时与我联系,以便更正。不足之处,敬请谅解。
第3篇:关注福利儿童
策划书
——关注福利儿童机电工程分2010年5月9日院
一、活动主题:爱传递,心飞扬,大学生与福利儿童同过六一节。
二、活动背景:在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作为当代大学生
有责任有义务去关注需要帮助的儿童。用我们的行动去关怀社会中需要 帮助的人,发扬大学生积极向上的奉献精神。
三、活动目的:
1、增进对儿童的了解:通过本次活动,我们更好地了解了福利儿童的生活和学习的基本情况,营造关注氛围。
2、发挥服务精神,营造和谐社会:大学生们走进福利院、走入社会,开展活动。
3、播撒爱心,收获感动:提升自身的个人修养与人文涵养;发挥团结友爱的合作精神和乐于助人的奉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
四、活动意义:通过活动,可以帮助需要帮助的儿童,把爱传递下去,也可以让我们深刻认到青年志愿者的先锋作用,发扬志愿者乐于助人的精神
第4篇:儿童福利思想观点
德兰修女曾说过,饥饿并不单指食物,而是指对爱的渴求;赤身并不单指没有衣服,而是指人的尊严受到剥夺。除了贫穷和饥饿,世界上最大的问题是冷漠。孤独也是一种饥饿,是期待爱心的饥饿。对儿童需求的关注不仅仅是身体上的是否健康、物质上的丰盈与否,还应有心理的健康、情感的慰藉、发展需求的满足。
然而我国儿童福利政策的在人性化方面还先得不足。首先,在儿童福利政策制定的理念上 ,我国多以政府、机关与行政部门官员们的主观认识为主 ,缺乏对儿童生存状态的全面考察和系统研究 ,致使一些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缺乏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其次,在法规政策的制定上 ,有关儿童政策的条款散见于党和政府有关文化教育、婚姻家庭以及未成年人保护和违法犯罪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文件、通知中 ,还没有形成系统的儿童福利政策法律法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