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维权_网络维权平台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2:57:4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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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购物这一新消费模式的日益火爆,网络售假这一新的社会问题也日益严重。对于在实体购物环境下尚显弱势的普通消费者而言,在虚拟的更为复杂的网络环境中又该如何维权近些年来,网络购物蓬勃发展。网购因其产品数量丰富、产品送货上门方便快捷、商品价格相对较低等优势,正逐渐成为新的购物潮流,日趋影响着人们的日常购物方式。据CNNIC监测,中国网购用户数目目前已经突破1亿。而在这1亿多网购人群中,大学生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网购潮流的强大推动力。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小分队”,通过暑期一个月对各高校走访调研,对1200余份调查问卷进行分析得出,有67%的大学生已经参与到网购中来。但商品质量是网购市场快速扩大的重要障碍,参与网购的大学生中34%表示曾遇到质量问题,61%表示对商品质量担忧;而未参与网购的大学生中,84%亦表示,自身未参与网购最主要原因也是出于对商品质量的担忧。

商品质量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以假充真,伪冒产品,即“假名牌”“高仿产品”;其次是以次充好,商家打着专柜正品的旗号,却卖着次品甚至二手货。最后,是描述不符,如卖家描述为有内衬,买家得到的却没有内衬。对于网购中质量问题,63%淘宝网消费者采取给卖家中差评或者自认倒霉的态度,22%左右选择投诉至淘宝网,还有少数选

择投诉至消协,想要投诉至法院的更是稀少。

因此,在网购市场日趋扩大的同时,网购市场中商品质量的应该逐步得到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亦需加强,以促进网购这一新兴市场继续健康快速发展。

无独有偶,2010年9月,经过两年多的审理,法国巴黎某法院最终二审认定eBay因允许网络用户销售假冒LV产品而构成侵权,但却将赔偿金额由3850万欧元大幅削减为570万欧元。

国内外一系列的类似案件表明,随着网络购物这一新消费模式的日益火爆,网络售假这一新的社会问题也日益严重。然而,知名品牌维权尚且如此艰难,那么对于在实体购物环境下尚显弱势的普通消费者而言,在虚拟的更为复杂的网络环境中又该如何维权呢

可要求直接侵权人———商家承担责任

这是消费者最容易想到的一种维权方法:谁销售了假冒伪劣产品即向谁主张责任。道理十分简单,商家的售假行为在直接侵犯了权利人版权、商标权等权利的同时也必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安全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

对于这种维权方法,消费者最好在网络直销模式下使用。目前B2C在线交易主要有两种类型:网络直销模式和中介模式。网络直销模式是指企业通过自己的网络平台直接向客户或消费者销售商品,如京东商城、新蛋网等。

在这种情况下,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同时也是该平台所搭载的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主体具有同一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侵犯,即可通过网络平台上显示的工信部和公安部的认证和备案信息迅速准确地找到责任主体。此外,在网络直销模式下,经营者一般具有法人资格,专业从事电子商务业务,设有专门的客户服务部门或人员,消费者索赔方便又高效。

然而,在电子商务中介经营模式下,这种维权方法会暴露出一定的弊端和局限性,表现为责任主体往往难以确认。因为在中介模式下,商户使用的并不是自己经营的网络交易平台,商户的信息无法在网络上直接获取。

而且,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商户一般仅就商品的品质进行介绍和对外观进行展示,而不会告知企业或公司名称;至于商户是否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是否具有独立责任能力以及住所地等信息,消费者可能更是一无所知。一旦权益受到侵害,消费者将会面临不知道应该起诉谁以及到哪里起诉等一系列难题。

因此,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购物平台的选择是关键。消费者应选择知名度高、信誉好、备案信息齐全的网络平台,以降低遭遇欺诈的危险系数。第二,面对心仪的商品心动的价格,不要急于付款,要“验明正身而后买”,要先对网站的联系电话进行试拨验证,仔细查实经营者的名称和地址等有关信息,以免盲目付款而财物两空。

最后,点击购物的过程中,应注意保存相关网页,索取付款凭证,为日后维权保留证据。

间接侵权人———网络服务商也应承担责任

基于中介经营模式下直接侵权人难以确认这一难题,近年来出现了一种在实体购物维权中很少用到、对网络购物维权特别重要,而又不为消费者熟悉甚至不为人知的一种新型维权途径:要求间接侵权人承担责任。

间接侵权人是指那些并没有直接参与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具体交易中而是为该交易提供网络支撑平台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比如淘宝网、易趣网等。

间接侵权人往往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容易确认,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理赔能力强,设有专业的客户服务团队,理赔服务好,效率高。因而,相较于要求商家承担责任,要求间接侵权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承担责任,对消费者而言更有利也更有保障。

然而,消费者须注意的是,这一维权方法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使用,其适用条件比较严苛。比如,欧盟《电子商务指令》规定,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消费者才可以要求间接侵权人承担责任。

首先,维权对象不能是纯粹的网络接入服务商(比如中国

电信),必须是有机会接触销售商所发布信息内容的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

其次,对于销售商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发布非法信息(比如关于销售假冒商品的信息)的行为,网络服务商在主观上是实际知晓的。

最后,网络服务商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没有采取措施将非法信息及时移除,而是任由非法信息继续存在,以致消费者误信而购买。

令人可喜的是,这一责任的适用条件近年来有松动的趋势。比如在美国“著名珠宝公司诉eBay”案中,法官认为,对于奢侈品牌而言,网络服务提供商对销售商所发布的信息是否合法须履行一定程度的事前调查义务。这就意味着即使在权利人没有向网络服务商发出移除通知的情况下,消费者也可以就买到的假冒奢侈品向网络服务商主张责任。

最终,消费者在自力维权的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网上购物也是消费;网络购物者也是消费者;网络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仍然可以向“娘家”———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可以要求工商局、公安局等国家机关给予必要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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