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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县国税稽罚„2007‟54 号
绍兴锦绣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经我局于2006年7月20日至2006年12月12日对你(单位)1997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开发成本方面
1、该公司从1996年筹建开始至2005年度帐面累计发生开发成本为46875269.05 元。
(1)、1996年至1998年度累计发生开发成本为45210000元.(2)、1999年发生开发成本为23874.00元,2000年发生开发成本为0元,2001年发生开发成本为1322378.41元,2002年发生开发成本为211437.38元,2003年发生开发成本为5000.00元,2004年发生开发成本为3740.00元,2005年发生开发成本为98839.26元,1999年至2005年合计发生开发成本为1665269.05元。(3)、至2005年底,该公司“预提费用”科目贷方余额为17434683.46元,经核实原因系预提的拆迁成本1371万元及部分建筑材料发票未到帐。
2、该项目拆迁由绍兴县城乡房屋开发公司和绍兴锦绣园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参与拆迁安置。根据绍兴县城乡房屋开发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在绍兴锦绣园项目中用于拆迁安置外购房为5408590.84元,代付拆迁补偿费为2126106.97元,合计7534697.81元。从拆迁安置的汇总表反映,该项目拆迁的回迁房重置价4268273.30元回迁房作价补偿1642751.73元及各项补助1510401.96元,合计为7421426.99元,为就地拆迁安置费用。因此核实
该
项
目的拆
迁
成本
应
为7534697.81+7421426.99=14956124.80元。
综上所述,核实“锦绣园”项目至2005年的累计开发成本应为46875269.05-(17434683.46-14956124.80)=44396710.39元。因此应调减开发成本为2478558.66元。
二、收入方面
经核实该公司至2005年12月31日止帐面反映收入情况为:(1)预售房款收入累计22998894.64元,其中已申报结转销售收入22022926.09元(98年度申报16758473.00元、99年度申报1656013.09元、2005年度申报3608440.00元)尚未申报结转销售975968.55元。
(2)产权调换应确认收入为7421426.99元减去现金支付柯桥供销社427322.24元减去违约金227362.01元减去周转费51390元减去搬家费7558.8元减去其他费用68291.90元等于6639502.04元。
(3)、1997年至2005年收取回迁户房差款和超面积款及材
料款合计983286.95元尚未申报收入。
(4)、信用社、邮政局拆迁收入情况:(A)该公司2000年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一份给信用社金额170000.00元,发票号码1801#(05年收回重开);2005年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一份金额2636412.88元,发票号码1541#。但帐面反映“其他应付款-信用社邮政局拆迁”贷方874412.88元,“预收帐款”贷方600000.00元“其他应付款-城乡房屋开发公司”贷方580000.00元,差额582000元未在帐面反映(城乡房屋开发公司代收)。因此调增收入为2636412.88元减去600000.00元(预收款科目入帐)等于2036412.88元。(B)该公司2001年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二份金额给邮政局分别为200000元、1603725.08元,发票号码分别为1429#1430#。但帐面反映“其他应付款-信用社邮政局拆迁”贷方830711.80元,“其他应付款-城乡房屋开发公司”贷方973013.28元。因此调增收入为1803725.08元。
综上所述,本次检查核实应调增收入为:975968.55+6639502.04+983286.95+2036412.88+1803725.08=12438895.5元。
三、开发面积
根据绍兴县国土资源局2004年给该公司的批文,我们核实“锦绣园”项目总开发面积为33768.24平方米。同时经我们核实至2005年底具体组成明细和出售、结存情况如下:
1、营业房15895.84平方米。其中拆迁安置4911.43平方米,出售2045.395平方米,结存8939.015平方米。
2、住宅15801.13平方米。其中拆迁安置5866.68平方米,出售9934.45平方米。
3、阁楼475平方米,出售平方257.29平方米,结存217.71平方米。
4、自行车库1596.27平方米全出售。
综上至2005年底结存面积为9156.725平方米。
四、帐面结转成本及面积情况。
1、98年度企业已结转产品销售成本16867285.43元,结转销售面积12823.03平方米(按1315.39元/平方米结转)。
2、1999年度企业已结转产品销售成本1846860.18元,结转销售面积1404.04平方米(按1315.39元/平方米结转)。
3、2005年度预售款结转申报销售收入3608440.00元,帐面结转产品销售成本2756725.68元, 结转销售面积885.88平方米。
综上,开发成本结转金额为21470871.29元,面积15112.95元。同时我们发现以上该公司账面所反映结转的销售面积与金额系原会计预转而成,针对该公司拆迁部分的收入和相应的面积均未进行结转。
五、核实可结转开发成本及结存成本
经本次检查核实“锦绣园”项目的开发成本应为44396710.39元,总面积33768.24平方米,各年度可结转销售成本为:
1、1998年可结转成本。总开发成本44396710.39-1999年发生开发成本为23874元-2001年发生开发成本为1322378.41元-2002年发生开发成本为211437.38元-2003年发生开发成本为5000.00元-2004年发生开发成本为3740.00元-2005年发生开发成本为98839.26元=42731441.34元,因此1998年平均每平方米为42731441.34/33768.24=1265.43元。因此可结转成本为12823.03*1265.43=16226683.84元,而帐面实际已结转成本为16867285.43元,帐面多转640601.59元,应调增1998年度应纳税所得。
2、1999年可结转成本。总开发成本44396710.39-2001年发生开发成本为1322378.41元-2002年发生开发成本为211437.38元-2003年发生开发成本为5000元-2004年发生开发成本为3740元-2005年发生开发成本为98839.26元-98年应结转成本16226683.84=26528631.50元。因此1999年平均每平方米为26528631.50/(33768.24-12823.03)=1266.57元。因此可结转成本为1404.04*1266.57=1778314.94元,而帐面实际已结转成本为1846860.18元,帐面多转68545.24元,应调增1999年度应纳税所得。
3、本次检查核实该公司从1996年开始筹建开发“锦绣园”项目,而在 1999年初开始,拆迁户从过渡房陆续搬入外购的新房和“锦绣园”拆迁安置的新房入住,到1999年底拆迁户巳全部安置入住新房完毕,并开始签定正式合同办理三证领取工作和
房产置换工作。同时账面反映2000年度“锦绣园”项目无开发成本发生,所我们认为在绍兴“锦绣园”项目开发中涉及拆迁安置(包括挂账预收)应确认的收入的时间问题上从该公司实际情况出发将所属期间归属1999年,因此我们核实1999年应调增收入为12438895.5元,核实可结转相应面积应为(33768.24-12823.03-1404.04-885.88-9156.725)=9498.565平方米,平均每平方米为1266.57元,可结转成本为9498.565*1266.57=12030597.47元。应调增1999年度应纳税所得为408298.03元。
4、200
5年可结转成本为总开发成本44396710.39-16226683.84-1778314.94-12030597.47=14361114.14元,平
均
每平
方
米
为14361114.14/(885.88+9156.725)=1430.02元。因此可结转成本为885.88*1430.02=1266826.12元,帐面已结转成本为2756725.68元,帐面多转1489899.56元,应调增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
因此该公司未销售未结转的面积为9156.725平方米,本次检查核实可结转成本为9156.725*1430.02=13094299.88元。
六、核实1997年至2005年的应纳税所得如下: 年度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利润-1016861.20-3046421.06-1331155.83-1032371.32 176189.89
调整所得额 640601.59 476843.27 核实利润-1016861.20-2405819.47-854312.56-1032371.32 176189.89 弥补亏损 534217.34 1032371.32 年度 2002 2003 2004 2005 利润 358027.45-396339.41-600474.09 494269.83 调整所得额 1489899.56 核实利润 358027.45-396339.41-600474.09 1984169.39 弥补亏损 396339.41 555458.66 经本次检查后核实至2005年底该公司可结转下一年度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为:600474.09-555458.66=45015.43元。
二、处罚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上应缴罚款10000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入库。
三、告知事项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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