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平县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梁平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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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府办发„2009‟55号

梁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梁平县国有资产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梁平县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梁平县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现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指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表现形式为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存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土地、其他资产等。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配置、使用、清查、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等。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有资产所有权管理集中化,占用权、使用权管理分散化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县财政局是梁平县人民政府授权实施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代表县政府行使县属国有资产所有权职责,是全县国有资产管理、运营、监督的组织、指导、协调、决策机构,对县政府管辖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根据上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修改县属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和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核;

(四)负责组织县属国有资产的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

(五)负责对规定权限范围内的产权变动、资产处置、担保行为、资产单位间的调剂进行审批;

(六)负责对规定权限范围外的产权变动、资产处置、担保行为、资产单位间的调剂进行审核,并报县政府审批;

(七)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八)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九)指导县级相关主管部门推进县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十)依照规定向所出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派出监事会;

(十一)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惩;

(十二)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管;

(十三)向县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 县级各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根据县财政局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修改本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范围内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核工作;

(五)接受县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二)负责资产的账、卡管理,对占有、使用的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确保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资产流失;

(三)负责本单位的资产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资产的配置、调拨、转让、报损、报废、担保行为等报批手续;

(五)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六)负责设备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项目建设过程及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七)负责对本单位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进行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实施专项登记(资产数量、价值、投资形式、投入单位名称等)和专项考核;

(八)向主管部门报告相关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二)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县财政局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一条 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审核,并按照县财政局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县财政局按相关规定审核后,向县政府提出配置建议意见。(二)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县财政局,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二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资产配置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不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房地产,其产权证统一办理到县财政局或县财政局指定的单位,其中进行经营性使用的由县财政局或县财政局指定的单位统一管理,并对其收益作为财政性收入,统一纳入预算管理。第四章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转让及注销的一种行为。

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重庆市产权联合交易所梁平支所统一挂牌面向社会公开竞价出售。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向主管部门及县财政局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十八条 下列情况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处置;

(二)应收款项形成坏账损失,单项损失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

(三)对外投资形成损失,单项投资损失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

(四)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等价值较大的资产处置净损失在资产总额的10%以下的。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下列情况之一由县财政局会同纪检、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一)应收款项形成坏账损失,单项损失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二)对外投资形成损失,单项投资损失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

(三)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等价值较大的资产处置净损失在资产总额的10%以上并且净损失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根据审批权限由县财政局审批或由县财政局上报县政府审批,并由县财政局对单位出具批复。资产处置应提交下列文件、报表、资产清册及相关资料:

(一)资产价值凭证(如购物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等);

(二)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三)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四)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位、损失价值清册,以及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等。

(五)确认应收款项坏账损失、对外投资损失的有关依据;

(六)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明及资料。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无偿划拨、出售、报损、报废的国有资产及坏账损失、投资损失等,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凭县财政局出具的批复书,调整单位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国家所有,上缴国库,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第五章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设备、房产、土地及其他固定资产依法进行转让时,须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履行报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企业价值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转让方案和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方案由县财政局审查,报县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转让的实施程序

(一)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经批准后,转让标的物须经县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经县财政局备案后,方可作为转让标的价值依据。

(二)企业国有资产转让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通过重庆市产权联合交易所梁平支所统一挂牌面向社会公开竞价出售。

(三)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转让资金和拆迁补偿资金,按应收金额上缴县财政,由财政部门实行集中监管,用于国有企业改革,支付改革成本(含主管部门编制的部门预算专项工作经费)和职工安置费等。

(四)已实施破产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清算收益全额上缴县财政。

第六章 国有资产抵押、担保

第二十五条 下列资产不得抵押或担保:

(一)国家机关的资产;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三)依法不得抵押、担保的其他国有资产。

第二十六条 单位进行抵押、担保等经济行为,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提供抵押、担保的资产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由县财政局审批;2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局报县政府审批。

第七章 资产报告检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在年末对本单位所占用的资产进行认真清理、盘点,并按照县财政局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作出报告。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单位负责人对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每年县财政局根据各单位的资产报告,组织检查各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第八章 责 任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吞和损害。各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各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实行领导责任制,行政负责人应对本办法在本单位的实施负责。

第三十一条 县财政局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主管部门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财政局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三)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财政局和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资产管理不善,造成流失的;

(二)不如实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四条 主管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政负责人、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应负赔偿责任,并由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县属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商联,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资产为县属国有资产。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均包括本数,所称“以上”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八条 集体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不良资产的处置实施程序由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具体解释,并负责组织实施、制订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原《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有关问题的通知》(梁平府发„2005‟66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国有资产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县纪委、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

梁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3月31日印

(共印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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