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顺义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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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顺义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第1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顺义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区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明确处置权限和审批程序,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结合《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05〕51号)和《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顺政发〔2005〕5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各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国有企业、国有参控股公司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区属集体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使用国有资产投资、设立下列企业的,应事先向区国资委提出申请,经区国资委批准同意后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后按规定向区国资委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所投资设立的企业;

(三)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四)国有绝对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再投资的企业;

(五)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第四条 各企业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企业依法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包括无偿划转、固定资产盘活变卖、资产损失或报废、产权转让等。第六条 企业在处置国有资产时应向区国资委提出申请,除了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报告、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决议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交以下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并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一)无偿划转。

1.划转双方及被划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 2.无偿划转的可行性论证报告;3.划转双方签订的无偿划转协议;

4.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或国资监管机构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

5.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

6.被划转企业职代会通过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7.其他相关文件。

(二)固定资产盘活变卖。

1.有关资产的原始资料和原始凭证; 2.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3.其他相关材料。

(三)资产损失或报废。

1.有关资产的原始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的(总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应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3.经批准做资产变卖盘活处置后申报损失的,应附处置结果; 4.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5.资产报废的应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应当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证明;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

6.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7.其他相关材料。

(四)产权转让。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资料按照《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05〕51号)第十七条执行。

第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无偿划转。

一级企业无偿划转事项由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其余企业无偿划转事项由区国资委审批。

(二)固定资产盘活变卖。

企业固定资产盘活变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由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1000万元以下的由区国资委审批。

(三)资产损失或报废。

企业资产损失或报废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500万元以下的由区国资委审批。

(四)产权转让。

转让一级企业国有产权或转让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由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其余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由区国资委审批。

第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经批准后,涉及交易的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区国资委认定的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区国资委对交易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资产出售收入、报废报损值变价收入、产权转让收入等,均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委托中介机构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中介机构应在区国资委选聘的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经区国资委核准或备案后方可使用。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企业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纳入财务预算管理,并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三条 逐步建立并完善企业投资评审机制,对企业重大投资事项进行专业论证、评审。

第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土地转让、划转、抵债、作价入股等处置或投资行为,应事先取得土地部门、规划部门的审核意见,经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企业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规定,充分考虑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和偿债能力,并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权限审议决定后报区国资委审批。第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出租土地的应依法履行相关手续。企业国有划拨土地原则上不能出租,确需出租的报区政府审批,并依据相关规定将出租收益按比例上缴区财政。企业在顺义新城规划范围内的土地或房屋资产严禁出租,在顺义新城规划范围外的土地或房屋资产原则上禁止一次性租赁期限超过10年。

国有资产出租期限5年以下的报区国资委备案,5年以上(含5年)的报区国资委审批。企业办公用房出租按照《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和区属企业办公用房管理的通知》(顺政办发〔2007〕78号)执行。

第十七条 研究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逐步开展企业国有资本收支预算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加强企业审计工作,通过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强化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充分发挥审计职能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企业国有资产年度经营情况、保值增值情况、重大资产处置和重大投资实施情况等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探索并建立国有资产监管巡视工作制度,适时对企业生产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巡视、指导。第二十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国资委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上报资产信息、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对资产损失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三)不按规定权限,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变更资产产权或投资的;

(四)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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