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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现代工程测量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
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现代工程测量技术进步,促进测绘事业发展,发挥同济大学与陕西测绘局在工程测量领域的各自优势,同济大学与陕西测绘局联合申请成立了“现代工程测量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
第二条 为加强该实验室与国内同行专家的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根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实验室设立开放研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资助测绘应用基础研究课题。为了合理地使用和有效地管理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资助范围:国内高等学校的测绘学科以及测绘科研单位。第四条 资助对象: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工作者(包括在读博士研究生和已获硕士学位的教学、科研人员)均可在《指南》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资助申请。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由同济大学测量与国土信息工程系和国家测绘局精密工程测量院联合组成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制订和修订基金工作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制定《指南》;审定基金项目立项;核定项目资助经费;签订项目合同。
第六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负责项目《指南》的审议,组织基金项目评审,检查基金项目执行,组织项目验收和评优等。
第三章
基金项目的申请
第七条 研究目标明确、学术思想新颖、技术路线先进;有重要的技术、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特别是直接满足国家建设需要和促进测绘科技进步。第八条 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一般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申请者,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第九条 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应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和可靠的时间保证,并具有基本的研究条件。
第十条 经费预算实事求是。
第十一条
基金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为二年。研究工作开始时间为当年的8月1号。第十二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要加强对开放基金申报工作的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对申请者的申请应进行认真的审查和筛选,严格把关,并对申请书的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基本工作条件能否保证等,签署审查意见,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申请项目从当年的3月10日开始受理,到4月31日(邮寄申请书以投递日邮戳为凭)截止。申请者必须认真填写实验室《基金项目申请书》,非标准格式的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书(一式四份)寄送到实验室。,第四章
基金项目的审批与立项
第十四条
基金的资助采取自由申请、单位推荐、同行评议、学术委员会评审、主管部门审批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每项申请都要根据第三章的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提交专家审查。
第十六条
每项申请聘请至少两名实际从事研究工作、学术造诣较深、学术思想活跃、熟悉被评项目学科领域的国内外情况、学风严谨、办事公正的同行专家进行书面评审。第十七条
实验室负责人在初审、同行评议的基础上,对申请项目进行复审,提出客观的项目评审意见及资助强度,提交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进行终审。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听取初审和复审报告,对所有申请项目进行审查,确定年度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实验室将学术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送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最终审定,然后通知申请者及所在单位。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于6月底前,在申请书的基础上,根据批准通知,认真填写《现代工程测量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研究计划》,并签署研究合同。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实验室,作为拨款和检查的依据。逾期不报,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项目,作为自动放弃处理。
第五章
合同的实施与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的规定,不得无故撤销;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全部承担。由于合同乙方(项目承担单位)原因致使进度拖延,不能按期提交科研成果,由此而增加额外经费、物资及由此引起的其它损失,由合同乙方全部承担。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可在原单位完成项目研究,经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备案;如调入单位具备条件,也可将项目转到调入单位继续研究,经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审批。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离开研究岗位半年以上,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实验室备案;离岗一年以上的按终止计划实施办理。项目负责人应提前报告实验室。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每年度对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于每年6月底前提交《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不报送《进展报告》或工作无进展,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下期经费。逾期不纠正、补报的,终止资助。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实验室报送《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学术论文复印件及有关的软硬件原始资料。
第六章
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金项目资助经费采取一次核定、分期付款、结余留用的办法,即基金资助的经费在合同中一次核定,按进度以分期拨款,当年(按周年计,以下同)经费年终结余,可结转至下年度使用,研究工作全部结束后,结余经费一般留在所在单位,作为所在单位的基础发展基金。
第二十五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限于资助项目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包括:
设备购置及租赁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需的小型仪器设备购置、维修,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费用;
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以及为此需要的运杂包装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需要的费用;
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差旅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和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成果验收时所需要的费用;
管理费:指基金资助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主管部门,为了向研究项目组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工作条件,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及项目实施管理过中所需要的费用。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科研业务费的5%;
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其开支必须经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主管部门批准,否则不予列支。第二十六条基金所资助项目经费不包括以下范围:基本建设、福利劳保、购置通用设备(如交通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复印设备、空调冷藏设备等)、资助项目批准前已订购的仪器设备和实验室改造。
第二十七条
项目总经费的20%留在实验室,用于改善和维护开放设备、奖励优秀科研成果等,其余80%拨到项目主持人单位。基金拨款一般每年一次,立项当年7月底拨款50%;第二年提交《年度进度报告》后再拨30%,超过三月份不交《年度进度报告》按终止计划执行。
第二十八条
基金应按合同规定的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挪作它用。项目因故撤销和终止时,应将剩余经费和器材处理收入缴回实验室。第二十九条
研究工作完成后,应在项目验收通过后三个月内将财务部门出具的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连同研究工作总结报告一并报送实验室。
第七章
项目的成果管理及评价
第三十条
基金资助项目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应以第一位标注“现代工程测量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英文标注“Supported by Key Laboratory of Advanced Engineering Surveying of SBSM",未标注的,验收时不计入成果。
第三十一条 基金资助项目结束后,经学术委员会认定,实验室将对优秀研究成果,颁发“优秀成果证书”,并在学术委员会作 研究报告。在下次申请中优先资助曾取得优秀成果的项目申请者。
第三十二条 基金资助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包括收集到的资料、研究报告、相应软件及其测试检验报告等)归研究者及本实验室所有。
现代工程测量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
200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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