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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自然旅游资源开发及生态补偿方式
自然资源能被人类以多种形式利用并产生经济或社会效益,其中作为旅游资源开发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不受人为作用的自然能够保证资源永续,但不能带来发展;而不合理的开发却会加速生态破坏及资源浪费,导致不可持续发展。如何才能科学地实施保护与开发,兼顾自然资源的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
一、合理规划
自然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关键在于前期规划。规划不当,在后期就会出现各种难以控制的不良后果。在规划中首先要坚持可持续发展与市场导向的原则,既要符合生态规律,也要符合现实需求。尽量做到因地制宜,适度开发,根据本地的自然环境做出能充分保护当地旅游资源的开发计划,不破坏或少破坏景区的自然风貌,不在景区内盲目地建造与环境和地方文化不协调的设施。
二、生态开发
在景区开发过程中积极推进清洁能源的利用、节能设施的开发、绿色饭店的标准实施、饭店与景区污水的处理、污水回用技术的采用、生态步道的修建、无水生态厕所的建设、天然河流的保护、景区空气污染的控制、旅游区植被恢复和野生动物保护的工程技术实施等。在传统旅游业的基础上,运用生态学原理,设计结构与功能协调、系统优化、良性运转的生态旅游系统。
三、科学管理
我国许多自然旅游景点,特别是自然保护区生的态保护意识、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不高。由于旅游季节集中和景点集中,人满为患的现象不时出现,给自然环境造成了极大的负担,目前已使全国100个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中22%的保护对象被破坏,11%出现旅游资源退化。因此,管理者应适当控制游人数量,减少开放时间,严格控制生态容量和经济容量,避免旅游区超负荷运载
四、统一领导
多头领导、条块分割,不能形成统一有效的规划和管理机制,是长期以来阻碍自然资源开发保护工作全面展开的重要原因。为此,应建立起统一的纵向分级管理体制。以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为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国家林业局管理,省级自然保护区由省(区)级林业厅(局)管理,县级自然保护区由县级林业局管理。国家局仅管理总体规划、一级保护对象、核心区的审批;省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保护对象、缓冲区的审批;县级主管部门负责省级保护对象、实验区的审批,并且各自有一定范围的林地审批权。同时由省级主管部门监督实施总体规划,直接管理包括规划、审核、计划、投资、评价、人事、考核、培训等内容。
由于自然环境的开发造成发展权利和保护义务的不平等现象,必须依照可持续发展的公平合理原则,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来进行均衡弥补。
生态补偿是指自然资源利用的受益者向保护者以经济、政策、市场等方式提供补偿的一类社会经济活动,以调动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解决区域内非均衡发展问题,使生态资本增值,达到平衡、永续发展的目标。
生态补偿主要遵循以下方式:
一、补偿主体
补偿主体需与破坏(或受益)主体相一致,即一个主体在经济建设过程中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影响或从中受益,则有义务进行修复补偿。不要求必须在原地修复补偿,如果在经济区的破坏是不可避免的,允许到生态区进行修复补偿。
一般有政府补偿(政府补贴、财政援助、减免费用等)、市场补偿(缴纳补偿费用等)、社会补偿三种补偿主体。可以实施单个主体补偿,也可进行联合补偿,以提高补偿的质量和效果。既可以由补偿主体进行修复补偿,也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或生态区进行修复补偿,并由前者承担全部费用。
二、补偿标准
为了从总体上保持生态平衡,应当实行等量补偿和加倍补偿。等量补偿就是破坏量和补偿量相等。例如,在一个地方破坏1公顷森林或草地,在另一个地方营造1公顷森林或草地。加倍补偿就是补偿量大于破坏量。例如,在一个地方砍伐5棵树,在另一个地方种植10棵树并保证成活。对一般保护区的破坏可以实行等量补偿,但是对全面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或重点保护对象的破坏,应当实行加倍补偿。
三、补偿方式。
(一)经济补偿。最常见也是补偿对象最迫切需要的补偿方式。主要包括:财政转移支付、基金、押金和执行保障金制
(二)非经济补偿。包括:实物补偿、技术(智力)补偿、政策补偿等等。
(三)治理补偿。对生态环境的某些破坏不易实行异地补偿,如排放各种污染物,除了就地治理之外,还可以进行异地治理。补偿主体在治理控制区或其他区域进行异地治理,对整个生态环境可以起到某种修复作用。
(四)飞地补偿。指两种主体功能区各划出部分区域,分别由对方来建设和发展。
生态补偿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一、共享共建原则
共享是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成果而言,不仅生态区受益,而且经济区也分享生态保护和建设成果。所谓共建,就是由生态区和经济区按照合理的分工共同进行生态建设。其中生态区具体实施保护和建设;经济区承担部分保护建设费用,也可以派出部分人员直接参与建设和提供技术指导。共享共建是构建生态建设补偿机制的利益基础。
二、以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为主要补偿途径
区域主体功能定位要依托行政区,生态区和经济区通常由不同的行政区管理,一般不能由生态区直接向经济区索取生态建设补偿费用,而只能通过国家或上级政府在经济区征税,然后以财政转移支付形式向生态区提供生态补偿费用。从全国来看,经济区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需要通过法律规定,按照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生态补偿费,建立生态补偿基金。建立科学的生态保护和建设业绩评价体系,由国家或上级政府组织对生态区环境保护实效进行全面评估,实行转移支付。
三、合理确定生态补偿水平
需要全面考虑生态区和经济区的多种因素:(1)生态区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成效;(2)生态区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直接成本,包括人财物的投入和消耗;(3)生态区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机会成本,主要是生态区为保护生态环境所放弃的本来能够得到的经济收入;(4)经济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支付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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