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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学
第一章教育法学与教育法制
教育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具有法学与教育学边缘性质的法学分支学科,最初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的西德、美国和日本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教育法学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教育法学具有时代性、边缘性、社会性、综合性等基本特征。社会性具有广泛的社会应用性。
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可分为本质、实践、理论三个层面。
现代教育立法萌芽于16世纪至17世纪的欧洲。
我国教育法学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
在全球范围内,教育法学的研究以德国日本美国最强
1957年,德国黑克尔出版了《学校法学》一书,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的起点:1987年由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系率先开办的教育法学讲座和此后各地高等师范院校陆续开设的法学课程。
教育法学体系:只构成教育法学的相互衔接并有机结合的基本知识框架系统。研究教育法学的意义:健全教育法治的需要、加强教育行政的需要、完善教育法学的需要、全面依法治教的需要。
我国的教育行政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执行国家意志的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包括国家授权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二是指国家教育事务的决策、组织和调控等活动或过程,以执行国家意志,即通常所说的国家教育行政管理。我们所讲的教育行政主要是指他的第二层含义。
教育行政的主要特点:国家意志性、专业性、教育行政相对方的自治性。
依法治教的定义:广大公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教育法及其他教育法律法规,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教育事务,保证国家各项教育工作都依法进行。第二章教育法的产生和发展
比较正式意义上的国外教育法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
国外教育法的发展三阶段:习惯法阶段、成文法的早期阶段、成文法的体系化阶段。教育法制,从静态意义上讲,是指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度的总称;从动态意义上讲,则是指贯穿教育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阶段的法治运作过程,体现了依法治教、法制教育的法治精神和原则。
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要遵从社会主义原则、机会均等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程序法治原则、责任教育原则。
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我国教育立法的主要局限:教育立法体系欠缺完备性、教育立法机制不够健全、教育立法技术有待提高、教育立法理论指导不力。第三章 位
教育法的概念: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教育活动所涉及的国家行政机关与教育机构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教育行政关系和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教育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教育法调整的是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形成的教育关系。依据其特征分为两类:一类是
教育法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
具有纵向隶属性质的教育行政关系;另一类是具有横向平等性质的教育民事关系。教育行政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教育管理职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教育行政关系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关系,教育行政关系的主体由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和教师,不同于一般行政关系主体之间严格的领导和服从、命令与执行的隶属关系,教育行政机关在行使教育行政职权时要尊重教育教学活动的特点和规律,体现教育民主和学术民主。
教育民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学生及社会组织在教育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是教育法调整对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法律调整的方法作用于主体行为的基本方式可以把法的调整分为三种类型: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所谓教育法律关系,是指国家通过教育法调整教学活动过程中发生在教育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教育行政机关、教育机构、教育者、受教育者和其他与教育有关的社会主体之间依据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独有的3个特点: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隶属性和平等性的双重属性,教育法律关系受国家意志的主导,教育法律关系具有在教育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
法律渊源,是指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制定或确认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各种类别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法律渊源不是法律的最初来源。
我国教育法渊源大致有两个方面:
(一)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法律解释,特别行政区的教育法规,国际条约。
(二)非制定法。包括判例法、学理。
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法律传统,目前我国教育法体系还是属于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体系。教育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仍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教育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性又是相对的,它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即教育行政法。第四章
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法的制定,又称为“立法”,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教育法的制定,是指由特定立法主体依照一定的法定权限程序,创定、认可、修改、补充、废止和解释教育法的活动。教育法制定的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2..民主性原则3.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4.稳定性和连续性相结合原则
教育立法的一般程序:提出法律议案、审议法律草案、通过法律、公布法律
教育法的实施:是指教育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法的实施方式可分为三种: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应。教育法实施的原则遵循教育性、效力性、民主性、平等性。
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教育法的规定从事某种事武和做出某种行为的活动。教育法的遵守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教育法实施的重要方式。
教育法遵守的条件:法律的可遵守性、良好的法律意识、良好的法制环境、良好的社会环境
教育法的执行,简称教育执法,狭义而言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政使教育管理职权实施教育法的活动。教育执法原则:合法、合理、越权无效、应急性原则
教育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教育法适用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司法独立原则
教育法监督:是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所有教育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导。
构成教育法监督的基本要素:法律监督的主体、客体、内容和方式。
第五章教育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 教育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教育法律责任包括两方面:一是教育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不必强制履行的各种应尽的义务;二是行为人以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教育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种。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行政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简称“行政责任”。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民事法律责任是指由于实施民事违法行为所导致的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简称“民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是指由于实施刑事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受刑罚处罚的法律责任,简称“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有损害事实、损害的行为必须违法、行为人有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学校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原型:
1、学校环境、学校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
2、学校提供饮食、药品、饮用水等导致学生伤害
3、学校侵犯学生人身权利
4、学生之间的伤害事故
5、学校对教师的侵权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情形:1.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和挪用、克扣教育经费;2.拖欠教师工资的法律责任;乱收费、乱摊派、乱罚的法律责任;4.在考试管理和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5.忽视教育教学设施安全的法律责任;6.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社会其他主体对学校、教师或学生的侵权责任:1.妨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侵权责任;2.非法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责任;3.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法律责任;4.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指高等学校学生在高等院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给在校学生带来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的事故。其特点表现在:1.主体的特定性和多样性。特定性是指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损害的主体只能是在高等学校学习、生活的在校学生,即取得国民教育体系内公办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籍的在读学生。多样性是指高等学校学生具有多样性的特点。2.损害地点、时间是特定的。高校学生事故必须是在高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3.与中等教育学校和初等教育学校相比,高校对在校大学生不具有民法规定的监护责任。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者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诉讼或者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使自己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其种类包括:司法救济和非司法救济、私法救济和公法救济、程序救济和实体救济等。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5年3月18日由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法》主要对教育领域中的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基本的规范,并成为其他教育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因此,教育法又在一定意义上被称为“教育基本法”。《教育法》是我国教育事业的根本大法。《教育法》不仅具有国家基本法律地位,而且在教育法律体系中具有教育“宪法”的地位。我国的教育法体系以《教育法》为主体构建而成,在《教育法》之下首先有《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家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
我国《教育法》的特点:
(一)全面性和针对性相结合;
(二)规范性和导向型相结合;
(三)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教育法》颁布实施的意义:1.《教育法》的颁行标志着我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人新时期;2.《教育法》的颁行确保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落实;3.《教育法》的颁行为保护学校、教师、学生等教育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国家教育权和公民受教育权的统一提供了法律依据;4.《教育法》的颁行为总结和巩固我国教育改革的成果和经验,解决现存问题和困难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的教育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教育。主要体现在:(1)教育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2)教育必须遵循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我国教育的总目标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我国的教育方针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是整个教育制度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规定了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彼此之间的关系。我国现行学制分为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四个等级。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义务教育不是免费教育。
我国《教育法》规定的教育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校教育制度;
二、义务教育制度;
三、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制度;
四、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估制度;
五、扫除文盲教育制度;
六、其他教育制度。受教育者的权利:1.受教育者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2.受教育者获得奖、贷学金的权利;3.受教育者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4.受教育者享有申诉和起诉的权利;5.受教育者享有其他法定的权利。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分配不合理、来源渠道不畅以及使用管理不善等一系列问题,成为制约我国教育事业进一步改革和发展的关键问题。目前我国已逐步建立起以各级财政拨款为
主,以依法征收教育费附加、发展校办产业、社会集资捐款、收取学杂费等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国家举办学校的教育经费实行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为辅的体制,并逐步增加对教育经费的投入。财政拨款是筹措国家举办学校的教育经费的主渠道,一般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我国《教育法》还就农村教育费附加、勤工俭学、校办产业、集资办学等事宜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以保障教育经费投入的其他渠道的畅通。
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对国家办学的补充,其办学经费则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诠释
中国的近代高等教育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1998年8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高等教育法》。第一条明确指出: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高等学校设立的基本原则: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高等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为: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章程应规定学校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等。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序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如教室、实验室、图书馆、计算机中心、语音室、操场、体育用房等。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主要有七个方面:1.依法招生的自主权;2.依法设置学科、专业的自主权;3.教学自主权。4.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的自主权。5.依法自主对外交流权。6.机构设置和人事权。7.财产管理和使用权。
《高等教育法》第39条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学校的校长(院长)是高等学校的最高行政负责人,也是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外代表高等学校进行各种民事、诉讼活动。《高等教育法》第46条对此进行了专门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有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高等学校学生的基本权利:1.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人权;2.学习保障权;3.获得物质帮助权;4.获得公正评价权;5.民主管理权;6.社团组织活动权;7.课外生活方式选择权;8.救济权。
第八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诠释 《教师法》于1993年10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施行。《教育法》的立法宗旨:1.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2.提高教师队伍素质;3.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权利:1.教育教学权;2.科学研究权;3.指导评价权;4.获取报酬权;5.民主管理权;6.进修培训权。教师的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2.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3.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4.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6.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与体力劳动的分工是教师职业产生的历史前提。
我国私人讲学之风发端于春秋战国,盛行于两汉与唐宋。
春秋战国时期最大的私学是儒墨两大学派创立的。儒家以孔子为最盛;墨家私学以墨子为首。
1794年,法国建立了巴黎师范学校,首开人类师范教育的先河。我国师范教育始于19世纪末。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教师的根本职责就是培养社会主义新人。
教师的职业劳动具有示范性、复杂性、创造性和长周期性的特点。学生的“向师性”心理决定了教师职业劳动的示范性特点。教师职业的本质属性是育人。
教师职业道德的特点体现在:道德意识的自觉性、道德行为的示范性、影响结果的深远性。所谓深刻,是指教师对学生的教育是心灵的撞击。所谓久远,影响学生的一生。
第十章教师职业道德原则
教师事业道德原则是统摄教师职业道德灵魂核心一切规范和范畴的依据。
教师职业道德应提倡和遵循人道主义原则、教师育人原则和全面发展原则。其中,人道主义原则居于基础层次,教书育人原则居于承上启下的中间层次,全面发展原则居于最高层次。
人道主义发源地:文艺复兴时期的欧洲 人道是道德的根基。人道主义已成为全人类的共识。(判)
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时所应遵循的最一般、最起码的道德规范。确立教育人道主义原则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要求,也是教育活动的内在要求。所谓教育人道主义原则,就是教师在教育劳动过程中,应当从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出发,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顺序不要颠倒,这是“九字”原则)协调自己与他人之间的关系,并以人道主义的言行影响、培养学生。
教书育人原则是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教书育人是教师的根本职责。教书育人是教师职业道德原则中的根本原则。
所谓教书育人就是教师既要向学生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培养学生的智力和能力,又要自觉地用人类崇高的思想、高尚的道德去塑造学生的灵魂,并把二者有机的统一起来。把握这个原则,必须反对三种倾向:“分家论”、“自发论”、“代替论”。
教书育人的原则: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尊教育规律,掌握教书育人技术、把育人寓于课堂教学中、拓宽教育育人的空间、形成全员育人局面、进行科学管理。
使学生得到全面发展,一直是我们教育方针的核心和教育的目的,也是高等教育的必然要求。
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理论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人的全面发展,是人自身发展的最高目标,也是社会发展所要最终达到的目标。人的解放是人的全面发展的起点。人的全面发展的实现是一个历史过程。集体是个人全面发展的现实途径。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全面教育也称通识教育。全面发展原则实施要求: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教育目标的认识、面向全体学生、促进每个学生的发展、在全面发展基础上发展学生的特长、教育树立全面负责全面提高自身素质的过程。第十一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教师正确对待职业的行为规范是爱岗敬业、依法执教。敬业精神始于畏业。
野蛮的教育方法讽刺挖苦、伤害学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体罚和变相体罚、侵犯学生的隐私权。
教师正确处理师生关系的行为规范是热爱学生、教学相长。
师生关系的特点是:关系上的特殊性,角色上的差异性,人格上的平等性,情感影响上的相互性。
“罗森塔尔效应”实质上是师爱效应。教师热爱学生的具体要求:教师要全面了解学生,教师要热爱所有学生,严格要求学生。新型师生关系的核心是师生心理相容,互相接纳,形成互爱、互助、互进的教育合作关系。由此决定了教师在师生关系和教育活动中的角色不是领导,不是权威,不是慈父,而应当是朋友、助手和导师。
教师正确对待自身业务的基本规范是严谨治学、博学多才。
教师的治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专业知识的研究,二是对教育规律、教育方法的研究。
所谓智德,是指教师在对待科学知识的态度上,在追求和运用知识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道德品质。
教学能力是教育能力的核心。
教师正确处理教师集体中人际关系的行为规范:关心集体、团结协作。
未来教师的职责表现在:一是学生学习的指导者;二是未来的设计者;三是智力资源的开发者。
一方面,教师之间的关系具有协调性,另一方面,教师之间的关系具有矛盾性。协调性是教师之间关系的主要特点。
另一方面,教师之间的关系具有矛盾性。教师之间发生矛盾的原因主要有:(教育劳动的独立性、教师个体差异学术观点差异、学生评价的差异、学校管理中采取的措施、文人相轻)
读书人往往自视清高,形成门户之见,相互排斥,相互轻视,这就是所谓的“文人相轻”。孔子是最早提出教师应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思想的人。但“师表”一词的出现是在汉朝,第一次将“师表”二字连用的是司马迁。教师进行自我修养的行为规范是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风度仪表是人的精神气质及内在修养的外在表现。教师的风度仪表是其内在世界的表露,是其内在品质的外在表现形式。要求:在服饰上,要做到整洁高雅;在神态上,要做到愉快亲切;在言谈上,要做到谦逊文雅;在举止上,要做到稳重端庄;在待人处事上,要做到真诚热情。第十二章教师道德范畴
从狭义上讲所谓教师道德范畴,是指那些概括和反映教师道德的主要特征,体现一定社会对教师道德的根本要求,对教师的行为产生影响的基本概念。
义务是指人们面对厉害道德主体应该做到的事情。
道德义务就是个人自觉地对社会、他人所承担的道德责任。一般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个人对社会的义务;一类是个人对他人的义务。
教师职业义务是教师在从事教育职业活动时对社会和他人应承担的责任。
教师的权威有两类,一类是“制度权威”,来源于社会认可,基本上是一个常数;一类是“实际权威”,来自于学生的认可,因教师的职业能力不同而不同。
所谓教师职业良心,就是教师在对学生、学
教师职业道德
第九章教师职业道德综述
“道德”二字合用,始于荀子《劝学》篇。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道德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所决定的特殊意识形态,是以善恶评价为标准,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所维持的,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社会经济关系对道德本质有决定性作用。道德的特殊规范性表现在:道德规范是一种非制度化的规范。道德规范不使用强制性手段为自己开辟道路。道德规范是一种内化的规范。
道德是一种以指导行动为目的的、以形成人们正确的行为方式为内容的精神,因此它又是实践精神。
科学以真假掌握现实世界,艺术以美丑掌握现实世界,道德则通过价值方式掌握现实世界。道德把握世界的目的是增强人的主体意识和选择能力。
道德的特点为:特殊的规范性,独特的多层次性,广泛的社会性,更大的稳定性。对于道德的社会作用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道德决定论”和“道德无用论”。道德决定论也叫道德万能论。道德无用论又叫非道德主义。
劳动是道德产生的根源。
维护氏族部落的共同利益是原始社会道德最突出的特征。维护部落氏族内的自由平等,也是原始社会最重要的生活准则和道德规范。
维护或反对奴隶对奴隶主的人身依附和绝对屈从是奴隶制社会道德最基本的内容。维护封建的宗法等级关系,是封建道德最基本的社会内容。
利己主义是资产阶级道德的核心,也是它最基本的原则。自由、平等、博爱是资产阶级主要的道德规范。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
(判)道德发展的规律性表现在:社会经济关系决定道德的发展,个人的道德也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道德发展的总趋势是不断进步的;道德是在批判继承中发展的。职业道德: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工作或劳动的过程中,所应遵循的、与其特定职业活动相适应的行为规范。
职业道德在内容表达上,带有强烈的职业特征。在表达方式上,更加具体、灵活、多样;在调节范围上:有限性;在功效上:适用性成熟性。
职业道德的形成有两个基本条件:生产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出现,是职业道德形成的历史条件。人们从事的各种职业活动,是各种职业道德形成和发展的实践基础。职业道德在奴隶社会形成。职业道德在广度上表现在社会的劳动分工越来越细密,越来越明确,出现了上千种职业;在深度上注重了人的价值。
2001年9月20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爱岗敬业是社会主义社会职业道德的基础和核心。人类教育活动的出现是教师职业产生的社会基础。脑力劳动
生家长、同事以及社会、学校履行职业义务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特殊的道德责任感和道德自我评价能力。
教师良心的主要特点:层次性高;教育性强。教师职业良心的作用有:在教师职业行为的进行过程中,能够起到选择、监督和评价的作用。
教师职业荣誉,是指教师在履行教师道德义务后,社会所给予的赞扬和肯定,以及教师个人所产生的尊严与自豪感。
高校教师要树立正确的职业荣誉观:1.深刻理解人民教师所肩负的伟大历史使命,树立崇高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履行职业义务,赢得社会的尊重话题个人的自尊。2.正确处理跟人与集体的关系;3.正确处理贡献与索取的关系,划清荣誉和虚荣的界限。教师的幸福应具备三方面内涵:物质和精神相统一;享受和劳动创造相统一;自我索取和真诚奉献相统一。
教师职业幸福的特点为:精神性、关系性、集体性、无限性。
教师的知识结构主要包括本体性知识、背景性知识和条件性知识三类:本体性知识是指教师所教科目的学科专业知识;背景性知识实际上是教师应有的综合性的文化涵养;条件性知识是指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包括对教学过程规律性的认识,对教育对象的了解等等。在我国,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教师的本体性知识已经渐渐不是最主要的问题。制约教师成功的知识瓶颈主要是文化性(背景性)知识和条件性知识。
伦理学上的公正,是指人们根据一定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办事情,坚持真理,公平正直,合乎情理,不存私心。教师职业公正首要特点:教育性
教师职业公正的核心是对学生的公正。重点是对自己对同事的公正。教师应如何公平对待学生?
对象性公正要做到:平等对待学生、爱无差等一视同仁、实事求是赏罚分明、长善救失因材施教、面向全体点面结合。第十三章教师道德修养
所谓道德修养是指个人自觉地按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要求在道德意识和行为上所进行的自我改造和磨练的活动,以及经过长期锻炼所形成的道德情操和道德品质。教师道德修养的特点集中表现为:自觉性、持久性、实践性。
教师道德修养的实质就是不断地解决道德必然性与个人道德选择能力之间的矛盾。(判)人性是后天形成的,是由主体所处的社会关系决定的。
人性善恶是具体的、历史的。人性善恶具有可变性。
所谓慎独是指个人在独处无人监督时,仍能谨慎遵守道德原则。它是道德修养的一种方法,有时道德修养所达到的一种极高的境界。师德重在慎独,必须在“隐”“恒”“微”上下工夫。
内化三阶段:服从、同化、内化
教师道德行为选择:在本质上是一个道德价值判断和取舍的过程;是一个自愿、自主、自择的过程;是教师道德行为主体意志的体现;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也是教师进行行为选择的基本原则。所谓道德品质是指体现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并具有稳定性和一贯性倾向的个人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总体的根本属性。道德品质是道德关系的体现;是道德原则和规范的内化;是主体自觉意志的凝结;是道德行为的积累;是道德行为的内在根据;是行为整体的稳定特征。
教师道德品质的构成有六个最基本的要素,这就是教师道德认识、教师道德情感、教师道德意志、教师道德信念、教师道德行为和教师道德习惯。
教师道德情感是以爱为基本特征的。其中,爱学生是教师道德情感的核心。美国心理学家罗森塔尔做的实验所取得的效果又称为“皮格马利翁效应”,即爱可以改变一切。道德习惯是构成道德品质的最终环节。道德认识是整个道德品质发展的前提。道德意志和道德信念则是整个道德品质结构中的精神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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