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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协议。
2、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3、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4、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5、从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6、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指订约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某种利益,在 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直接设定利益而是为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7、债的相对性: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基于合向于其有合同 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而不能向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8、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 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9、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10.、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 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1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 的意思表示。
12、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使其不发 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
1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 方
2、简答
1.什么是要约?什么是要约邀请?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P(43)答:
(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报价等。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与要约邀请在学理上的区别(1)是否具备合同的内容条款。(2)合同成立的程序。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4、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15、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务,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 权利。
16、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17、口头形式:指合同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
18、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了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通常的法律效力。
19、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取消根据 的合同。
20、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条款及其相关资料所做的分析和说明。
21、从给付义务:又称从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
存在 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
22、书面形式是指:通过文字或书面材料成立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形式。
23、非法人组织:是指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未经法人登记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是为实现某 种合法目的或以一定财产为基础并供某种目的之用而联合为一体的非按法人设立规则而设立的人的群体。
24、生效条件:又称延缓条件,是指限制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
25、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 的合同。
26、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广义的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狭义的仅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
27、催告:是指相对人催促本人在1个月内明确答复是否认无权代理行
(3)是否具有法律拘束力。
2、要约与要约邀请在实践中的区分标准
(1)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
(4)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
3、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1)寄送的价目表(2)拍卖公告(3)招标公告(4)招股说明书(5)商业
为的一种意思表示。
28、撤销权:相对人在本人未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之前,课撤销与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29、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相对人在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30、主观上的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
31、无过失:是指相对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并非因疏忽大意或懈怠造成的。
32、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事实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
33、胁迫:是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法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
34、恶意串通合同:是指双发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损害的合同。
3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和目的上是非 法的,这种行为又称隐匿行为、36、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 以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合同。
37、显失公平合同: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38、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 背其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39、合同的履行:是指债权人全面的、适当的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
40、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时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及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41、协助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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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简述实际履行的概念和构成要件P(242)
答:实际履行又称继续履行强制实际履行、特定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其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继续按照原合同所约定的主要条件继续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要件:
1)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2)非违约方须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
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 协助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42、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43、代物清偿:是指债务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现象。
44、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 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不安抗辩权。
45、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46、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 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47、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48、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49、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50、合同无效: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力。
51、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52、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续履行的请求
3)须依据法律和合同性质能够履行 4)实际履行在事实上是可能的和经济上是合理的3.什么是格式条款?什么样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格式条款?P(95)答: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无效
格式条款的无效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
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具有这些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2、免责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或者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该格式条款无效。
3、格式条款免除了条款制定人的责任,或加重了相对人的责任。
4、格式条款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
4.简述免责的债务承担效力P(201)第一,合同义务全部转移的,新债务人将代替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成为当事人,原债务人将不再作为债的一方当事人。
第二,合同义务转以后,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的抗辩。第三,合同义务转移后,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5.哪些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哪些合同是可撤销合同?哪些合同是效力未定合同?
答:无效的合同P(135)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国家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P(143)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胁迫儿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的合同 效力未定合同P(123)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而代理订立的合同(3)无权处分合同 6.简述承诺的要件P(50)答: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5)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
7.简述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P(149)答:
一、返还财产
二、赔偿损失
8.什么是不安抗辩权?在什么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P(165)
答: 不安抗辩权又叫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丧失履行
债务能力时,有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适用条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必须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3)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4)后履行一方未提供适当担保。适用情形
(1)后履行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后履行一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后履行一方严重丧失商业信誉。(4)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9.试述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合同订立阶段的表现。P(26)
答:《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 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1、合同订立阶段应依循诚信原则。
2、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应依循诚信原则。
3、合同的履行应依循诚信原则。
4、合同终止后应当遵循保密和忠实义务。
5、合同的解释应依循诚信原则。
二.论述题
试述合同法基本原则P(21)答:
(一)平等原则
《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1、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2、机会平等。
3、适用合同规则上的平等。
(二)自愿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1、合同订立方面,合同法极大地减少了甚至消除了有关合同法规和规章对当事人的订约自由所施加的限制,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订约伙伴。
2、合同成立的效力认定方面,充分尊重了当事人享有的订约自由,尽量减少了政府不必要性的行政干预。
3、合同内容确立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
4、合同的方式方面,合同法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囗头形式和其他方式。
5、当事人解除合同方面,允许当事人在订约时约定合同解除权,在合同生效后,如果出现了解除条件,允许享有解除权的一方通过行使约定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6、违约责任方面,合同法充分尊重非违约方在对方违约后所享有的选
择补救方式的自由。
(三)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立各方的权利义务。”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标准确定合同权利义务;
2、当事人发生纠纷时,法院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对当事人确定的权利义务进行价值判断,以决定其法律效力;
3、当事人变更、解除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应体现公平精神,不能有不公平行为。
(四)诚信原则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1、合同订立阶段应依循诚信原则。
2、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应依循诚信原则。
3、合同的履行应依循诚信原则。
4、合同终止后应当遵循保密和忠实义务。
5、合同的解释应依循诚信原则。
(五)合法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首先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行中必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2、特殊情况下依据指令性计划和国家订货任务要求订立合同;
3、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论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二)合同关系的相对性P(13)
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
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本质在于它是一种合意或协议;2.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3.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1、我国合同法的特点:(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的原则清晰突出。(2)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明确充分。(3)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别显著、集中。(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超规范。
2、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主要意义:(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2)是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3)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3、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和不确定性。首先,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一般规范性是相对于民法的具体规范而言的,是指其确立一般的行为模式,并由合同法规定的一般的责任作为保障。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存在价值不仅在于通过其能够准确地理解和适用合同法,而且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时还可以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具有在个案中可资援引的规范意义。换言之,合同法基本原则主要是与具体的合同法规范结合起来发挥法律调整作用,主要具有补充性质,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独立的法律依据。其次,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指基本原则是由模糊概念构成的,其理解和适用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4、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1)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2)主体要求不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安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动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5、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区分这两类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无效。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正因为如此,法律通常要对格式合同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在“合同的订立”一章中就有关于格式合同的专门规定。而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意自治权,无需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济。
6、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3)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4)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5)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
7、合同成立的要件:(1)要有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为,合同的订立是
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就谈不上合意问题,因而也就根本不能成立合同。不过,参加订约当事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其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2)合同的订
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作为合同订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也是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规则。(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构
成要素,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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