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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宣传单
一、保障范围
第十五条凡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或暂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有劳动能力,一年内经有关机构两次介绍就业而拒不就业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社区公益性服务劳动的;
(二)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家庭中使用汽车、摩托车、手机、空调、电脑、高档饰品及饲养宠物观赏的;
(四)有购买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
(五)出资安排子女择校读书的;
(六)外地来绵读书的在校生;
(七)有严重赌博、吸毒、嫖娼行为的。
第十七条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指家庭所有成员下列各项收入的总和;
(一)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劳动收入;
(二)基本生活费、遗属生活费、困难生活补助费等各类补助、补偿费;
(三)退休金、养老金、救济金、退职金、辞职金;
(四)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五)各类博彩、财产继承、受赠,存款本息、红利、有价证券,房屋出租、交易等收入;
(六)其他实际收入。
第十八条下列情况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二)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
(三)奖学金、助学金、见义勇为奖励金。
二、保障金的申请和核发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保障工
作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操作程序。严格履行个人申请——居委会核实——居民代表评议——居委会首次张榜公布——街道(镇、乡)复核——二次张榜公布——民政部门审批——三次张榜公布——颁发低保金领取证的申报审批办理程序。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成员就业状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家庭成员收入及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人收入情况的有效证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在本市但不在同一地方的,在共同居住地提出申请,并提供其他成员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的证明。
申请人夫妻户籍在本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在女方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由男方提供其收入证明。
申请人夫妻一方户籍是农村的,其农村人口不计入城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但在计算家庭人均收入时,要参考农村的家庭收入情况。
三、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民政局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违反规定领取的保障金;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已达到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故意不按规定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社会事业发展)部门,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即家庭成员收入及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人收入情况的有效证明)规定,拒绝出具收入证明或出具虚假收入证明的,由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社会事业发展)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令改正,并根据《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单
一、保障对象的确定
第五条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持有本区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区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特困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第七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扶(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具体有:配偶;父母与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双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第八条夫妻一方持有本区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县(市、区)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的农村特困居民,可申请享受我区当地农村低保待遇;在农村定居的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混合家庭,按规定计算家庭收入后,可分别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城市低保待遇。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况的家庭和人员,原则上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虽然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家中有一定的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的;
(二)有正常劳动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0周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家中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空调、电脑、冰箱);
(四)家中有机动车辆的;家庭成员持有手机的;
(五)有购买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
(六)出资安排子女择校读书的和外地来绵读书的在校生;
(七)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违法结婚、违法收养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八)户口在本地,人在外地居住半年以上的;
(九)经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二、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核实家庭收入的方法:
(一)入户调查。直接深入到申请对象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二)走访邻居。通过走该邻居,了解申请对象及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村民代表评议。对有隐形收入又无法核实的特殊家庭,可采取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办法,决定是否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农村低保待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户籍证、身份证、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劳动能力状况证明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地的,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向户主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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