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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事假处理办法
⑴事假。请事假3至5天,每天扣一天工资。请事假5天以上,不予发放当月工资。每月事假不得超过5天,逾期按旷工处理。
⑵ 病假。请病假必须有县(市)级以上医院有效证明,1至2天以内不予处罚。请病假第3天起至15天以内,每天扣一天工资。请病假15天以上,不予发放当月工资。
病假住院一个月内,缴验医院证明者,发50%月薪;超过一月者,根据劳动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病假期满仍未能从事工作的,不予发放工资。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教职工请假及请假期间
工资、院内津贴发放的暂行规定
为规范我院教职工的管理,加强教职工的组织性、纪律性,严明劳动纪律,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工作秩序,体现“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根据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教职工请假及请假期间工资待遇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请假类别
第一条事假:因私事须由本人办理的,可办理请事假手续。
第二条病假: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凭指定医疗单位证明,可办理请病假手续。
第三条婚假:教职工结婚可以请婚假,假期不超过7天。双方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且初婚),可增加奖励假7天。婚假应自结婚之日起一年内休完,过期不补。
第四条丧假: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和在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去世,可以请丧假,假期不超过5天。
第五条探亲假: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探亲假条件的教职工,可以请探亲假。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进行(职工探望配偶,每年一次给假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一年一次,给假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四年一次,给假20天)。
第六条产假:女教职工生育可以请产假。产假一般为90天;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可增加奖励假30天;女教职工除享受按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特殊情况者可在产假期满后,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需减免三年的独生子女父母奖
励费;女教职工节育等假期,按《北京建筑工程学院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路程假:教职工到外地结婚(不含旅行结婚)、奔丧、探亲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路程假时间由人事处核定。
第八条考勤假: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单位领导批准,以考勤假形式记入考勤表,以便考核。
1、教职工确需陪同配偶、直系亲属和在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的,或上述人员因病重、病危,医院提出确需陪住的。以上均应提供就诊者的病历或相应的诊断证明;
2、教职工凭学校通知书参加子女家长会的;
3、教职工的住宅设施因房管部门维修或拆迁,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必须由教职工在家照料的;新分配住房的教职工,凭房管部门的搬家证明,给假1-3天;
4、晚育女教职工,在怀孕期间的正常13次检查,检查时间每次半天;有一周岁以内的婴儿,且需哺乳的女教职工,每天一小时哺乳时间;
考勤假视同职工正常出勤,但不适用于非婚生育和非计划生育者。
二、假期计算
第九条病假、产假、探亲假、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
第十条事假、婚假、丧假不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
三、工资、院内津贴待遇
第十一条事假期间的工资、院内津贴待遇
1、事假按实际缺勤天数扣发相应的津贴(30%部分)、职务补贴与院内津贴。
扣发金额=(津贴+月职务补贴+院内津贴)÷20.92×事假天数
2、事假当月超过10天(不含10天)者,扣发当月的午餐补助。第十二条病假期间的工资、院内津贴待遇
1、全年病假累计10天(含10天)以下者,发放其工资与院内津贴。
2、病假超过10天,且在6个月以内的,发放职务等级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从第3个月发放其职务等级工资的90%),并按实际缺勤天数扣发津贴、职务补贴与院内津贴。
扣发金额=(月津贴+月职务补贴+院内津贴)÷20.92×病假天数
3、病假超过6个月者,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病假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10年者,发放本人职务等级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者,发放本人职务等级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4、病假当月超过10天(不含10天)者,扣发当月的午餐补助。第十三条婚假、丧假、产假期间的工资、院内津贴待遇
婚假、丧假期间(在批准的时间内),发放工资与院内津贴;产假期间(在批准的时间内)工资部分照发,但不享受院内津贴,当月请假累计超过10天的人员不享受该月午餐补助。
第十四条考勤假期间的工资、院内津贴待遇
全年考勤假累计在5天(含5天)以下者,工资、院内津贴照发;累计在5天以上15天(含15天)以下者,工资照发,院内津贴按下列标准扣发;超过15天的按事假处理。
扣发金额=院内津贴÷20.92×考勤假天数
第十五条因私出境探亲假期间工资、院内津贴待遇
出国探望配偶者,从离境的下个月起停发津贴、职务补贴、午餐补助,从第4个月起停发本人工资。
第十六条旷工的处理:
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者;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不上班者;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到工作岗位报到上班者均以旷工论。
旷工1个工作日扣发本人5个工作日的工资和当月的院内津贴,旷工2个工作日及以上者扣发当月工资和院内津贴;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累计旷工20个工作日的教职工,给予除名处分。
四、请假手续
第十七条教职工请假应事先填写教职工请假单,各单位领导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必须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因病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书面代为请假或办理补假手续。
第十八条教职工休病假、产假需同时提供学院医务室或合同医院的诊断证明,由领导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请假或续假期满上班,应向本单位领导销假。
五、审批权限
第二十条事假、病假
1、院机关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在5天(含5天)以下者,由所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请假6-10天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分管院领导。
2、各系、部、馆的教职工请假在5天(含5天)以下者,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批准;请假6-10天的,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批准后报联系的院领导。
3、教职工请假10天(不含10天)以上者,由各系、部、处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或联系的院领导批准。
4、各系、部、处行政正职请假需报请院长批准;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和党群部门正职请假需报请党委书记批准。
5、各系、部、处副处职干部请假3天(含3天)以下者由所在单位(部门)行政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者由分管院领导或联系的院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
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由部门、系部行政负责人批准。
六、考勤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院考勤工作由主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负责,人事处组织实施,各单位、各部门行政负责人具体实施。各单位、各部门行政负责人要对教职工进行遵守劳动纪律的教育,对违反制度的人员负责做好思想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各部门指定一名考勤员负责每日填写考勤表。考勤员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凭教职工请假单如实登记,各种考勤假均应附证明,各单位应严格考勤。对违反纪律的情况要及时向本单位、本部门的行政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四条考勤员要在每月15日将上一考勤月的考勤情况汇总、填写《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教职工考勤情况统计汇总表》及《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教职工请假单》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报送人事处(考勤表、请假条、诊断证明等由各单位、各部门保存)。对病假超过半年、事假超过15天和旷工情况由其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人事处。
第二十五条机关工作人员、各系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实行坐班工作制,按学院规定作息时间进行考勤。
第二十六条专任教师不实行坐班工作制,但必须按时上下课,按时参加院、系、教研室安排的活动。教师因事、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实际天数记事假或病假。
第二十七条各级领导要模范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认真检查、监督考勤情况,如发现考勤情况与实际出勤情况不符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该单位、该部门行政负责人的责任。
八、其他
第二十八条
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行,原相关规定即时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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