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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房地产行业借款费用税收征管管理
日前,我们在对某一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检查中,发现企业的“管理费用”项目下包含有大量的资金监管咨询服务费、财务顾问费等费用支出,于是,对企业提供的相关协议逐条进行了审查。我们发现这几项费用支出都与一份“借款合同”有着密切关联,如果没有该项专门借款的客观存在,企业是不会向贷款人支付这几项费用的。可以明确,上述几项费用支出都属于企业为取得该项专门借款而支付的相关成本,都应该予以资本化。同时,我们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发现了企业为“贴现”所支付的费用明细,这些费用支出也应予以资本化。
这几个看似不重要的会计核算科目,一项看似不会出现大问题的借款业务支出,让我们的稽查工作找到了突破口。最后,我们对该房地产企业依照税收政策“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把资金监管咨询服务费、财务顾问费以及票据贴现费用都作为借款费用处理。按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归集调整,进行资本化,共查补企业所得税460余万元、同时给予了相应处罚。法理分析
近几年我们在对多户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检查过程中,发现一些税收工作人员对房地产企业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方面都存在一个认知误区,认为“借款费用就是指借款利息,对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就仅仅是对借款利息本身的资本化;票据贴现不是银行贷款业务”。可以看出,在税收管理中大家容易忽略对因借款而发生的其他相关成本的资本化,没有严格审查企业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及与借款合同紧密关联的其他协议,没有去核实企业是否存在因借款而发生的其他相关成本。同时,对企业为票据贴现而支付的费用也只是认为属于一般费用,没有作为借款费用按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处理。
由于我们的认知模糊,管理上的淡化随之产生。于是一些房地产企业开始有意无意地利用和银行等部门签订的所谓“资金监管咨询服务协议”、“财务顾问协议”等文书,将因借款而发生的其他相关成本计入“管理费用”项下,否认其借款费用属性,规避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多计当期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额。
政策建议
现行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中对“借款费用”、“专门借款”、“票据贴现”的定义以及对房地产企业相关业务核算的要求都有着明确规定。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外币借款汇兑差额等。“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按照规定,不仅专门借款的利息要予以资本化,同时为专门借款发生的借款辅助费用等,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前发生的,在发生时也应予以资本化。
“票据贴现”是指放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的商业票据方式发放的贷款。它的实质是银行通过买进票据,为出票人预付票款。这是现代商业银行资产业务中贷款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一种类似担保贷款。可贴现的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本票、银行票据和政府债券等。按照规定,企业为票据贴现所支付的一切费用都应视为借款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予以资本化。
同时,我们还要注意到,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内,企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如果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要按照一定的比例(税收上称为资本化率)予以资本化。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明确这样一个事实:借款利息仅仅是借款费用总额的一个部分,借款费用还应该包括其他借款成本,发生的这些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该全部予以资本化。我们认为,在今后的税收管理中,对借款费用的审查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这也将是一个新的税收检查切入点,应强化这方面的管理。
(作者单位:大连地税局第四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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