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基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
府
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2009年10月23日)桂发[2009]29号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9〕12号)精神,加快建立覆盖我区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我区实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着眼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完善国民健康政策,健全制度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创新体制机制,鼓励社会参与,以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核心,以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为重点,以优化配置医药卫生资源为基础,以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为关键,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不断提高群众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人人享有。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坚持医药卫生事业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努力实现全体人民病有所医。
坚持政府主导,多元办医。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在多元卫生投入机制中强化政府主导的责任,引入市场机制促进公平竞争,努力实现医疗卫生管理规范、运行高效、服务优化。
坚持统筹兼顾,重点突破。立足广西区情,兼顾各方利益,注重预防、治疗、康复三结合,科学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匹配的医改总体目标和基本框架,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实现城乡卫生统筹发展。
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把推进三年医改与实施长远规划相衔接,把完善制度体系与解决当前突出问题相结合,实现医改工作的全局性、前瞻性和针对性。
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挥地方积极性,探索建立适应我区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二、我区实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到2011年,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全体城乡居民,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有效提高;初步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建立比较完整的基本药物遴选、生产供应、使用和医疗保险报销的体系;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明显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得到普及;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取得突破,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得到体现,“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有效缓解。
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建立。医疗保障体系比较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比较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比较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比较科学,形成多元办医格局,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人民群众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主要任务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我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四大体系”,改革完善“八大体制机制”。
1.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形成四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一要全面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和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健全和完善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体系的公共卫生服务功能,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突出的公共卫生问题,在完成中央规定任务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促进城乡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发挥中医药、壮医药和其他民族医药在疾病预防控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服务中的作用。二要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建设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加快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基层医疗机构和大医院之间的分工协作机制,促进医疗资源合理流动。三要加快建设医疗保障体系。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同时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提供多样化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最终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四要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做好我区非目录药品和民族药的遴选、配备使用和管理工作;保障基本药物生产供应,强化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健全药品行政执法和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强化基本药物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监管,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
2.完善医药卫生的管理、运行、投入、价格、监管、科技与人才、信息、法制等八项支撑体制机制,保障医药卫生体系高效规范运转。一要建立协调统一的医药卫生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强化行业管理,对所有医药卫生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二要建立高效规范的医药卫生机构运行机制。以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立医院、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经办机构为重点,改革人事制度,保障运行经费,确保城乡居民获得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三要建立政府主导的多元卫生投入机制。强化政府投入,逐步提高政府卫生投入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使居民个人基本医疗卫生费用负担有效减轻;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逐步提高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整合各类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卫生投入责任。四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通过分类指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形成科学合理的药品价格,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五要建立严格有效的医药卫生监管体制。加强城乡卫生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督能力建设,健全卫生监督执法和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强化医疗卫生服务行为与质量、社会公共卫生、医疗保障和食品药品等监管。六要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医药卫生科技创新机制和人才保障机制。加大医学科研投入,推进医药卫生科技进步;加强医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培养城乡基层医疗卫生、公共卫生、中(壮)医药专业技术人才;调整高等医学教育结构和规模,加强全科医学教育;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优化执业环境和条件,构建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七要建立实用共享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依托现有基础,整合资源,逐步建立公共卫生、医疗、医保、医疗救助和食品药品互联互通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八要推动医药卫生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医药卫生法规、规章和制度,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创造有利于人民群众健康的法治环境。
三、我区近期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重点
(一)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稳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到2011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实现全覆盖,参保率、参合率均达到90%以上。其中城镇居民和大学生的参保覆盖率力争由2009年的80%以上提高到2011年的95%以上,城镇职工参保覆盖率2011年基本实现应保尽保。2009年,一是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覆盖范围。二是基本解决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和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三是未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四是当年农村出生的新生儿(婴儿)随母亲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
逐步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前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含已名存实亡的国有企业)及其他困难单位(含大集体、小集体等)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由自治区、市、县级财政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基金等多渠道分三年解决。力争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实现医疗保险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
2.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2009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年人均不低于100元,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年人均80元;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年人均成年居民不少于50元,未成年居民不少于30元;新农合参合农民个人缴费年人均20元,年人均筹资不少于100元。2010年,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筹资,中央财政补助6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30元,市县财政补助不低于30元;对新农合筹资,中央财政补助6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37元,市县财政补助23元(对自治区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县(市),自治区财政补助39元,市县财政补助21元)。
合理调整补偿方案,逐步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在政策范围内提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到2010年,将城
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新农合住院最高支付限 额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
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通过定医疗机构、定服务范围、定服务质量、定结算标准等,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范围和标准,逐步降低参保人员个人自付比例。鼓励使用中医、民族医诊疗技术,其新农合报销比例提高10%,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的报销比例适当提高。
3.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使用的监管。医疗保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把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其中,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逐步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层次,2011年城镇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基本实现设区的市级统筹和新农合风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将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4.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巩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农合、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衔接工作,完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取消救助起付线,提高救助比例,简化救助程序,充分发挥医疗救助的救助功能,进一步缓解困难群众医疗难问题。逐年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分级负担的医疗救助资金筹措机制。加快建立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医疗机构的“一站式”医疗费用结算方式。加强慈善医疗救援制度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慈善医疗机构,或向医疗救助、医疗机构等慈善捐赠,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多层次、多方式的医疗救助服务。
5.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健全自治区、市、县、乡(社区)四级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障信息管理系统,推广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实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其中,新农合于2009年建立自治级信息平台,并在50%的县(市、区)开展信息平台建设,2010年基本建立覆盖全区的信息管理网络。探索医保经办机构和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和付费方式,公平、公正、公开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确保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的合理使用。建立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制度,简化到县域外就医的转诊手续。探索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流动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延伸,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并逐步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付比例。完善政府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投入机制。政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保证相关经办机构正常经费和人员编制。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并逐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建立基本药物遴选调整管理机制。认真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策,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础上, 结合我区实际,遴选基本药物非目录药品、民族药,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2.加强基本药物生产、流通的监管。强化对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格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推进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和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监测,确保基本药物生产质量。深化药品流通体制改革,鼓励药品经营企业优化组合,促进药品经营的规模化、规范化管理;发展惠民便民的社区、乡村基本药物零售网点或药柜,提高基本用药可获得性和可及性;严格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健全药品经营信用等级分类管理体系;建立基本药物评价性和监督性抽检工作机制,对纳入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实行全覆盖抽检,并定期向社会发布药品质量公告。开展药品安全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基本药物的违法行为。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完善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增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3.建立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及价格管理机制。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以政府为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机构按《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对基本药物实行统一招标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的“三统一”工作机制,强化药品集中采购全过程的监管。制订我区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市场准入资格条件和相应管理制度。制定基本药物配送、配备和销售政策和管理制度。
4.建立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管理制度。落实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使用政策,建立基本药物使用监测评估考核机制,提高基本药物的使用率。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应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从2009年起,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逐步实现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其它医疗机构也必须按规定优先选择基本药物;推行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国家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管,执行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完善执业药师制度,落实零售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促进合理用药。
5.建立基本药物储备体系。在执行国家药品储备制度的基础上,完善我区药品储备管理体制,制定我区基本药物储备目录,保证基本药物储备的合理比例,实现基本药物合理储备、有效调度和质量安全。
6.健全药品监管体系。加强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机构建设。建立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网络,加强药品不良反应、应急能力建设。
7.推进农村药品“两网”(监督网、供应网)建设。巩固农村药品协管员和信息员队伍,提高农村地区特别是边远山区药品配送率,加强农村地区药品购进渠道的监管,加大打击农村流动药贩非法经营药品的力度,保障农村地区基本药物的及时供应和药品质量安全。
8.加大药师培养培训力度。扩大高等院校药学专业委托培训教育规模,加强乡村零售药店药师培训,解决目前执业药师数量严重不足的问题,提高零售药店药师的配备率。鼓励和支持执业药师到农村地区服务,以个人身份开办零售药店;发挥执业药师在指导合理用药与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作用。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进一步健全以县级医院(含县中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县、乡、村三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立和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通过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到2011年,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础设施条件有较大改善。对全区99所县级医院(包括12所县中医院)进行标准化建设,使每个县有一所县级医院基本达到标准化水平;全面完成中央规划支持的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的建设,根据财力加强和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逐步提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水平,努力实现每个行政村都有村卫生室;90%的乡镇卫生院、10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中医科。安排专项资金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购置设备。对公立医院资源过剩地区,进行优化重组,充实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2.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加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科医师和卫生骨干人才培养。用三
年时间,培养乡镇卫生院全科医生3000名、骨干人才7800名;培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名中医、中医优秀临床人才、壮医骨干
和全科中医师1200名。继续实施“中西部社区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加强城市社区全科医生骨干、全科医生和社区护士培养。加快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制定并实施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和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核编工作,并实行绩效
工资制度。建立农村卫生远程医学教育网络,继续开展乡镇卫生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乡村医生培训。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招聘执
业医师计划,逐步实现我区每个乡镇卫生院都有执业医师目标。
探索建立基层卫生机构吸引、稳定人才的长效机制。在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对长期在农村和社区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予以适当照顾。鼓励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从2009年起,对志愿去乡镇卫生院工作三年以上的高校医学毕业生,由国家和各级财政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纳入当地编制管理。进一步落实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服务一年以上的政策。
完善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卫生制度。继续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每个城市三级医院与3所左右县级医院建立长期稳定对口协作关系;继续开展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不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综合服务能力。
3.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保障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助。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成本制定。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药品收入不再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的补偿渠道,不得接受药品折扣。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公共卫生和医疗保障经费总额预付等多种管理方式。村卫生室按规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县级政府按其服务人口和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数量、质量等因素,在考核评价和定员的基础上,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行政村乡村医生月人均不低于300元的补助标准,自治区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合理补助。对社会力量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合同等方式,可由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等渠道补偿。
4.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使用适宜技术(含中医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为城乡
居民提供安全有效和低成本服务。乡镇卫生院要转变服务方式,在乡村组织开展巡回医疗,逐步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积极探索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积极推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体化管理,组建以全科医生为骨干的全科服务团队,实行上门服务、主动服务。制定分级诊疗标准,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制度。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建立能进能出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夯实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工作网底;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和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建立分工明确、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互动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城乡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点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建设,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设备装备及生物安全水平。建立覆盖全区的食品安全监测与风险评估体系,增强重大疾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食品安全监测预警和处置能力;加强各级卫生应急网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与决策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机制,保障卫生应急工作需要;加快自治区重大传染病救治中心建设。
根据公共卫生服务机构职能和任务,研究做好制定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标准有关工作,优化整合公共卫生服务资源,增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2.完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各级政府预算全额安排,服务性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专户,纳入预算管理。落实传染病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
逐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2009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15元,2011年不低于20元,自治区级财政结合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加大对经济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在全区开展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九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从2009年开始,逐步在全区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实施规范管理;定期为65岁以上老年人做健康检查、为3岁以下婴幼儿做生长发育检查、为孕产妇做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为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艾滋病、结核病等人群提供防治指导服务。居民健康档案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建立实用共享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
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及机关、学校、企业、社区、乡村等,要系统、持续地开展健康教育,加强媒体健康教育
类栏目建设,加强健康知识的传播,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促进民众合理营养,提高民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开展农
村、社区重点传染病、慢性病的疾病健康教育。积极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技术和方法,针对不同群体开展中医药养生保健科普宣传。
4.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继续实施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和国家免疫规划、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
从2009年起实施以下项目:为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农村改水改厕等。
加强出生缺陷三级预防。加强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实施母婴健康“一免二补”幸福工程,实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逐步实施孕妇产前筛查及新生儿疾病筛查补助政策,控制出生缺陷高发状态,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实施广西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加强艾滋病防治队伍及机构的能力建设,有效抑制艾滋病蔓延态势。
(五)建立科学合理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
1.改革药品价格管理。药品价格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制定药品价格的政策、原则和方法,负责本区域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中的非处方药(不含国家基本药物)、地方增补的医保用药价格的制定。综合考虑成本、技术、市场供求等因素变化,完善药品差比价规则。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支持和鼓励企业药品创新,对新药和专利药价格制定逐步引入经济性评价方法,对仿制药品实行后上市从低定价制度。对医院药品销售实行差别差价,重点调控群众长期使用、负担影响较大的非基本药物价格。合理调整政府管理药品价格的范围,促进国家基本药物的生产和合理使用。健全药品价格监测网络,完善医药价格管理网络建设,规范药品的招标采购和企业自主定价行为,合理确定政府指导价的药品购销价格。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参与药品购销谈判机制,逐步降低药品流通环节差价率水平。
2.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依据国家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策、原则和方法,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余实行市场调节价。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扣除财政补助的服务成本制定,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逐步提高医疗服务中的技术和劳务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价格。积极推进以病种、服务单元为计价单位的收费改革,探索建立医疗机构成本费用约束机制,合理设立医疗服务项目,加强医用耗材价格管理。开展增设药事服务费试点。
3.强化医药价格监督检查。坚持开展医药价格普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制度,继续整顿医药市场价格秩序。改进价格监督检查方式方法,强化价格公示制度。严格价格违法行为处罚,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规范医药市场价格行为的长效机制。
(六)探索公立医院改革 1.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按照国家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总体部署,选择设区的市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开展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等不同形式的改革,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等有效形式,明确公立医院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责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2.推进公立医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和考核工作,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岗位变动、职务晋升、薪金调整和奖惩的依据。建立医务人员激励机制,明确院长选拔任用和岗位规范,完善医务人员职称评定制度,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3.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制定出台广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构建目标明确、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善、富有效率、服务满意的公立医院服务体系。探索公立医院转制政策措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和职工合法权益。完善和落实民营医院发展政策。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4.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政府负责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偿等,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公共服务经费,对中医院(民族医院)、传染病医院、职业病防治医院、精神病医院、妇产医院和儿童医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开展公立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控制工作,探索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等付费方式的改革,逐步解决“以药补医”问题。探索医药分开,取消药品加成,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解决。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适当提高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价格。定期开展医疗服务成本测算,科学考评医疗服务效率。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
5.大力改进公立医院内部管理。优化服务流程,规范诊疗行为,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探索建立公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逐步推行电子医疗档案和常见病临床路径。全面推进医院信息公开制度。各级政府要保障医疗服务正常秩序,优化医务人员执业环境和条件,完善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构建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
(七)扶持中医药、壮(瑶)医药事业发展
贯彻《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快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实施壮瑶医药振兴发展计划,创建独具我区民族医药特色的基本中医药医疗、预防和保健服务体系,做大做强我区民族医药。重视壮瑶医药理论体系的挖掘、整理;开展中、壮(瑶)医药防治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的研究,扶持特色中、壮(瑶)药制剂的研发和应用;加强壮瑶药质量标准研究,加快壮瑶药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加强中(壮)医名科建设;积极推进中国-东盟传统医药的合作与交流。
四、我区实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工作,确保各项改革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实施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各地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配备专门力量,在自治区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认真抓好组织落实,加快推进各项重点改革工作。
(二)落实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优先保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所需资金,确保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顺利实施。要抓住关键环节,突出工作重点,认真落实各项投入政策,及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改革补偿办法,建立有效的投入机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三)紧密协作配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改革大局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明确工作任务,加强沟通协作和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要搞好综合协调,牵头落实重大医改工作任务,并做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医药价格等工作;编制及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医改相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政策;卫生部门要做好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等工作;财政部门要抓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财政投入的落实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保障国家基本药物质量安全;民政部门要落实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改革。
(四)积极稳妥推进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一些重大改革要先行试点,积累经验后再逐步推开。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要统筹协调、指导各地开展试点工作。鼓励各市结合地方实际情况,解放思想,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大胆改革。
(五)加强宣传引导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政策措施,正确引导社会预期,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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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2002【发布文号】桂办发[2000]60号 【发布日期】2000-09-13 【生效日期】2000-09-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共广西壮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