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_党总支委员会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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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组 织 部 文 件

桂组通字〔200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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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关于印发《关于党费收缴、管理 和使用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高校工委、自治区国资委党委组织部,柳州铁路局党委组 织部,各自治区级金融部门党委组织部:

为了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更好地发挥党 费在党的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党章和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 定,结合我区实际,我部对1993年下发的《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的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 《关于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的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2005年8月3日

主题词:组织建设 党费管理 规定 通知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办公室 2005年8月3日印发

(共印160份)2

关于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的暂行规定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 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更好 地发挥党费在党的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党章和中央组织部 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党费收缴

(一)各级党组织缴纳党费的比例

党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 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组通字〔1998〕2号)要求,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县(市、区)党委所辖的基层党委(县、市直属机关 工委除外)党员缴纳的党费全部上缴县(市、区)党委; 县(市、区)直属机关工委每年按党员缴纳党费总数的 85%上缴县(市、区)党委。县(市、区)党委按党员缴纳党费总数的15%上缴市党委。

市党委直属机关工委,自治区驻各地及市直属的县处以上事业单位党委及大中型企业党委按党员缴纳党费总数的65%上缴市党委。

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机关党委,自治区高校工委直属高等院校党委,自治区国资委党委所属企业党委按党员缴纳党费总数的65%分别上缴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自治区高校工委和自治区国资委党委。

地级市党委党费上缴自治区党委的比例为: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按全市党员缴纳总数的15%上 交,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按全市 党员缴纳总数的10%上交,贺州市、河池市、百色市、来宾市、崇左市按全市党员缴纳总数的5%上交;自治区 直属机关工委按党员缴纳党费总数的50%上缴自治区党委;区高校工委和区国资委党委按党员缴纳党费总数的 30%上缴自治区党委。

柳州铁路局党委每年按中组部规定的比例,即党员实 交党费总数的10%上缴自治区党委,自治区级各金融部 门党委每年按上年度实收党费总数的5%上缴自治区党委。

(二)上缴党费时间

党员按月缴纳党费。党支部应在月底前将党员缴纳的 党费上缴基层党委。基层党委应按月将支部上缴的党费汇 缴上级党委。

县(市、区)党委每半年结算一次党员缴纳党费数额 后,按规定比例上缴市党委。上半年的党费必须在当年的 7月15日前上缴,下半年的党费必须在次年的1月15日4 前上缴。

各市党委,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自治区高校工委和 自治区国资委党委的党费,每年分上、下半年两次上缴自 治区党委。上半年的党费必须在7月底前上缴,下半年的 党费必须在次年2月底前上缴。

柳州铁路局党委、自治区级金融部门党委每年的党费,必须在次年2月底前上缴。

各市、县(市、区)党委,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自 治区高校工委和自治区国资委党委上缴的党费,通过银行 汇入上级党委党费账户。自治区党委党费账户户名为:广 西区党委组织部;账号为:***1861;开户 银行为:工行南宁市新城支行。

二、党费管理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组织处(科)承办。党费管理工 作应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必须单立 账户,专款专用,党费账簿归档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 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党费应当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不得 存入其它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各级地方党委和基层党委应当在党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 5 用情况,接受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或党员的审议和监督。市、县(市、区)党委应当每年4月底前以适当形式向基层党 组织通报上年度党费收支、使用情况。基层党支部应当每 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上缴情况。

坚持党费检查制度。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至少对下 级党组织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发现问 题,及时纠正。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大对乡镇 党委(街道工委)党费使用的监管力度。对不按期缴纳党 费的,上级党组织要催缴;对催而不缴的,要通报批评; 对党费管理不严发生问题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检查情况要进行通报并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每年对各市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各市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自治区高校 工委组织部和自治区国资委党委组织部每年3月15日前将上年度党费收缴情况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 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中 的做法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三、党费使用

党费使用要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 有结余的原则,严格按照中组部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即 党费使用主要用于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开展党员教育的 报刊、资料和设备;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 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等方面,其它方 面的开支不得使用党费。

党费使用要向基层党组织倾斜。县(市、区)党委每 年要按照乡镇党委(街道工委)上缴党费总数的30%返 还,主要用于党员培训。返还乡镇党委(街道工委)的党 费,必须在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开设专用账本,需要 开支时由乡镇党委(街道工委)提交专题报告,报批后使 用,年底将使用情况报告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县以 上党委每年要给没有党费留存的基层党组织,特别是非公 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划拨一定的党的活动经费。有党费留 存的单位,每年必须拿出一定比例的留存党费给基层党组 织和离退休党员、困难党员订阅有关党员学习资料。

必须严格控制党费开支,做好党费使用预算,凡没有 列入年度预算项目的一般不予开支。党费使用必须严格审 批手续,不得变通或减少审批程序。凡使用党费,必须由使用单位写出报告,送党委组织部组织科(股)审核,按照年度党费使用预算提出使用意见报部领导审批。开支党费时,必须有申请报告、集体讨论意见、领导及具体经办人签字,由党费管理人员办理转账支付手续。党费开支应当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划拨,一般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慰 7 问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需要开支现金的,要严格做到由慰问对象签名领取,不得代领或转交。必须做好下拨党费使用跟踪管理工作,确保专款专用。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请求下拨党费,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对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要按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下拨党费使用情况。

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 依法处理。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 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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