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_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6 07:22:4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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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指哪些人?

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答:“单位”是指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月平均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

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三、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营业税优惠政策?

答: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地税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的办法:(1)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地税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2)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取得的收入占营业税业务收入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提供广告业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四、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对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答: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下岗职工在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凡为安置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举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

业,开办当年安置上述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劳动部门审核,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一次性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上述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30%以上的,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原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新安置上述人员占原从业人员总数60%的,由企业报主管税务机关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批准后,可享受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服务企业指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2-3年所得税减免优惠)

(二)私营企业当年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以及私营企业兼并国有企业后安置原国有企业员工占合并企业从业人员60%以上的,可享受上述优惠。

(三)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按以下规定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逐年审核。

大学生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上述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

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二)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

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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