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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机构风险补偿机制
安起雷
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快速推进,金融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力度逐渐加大,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也有所提高,但农村金融发展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与矛盾也逐渐暴露出来,其中,农村金融风险大、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缺乏越来越成为影响农村金融资源聚集和农村金融发展的明显障碍。
一、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组织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改革不断深化,增量改革和存量改革同时推进,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已经成为构建普惠制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突破口。目前我国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主要有三类模式:一类是主要依靠民间力量自发组织起来的金融组织,一类是按照相关法规政策组建的金融机构,一类是介于前两者之间、在地方政府支持下由民间资本投资发展起来的金融组织,主要包括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发展,在改进“三农”和弱势群体金融服务、提高农村金融市场竞争度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1999年以来,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的大力支持下,随着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逐步深化,以农村信用社为主力军的涉农金融机构支农力度不断加大,在促进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大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金融服务一直处于供求失衡状况。随着农村经济转型和新农村建设的深入推进,农村金融需求规模发展迅速,不仅农户的资金需求不断增加,一些专业性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大户、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需求也很旺盛,农村信用社“一社难支三农”的问题日趋突出。在继续深化农村金融存量改革的基础上,以组建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金融增量改革发展迅速。在本轮改革过程中,相对于相关部门而言,地方政府的推动作用更为突出。但从构建农村金融体系的角度分析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现状,“三难”和“三缺”即“进入难、发展难、退出难”、“缺政策”、“缺资金”、“缺管理”,仍然制约着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完善农村金融体系作用的有效发挥。
1.农村金融机构机制不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是逐利的,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商业性金融机构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必然要进行收益与成本的核算与权衡。而农村经济天然的弱质性造成了农村信贷市场成本与收益之间的严重失衡,农村金融风险的高企使得金融机构不得不采取信贷配给的手段来应对信贷资金盈利性要求与农业贷款高风险低收益之间的矛盾。
2.农村信贷资源投入数量减少。一是由于金融机构将信贷资源配置到风险收益高的地区和领域,导致农村地区资金流出多、流入少,金融产品和服务单一,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二是农村地区资金大量流出。农村地区的大量存款资金通过邮政储蓄、农业银行甚至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大量流向城市和非农领域,从而造成信贷资金来源本已相对稀缺的县农村地区难以得到金融的有力支持。三是信贷产品期限短。许多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仍然局限于传统的农业信贷“春放秋收冬不贷”的经营观念,信贷投放以一年以内短期贷款为主,一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很少。四是信贷产品金额小。目前各地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的农户贷款一般不超过5万元,农业产业化企业从当地单家法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获取的贷款也很少能超过500万元,很难满足农村经济日益产业化、规模化的发展需要。五是金融服务品种单一。县域和农村地区金融网点少,金融产品少,金融服务的范围受到限制,大多仅能提供开户、结算、小额贷款等服务,难以满足农村地区农户和企业,尤其是有一定规模的农业产业化企业对金融服务的要求。
3.农村金融市场获取金融服务的代价高。为实现有效的信贷配给,金融机构通常的做法是引入抵押担保条款。抵押担保条款的引入一方面使得借款人违约成本上升,违约的可能性也随着抵押担保价值的上升而下降;另一方面也使得金融机构不用支付高昂的信息收集和风险评估成本,而得以低成本地识别出低风险的借款人。这种做法对农村金融市场造成的影响:一是金融服务价格高企;二是获取贷款难度加大。除小额信用贷款外,农村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普遍要求提供担保或资产抵押,对农户和农业企业来说要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门槛很高、难度很大。
4.相关金融政策依然缺失。这是农村金融机构普遍面临的问题,也反映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建设还缺少政策和制度保障。村镇银行尽管是由银行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正规金融机构,但是由于准入批准进程缓慢,极其有限的小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很难体现丰富农村金融体系的作用,而村镇银行目前反映最多的问题是吸收存款难。另外,由于农村互助资金组织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缺乏相关配套的法规政策和制度安排,大部分都只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小额贷款公司也无法拿到银行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只能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由于主管部门不同,人民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难以有效依法开展相应的监管和业务指导。
5.农村金融资金来源不足。这是农村金融组织普遍面临的问题。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自有资金规模小,业务量有限,与农民及农户的实际需求间存在较大差距。而各地村镇银行成立时间短,信誉积累薄弱,客户认同度低,吸收存款难度大,存款的稳定性也较差。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主要依赖于注册资本金,一旦投放完毕,后续资金不足的问题十分突出。尽管各地也有一些大的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机构融入资金,但毕竟是极少数,相当一部分小额贷款公司面临无钱可贷局面,可持续发展受到制约。
6.农村金融组织内部管理有待提高。目前各地农村金融组织人员的业务水平和金融“正规军”相比差异较大,因此急需提高相应的金融政策水平和业务操作技能。村镇银行属于农村社区小型商业银行,规模小,应对市场风险、坏账风险及操作风险的能力相对薄弱。
7.涉农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还不完善。从我国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历程看,缺乏机构退出机制是主要教训。由于退出机制缺位,一些长期经营不善、严重资不抵债、扭亏增盈无望的高风险农村信用社不能实现正常市场退出,制约着国家“花钱买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和农村信用社一样,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其存在的10多年里,一直没有建立退出机制。
二、构建我国农村金融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的几点建议
从宏观上讲,要从农村金融风险的根源出发,根据不同风险的性质和特点,制定和完善相应的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以实现有效提高农业投入产出稳定性的目标,使农业金融领域成为金融机构眼中风险可控,经营可持续的业务领域。
1.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支持,加快农业保险体系建设,分散和补偿自然风险。农业生产和发展直接影响到国家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生态保护乃至国际政治经济博弈,是具有较强的准公共产品性质和战略意义的产业,因此客观上需要政府给予农村和农业领域有力的财政支持,以克服由于自然风险带来的天然弱质性。一是加大对农业公共设施体系建设的财政投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财政资金要大力支持大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大或重要农业科技项目、水利和环境保护、重要农业防灾、减灾及相关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二是鼓励和资助农户和农业企业进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对农户个人、企业或联合投资建设中小型灌溉设施给予资助,对小规模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补助金;对小型农田改造项目和农用机具及农用设备采购给予财政补贴或优惠贷款支持。三是通过财政资金支持和保障,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体系。农业保险被许多国家作为扶持和保护农业发展的强有力的政策性工具之一,但由于农业保险具有交易成本高、风险高的特点,很难完全由市场提供,必须将其作为重要的准公共产品,由政府加以支持、引导和推动。第一,确立农业保险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的原则。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产品,如水稻、小麦、大豆、玉米和棉花等粮食作物采取强制保险政策,同时鼓励农户和农业企业提高自愿性保险参保率。第二,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通过提供保费补贴、费用补贴和其他方面的支持,引导商业性保险机构进入农业保险市场或设立单独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提供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第三,政府出资设立一个全国性的巨灾农业风险保障基金或农业再保险机构,对遭遇巨灾损失的农民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分担农业保险公司的风险。
2.大力推进农业中介服务体系建设。要不断增强农产品价格保护和市场调控能力,分散和补偿市场风险。一是搭建农产品供求信息平台,引导农产品生产,避免市场过度波动。二是制定农产品价格保护和储备制度,增强政府平抑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的能力。三是增强和完善农产品期货市场功能,通过套期保值的方法分担市场风险。
3.建立健全涉农贷款担保和保险制度,分散和补偿信用风险。一是要加快推进农村信用工程建设,优化农村金融环境。建立健全农户和农业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加快农村信贷征信系统建设,使农村金融市场上,守信者步步为“赢”,失信者寸步难行,营造出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二是以信用征信系统为基础,完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由政府牵头,设立由中央、地方财政按比例出资,吸收农户和农业企业参与的涉农贷款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以信用征信系统提供的信用报告为依据,为守信者提供优惠费率担保服务,对失信者给予惩罚性高额担保费率或不予担保。三是设立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引导建立涉农贷款保险机制。由中央财政出资建立覆盖全国的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并以此为基础引导地方政府、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共同参与,按照风险共担、合作共赢的原则建立农业贷款保险机制。一旦发生信贷风险,将根据风险类型不同由中央风险补偿基金、地方财政、银行和保险公司承担不同比例损失。
4.加大国家的政策扶持力度。要制定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发展的整体规划,完善相关法制和制度环境,确立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法律地位,并在资金和税收等方面做出适当的制度安排,以便于其发展。一是降低准入门槛,在农村金融服务欠缺的中西部地区农村加快设立村镇银行。二是在税收方面予以优惠,所得税和营业税的征收标准应低于其他金融机构。农民资金互助社作为非营利性组织,应采取更优惠的财税政策。三是建立新型农村金融组织风险担保与损失的财政补偿机制,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对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信贷投放的杠杆作用。
5.多措并举,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大力拓宽目前村镇银行主要业务内容、范围和领域,提高社会认知程度,增强农村金融自身的吸储能力。根据村镇银行发展实际和农村信贷需求实际,人民银行进一步加大对村镇银行支农再贷款的支持力度。鉴于当前村级互助资金组织受到农民欢迎,并在试点过程中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因此建议国家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增加试点县和试点村,由贫困村扩大到普通村。同时建议国家适当增加财政扶贫资金补助。对小额贷款公司应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放宽一些经营情况良好、内部控制水平高的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比例,并能根据资金头寸开展市场拆借,以增强其放贷能力。
6.强化内控管理,提高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操作规程、资金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与账务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大力度引人金融专业人才,切实提高农村金融组织的“软实力”。充分利用规模小、审批环节少的优势,不断创新,推出特色化、差异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分散贷款风险,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还可探索与银行同业、保险公司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
7.建立市场化的退出机制。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新型的农村金融组织,发展中存在着制度设计和自身机理上的缺陷,只有建立起市场化的退出机制,在出现问题时,才有利于国家采取区别对待的分类处置方法,在不断完善中促其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副局长、高级会计师)
来源:《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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