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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2006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指导意见
一、呆账准备提取范围
信用社应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债权和股权计提呆账准备,具体会计科目为:各项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卡透支、贴现、进出口押汇、待处理抵债资产、调出调剂资金、拆放银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应收利息(不含各项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卡透支、贴现、调出调剂资金、拆放银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等科目的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短期投资(不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或公允价值法确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长期投资(不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或公允价值法确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入股联社资金、存放其他同业款项、存出保证金。
二、一般准备的提取比例
一般准备是农村信用社按照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其提取比例由农村信用社综合考虑其所面临的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年末余额的1%。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准备在“3041 一般准备”科目核算。
三、关于减免所得税收入
1、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减免税收入弥补亏损或计入拨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210号)的要求,所得税减免形成的收入,必须建立专户,进行专项管理、专项使用,要专项用于核销亏损挂账或增加拨备,不得用于分红。
(1)有未弥补历年亏损挂账,同时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农村信用社,当年减免所得税形成的收入,应首先用于弥补历年亏损挂账,弥补历年亏损挂账后仍有余额的,用于增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2)没有历年亏损挂账,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农村信用社,当年减免所得税形成的收入,应全部用于增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3)没有历年亏损挂账且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已达到规定要求的农村信用社,减免所得税形成的收入,应全部用于增提一般准备。
2、所得税减免的税费核算
在“2621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二级科目“26211 待处理减免税收入”(以下简称本二级科目),用于归集、核算所得税减免所形成的收入。农村信用社计提所得税时,先按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和适应税率从“5501所得税”科目全额列支当期应缴所得税额,记入本二级科目。
3、减免所得税收入运用的核算
(1)弥补历年亏损挂账,借记本二级科目,贷记“3121利润分配”科目未分配利润;
(2)增加资产减值准备,借记本二级科目,贷记“1291呆账准备”科目相关账户;
(3)增加一般准备,借记本二级科目,贷记“3041一般准备”科目。
四、关于股金分红
1、当年盈余,没有历年亏损挂账的信用社,允许其在按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和适应税率计提所得税后,按不超过当年利润总额的50%,同时最高不超过二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标准,向社员分配股金红利。分红后剩余的净利润按以下利润分配顺序进行分配:
(1)提取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按不低于可供分配利润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2)提取公益金。公益金的提取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
(3)提取一般准备。具体提取比例由信用社理事会确定,提取的一般准备在“3041一般准备”科目核算;
(4)提取劳动分红。按可供分配利润5-10%的比例提取劳动分红。
2、当年盈余但又有历年亏损挂账的信用社,允许其在按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和适应税率计提所得税后,及弥补历年亏损挂账前,按不超过当年利润总额的50%,同时最高不超过二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标准,向社员分配股金红利。分红后剩余的净利润再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挂账,弥补历年亏损挂账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上述利润分配顺序进行分配。
3、当年盈余,没有历年亏损挂账,并且按照财政部财金[2005]49号文件的要求,全部提足各项风险呆账准备(包括一般准备)的信用社,可以适当提高股金红利分配比例。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上报省联社备案后方可执行。
五、关于2006年度管理费的提取、留存及使用
1、提取比例(1)实行两级法人核算的信用社,其管理费按年度总收入(不含县联社管理费收入)2.5%的比例提取。
(2)以县为单位实行统一法人核算的信用社(包括农村合作银行),其管理费按年度总收入(不含县联社管理费收入)1.5%的比例提取。
2、留存比例
(1)县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留存比例为年度总收入(不含县联社管理费收入)的1%,以县为单位实行统一法人核算的县级联社(包括农村合作银行)不留存。
(2)市、地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及哈尔滨城郊联社留存比例为年度总收入(不含县联社管理费收入)的1%。伊春、鸡西、双鸭山、鹤岗、大兴安岭五个办事处按规定留存的管理费全额上缴省联社,其费用开支由省联社统一拨付。
(3)省联社留存比例为年度总收入(不含县联社管理费收入)的0.5%。
3、使用规定
按照《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两级法人核算的县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其费用支出首先用收缴的管理费弥补,不足的可以在营业部列支,营业部要单独立账反映管理机构列支的费用。
县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人均费用原则上要控制在5万元以内,超过5万元的,由县级联社说明原因,并逐级上报省联社批准后方可列支。
六、关于保值贴补息补贴的核算
对财政拨付的1994-1997年期间亏损信用社的保值贴补息,要专款专用。财政拨补的保值贴补息资金到位后,有历年挂账亏损的信用社,弥补历年挂账亏损;没有历年挂账亏损的信用社,在“3041 一般准备”科目核算。
七、专项奖金的提取
盈余社在盈余额的5%以内提取;亏损社在减亏额的2%以内提取;扭亏为盈信用社的专项奖金不超过按扭亏额和盈余额各自提取比例分别计算的合计计提金额;增亏社不得提取。
八、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列支
(1)业务宣传费:在全年营业收入(不含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的5‰内控制使用。
(2)业务招待费:在全年营业收入(含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的5‰内控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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