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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总经理工作规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总经理切实履行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XX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任职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充分了解和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和规律;
(二)具有较强的战略执行能力和丰富的管理实践经验;
(三)具有建立合理组织构架和协调内外关系的能力;
(四)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五)诚信勤勉,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六)具有较强的使命感和开拓创新的进取精神。第四条 总经理任免程序
(一)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任免需事前报省国资委党委审查同意,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总经理每届聘期为三年,聘期从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可以连聘连任。
(三)总经理聘期内如果提出辞职,具体程序依照《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权限和职责
第五条 总经理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拟草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公司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以及资产抵押、质押和担保事项等;
(四)拟订公司资本运作及市值管理方案;
(五)负责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的使用和管理,并根据经营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预算调整建议;
(六)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
(七)拟订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及调整建议;
(八)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具体规章制度;
(九)提名公司副总经理(含法务总监);
(十)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确定其考核薪酬;
(十一)签发公司日常的行政业务和财务文件,签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预算内的费用支出;
(十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授予总经理下列决策审批权限:
(一)在年度经营计划和预算范围内签订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业务合同;
(二)审议批准年度经营计划内500万元(含)以下的预算调整事项;
(三)审议批准年度经营计划外的单项200万元(含)以下的资产购买或处置方案;
第七条 副总经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参加经理班子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完成工作;
(三)对分管部门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四)向总经理或经理班子会议汇报工作,提出具体工作计划及建议;
(五)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 财务总监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制定公司会计核算制度与政策,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实施财务管理;
(二)制定财务内控制度,建立健全财务内控体系,落实内控责任;
(三)组织编制、审核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
(四)负责提出财务机构设置建议、财务部门负责人及所属企业财务负责人人选建议,并参加对其履职情况的考核;
(五)拟订企业长短期融资方案、资金管控方案;
(六)拟订公司利润分配与弥补亏损方案;
(七)参与制订企业重大生产经营计划、投融资计划、薪酬分配方案;
(八)组织企业建立和完善公司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
(九)列席董事会、董事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对重大事项发表意见;
(十)按规定的事项与总经理进行联签;
(十一)财务总监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法务总监主要职责如下:
(一)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障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务工作网络体系;
(四)根据需要,安排法务人员过程参与一些重大项目的调研、论证、谈判和实施;
(五)负责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公司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六)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七)指导下属单位法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机构设置提出建议,对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提出任免建议,参与对其履职情况的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
(八)列席董事会、董事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对重大事项发表意见;
(九)按规定的事项与总经理进行联签;
(十)其他应当由公司法务总监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联签制度
第十条 公司实行财务总监、法务总监联签制度。
财务总监、法务总监联签制度,是指对规定的事项实行财务总监、法务总监与总经理共同签署审批意见的制度。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对下列主要事项进行联签:
(一)借入和借出资金、贷款担保;
(二)对外投资、兼并、收购,对外捐款或赞助等非经营性支出;
(三)对外结算支付、备用金支付、费用报销和资金结算等事项;
(四)公司财务预算和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合并和本部的快报、季报、年报等相关财务资料);
(五)设立、合并、撤销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第十二条 法务总监对下列主要事项进行联签:
(一)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改制、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注册资本;
(二)公司重大产权和资产处置、重大投融资、重大招投标;
(三)公司重大委托事项、担保抵押、重大经济纠纷和各类诉讼事项、涉外经济合同、涉外法律事务等事项。
第五章 经理层会议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下的经理班子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经理班子会议参加对象为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含法务总监)、财务总监。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指定公司部门负责人或其他与会议内容有关的人员列席参加。
第十五条 经理班子会议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一般每两周举行1次。
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二)经理层副职提议时;
(三)董事会、董事会常务委员会、监事会要求时;
(四)公司面临重大经营问题时。
第十六条 经理班子会召开定期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1日以前通知各成员。召开临时会议的,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半天以前通知各成员。
第十七条
经理班子会议通知和会务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安排,会议通知应以邮件、传真、邮件或经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全体成员。相关人员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会期、议程、议题、通知发出的日期等。
第十八条
经理班子会定期会议应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临时会议可采取电话会议方式和书面签署决议等会议文件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经理班子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经理层人员出席方可举行。遇特殊情况,经理班子成员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成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经理班子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并行使有关职权。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姓名、受托人姓名、授权范围、授权权限、授权期限等事项。每一名成员不能同时接受任务2名以上成员委托,以电话会议方式参加会议的,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第六章 经理班子会议议事程序
第二十条 经理班子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不能出席会议时,可指定(委托)经理班子中其他一名成员主持会议。
(一)会议召开时,首先由总经理宣布会议议题,并根据会议议程主持议事;
(二)总经理应保障与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控制会议进程,提高议事效率。
(三)参会人员与会前应充分审阅议案等资料,会议发言应要点明确,具有针对性。
(四)总经理可以应经理班子成员要求,指定相关人员对议题作出说明;
(五)会议对议决事项应逐项审议,并形成会议决议。
第七章 会议文件
第二十一条
经理班子会会议文件包括会议决议、会议记录和其他专项意见。
第二十二条 会议决议应真实、准确、完整。会议决议应列明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成员出席情况、议题内容和表决结果。会议决议应按照年、届、次分别编号并由公司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三条 经理班子会会议应当制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公司办公室制作,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成员的姓名以及委托出席会议的成员姓名;
(三)会议议题及议程;
(四)每一议题的审议结果和表决方式,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成员表决意见;
(五)会议其他相关内容;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成员签字后,由公司办公室负责保存。
第二十四条 经理班子会作出会议决议后,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公司总经理有权指导和监督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经理班子会议决议、会议记录、专项意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会议材料均应存档。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经理班子成员及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为经理班子会议日常工作提供服务及与有关部门的联络,组织公司相关部门为经理班子会提供所需的有关材料。
第八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每半年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一次工作。总经理报告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董事会或监事会要求以书面方式报告的,应以书面方式提交报告。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代表经理班子每月向董事会(或董事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和董事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以及公司经营情况。
第三十条 总经理及经理班子成员应自觉接受董事会、董事会常务委员会、监事会的监督、检查。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董事会常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随时向董事会、董事会常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二)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四)重大投资项目和进展情况;
(五)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经理班子成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应当保证公司上报和公开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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