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_党政正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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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栗县委

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全县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进一步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党政正职廉洁从政,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规范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意见(试行)》(赣办发[2010]11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县委“三讲三促”主题教育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监督对象为:全县在职的乡镇场党委书记、乡镇场长,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党组织关系在本县的双重管理单位的科级党政正职。

第三条对党政正职的监督,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遵循教育与管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监督内容

第四条党政正职应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宣传工作纪律、财经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五条党政正职必须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标准和程序推荐任用干部,坚持任人唯贤;在讨论决定任用干部时不得首先发表对拟任人选的倾向性或主导性意见。

第六条党政正职应进一步完善本地、本部门(单位)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变动、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安排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除紧急处处置突发事件外,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其它形式决定。决策事项和程序必须事先设定,并提前将议题通知班子成员,不得临时动议。决定重要事项必须进行表决,决策过程中班子成员应逐一发表意见,党政正职应最后表明态度,党政正职不得将个人的意图作引导性发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应实行纪实制,班子成员特别是正职的表态性意见应详细记录,会议记录要永久保存。紧急突发事件未经集体研究先行处置的,正职事后应及时向班子成员通报,并有书面记录。

第七条党政正职不得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插手和干预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及资产处置等工作。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从严查处:

(一)直接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二)自行确定招标方式,或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随意改变中标结果,或以打招呼、说情、暗示等方式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建设工程,或者指定使用生产厂家、供应商的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

(四)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结算活动,或以其他理由和借口拖延竣工验收和决算工作,以此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借工程招投标之便,为个人或亲友谋取私利的。

第八条党政正职公务接待、公款出国境、公务用车等职务消费开支应实行专项审计并定期在单位醒目位置公示,公布举报电话,严禁党政正职利用职务之便和自身影响在本单位或其它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九条党政正职对提请会议议定事项应严格把关,不得以集体决策之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签署、制定或发布变相设定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文件。

第十条党政正职必须严格遵守社会公德和婚姻家庭道德,对在社会交往、休闲娱乐、生活等方面发生不良行为,并查证属实,是拟任党政正职的,取消其拟任用资格;是现任党政正职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三章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六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党政正职对本乡镇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负总责,不得直接分管人事、财经(务)、工程项目建设、大宗物品采购、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事项。

第十二条任职回避制度。党政正职的近亲属(指与党政正职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

系人员)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党政正职要依法依规自觉接受、主动配合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党政正职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党政正职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因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调任、晋升、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任职岗位,应当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对涉及人、财、物管理和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的部门或群众负面反映较多的单位,应实行重点审计。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述职述廉和考核评议制度。党政正职在每届任期内应向县纪委全会进行一次公开或书面述廉,接受纪委委员的评议。县级领导干部兼任正职的部门,由排名第一的副职述廉。

乡镇场党政正职任满2年的,应进行一次廉政测评;县直单位党政正职,每年选择一部分进行廉政测评。廉政测评中得“不满意”票超过三分之一,经调查核实存在廉政问题的,应及时进行组织处理;廉政测评中得“不满意”票虽未超过三分之一,但在20%以上,经调查核实存在廉政问题的,应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正。廉政测评实行大会测评和问卷测评相结合。

结合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党政正职年度考核等工作,对党政正职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干部任用条例》等工作开展民意调查,进行民主测评。对考核测评中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并经考核认定的,应对其进行组织调整;对不称职或不合格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或不称职和基本称职得票率超过二分之一,并经考核认定的,应当视具体情况对其分别作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党政正职必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等法规制度,及时、如实地向县委组织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并报县纪委备案,自觉接受组织监督。新提任的党政正职人选,在考察期间必须按有关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并实行公示;对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取消其拟任用资格。建立完善党政正职个人廉政档案,将党政正职个人事项申报情况纳入廉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问责制。对党政正职因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职、滥用职权、处置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失当,以及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的有关规定实施问责。

第十七条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党政正职的工作制度、决策程序、办理规则、重要党务和政务活动,以及党政班子重大决策、决定、决议的酝酿、拟定、出台及落实情况都应以适当方式公开。要通过公开栏、文件、会议、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公开党务、政务信息。对社会各界反映的有关党政领导机关工作作风、公共安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党政正职要高度重视,迅速组织调查和处理,以适当形式进行反馈,确保监督效果。第十八条 督查制度。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要充分发挥干部监督的主体作用,积极履行职能,采取综合督查、专项督

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党政正职进行检查监督。督查人员可列席有关会议,向班子成员或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查阅有关会议记录和材料,督查结果向县委报告,作为考核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党政正职监督工作在县委统一领导下,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党政正职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和组织处理,不属于县管权限的,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需要追究法纪责任的,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2月26日

主题词:党风廉政建设党政正职监督若干规定通知中共上栗县委办公室2012年2月26日印发(共印120份)

党政正职监督若干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洪字〔2011〕53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党政正职廉洁从政,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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