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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1〕71号(2011年5月19日)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部署要求,根据最新医改政策精神,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当前各地在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明确如下:
一、各级在开展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清理核查时,对“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如何把握?
答:桂政办发〔2010〕110号文件规定“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对于项目保留与否,把握的关键主要有两点:一是看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二是发放的项目是否合法合规。只要是津贴补贴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发放的项目也不违法不违规,可予以保留并归并至绩效工资总量。
二、各级在开展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清理核查时,如何界定津贴补贴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答:对于津贴补贴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判断:
1、不是在专项用于建设或发展项目资金上提取的资金;
2、不是用虚高药价部分的资金,或者是将卖药后该支付给药商的购药款用来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
3、不是违反财务收支有关规定使用的资金。
三、当地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水平如何确定?
答:各地在核定绩效工资水平时,要把握一个总的原则,即根据桂政办发〔2010〕110号文件规定,绩效工资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具体操作时,在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基础上,以大口径(原在编在岗人员和通过过渡考试竞聘上岗人员人数之和)计算出平均津贴补贴水平,对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可按照托低不限高的办法核定绩效工资水平,以确保其合理收入水平不低于改革前。各地要以县为单位,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科学设定财政托低水平线。对低于财政托低水平线的,可将其调整至财政托低水平。
四、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如何核定?
答:按照核定的各单位年绩效工资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编制数内(含编制控制数)实际在岗人数分别核定市本级、县(市区)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年绩效工资控制总量后,卫生、人口计生部门将控制总量分解到各单位。
五、绩效工资结构比例如何确定?
答:桂政办发〔2010〕110号文件规定“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在绩效工资中所占的比重为 60%—70%”,《关于全区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政策和操作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147
号文件规定“基础性绩效工资……鉴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具有公益性的特点,在绩效工资中所占的比重全区统一为70%”。当时出台此政策主要因为各地出于减少内部矛盾和单位领导压力考虑,普遍要求全区统一比例为70%。但随着绩效工资工作的深入推进,发现这个比例有一定局限性。为此,在深入开展区内外调研的基础上,借鉴了部分兄弟省市的做法并经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对财政托低水平线部分的绩效工资结构比例,按国家和自治区文件规定执行,即基础性绩效工资占60~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30~40%。
六、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原有平均津贴补贴水平高于当地财政托低水平线的部分如何处理?
答: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原有平均津贴补贴水平(按原在编在岗人员和通过过渡考试竞聘上岗人员人数之和的大口径计算)高于当地财政托低水平线,且经费来源符合有关财务规定的,经卫生、人口计生主管部门商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批准,高出部分可予以保留,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管理,不受绩效工资结构比例限制。
七、绩效工资总量能否进行增量调整?
答:为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人员的积极性,有条件的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合格后,可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从收支节余中提取奖励性基金,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绩效工资的实施用于职工绩效考核奖励。
八、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如何解决?
答:桂政办发〔2010〕110号文件规定,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额安排,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的补助,按医改政府卫生投入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高出当地财政托低水平的绩效工资部分,其经费来源由事业单位负责,不增加财政支出。
九、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如何确定?所需经费如何解决?
答:将退休人员原执行的津贴补贴项目全部归并至新的退休人员补贴项目。各级在制定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时,可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大致平衡的原则制定统一的退休人员补贴标准。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与在职人员绩效工资之间的比例按当地机关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与在职人员津贴补贴之间的比例执行。
关于经费负担问题,根据桂政办发〔2010〕110号文件规定。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公共卫生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额安排,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为有效控制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收入水平差距过大,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规范京外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3号)规定,对在职人员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相当于当地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统一规定补贴平均水平2.5倍以上的单位,其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该单位自筹解决。
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过渡考试合格并竞聘上岗人员的工资如何套改?
答:各市县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新核编后,实施基层医疗卫生综合改革的单位中,已经参加了自治区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过渡考试合格的人员,在完成竞聘上岗和签订聘用合同后,只要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岗位上,即可按桂政发〔2006〕50号文件规定进行工资套改,符合条件享受与编内人员同样的工资待遇,实现同岗同酬。
十一、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所是否应当纳入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范围?
答:由于当前多数乡镇人口计生服务所与乡镇计生办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当前主要是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其公共卫生服务的职能相对较弱,因此部分县区为平衡乡镇所属七站八所,认为乡镇人口计生服务所不宜纳入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范围。但是,乡镇人口计生服务机构属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具有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应当纳入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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