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后工资待遇如何处理的答复意见》(苏人社发〔〕270号)_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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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后工资待遇如何处理的答复意见》(苏人社发〔〕270号)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资”。

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后工资待遇如何处理的答复意见》的通知

宁人社〔2010〕 19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后工资待遇如何处理的答复意见》(苏人社发〔2010〕2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后工资待遇如何处理的答复意见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附:

关于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后工资待遇如何处理的答复意见

苏人社发〔2010〕27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最近,一些地区和单位对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后工资待遇如何确定的问题纷纷来函、来电询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新聘(转)岗位人员工资如何确定?

根据“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规定要求,新聘(转岗)人员应从本单位岗位设置后新聘岗位的下月起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中: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照原江苏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岗位)变动、工作调动等正常工资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人通〔2007〕186号)文件规定确定。

二、“双肩挑”人员的工资如何确定?

按照原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通〔2006〕332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任后,如同时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双肩,挑”)的人员,可自愿选择其中一个岗位执行相应序列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选择后,如本人的管理岗位等级(职级)或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未发生变动的,不得变动工、资序列。其他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也按其所选择的岗位序列执行。同时,在国家调整工资标准时,如工作人员岗位等级未发生变动,则一律按其现行工资所对应的岗位序列相应调整工资标准,不得变动工资序列享受另一岗位序列的工资标准。

三、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被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后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凡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2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文件规定由工勤岗位聘任至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其工资待遇按所聘岗位确定。

四、因岗位设置比例、数量限制,不能被聘任在相应岗位的人员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原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4号)文件规定:“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我省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如因岗位设置比例、数量的限制,不能相应聘任的,则可根据“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的规定要求,聘任至相应岗位过渡(首次岗位聘用时,超过核准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进入相应层次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其工资待遇按所聘岗位确定。

五、高职低聘及原为专技或管理岗位转聘到工勤岗位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对于符合原江苏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的通知》(苏人通〔2004〕200号)有关规定相关条件的人员(受处分人员除外),其工资待遇等按相关规定执行;其他高职低聘及原为专技或管理岗位转聘到上勤岗位人员的工资待遇仍按原江苏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岗位)变动、工作调动等正常工资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人通〔2007〕186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2006年7月1日工改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前己办理退休手续且执行专业技术工资的人员是否比照事业单位同条件人员重新计算退休费?

对2006年7月1日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施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且,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可比照事业单位同条件人员在核准的岗位设置范围内“模拟”确定其退休前岗位等级(其工龄和任职年限计算到退休时,退休时间不变)。如按此办法确定的岗位等级高于办理退休手续前岗位等级的,可按新确定的岗位等级重新计算退休费,并从本单位完成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之下月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

《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辽人发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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