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_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8:42:2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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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根据省政府《2011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XX府发[2011]4号)文件和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县委十七届十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重要举措,统筹兼顾、系统安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逐步建立健全具有XX特色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切实加快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目标任务。2011年,我县保障性安居工程总目标任务为5541套(户),其中:建设XX套廉租住房、XX套公共租赁住房,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XX户,城市棚区户(危旧房)改造XX户,国有林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XX户。在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任务的前提下,力争全市领先,努力实现我县住房保障工作先进县“五连冠”。

二、进一步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三)确保按要求开工。围绕“按期全面开工,如期保质完工”的目标要求,2011年新开工的建设项目,4月中旬前,完成项目新征用地选址工作;5月底前,完成项目征地和规划方案设计及审批工作;6月底前,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审批和项目招投标工作;7月底前,完成项目场地“三通一平”工作;8月底前,所有项目完成报建及有关审批手续后开工建设,并形成实物工作量;2012年5月底前,完成主体封顶;2012年9月底前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四)突出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供应。要把公共租赁住房作

为今后实施城镇住房保障的主要形式,重点加快发展。要创新方式方法,完善政策法规,积极引导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由国土局负责提供。工业园区企业和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解决本单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职工住房困难问题。需要征用土地或改变土地用途的,县国土局应给予支持。

三、进一步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政策措施

(五)积极筹集建设资金。一是县财政、发改、房产等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投资补助和省级财政配套资金。二是要加大县级财政配套力度,落实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有关政策。三是积极探索通过银行贷款、资产运营等方式积极筹集资金,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融资渠道。四是鼓励支持社会机构投资或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

(六)落实税费减免。严格执行上级文件规定,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实行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下限减半征收,切实有效降低建设成本,真正做到让利于民。

(七)确保土地供应。统筹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做到应保尽保。对2011年新增项目建设用地,要早规划、早选址、早征用,力争在今年上半年全面完成新增项目的土地征用工作,确保项目如期开工建设。进一步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用土地储备制度,确保有预留地随时用于建设,并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下年度建设项目用地落实到具体地块。

四、进一步提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品位

(八)搞好项目规划设计。要按照规划布局,将保障性住房优先

安排在交通便利、设施齐全、就业方便的区域,切实降低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成本。要树立依山就势的设计理念,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规划设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既降低开发成本又提升建设品位。要优化户型设计,力争在规定套型建筑面积内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九)加强项目建设质量和管理。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在所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推行保质量、保工期、保安全、保预算,创优质的“四保一创”活动,完善日巡查、周抽查、半月督查、月小结讲评等检查制度,积极开展优质工程、优质项目评比制度,建立健全特邀群众监督员和监察部门广泛监督机制,及时纠正和查处工程质量问题,确保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放心工程、精品工程。

五、进一步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分配和管理

(十)健全分配和管理机制。继续推行“常态化”受理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及时提供保障,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足额、按季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加快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建立房产、民政、公安、金融机构、公积金、工商、税务和社区等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创新“申请、审核、登记、轮候、网上受理审批、核查”等全程化、便捷式管理模式,完善动态监管机制,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真正惠及需要保障的群体。

(十一)完善退出机制。保障对象因收入、人口、住房等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时,应及时停止补贴、退出保障性住房;对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出的,通过提高租金方式实现退出;对骗取保障、恶意欠租、所租保障性住房长期闲置的,以及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保障性住房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且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建立巡查、抽查制度,加强日常管理,严格责任追究。

(十二)切实加强后续管理。加强保障对象的入户教育,探索在保障性住房小区中组建群众自治组织和纠纷调解组织,加强小区的日

常管理,争创文明社区。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引导保障对象关爱小区、维护好保障性住房,共同构建和谐社区。

六、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十三)落实工作责任。把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十二五”时期的标志性工程和“一号民生工程”来推进,成立XX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另文下发)。县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负总责,各部门负责抓落实,部门一把手要亲自挂帅、亲自调度,并按照部门职责,做好分工、协调工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任务。县房产局负责制定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县发改委负责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指导做好资金申报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使用和监管工作;县规划建设局负责项目的选址及工程质量的监督工作;负责县国土局负责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供地政策,落实用地计划;县审计局负责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和安全运行的审计监督;县监察局负责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县林业局负责国有林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供电、供水部门要按照工程进度要求及时提供施工用电、用水保障。其他职能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各负其责,共同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实施。

(十四)完善督查机制。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每周一调度,每旬一督查,每月一考核,每季一评比,年终总兑现”的考核办法,进一步完善督查约谈制度,促进政策落实和工作推动。各有关部门每月要对项目建设、土地供应、资金配套等重要环节进行专项督查,对资金、土地等政策落实不到位、建设进度慢的部门,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对部门主要领导进行约谈、问责,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十五)严格考核奖惩。县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行目标

责任制管理,纳入对县直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工作实绩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建立严格的责任、目标、政策、考核体系,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行考核,并实行严格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对未完成责任目标的部门,取消其各类评先资格。

二0一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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