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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 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到实处,根据省监察厅等五部门《关于对全省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展效能监察的通知》(苏监发„2011‟7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苏建房保„2011‟584号)精神和我市《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的实施办法》(苏纪发„2011‟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市、区认真落实住房保障工作责任,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全面完成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年度目标任务。
二、责任分工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由市住建局牵头,会同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统计局、审计局等部门,提出监督检查方案、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各市、区要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组织监督检查工作。
(二)根据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职责和检查重点是: 市住建局负责监督检查各市、区住房保障目标任务执行情况,主要督查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工作,监管工程进度和质量;监管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率,保证分配过程和结果的公平、公正、公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市、区加强住房保障的规范化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政策,监督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促进土地供应及时到位。
市财政局负责对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加强对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的监管,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的需求,确保资金安全、使用规范。
市统计局负责社会满意度的调查。
市监察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情况,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开展绩效评估,组织实施行政问责,推动效能监察工作进展。
市审计局负责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和安全运行进行审计监督。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全面监督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全市的监督检查,根据情况分成若干检查组,由相关单位领导任组长,其他有关部门参加,对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同时,对部分地区和部分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工作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和座谈交流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提出整改建议;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的具体问题,当场提出整改意见。
(三)网络检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充分利用省建立的住房保障信息化管理系统,对保障性住房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基本信息与住房保障家庭基本信息实行公开,使房源建设、房源分配过程和结果实行“三公开”。
四、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市政府与各地签订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责任书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是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政策落实情况。
1.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任务是否得到全面落实,包括任务分解、项目前期准备、项目开工、完成投资、竣工及项目信息公开、项目客观真实性接受社会监督等情况。
2.政府资金是否及时到位,包括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各市、区财政预算安排、土地出让和住房公积金收益安排、地方债券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等情况。
3.建设项目用地是否优先保障供应,包括增加土地有效供应情况,在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情况,项目地块落实等情况。
4.税收政策是否全面贯彻落实, 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是否落实到位,不应收取税收的免征情况。5.减免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是否落实到位,不应收取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情况。
6.基本建设程序和强制性标准是否得到严格执行,包括工程项目前期手续、建设程序是否合法,建设主体、套型标准、配套设施、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和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进度、资料文档是否符合要求等。
7.保障性住房管理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包括准入审核、分配、使用和监管情况,建立保障对象数据库、健全住房保障机构及
管理人员、工作经费落实到位等。
五、主要措施
1.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对加快经济发展方式开展监督检查的部署要求,贯彻执行市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
2.市住建局会同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统计局、审计局等部门,共同研究提出监督检查具体方案、工作计划。
3.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题,以监督检查组名义,每年组织开展一到两次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也要根据各自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4.积极配合中央专项巡查联络员的工作和省监督检查组每年的效能监察。各市、区要组织开展专项巡查,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市、区建设部门要按规定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进展情况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5.按照与各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的《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求,把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对工作突出的予以表彰,工作不力的约谈有关领导,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工作要求
1.认真制定年度计划,报请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年度检查开始前,对检查人员进行集中动员培训,邀请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对检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对有关政策文件进行解读,介绍相关情况,明确督查目标,提出督查要求。各督查检查组要细化督查方案,确定日程安排,进行任务分工,并于各市、区协商行程等具体事项。
3.各督查检查组对检查过程中掌握的情况、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要及时进行整理汇总,在实地检查结束后10日内形成检查报告,由市住建局汇总,并向市纪委、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适时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会议,听取各组检查情况,报告有关检查情况。
4.督查检查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明确整改责任、提出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措施并要求限期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必须要明确整改时间表,整改效果不好的必须重新进行整改,确保每个问题都能够整改到位。严格执法执纪,健全举报投诉网络,加大惩处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要报告并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检查中发现落实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的地区,由监察机关约谈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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