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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现状的思考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直接掌握和领导的唯一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法院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提出“推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制定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司法技术人员等分类管理办法,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和其他各类人员的专业化建设。”在法官精英化和职业化改革如火如荼进行的同时,司法警察的队伍建设却被有意无意的忽视了。从当前基层法院的情况来看,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至少存在下列问题:
1、在职在编的司法警察人数不达标。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法院12%的编制应配备给司法警察。最高人民法院人事厅《关于法院司法警察控编数的通知》要求“专职司法警察按所在法院控编的12%配备,根据警力不足的实际情况和审判工作的需要,各级人民法院可在控编总数12%的基础上,增配适量的聘任制司法警察。”(此处的聘任制司法警察与聘任制书记员性质一样,是指人民法院使用国家确定的政法行政编制或当地政府批准的财政拨款编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考试、考核合格,纳入合同制序列的聘任制干部,而非临时聘用性质的司法警察)。由于正式在编的司法警察人数过少,严重影响法警大队正常的工作,各基层法院只能
用招聘大量临时聘用性质的司法警察加以解决。
2、对派驻人民法庭的司法警察难以进行系统的训练和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提出人民法庭应尽量配备司法警察。驻庭法警主要负责人民法庭的安保工作,必然要常驻法庭。这样有违“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的规定。法警大队实行半军事化管理,经常要进行集训和培训。这些驻庭法警的人事关系一般仍挂靠在法警大队,而人民法庭对驻庭法警的管理相对松散,没有条件也很少愿意对这些法警进行专业培训,这样容易导致法院难以对这些驻庭的法警进行系统的训练和管理。
3、法警大队与办案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够顺畅。
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遭遇暴力抗法是屡见不鲜,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唯一的武装力量,其威慑作用不可小视。在法院工作人员中,只有司法警察才有权使用警用器械。但是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各办案单位在调动司法警察时,必须履行一定程序的审批手续。在办案单位出现紧急情况急需警力支持时,经常出现因为不能及时抽调警力而导致贻误战机。
4、司法警察的警用技术装备相对落后。
从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来看,当前大量基层法院司法警察的警用装备配备只能算是勉强达标,不少基层法院的司法警察只有一副手铐、一根伸缩警棍和一顶头盔。与公安机关的民警单警装备相比,真可谓是天壤之别。“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落后的“软件”环境已经严重的影响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战斗力。
5、临时聘用的司法警察待遇较低,不利于队伍的稳定。
由于在编法警人数过少,基层法院纷纷采取招聘了大量的临时聘用性质的司法警察来弥补不足。这些临聘的司法警察工作强度大、危险性较高、经济收入低,导致了岗位的流动性相当大。这些临聘法警把最美好的青春岁月奉献给了法院,却因为岗位原因学不到太多的法律知识,而且还不得不面临着35岁不再续聘的“坎”。这些临聘法警如果在执行任务时出现伤亡,也享受不了在职在编的法警可以享受的一些工伤、福利待遇。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试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加以解决:
1、尽快增加在编人员的警力数,高配法警大队的级别。
各基层法院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保证司法警察编制落实到位,将司法警察编制纳入全院干部编制内统筹考虑。在进行公开选调、招考工作人员的时候,要切实落实司法警察的编制,从公安机关、兄弟法院选调专业素质较高的人民警察或从公安大专院校考录成绩优秀的大学生进入法警大队从事司法警察工作。同时政工部门对本院其他部门的在编人员,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将其调入法警大队工作。目前不少基层法院将法警大队的大队长和教导员配备正科级实职,副大队长配备副科级实职,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司法警察的政治待遇。
2、用双层管理模式加强对驻庭法警的管理和训练。
驻人民法庭的司法警察是人民法庭的组成人员,在日常的审判执行工作中,司法警察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因此人民法庭应当高度重视他们。由于司法警察管理的特殊性,基层法院可以对这些驻庭法警采取警队和法庭双层管理的模式进行管理。人民法庭负责对驻庭法警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法警大队通过统一的集训和学习,负责对驻庭法警的专业技术知识培训。
3、创建执行警务局或在法警大队内设立执行中队。
目前有的基层法院将执行局和法警大队合并组成执行警务局,另外还设立非诉案件执行局。执行警务局的职能相当于以前的执行局,但是由于法警大队的并入,执行警务局就可以相对自由的调动司法警察,不至于在办理调动警力的审批手续时丧失执行战机。但由于执行局和法警大队都是基层人民法院按照相关规定设立的内设机构,将其合并为执行警务局可能在实践中存在一定困难。因此也有部分法院在法警大队中设立执行中队,主要负责协助审判、执行人员办理诉讼保全和执行。由于执行中队接受法警大队和执行局的双层管理,而执行局局长又多为法院党组成员,因此执行人员调动司法警察的手续也较为方便。
4、切实提高司法警察的警用技术装备。
先进的警用装备可以更加有效的发挥司法警察的战斗力,是司法警察执行任务和履行职责的物质基础。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司法警察部门的重视力度,添臵先进的警用装备以更好的发挥司法警察应有的作用。公安机关在提出“科技强警”的口号的几年来,高科技警用技术纷纷配发到一线实战单位,公安民警的战斗力也随之大大提升。这些经验应当作为人民法院建设司法警察队伍的有益参考。
5、切实保障临聘司法警察的待遇。
当前基层法院的临聘性质的司法警察的工资福利均由法院财政自行负担,在目前“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下,法院没有独立的财政权,这些临聘司法警察的收入也自然比较低。要充分解决这些临聘法警的待遇问题,就必须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财政支持,将这些临聘人员的基本工资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法院负责解决福利、保险等。目前有的地方将临聘司法警察的工资福利均纳入了当地政府财政预算,由同级人事、财政部门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将他们派遣到法院从事司法警察工作,有效的稳定基层法院的司法警察队伍。
(作者单位: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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