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物业管理规定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公司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节辖区治安管理规定
为了搞好群防群治,加强辖区治安管理,切实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保安承担辖区内日常的治安与安全防范值班、巡逻工作。
二、辖区内业主及外来人员都必须遵守辖区内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辖
区保安人员搞好治安与安全防范工作,维护辖区的正常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
三、进出辖区的人员应主动出示证件,接受保安人员的询问和检查。
四、一切与辖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本物业区,业主雇请的外来人员必须持有关证件在门卫处
等记。业主应教育自己雇请的人员遵守治安管理规定,并承担因其违法的连带责任。
五、所有不明物品的进出均接受保安人员的查问。
六、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非法行为,不放置有碍安全的危险物品。业主应注意不要组在阳台台面放置花盆,堆放杂物。
七、辖区内业主应提高警惕,发现治安与安全隐患或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派出所或治安员并协
助处理。
八、提倡邻里互助,在出现治安与安全异常情况时,业主应主动配合保安人员及时予以制止。
九、经常检查各项治安与安全防范措施,密切注意治安与安全工作的动向,防患于未然,切
实保障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节辖区绿化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辖区的绿化管理,保护和美化生活坏境,将辖区建成花园式住宅,特制定本规定:
一、辖区所有单位和业主都必须自觉服从管理,爱护辖区的花草、树木。
二、辖区内所有种植的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是公共的财产,人人都有义务爱护,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占为已有或加以破坏。
三、任何人不得攀折树枝、花木、不准在枝上、绿篱上晾晒衣服,吊扎铁丝、铁钉等,不准
向花草、绿化地、树木倾倒废物,不准在树上涂写、刻画或张贴广告、宣传品。
四、行人和车辆不准跨超和通过绿篱、践踏花草。绿化用水不得擅自改为他用。
五、不准在绿化带范围内堆放任何物品。不得在装修时挤占,破坏规划中的绿地。
六、凡人为造成花草、树木、绿地保护设施损坏,管理处有权责令破坏者或其监护人赔偿损
失、恢复原状。
第三节辖区区容与坏境卫生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辖区区容和坏境卫生管理,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保持辖区的整洁美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外观、色调,不得违章封
闭阳台或在门前、窗户、阳台、屋顶等堆放,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二、三、楼内公共位置一律不准私自占用或堆放、吊挂杂物; 业主不得擅自在辖区内任何未经允许的公共地方发放、张贴、悬挂任何广告牌或物
品,如需在户外设登招牌,需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处申报并由管理处统一在指定地点标注:
四、每位业主都应自觉遵守公共卫生秩序,遵守社会公德,严格按市“十不准”的条例
要求自己;
五、严禁饲养家禽家畜(在不妨碍公共卫生的前提下,业主可以饲养较为驯养的供观赏的动物,如:猫、鸟等),任何业主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不得饲养家犬;
六、生活垃圾应用垃圾袋装好,放置每幢楼前的垃圾桶内,由卫生员统一收集。搬家及
装修垃圾应按区外指定地点堆放,缴纳装修垃圾清理费后,统一由管理处清理;
七、不得在任何公共设施上乱写、乱刻、乱画,违者应承担相应费用和罚款,如属小孩
之为,家长应负全责;
管理处对违反上述条款的,给予警告,责令期限改正、赔偿、停止服务、强制拆除等。
第四节辖区车辆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辖区道路的畅通、维护辖区公共设施的完好,为业主创造一个安宁的生活坏境,特制定本规定:
一、所有进出辖区的车辆必须服从管理,接受门岗执勤保安人员的询查。
二、除消防、救护、警务和特许的车辆外,其他非业主的机动车辆未经许可,一律不准驶入
辖区,各种车辆实行定点停放并按规定收取场地管理费。
三、载有易燃、易爆物品及可能辖区坏境造成污染的车辆(包括业主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
辖区内。
四、进入辖区内的车辆应按管理处的要求,有序地停放在停车场或指定的停放点,不得随意
停放在人行通道和消防通道处,并且不得鸣喇叭。
五、非机动车辆应按指定位置停放。
六、所有进入辖区内的车辆不得碾压绿地、污染路面。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管理处有权扣留车辆,要求恢复原状,责令赔偿损失或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五节私家车车库管理规定
由于小区内的私家车辆较多,为了使车库管理规范化,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所有私家车库不得停放除车辆除车辆以外的任何物品。
二、各车库的业主应注意随时关好车库的大门以免影响道路的正常通行。
三、业主不得对车库擅自进行改装,如搭架子、改大门、拉电线等,车库如需改动应申请物
业管理处统一规划。
四、私家车库的卫生由管理处卫生员负责,业主可在车库全空的情况下将门虚掩,以便问生
员随时清扫。
五、请有车库的住户自觉将车辆停放在车库内,不得停在其他车位上,以免影响其他车主停
车。
第六节辖区公共设施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辖区公共设施管理,确保各种配套设施正常运转,发挥应有的功能,特制定本规定:
一、辖区的道路统一由物业公司管理。凡在辖区内开挖或维修给排水、煤气、供电、路灯、邮电通讯设施等管线的单位须持有关证件事先到辖区管理处登记并与物业公司签订协议书,交纳保证金,方可开挖。开挖破坏的路面,绿地应及时恢复原状,待物业公司派人验收后方可退回保证金,否则物业公司组织人员修复,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
二、严禁讲辖区内的道路路面及人行道作为施工辅助场所,不得在道路路面及人行道搅拌砂
浆,堆放建筑装修材料,不得擅自接用自来水、电、煤气、排水、排污等各种管理管线。
三、辖区内业主不得擅自开关自来水总阀门和自来谁表井的阀门。如因装修或维修需要,须
事先征得管理处同意,并由管理处派人开关阀门,施工时应避开居民用水高峰期。
四、辖区内的公用排水系统均用PVC管材,业主使用时不可敲打排水管,不可把塑料袋等
杂物直接丢入卫生间、厨房的排污管道,一旦发生堵塞,应请专业疏通人员(或物业公司代请)疏通,更不可拧开检查口,以防止公用排水管破裂。
五、辖区内的排水系统分为雨、污水管、化粪池,检查井等部分。业主必须严格遵守雨、污
水分流的规定,不得擅自把污水接入雨水井,不得把垃圾,不溶物品丢入管道,以免造成管道堵塞。
六、辖区内业主不得擅自乱接电源线,不得打开配电箱接线、改线。如需维修本业主的供电
系统,应与管理处联系,并由管理处派人开启配电箱,否则造成电源短路,配电箱烧坏
和火灾等应由业主照价赔偿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严禁搭建违章建筑及在户外架设各种电缆。
八、辖区内的业主必须遵守有关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自觉爱护市政公用设施、设备,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管理处反映,以便及时修复,确保辖区公用设施正常使用,方便业主生活。
对违反公共设施管理规定者,管理处将责任修复,修复原状,要求赔偿损失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节辖区架空层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辖区架空层管理,维护住户的文明安全及正常生活,特制定本规定:
一、二、住宅架空层,不论单位所有或住户私有,也不论自用或租赁,一律禁止擅自拆改结禁止用住宅架空层经营或出租、转让他人经营服务叶; 构或改变使用功能,不得用作厨房或居所;
三、禁止在住宅及其架空层从事卡拉OK、歌舞厅、录像厅、电子游戏机、台球及音响
商店等可能产生社会噪声的经营活动;四、五、六、禁止在住宅及其架空层从事有噪声、影响住户正常生活的加工、维修业; 禁止在住宅及其架空层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的危险物品;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管理处有权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处罚。
第八节装修管理,一、装修管理
为了保证建筑物的完好和安全,保持楼宇的清洁和美观,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装修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报批程序
(1)业主/租户应提前五天向物业管理处申报。
(2)必须详细、如实地填写《房屋装修保证书》,并附工程施工图(注明空调、防盗网等
安装位置)。
(3)必须经物业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装修。
(4)施工队须带好身份证、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到物业管理处办理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
施工期间须佩戴证件,并在指定区域内活动。
2、装修范围
(1)业主/租户必须严格按申报批复图纸施工,不得拆改原房屋的承重墙、柱、梁板等主
体结构部件。
(2)不得改动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
(3)不得凿除地面和屋顶的水泥层。尤其在装修厨房及卫生间地面前,必须铺加防水层
面。
(4)不得随意改动水、电等管线的走向。
(5)不得影响、占用公共部位,不得在公用部位搭建。高层装修不得以安装防盗门为由、私自占用楼道公用部位。
(6)不得损坏建筑外墙,如外墙破、污染等。
(7)空调室外机须安装在管理处所指定的位置,空调出水须排入专供空调使用的管道。
(8)安装防盗网、铁栅栏须按照住宅/写字楼工程设计部门提供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防
盗网、雨棚、铁栅栏须使用统一钢管和统一尺寸式样。
(9)不得改、拆阳台及其外门窗,不得封闭前阳台、后阳台;若确须封闭,须向管理处
申报同意后方能施工,并使用外墙统一颜色的铝合金、塑钢、玻璃。
(10)不得在阳台、屋顶违章搭建,不得在厅内加层。
(11)临近平台的阳台,不得开墙改装成门,窗户不得改装成落地窗,外观如为外墙结构
不得改装。平台加栏须经营理处批准并按统一式样制作。
(12)所有车辆(包括自行车)只准停放于指定地点。
(13)重型车辆(载重2吨位以上)不准停放于本停车场。
3、装修时间
(1)装修施工应安排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00~20:00内进行,不得影
响其他业主/租户。
(2)周六、日及节假日停止装修,若确需装修,须提前1天向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并不得
影响其他业主/租户。
4、垃圾清运
(1)装修垃圾必须及时袋装清运,其中废弃材料应用绳全部咋成捆,堆放在指定地点。
(2)严禁向窗外、阳台外以及在楼梯、过道、天台等公共场所堆放、抛散建筑垃圾。
(3)严禁将垃圾倒入下水道或将生活污水由雨水管理排出
(4)所应用的电梯前室及所装修单元区域内的公共地面须铺上保护层以确保地面无损,若有损坏由业主/租户负责。
5、电梯使用
运输建材及装修垃圾只能应用所指定的电梯。高层业主/租户装修使用电梯时,不得与乘客争先,散装物品须袋装处理。8楼以下(包含8楼)及超重超长和容易损坏电梯的建材、工具等物品只能走消防楼梯,不得使用电梯。违反规定者,则应严加处理。
6、装修管理费用
(1)装修保证金
住户/租户所缴交给管理处的装修保证金用于支付装修过程中造成的公共设施损坏修理费用等。
(2)装修施工结束后,由管理处对装修工程进行检查,如无违反规定及住宅/写字楼其他
管理规定的行为,没有对他人财产或公共场地、设施、设备等造成损害的,没有发生垃圾清理费用的,一个月后将退还装修保证金(不计利息)
(3)若有装修户所发生的其他损坏公共设施和其他违反装修管理规定所发生的罚款及赔
偿费用超过所缴交的维修保证金时,除装修保证金不退还外,还需增补装修保证金以外的费用。
(4)装修施工队在办理临时出入证时,须向管理处缴交每人每证20元的管理费和保证
金。待装修完工后凭临时出入证前往管理处领取10元保证金,临时出入证遗失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7、管理责任
(1)业主/租户装修前将装修图纸交管理处审核备案,涉及结构问题须经设计部门批准。
(2)业主/租户除粉刷性装修外,其他一律须提供装修图纸,按下列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
续;
(3)业主/租户改动住房内水、电、通讯和电视管线走向,须经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实
施。
(4)所有的改变结构的设计图纸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后交管理处审核备案,任何人均
无权批准超过本规定之装修行为。
8、违约处理
(1)凡因装修施工造成损坏公共设施、设备及公共部位或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由
装修户承担全部责任及后果。
(2)因装修施工造成管理堵塞、漏水、停电、坠落等事故,装修户须负责修复(或承
担修复费用),并视情况予以必要的赔偿。
(3)因装修施工引起抱修的,装修户应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4)在不影响他人的公共部位内和泥砂须在铁板或厚胶合板上实施,违者必须修复损
害部位,并向管理处缴纳修复所需的费用一倍以上的罚款。
(5)如违反规定,不得从管理处的劝阻和安排,管理处有权责令其停止装修行为。
(6)根据政府有关法律规定,对违章事项按下列情况处理:
1)业主/租户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房屋使用性质,并处以不超
过修复费2倍的罚款;房屋室内搭建影响房屋安全、周围环境和市容观瞻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样,并处以不超过搭建费用2倍的罚款。
2)任何占用房屋共用部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可由管理处派人清除,清除费用由占用人承担,并处以清除费用2至5倍的罚款:
3)侵占或擅自改变庭园、绿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以不超过损失
费用2倍的罚款;
4)对任何占用楼内楼外的道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道路使用,并处以不超过道
路占用搬运费2倍的罚款。
5)因业主/租户过失,造成房屋倒塌等事故,使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除负赔偿责
任外,对直接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肇事责任。
6)对于不遵守或不接受管理处按规定进行处理的,管理处有权报请房管部门仲裁或诉
诸法律;凡装修队违反规定的,禁止其进场施工,情节严重者取消其装修资格,直至诉诸法律。-
(7)业主/租户如不遵守规定,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管理处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8)施工现场发现乱泼脏水,乱扔垃圾者,将给予处罚100元,未当场发现肇事者,将对业主/租户处以50元的罚款。
(9)发现随地大小便将给予处罚并负责处理,未当场发现肇事者,将对业主/租户进行处罚,大便每堆处罚50元
(10)严禁违章操作,乱接电线,乱搭住房,违者处罚1000元,情节严重者或发生事故者,将负责其安全责任和刑事责任,并送交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11)现场各种施工设备、设施和已完成建筑成品与半成品及水、电、空调、电梯、卷帘门、消防、通讯等的管道线路、设备等物品不得随意破坏。若有破损,视破坏程度处罚,严重者将视为破坏国家财物,送当地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2)对于盗窃工地财产和非法侵占其他施工单位财物者将给予严格处理,并视为盗窃者送交当地公安部门机关处理,并保留追究业主/ 租户责任的权利。
(13)严禁在工地现场聚众赌博、打架斗殴、卖淫、嫖娼,违者将给予严惩并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二、装修验收
1、装修工程完工后,业主(或承租主)应及时通知管理处,由物业公司工程部会同有关部门派人验收,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可以在全部装修工程竣工前单独进行。
2、隐蔽工程必须在隐蔽前进行验收,如未经验收且有可能造成隐患的,物业公司有权拆除隐蔽部分主遮挡,再进行验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业主自己负责。
3、业主自用部分的消防变更工程由业主向消防部门提出,验收通过后向物业公司提供合格证明,物业公司将检查其是否符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4、在物业公司工程部和管理处派人对装修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后,对无违反装修管理规定及物业辖区其他管理规定之行为,没有对他人财产和公共场地、设施、设备等造成损害的则验
收合格,对不合格的应限期改正,直到复验合格。
5、业主凭物业公司工程部和管理处验收签字后到公司财务部领回装修保证金。
第九节辖区房屋租售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业主的利益,保证物业的顺利交接,特制定本规定;
1、辖区内业主在进行房屋出售、转让、馈赠、出租或其他方式处置或变卖时,必须在上述行为发生一个月内与新业主(或租户)一起到辖区物业管理处进行登记,结算有关费用(管理费、水、电等等),并办理物业管理委托有关手续。
2、凡因发生房屋出售、转让、馈赠、出租或变卖而未到物业管理处办理手续的,管理
处将将会视该房产仍属原业主,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及一切经济纠纷仍由原业主承担。
3、属房屋出租的,租户可凭租约及业主委托书代为缴交管理费、水、电费、住宅共用
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及其他有关费用,管理处只将其视为代办形式,所有因该房产发生的一切事务、费用,纠纷仍由产权业主负责。
4、所有因房产出售、转让馈赠、抵押、出租或其他方式处置或变卖等而成为承受人的,享受其相应的权益,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包括遵守辖区公约和《业主手册》以及其他有关辖区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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