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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园业主公约
为加强()花园商住小区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给业主创造一个优良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项目实际,制定本业主公约。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保障本物业的依法与合理使用、维护、管理,建立良好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的生活、工作环境,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与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公约。
第二条 公约效力
本公约对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三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花园商住小区
座落位置:
占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
国有土地批文号:
物业类型:普通商住小区
第四条 管理方式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通过依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环境卫生、治安、道路交通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 共有部分所有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公共电梯、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标语牌、路灯和其他照明设施、水电供应系统设施设备、排水系统、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4、小区内提供观赏的庭廊、中心花园、广场、公共景观以及绿化带等设施。
第六条 专有部分所有权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随意改变其物业用途,更不得妨碍其他业主对公共物业及其专有部分的正常使用。
第七条 相邻业主
1、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绿化、车辆停放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2、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处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修缮恢复使用。
第八条 物业用途
1、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遵守政府对市容环境要求的相关规定。
2、不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外观和用途;不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具体如下:
(1)空调外挂设备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指定位置安装。
(2)阳台外和窗外不吊挂和晾晒物品。
(3)不擅自张贴或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的任何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
3、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同意,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商铺及其他经营活动的管理规定
1、业主自有商铺的生产与经营活动要取得工商等部门的营业执照,并严格遵守本小区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妨碍、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
2、商铺摊点、雨篷及其他物品的摆设不得超出商铺物业范围,不得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空间;商铺业主或经营者要及时清理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垃圾、废弃物,保持环境卫生,严禁产生噪音及其他不利影响。
3、严禁业主利用自有住宅、杂物房、车库摆摊设点、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严重者报请工商部门、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依法经营
按照以下条款进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和收益分配:
1、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如经营的项目属于获得行为,则应出示收益分配明细表
2、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部分,归该幢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由物业管理企业代为征收,并做好相关帐目后,用于补充该幢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
3、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部分,归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管理企业代为征收,并做好相关帐目后,用于补充本小区的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
1、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自用部分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2、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相关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禁止的其它行为。
3、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
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4、业主首次入住前的装饰装修施工活动限定从批准装饰、装修当日算起三个月内完成,不得无故延长,以免影响其他业主的生活;实在需要延长时要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方可实施。
5、每天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如下: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8:30
新入住业主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的时间段进行装饰、装修施工活动,不得影响其他业主的作息,严禁在休息时间进行施工。
6、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主体结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共用设施的使用管理
1、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2、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3、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4、如因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造成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公共秩序维护
1、爱护公共环境,不侵占公共绿地和损坏物业区域内绿地、园林、小品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
2、维护楼梯、道路、其他公共通道的通畅无阻,不得乱摆放私人物品侵占。
3、讲究卫生,不随意堆放、倾倒或丢弃垃圾、杂物,生活垃圾及装修垃圾要按规定方式、地点堆放,避免遗撒。
4、不在公共部位乱涂乱画和随便张贴。
5、不得发出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噪声。
第十四条小区文明礼仪
1、保持小区、院落环境整齐,阳台、楼道整洁,不乱倒垃圾,不乱扔废弃物,不随地吐痰,不乱涂乱贴乱画,不乱摆乱放物品。
2、自觉维护小区秩序,不乱停放车辆,不违规饲养无证动物,不私搭乱建,不违规装修。
3、爱护公物,不破坏公共设施,不践踏草坪,不攀折花木。
4、文明娱乐,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噪音扰民,不酗酒、赌博,不得在户外赤膊。
5、尊老爱幼,邻里和睦,互帮互助。
6、节约用水、用电、用气,模范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小区禁止行为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自有或公共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动物的饲养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1、饲养宠物要获得畜牧主管部门的审批,得到相关证件,并到小区物业管理处登记。
2、所饲养动物不得影响邻里的生活休息,不得带至绿化地、道路及其他小区公共场所大小便。屡犯不改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有权进行处罚、公示,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3、所饲养宠物不得威胁到其他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4、严禁利用自有住宅、杂物房及小区公共场所饲养鸡、鸭等禽畜,以及其他动物。
第十七条 机动车管理
1、机动车在住宅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并注意规避行人和停在路边的车辆、路灯、树木花草等物。
2、车辆出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来访车辆要进行登记。
3、机动车应在专门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
4、不得在公用车位上安置锁桩等任何设施,不得将车位改造成其他用途。
5、夜间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6、使用小型汽车公有车位的业主须到物业管理处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车辆管理费用。
7、本物业区域内的共用车位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车位使用紧张时拒绝外来车辆入内。
第十八条 选聘与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1、本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由“有限公司”(开发商)依法委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小区物业进行管理,直至业主大会选聘出新的物业管理企业为止。
2、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须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3、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物业服务合同效力不随物业所有权的变化而丧失。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费用
1、业主每月5日至18日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物业服务费、水电燃气等能源费用、其他管理费用以及代收费用。
2、业主逾期不交付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的,按所欠费用千分之五每天加收欠款滞纳金。仍不交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赔偿损失。
3、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进行其他特约性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
4、本小区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有关规定交纳、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管理,本小区全体业主、物业开发企业、南江街道办、社区、物业主管部门均有权进行监督。
5、本小区范围内的公共项目支出由物业管理企业据实公布明细帐目后,按照受惠范围向业主收取。
第二十条 物业的转让、出租
1、业主在转让或出租其拥有的物业时,应当要求新业主和承租人承诺遵守公约,并于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房屋转让或出租情况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2、业主转让物业,应与物业管理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出租物业的,仍由业主负责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因违反本公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物业出租或交付他人使用的,业主要督促承租人或物业使用人严格遵守本公约,如由于承租人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而造成其他业主损失的,业主负连带责任。
3、违反本公约的,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规劝、制止,并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相关定义
1、本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2、本公约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房屋等。
3、本公约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娱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二十三条 公约修改与补充
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有关本公约的决定均是本公约的组成部分;本公约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本公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二十四条 公约备案
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公约,按规定报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公约保存与执有
本公约一式3份,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执1份。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8月20日
承 诺 书
本人为“()花园商住小区”号楼单元号(商铺)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花园业主公约》;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公约;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公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公约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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