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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制的特点
员工在加功手机配件(充电器 电池 等)的企业做工。月大31天做满,工时325小时,劳动部门批准了用“综合计时工作制”这个月,我该拿多少工资呢?,周六周日的工资怎么计算呢?周六周日可以用200%的计算法计吗?(用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部对这种企业,可以批准用“综合计时工时工资制”结算工资给员工吗?
综合计时有以下特点:
1.实行综合计时的工厂,有以下豁免:1)七天有一天休息;2)每天加班不能超过3小时(在工人体力能承受的条件下)
2.可以连续工作,直到将全年的综合时间用完为止。以工厂每周按60小时(每周6天×10小时/天=60小时)计算,在综合计时下,工厂只能工作40周以及40小时的正常工作(40周×60小时+40小时=2440小时)。这意味工厂一年有11周和20小时不能再上班,无论是否手头有订单。
3.对于超出每周40小时的加班,工厂只需支付平时薪资的150%,而无论该加班时间是在周六或周日;但对于法定假日的加班,工厂必须按平时薪资的300%支付工人。但是许多欧美客户是不接受七天没有一天休息,也不接受周六或周日的加班工资按150%来支付。而且一般工厂都不会冒险按以上三点操作。实行综合加班计时制,必须经劳动部门批准。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关子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65 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其工时是按全年总工时来计算,以全年正常上班总工时加上加班总时限,为全年的最高工作时间,不可超过。全年正常上班总工时为:20.83天/月×12月×8小时/天=2000小时;全年加班时限:36小时/月×12月=432小时;全年最大总工时:2000小时+432小时=2432小时;半年最大总工时:(2000小时+432小时)÷2=1216小时;则全年正常上班时间加上加班时间不超过2432小时,则属于合法。而超过2432小时,则为综合加班超时,属于违规行为。而不是单独计算加班时间是否超过432小时
关于综合工时制工资计算方法的问题
问:我们公司是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的,四班三运转。这样每年平均就比正常上班的多上了12.75天,去除法定节假日公司付给加班费的2.75天,每年还多出10天的工作时间。请问这十天是按加班算吗?按照加班算的话应该是工资比例的多少呢?令求具体的法律条文。谢谢!
答:用人单位经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对特殊岗位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其工作时间按季或年等跨度计算;在一个统计期段内,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超
过部分为加班时间,按照150%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中加班的,按照300%标准另行计算。
简单的讲,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单位,避免了双休日加班而不能补休所支付的200%标准加班费的计算档;但平时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依然需要支付依法支付加班费。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这是正常的月计薪天数 问:我公司是综合工时制,请问月计薪天数应该如何计算 答:例如:张x,4月工资1500元 4月(30天)缺勤4天
缺勤小时数:4天/30*21.75*8=11.60小时 缺勤工资:1500/21.75/8*11.6=100元
综合工时月累计不能超过21.75*8=174小时,每小时工资1500元/174小时=8.62元 问:我们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平时上班干够166.64小时多干的给1.5倍,可一月份有32个小时的法定节假日,公司告诉我们干够198.64小时以后才有1.5倍,我想问一下专家这种计算方法对吗?
答:要将四天法定假计算在内。
综合工时制中加班时间的界定
企业因生产或工作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而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其加班的界定认为应该把握以下几个关键点:
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履行了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
2、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虽不受《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限制,但依据劳动部《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工作的,应视为正常工作,用人单位无须履行《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的手续,且休息日不作加班处理。
4、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按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节假日上班的,按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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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企业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作的。《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也作出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可以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下称《审批办法》第三条也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但是实
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须按《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进行审批。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即因用人单位生产或工作特点,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其工作时间不宜以日计算,需要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长度(小时数)一种工时形式。其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点,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持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综合工时制工资计算的方法
综合计时有以下特点:
1.实行综合计时的工厂,有以下豁免:1)七天有一天休息;2)每天加班不能超过3小时(在工人体力能承受的条件下)2.可以连续工作,直到将全年的综合时间用完为止。以工厂每周按60小时(每周6天×10小时/天=60小时)计算,在综合计时下,工厂只能工作40周以及40小时的正常工作(40周×60小时+40小时=2440小时)。这意味工厂一年有11周和20小时不能再上班,无论是否手头有订单。
3.对于超出每周40小时的加班,工厂只需支付平时薪资的150%,而无论该加班时间是在周六或周日;但对于法定假日的加班,工厂必须按平时薪资的300%支付工人。
但是许多欧美客户是不接受七天没有一天休息,也不接受周六或周日的加班工资按150%来支付。而且一般工厂都不会冒险按以上三点操作。
实行综合加班计时制,必须经劳动部门批准。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关子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 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其工时是按全年总工时来计算,以全年正常上班总工时加上加班总时限,为全年的最高工作时间,不可超过。
全年正常上班总工时为:20.83天/月×12月×8小时/天=2000小时;全年加班时限:36小时/月×12月=432小时;全年最大总工时:2000小时+432小时=2432小时;半年最大总工时:(2000小时+432小时)÷2=1216小时;
则全年正常上班时间加上加班时间不超过2432小时,则属于合法。而超过2432小时,则为综合加班超时,属于违规行为。而不是单独计算加班时间是否超过432小时。
综合工时制中的双重加班费
近日和律师同事交流,她提出一个有趣的问题:综合工时制下轧不平的加班费!具体说来,在综合工时制下,一般不支付休息日加班费,只依法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但如果适逢法定节假日,因工作需要被急召上班的员工,所受领的加班费与正常工作的员工加班费,计算出来是不一样的!
这是一个有趣的问题。
一、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综合工时制又叫综合计算工时制,指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时,实行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制度。
二、关于综合工时制下的加班。
1.通常认为,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劳动者某一具体工作日或工作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个小时或40小时,但是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体工作时间不超过总体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
2.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说明,“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 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即只有两种加班费计算办法,超时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分别按照150%和300%计算。
三、本案综合工时制下的加班费计算问题。
1.法定节假日排班的员工,依法享有300%日工资的加班费。
2.法定节假日轮休的员工,依法不享有300%日工资的加班费。
3.法定节假日本应轮休又召回加班的员工,依法享有450%日工资的加班费(延长劳动时间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叠加)。
4.注意:召回加班又在综合工时制计算周期内安排补休的员工,仍应按照300%日工资享有加班费。
四、结论。
不能安排补休时,综合工时制下会出现惊人的超级加班费和同工不同酬的现象,这就需要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积极协调处理,尽量避免出现多计或少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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