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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参保人员缴费中断后补缴办理指南
业务名称
参保人员缴费中断后补缴
行政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59号);
2、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93号令);
3、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83号令);
4、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发[2001]175号);
5、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0]184号);
6、成都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发[2000]203号)
办理条件
企业自查有漏保人员的、因企业应保未保个人要求补缴的 办理程序
企业基本保险征集岗位核实中断缴费人员情况,经处长(副处长)审核同意,修改初保时间后,再行办理补缴中断业务,打印现金缴费单据或托收通知书,签收《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补缴申报表》及申报资料,并存档。
所需资料
参保单位补缴申请报告、补缴对象的劳动合同、补缴年度工资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加盖公章的《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补缴申报表》。
承办部门
市社保局企业征集处
办理地点
市社保局二楼二区2—18号柜台
联系电话
028-87706659
投诉电话
028-87706709
收费标准
承诺时限
办理时限内随到随办,即时办理
办理时限
每月5—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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