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新闻舆论监督_维护社会公平正义_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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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新闻舆论监督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整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之一。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过程中,人民法院是否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密切关注,人民群众通过新闻舆论实现言论自由权利和知情权,监督人民法院公正裁判,已成为促进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手段。新闻舆论监督具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它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播手段,对国家、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违反公共道德或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揭露和批评,引起人们的关注,形成社会普遍性的看法,借助舆论的压力使上述不良、不法行为得以及时纠正,从而确保权力的良性运行,维护社会公平及正义。因此,新闻舆论监督是实现公民言论自由权的最根本体现,是公民参与和监督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重要途径,也是宣传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重要手段。正确认识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关系,对提高新闻工作者和法官的自律意识,寻求两者之间关系的平衡点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正确认识新闻舆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

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社会矛盾相对比较复杂的特定环境之中,当事人寻找媒体介入几乎成了一种潮流。这一方面体现了目前我国司法功能、行政功能一定程度上的松驰无力,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新闻舆论监督在解决问题中的独特功能。从理论上说媒体只是一个传播工具,并没有解决问题的能力,但我国许多媒体具有半官方性质,有时可以通过舆论使松驰的司法功能得以恢复,并最终解决当事人的各种问题。这当中当然不免有行政力量插足后司法功能迅速恢复的因素,这种现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法治尚处于初步发展的现状,但毕竟使公众的问题能得以最终解决,并因此拍手称快,1

欣喜若狂。于是新闻舆论监督就成了一些司法不公现象的特殊救济手段而为公众所普遍接受,同时对人民法院和法官在提高审判透明度,增强敬业精神,改进审判效率等方面最终起到一定促进作用。崇尚法治,尊重法律,需要新闻舆论的大力支持。新闻媒体对各类案件和法院工作的报道,是公众了解法律规定,了解司法制度,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对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权威,有着特别重要的作用。

1、新闻舆论的监督,有利于促进公开审判原则的落实。公开审判就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时都要公开进行,公民可以到庭旁听,新闻记者也可以采访和报道。公开审判作为对秘密审判的否定,是当今世界各国所承认的最公正、最文明的审判方式和诉讼程序,公民有权接受公开审判早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共识,其精神价值在于:以公开审判作为实现司法民主的手段之一,保证公众行使对社会事务(包括司法事务)的知情权;确保国家司法权行使的正当化和合理化。新闻媒体具有广为传播、受众广泛的基本属性和独特优势。通过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扩大了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公开面和透明度,使广大群众能够及时详细地知悉一些广为关注的案件的审判情况。如重庆纂江“彩虹桥垮塌案件”的庭审直播,使法庭审判得到进一步延伸和扩展。新闻媒体这种使信息迅速广为传播的优势是法院自身所无法替代的。新闻舆论在延伸和扩展法庭,公开庭审情况和裁判结果,使法院在更彻底、更有效地落实公开审判原则方面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在实践中通过新闻舆论监督将审判活动置于阳光下,这本身就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一种手段,也是落实审判公开之宪法原则的体现。

2、新闻舆论的监督,有利于促进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人民法院通过案件审判,惩处犯罪,定纷止争,化解矛盾。但法院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审判的被动性、中立性。新闻舆论通过对案件审判的报道,扩大了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预防犯罪和纠纷的发

生,促进社会的共谐,推动依法治国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媒体揭露各种违法、渎职和腐败行为,把处理的违法、渎职和腐败案件公布于众,增强人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信心。新闻媒体揭露腐败,司法机关严查腐败,人民群众就会从中看到希望,增强信心,从而对党和政府更加信任。同时,媒体通过对具体生动的案件的报道,在实现其自身的价值和利益的同时,在向人民群众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在全社会培育法治理念方面也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3、新闻舆论的监督,有利于促进法官司法能力的提高。审判作为一种在具体案件中,通过适用法律而做出判决的专门活动,需要丰富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巧,但这不意味着审判活动可以无视社会影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生活日趋复杂,利益结构更加多元,纠纷产生的概率大大增加;高度发达的现代传媒技术,使得来自社会的影响和压力无处不在;信息网络时代的来临,又使这种复杂有增无减,如何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排除各种干扰和影响,独立做出公正的裁判,对法官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考验。这就要求法官具有高于一般人的特殊资质和能力,具备“在法官职业的行为道德框架内,根据一定的标准,运用知识和技能解决特定问题的能力”,即运用法律的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司法调解的能力和判决说理的能力。特别是案件的审判经媒体关注报道,将促使法官不断增强自己的法律和各方面的素养,坦然面对不断增多、案情迥异的各种纠纷,运用法律审理好每一起案件,认真落实法律释明、诉讼风险告知等司法为民措施,尽量提供各种便民诉讼条件,充分发挥调解作用,以保证能够准确公正地裁判各类案件,通过正确适用法律来保障公平正义在全社会实现。

4、新闻舆论的监督,有利于促进法官审判作风的转变。法官的形象和作风,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直接影响到司法的权威。如果法官行为不慎,作风

不检,即使案子判得对,也很难让人信服。因此,法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作风,在审判工作中体现出实事求是,扎实深入,严谨朴实,文明司法,热情服务,仪表端庄的工作作风和精神风貌。良好的审判作风的树立,既要靠自律,也要靠他律。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会产生腐败,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新闻舆论的监督无疑于将法院的案件审判暴露在阳光下。媒体的关注和介入,将促使法官以更加认真的态度,严谨的作风和高度的责任心来审判案件,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规定,加强自我约束,谨言慎行,廉洁司法,文明办案。

5、新闻舆论的监督,有利于实现审判的公正高效。当今世界,新闻舆论对社会政治生活的深远影响已是有目共睹。它在传播信息的同时,还扮演着监督国家司法权运作,防止司法权滥用的重要角色。在我国,新闻媒体素有“无冕之王”之称,重要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还被称为“党和国家的喉舌”。人民在提到对司法权的监督时,无不把新闻舆论监督作为重要措施之一。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进行,特别是随着“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的树立,阳光审判已成为广大法官行使审判权的内在要求。审判权运作过程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各种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工作的监督力度有了明显的增强,新闻媒体通过披露案件的起因、过程、事件的真相等报道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引起社会舆论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形成压力,促使法院强化审限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及时正确、公正审判,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通过对法庭庭审过程及生效裁判进行报道,再现人民法院对我国诉讼法所确认的诉讼制度和原则的落实情况,监督司法程序正义的实施;通过对生效判决的评判,为审判提供监督;通过对法官在法庭以外的其他职务行为及其身份不相称的其他行为进行披露评论,促进法官增强自律,防止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确保司法公正。因此,新闻舆论导向并不是强迫法 4

官接受某种意见,法官可以不接受媒体的意见,但却要慎重考虑之,并尽力做到公正。可以说新闻舆论是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当前新闻舆论监督审判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新闻舆论监督的地位日渐突出,人民法院在说到外部监督时,都毫无例外地将新闻舆论监督作为一种重要的监督手段。但我们必须看到。“我们只要回想一个我们的历史经验,我们就可以发现我们曾确信为正确的、公正的社会舆论事后看来也并非那么正确和公正。”在认识和实践上,新闻舆论监督审判活动存在着一些问题,以至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

1、意识偏差,角色错位。舆论对司法的监督根源于人们对腐败行为的痛恨和对司法公正的追求。从广义上说,新闻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属人民群众监督的有机组成部分,新闻舆论监督并不能直接解决问题,但可以营造解决问题的社会环境。因此,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过程中起的仅是“载体”的作用,但现实生活中,我们的一些媒体和新闻工作者一身兼任“观众”和“裁判”的双重角色。有的新闻媒体在案件发生后,就急于报道,常常在报道的时候充当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或者用倾向性的语言对事实进行评论。有的案件因涉及多方面的因素在法院判决之前不宜公开曝光,但有的新闻媒体为抢轰动效应,抢先把案件事实报道出去,有的媒体甚至仅凭道听途说就急于报道,以至报道失实。这种带有倾向性的、不负责的新闻报道所产生的舆论冲击波,在很大程度上给法院独立审判造成了被动,无形中会影响司法公正。

2、随意评说,误导舆论。对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来说,遵守国家法律,树立正确的舆论价值取向,保证关于司法审判活动新闻报道的客观、真实是其首要任务。但从目前 的情况看,我们的一些新闻媒体在这方面的表现不尽如人意,有的媒体在报道案件事实时,喜欢评论,如加“编者按”,或者律师、大学教授、退休法官的“专家评论”,以示其报道的权威性。这种新闻舆论对法院审判案件的影响很大,一旦法院判决结果与一些“专家评论”有较大差异,很容易在公众中造成法院判决不公的嫌疑,还有的媒体对案件事实的报道前热后冷,甚至有头无尾,在侦查、起诉、审理时一阵猛炒,判决之后不合其意便缄口不提了。个别媒体这种不负责任,不计后果的宣传报道无疑干扰了法院的正常审判工作,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3、迎合受众,张扬无度。个别新闻媒体为了追求新闻轰动效应,在同行中树立“领袖群芳”的地位,不惜夸大其词,制造“卖点”,以求取独具慧眼,哗众取宠的新闻效应;一些媒体出于生存需求,为了迎合受众口味,增加发行量或提高收视率,不顾事实,不辩真伪,仅凭一面之词就抢先报道。特别是有的媒体记者在报道案件事实时,不是深入调查采访,找相关当事人核实事实,而是随意猜测,凭主观愿望想当然,有的记者甚至为求故事情节“完整”,随意添加一些细节,给相关当事人和法院审判案件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形成了很大的压力。北京大学贺卫方教授曾尖锐地提出:“媒体如何客观全面地反映被报道者的观点便是一个亟需重视的问题。近年来,我就听到一些被媒体采访过的人士抱怨他们的观点被剪裁得变了面目。编辑们喜欢搞‘六经注我’,把专家言论按需处理,变成为既定主张服务的脚注。”对法官采访中也难免出现同类问题,这里面既有新闻记者理解能力方面的原因,也是新闻记者的立场问题。

4、凌驾法律,缺少自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亦应成为新闻工作者必须坚持的职业道德守则。舆论监督权来源于知情权,它是一种“权利”而非“权力”。但有的新闻工作者却缺少自律意识,把监督权作为特权,动辄就

把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搬上报纸。报道的形式往往同出一辙,当事人如何云,法院如何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本身是各种社会矛盾的集中地,其中也包括对法院的不满。因此,新闻舆论监督就变成了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一场诉讼,“原告”是当事人,“被告”是法院,而“法官”则是隐藏在暗处的记者。在这场“诉讼”中,法院的辩白显得苍白无力,结果可想而知。殊不知,当事人与法院之间是运动员与裁判员的关系,把两者的地位等同起来,法院公正司法形象何存?还有的新闻工作者为泄私愤或为一己私利,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到处插手,干着违背职业道德甚至违法的事情,把舆论监督变成了生财的工具,大大削弱了新闻舆论监督的可信度。

5、消极对待,设置限制。法院出于对新闻舆论不当监督的抵制而设置了某些限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新闻媒体采集和传播功能的发挥,引起媒体的不满。在审判实践中,出于顺利完成正当司法程序的考虑,或者出于保护诉讼当事人权益的顺利实现等原因,人民法院以各种“规定”、“管理办法”的形式对新闻媒体接近审判活动设置了非常有限的控制。这些“非常有限的控制”是通过法官在庭审中的主导地位予以实施。由于现实中新闻媒体对法院有较多的负面报道,法院出于对新闻报道不当干预的控制而要求新闻记者在采访庭审之前履行必要的程序。这种程序的设置却经常导致新闻记者的不满,因为它使“通行无阻”的记者证出现了阻碍。此外,有的法官思想认识存在偏差,认为新闻媒体介入审判活动总不是好事,说不定会捅出什么篓子,所以采取敬而远之,一味回避的态度,从而态度冷淡,配合不积极,甚至无正当理由推诿躲避新闻媒体的采访监督,或是生硬地拒绝采访监督。这些诸多不正确的做法,不仅失去了送上门来利用新闻媒体澄清案件事实真相,宣传人民法院工作的良好机遇,而且也影响了新闻舆论的正常监督权利的行使,也无益于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依法独立行使。

三、新闻舆论监督对审判活动产生消极影响的原因分析

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民主法治建设有待于不断完善,新闻舆论监督司法活动同样也处于过渡时期。在这个过渡时期,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必然要经受深刻和剧烈的变化;在这个过渡时期,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还未完全落实,而新闻舆论监督还不很规范,法官和新闻工作者的整体素质还未尽人意,这就使得新闻舆论监督司法活动时难免出现偏差,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

1、新闻舆论监督的利益化。新闻舆论易受到利益驱动干预审判活动,不能以完全中立的监督者出现。我国新闻媒体的特点是隶属于某一部门或地方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发生冲突诉至法院时,这些部门或地方政府就会利用自己控制的新闻舆论对人民法院施加压力,干预审判活动。与此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新闻媒体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当他们的利益与其他部门利益发生冲突诉至法院时,媒体也是司法当事人,一旦涉讼,新闻媒体就自觉不自觉地利用自身的优势制造有利于他们的舆论,对法院施加压力,直接或间接地干预审判。此外,新闻从业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有偿新闻、新闻腐败问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有的新闻记者带着私情、个人利益去“舆论监督”,有的记者为新闻“卖点”对一些所谓的热点事件或爆炸性新闻,既不问其真实与否,以求轰动效应,新闻的真实性被扭曲,更加剧了新闻舆论对审判活动的冲击。

2、新闻舆论监督的片面化。由于社会关系的错综复杂,因而法律越来越体现为一种专门的技术知识,审判活动也成为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活动,从事审判活动的法官要求掌握专业的法律知识,而新闻记者绝大多数未经过严格系统的法律专业技能训练,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和职业素质,找不到案件报道的法律要点,把法律事实视作一般事实,从而误导 8

公众。作为法官判断是非的标准是法律原则,而新闻记者的标准是道德伦理准则。一个记者对是非的判断,全凭他对新闻职业道德的理解和个人的良知,而“司法判决所依据的必须是现行的法律,依据法律所认可的、本案的事实,不仅要考虑实体法,而且要考虑程序法,因此有些司法判决不可能令舆论界满意。”最典型的案例就是《焦点访谈》播出的“夹江打假案”所谓“造假者状告打假者”。在新闻记者眼中,打假者永远正当,打假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理由正当。从而把一个相当复杂的法律问题变成了一个是非分明的道德问题,结果使法律问题道德化,法律的运作成为隶属道德的活动。

道德标准和法律标准在评判是非时存在着明显的差异,用道德标准评判是非,有时会出现与用法律标准不同的结果,甚至可能截然相反,如果舆论已经对司法造成了强大的压力,愤怒的情绪淹没了理性的思考,道德的判断代替了法律的分析,惩罚的愿望压倒了正当程序的要求。那么,法官的判断显然已经受到“民意”的左右而不再是依法裁判。此时,法官更注重的是审判形式问题而不再是案件的实质问题,一旦法官为社会舆论左右,也就导致了某些案件的不公正裁判。同时也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我们还有的新闻记者片面地认为新闻舆论监督就是批评报道。因此,两眼紧盯着法院,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只要程序确有差池,就大做批评文章,有的甚至无中生有,捕风捉影,这或多或少降低了公众对法院的公信度。应当说,批评报道揭露问题,是舆论监督的有力武器和重要组成部分,但绝不应该是新闻舆论监督的唯一形式。批评报道是新闻舆论监督的手段之一,但不是目的,解决问题、改进和促进审判工作,才是目的。我们所面临的社会问题的复杂性,决定了新闻舆论监督的方法和形式的多样性,只有合理运用不同的报道方式,才能取得监督实效。

3、新闻舆论监督的权力化。我国新闻媒体以“机关报”为主流,很多新闻媒体是一级政府的“喉舌”,具有半官方性质,往往代表着或影响着某种较高权威的不容忽视的意

见,使得我国新闻舆论监督具有西方国家所不可想象的影响力。因此,新闻媒体的作用有时容易被扭曲,使舆论的监督变成一种权力干预,一种破坏司法独立的力量。从我国目前情况看,新闻媒体对人民法院的监督主要不是通过舆论压力来实现的,而是由引起上级领导的关注并进而批示、指示有关法院“严肃查处”、“及时处理”等等来完成的,法院只能严格照办,破坏了司法独立,影响了司法公正。我们有的媒体把接受新闻舆论监督与无条件接受新闻记者采访划等号。其实,新闻记者把自己当作舆论监督的化身是一种危险的自我意识膨胀。舆论监督源于公民权利,而不是赋予媒体更不是赋予新闻记者的权利,其依据是宪法,使用的是公众权利,表达的是公众立场。新闻记者本身的采访应有严格的程序限制,而这种非理性的自我意识膨胀极易使一些新闻记者的评论失去客观,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出现新闻记者利用媒体泄私愤的现象发生。

4、新闻舆论监督的不当化。审判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证,审判独立受到冲击,司法公正将难以实现。新闻媒体的不当监督,主要是通过判决之前对案件进行不适当地煊染和煽情造成社会舆论影响,使法院面临来自社会公众及各方的压力而不能自主公正判案。其实,新闻记者按其职业特点采访而得到新闻事事实与法官的证据为依托据以裁判的法律事实之间往往并不相符,两者着眼点和偏重点不同,新闻事实偏重于引起受众兴趣的情节,法律事实执着于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关键和当事人争执焦点的查明及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和联系,媒体和法院这种迥异的特点,使得公众基于媒体报道的案情对案件结果的推断与法院的判决结果之间会有一定的差距,常常是公众从因媒体报道而引发的情感出发认为应重判的案件,而法院裁判结果不如其愿,这时的公众便会认为法院重罪轻判,偏袒罪犯,进而对法院审判的公正性产生这样那样的怀疑。因而在法官办案中,对新闻媒体关注较多的案件容易产生更大的心理压力。目前,我们法官的独立审判和抗干扰能力是比较弱 的,如果在媒体的炒作之下先入为主,主观臆断,司法的天平会在不知不觉中倾斜。我们还有的新闻记者由于不了解审判活动规律,缺乏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只是旁听了庭审或看了判决书,未就相关问题向法官调查了解情况,未全面查阅相关规定,便对法院的判决书或法官在庭上的言行说长道短,品头论足。还有的新闻记者处处以“无冕之王”自居,毫无谦敬矜持之态,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记者在后面追,法官在前面躲;记者咄咄逼人的提问,法官无可奈何的回答。在法官心中有审判秘密和纪律,在记者眼里一切都应该公开,而两者的矛盾又成为记者笔下的题材,法官中立公正的形象大大受损。此外,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的报道,也造成不小的负面影响。

5、新闻舆论监督的无序化。我国的新闻立法早在八十年代就开始酝酿。党的十三大提出“重大事项让人民知道,重大事情让人民讨论”,并明确使用了“舆论监督”的提法,党的十六大提出“重视传播媒体的舆论监督,逐步完善监督机制”和“在机制上保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要求。但由于种种原因,新闻监督法一直没有出台,新闻监督基本上无法可循,一些媒体可以按自己的想法行事,任何人没有法律依据指责其违法,从而加剧了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活动的负面效应。媒体由于注重新闻的轰动效应,热衷于揭露和曝光,破坏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导致司法机关信誉降低。当前,社会上流传“有冤屈找法院不如找媒体”的说法,老百姓有了纠纷和冤屈不是通过正当司法途径解决,而是通过记者、媒体的“曝光”,以致于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被老百姓视为“青天”。上访告状的排成长队,这一方面与个别法院和法官徇私舞弊、违法办案有关;另一方面与新闻媒体的监督方式不当分不开,导致了当前法院大量生效判决、裁定得不到执行,同时公民有了利益冲突和纠纷不去寻求司法途径解决,对司法机关没有信心。因此,新闻媒体对审判活动进行报道和监督时,一定要顾及到被报道和监督对象的本质特点,不顾及这些,就会妨

碍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损害人民法院的威信。澳大利亚首席大法官杰勒德·布伦德说得好:“摧毁公众对法院的信任,也就摧毁了法治的基础。”

四、改进和完善新闻舆论监督审判活动的对策思考

随着社会发展、人民法院的地位日益突出,公众对审判工作的关注越来越多,各种新闻媒体也越来越积极地对审判活动予以报道和评论,如何改进和完善新闻舆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使新闻舆论监督对审判工作的正面影响得以扩展,负面影响尽量减少,使新闻舆论在实现其价值和利益的同时无碍司法公正,通过新闻舆论监督促进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地审判案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当前值得人民法院认真思考的问题,为此应做出不懈地努力。

1、落实公开审判制度,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司法审判活动相对封闭,公开审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不能落到实处,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新闻媒体对审判工作进行舆论监督,这也是造成新闻媒体对审判活动报道不实的原因之一。审判公开是遏制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也为新闻媒体监督审判活动提供了有利条件。我们应该认真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审判活动的实际情况,给公民以知情权。人民法院有责任本着新闻自由的原则,承认和落实新闻自由,进一步增强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为新闻舆论监督创造条件,减少媒体失实的报道。公开审判不允许法官远离媒体的关注,法官要严格按程序规则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审判案件,而不考虑法律程序之外的信息,包括新闻媒体的信息。法官应该善于面对媒体,搞好每一起公开审理的案件,以公正的审判表明自己的观点。而在庭审之外,则应谨言慎行,不向社会及媒体发表对未决案件的不当言论。同时,人民法院应进一步推进庭审公开,严格做到除依法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12

一律公开审理,当庭举证,当庭质证认证,当庭宣判,完善旁听制度,为公民自由旁听提供便利。要建立裁判文书公开查询制度,法院应依法公开有关案卷和裁判文书,以供新闻媒体采访人员自由查阅。要建立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布会制度。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诉讼的不同阶段,确定可以公开或应予公开的内容,定期适时地发布审判活动的信息,使公众和新闻媒体及时地了解事件的真相或诉讼的进展,以便新闻媒体正确报道,满足公众知情权。

2、强化法院内部管理,注重密切联系沟通。媒体对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是对法院及法官执行国家法律的监督,是通过宣传报道,公开审判活动宣传法制,让公众了解审判活动的过程和法律效果,增加公众对法院的信任。活跃而健康的监督决非审判独立的障碍,而是司法公正的保障力量。人民法院要对媒体的宣传报道持欢迎的态度,自觉接受、正确对待新闻舆论监督,在不影响和干扰案件审判的情况下,为媒体的宣传报道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目前,法院都设立了自己的宣传机构,并配备了相关的新闻宣传干部,专门接待媒体对案件审判的采访报道,便于与相关审判业务部门的法官协调联络,为媒体监督提供方便。法院宣传部门的同志既熟悉审判工作,又了解媒体的特点和规律,能较好地把握新闻媒体与审判工作之间的尺度,在二者之间建起联系协作的桥梁,即使媒体得其所需,又不致于给法院审判工作造成负面影响。还能在法官不愿出面,不便接受采访时介绍案件情况,起到代言人的作用。法院宣传部门作为新闻发言人还可以定期不定期地向媒体公布重大案件的审判信息,使法院接受新闻舆论监督趋于规范化。当前,新闻媒体对法院案件审判的报道不是多了而是还很不够。法官也应多了解新闻媒体的作用和特点,理解新闻记者的工作方式,为记者的采访报道提供机会和必要条件。对于公开审判的有较大影响的案件,还可尝试在各级各类网络、报刊、电视电台上发布开庭公告,公布开庭信息,以便新闻记

者及时获悉旁听报道。允许新闻媒体报道的程度和范围,应视情况而定,经法庭许可,旁听公开庭审的记者可在旁听席上做记录和进行不干扰庭审的录音,或在指定区域和时间内进行摄影摄像,以便其能够掌握更加完整全面的事实,并做出更加客观真实详细的报道。除非特别许可,各类记者均不得进入审判区,并不得在法庭内随意走动,对于影响较大记者众多的案件,应统筹安排,合理兼顾,既不能借口法庭小或保持庭审秩序而将记者一律或大多拒之门外,也不能放任不管让若干名记者一哄而上,在法庭内前后穿梭,影响法庭审判的严肃性。

3、规范媒体自身行为,有效发挥监督作用。新闻媒体对审判活动的监督,要遵循“新闻宣传工作要弘扬时代主旋律,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的原则,严格以现代司法理念的标准,对审判工作和法官存在的弊端和不足,提出批评和建议,以维护社会正义,促进司法公正,而不能动辄以“司法腐败”之名,“亮丑”、“揭短”,应努力克服媒体对法院的刻意贬损,对当前我国社会正着力培育法治意识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因此,就现阶段来讲,新闻舆论监督应当把握大局,配合党和国家的现行法律政策,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只有这样,新闻舆论监督才能真正发挥作用。正如肖扬院长指出的“构筑起对法律的忠诚与信仰是依法治国的需要。舆论宣传和监督,多作能增强这种忠诚与信仰的宣传,绝对不可以摧毁这种忠诚与信仰。对于司法工作的报道,要特别注意维护司法的权威,维护法律的权威,追求客观、准确、公正。”向公众报道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不仅是传媒的权利更是一种责任。因此,作为新闻记者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提高自身素质,要了解审判规律,熟悉基本的法律知识,尤其要把握现代司法的基本原则和审判工作特点,尊重审判独立,遵守法庭秩序,用自己良好的素养赢得法官的尊重和信任。要强化责任心,报道案件审判时认真负责,严谨审慎、客观公正,不带煽动性和倾向性,不误导

公众。同时,由于法院所审判的案件关系到当事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基本权益,事关重大,而且还夹杂着各种利害冲突,是非混杂,曲直难辩,媒体在报道案件审判时务必要谨慎,做到客观公正。尤其是在判决之前报道时,不能仅听一方的陈述、投诉,就先入为主,轻下断语,还要听另一方如何应辩,并对矛盾关键之处通过调查了解相关人及证据材料搞准核实。媒体在播发稿件时虽不能对每个细节都去重新核查,但按照新闻报道的一般原则和规律,基本的事实、常识性的判断及行文措词用语要严格把关,否则难免会遭遇被诉侵权的麻烦。媒体报道要把握案件审判宣传的时机和尺度,把握案件报道的事实性和准确性,选好宣传的立足点,找准报道角度,把握好宣传报道与法院案件审判的平衡点,要从实际出发,用事实说话,不能随意想象发挥,不能妄加评论,不能为求报道效果随意取舍,合意的报道,不合意的不予报道,这也是新闻客观公正性的基本要求。

4、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法官整体素质。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不断推进,法律调整的领域和层面不断拓展和深化,公民和法人等社会组织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社会矛盾越来越多地以案件纠纷的形式表现出来,人民群众和整个社会对公正高效司法的要求越来越高。当前人民法院所面临的基本矛盾,就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功能相对滞后的矛盾。解决这个基本矛盾,不能靠削弱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也不能寄希望于依靠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唯一的办法就是强化司法功能,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坚持以改革为动力,以改革谋发展,一切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入手,从制约司法公正与效率最关键的环节入手,从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坚定不移地把司法体制改革推向前进。要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完善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权威;改革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规范执行行为,优化执行环境,进一步解决“执行难”;深化审判组织与审判机构改革,建立符合依法独立审判原则的法院内部组织、审

判管理和司法政务管理机制;改革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加强法官职业保障,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加强内部规范接受外部监督的制度,保持法官队伍的廉洁。不断推进人民法院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提高法官的宪法地位,落实法院经费保障,减少审判体制行政化,司法权地方化,降低新闻舆论通过政治或行政手段对审判活动的强制性干预程度。要强化法院队伍建设,肖扬同志指出“无知者不能当法官,无能者不能当法官,无德者同样不能当法官”。法官不仅要精通法律,而且要成为社会主义道德的楷模。人民司法工作的历史证明,人民法院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不仅要靠公正高效的司法活动取信于民,还要靠一大批淡泊名利,不慕浮华,执法如山,无私奉献的模范法官形象影响群众,感召群众。要加强法官个人的自身修养,提高法官的整体综合素质,包括思想道德、科技文化、专业知识技能、身体心理素质等,增强法官的地位意识和抗干扰能力,使法官时刻注意遵守职业道德,崇尚司法诚信,确保司法廉洁,弘扬司法文化,创造有利于公正司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5、制定完善新闻立法,设立媒体监督规则。媒体负有传达公众心声,进行社会监督的使命,有义务客观公正地报道公众所关注的热点,有权利发表自己的看法。但媒体必须对自己的地位、职权有正确的界定:新闻监督权是人民群众间接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一种权利;新闻监督权是一种权利,而非权力;新闻监督权应在法定范围内正确行使。“是法庭而不是记者在审判案件”,媒体要避免充当干预司法的“执法者”的不正当角色。所以,当前要加紧防治舆论监督在职能上的扩张,强调行业自律和职能界限的不可逾越性,以使新闻舆论监督尽快纳入法治轨道,使之真正成为制度化和法律化的民间监督机制。,“媒体在司法活动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可以监督每一次审判是否公正、公开、光明正大。但媒体也有挣脱缰绳的一天,法律应该对其错误行为给予处罚”。建议尽早出

台《新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新闻媒体的活动,合理确定新闻舆论自由的边界。我国媒体目前所具有的半官方性质及政治上过高地位已成为其行使监督司法职能中的桎梏,也是这一过程中出现种种不正常现象的根源所在。因此,需要通过立法淡化媒体的官方色彩,使官方控制的主流媒体不仅是“党和政府的喉舌”,也成为“群众的喉舌”。这一淡化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要用法律明确界定媒体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使之成为合格的权利主体而不是一种变相的权力主体,切断其逾越职权,干预司法的根基。新闻监督法是制止和消除新闻侵权行为的一道防线,应建立一套制裁新闻侵权行为的有效机制,既要明确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又要对新闻侵权的种类和救济方式做明确的规定,以跳出固有的媒体监督司法的套路,构建媒体与法院关系的合理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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