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安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草稿)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建设项目环境监理pdf”。
厦门市环保局同安分局
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各科、市环境监察支队同安大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第一分站:
为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建设期间环境管理,保证各项环保措施得以实施,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以及《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同安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报告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试生产审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定义及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其批复文件、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项目实施专业化的环境工程监理和技术服务,协助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全面核实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与环评的相符性任务;依据环评文件及其批复文件,督查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项环保措施和设施的落实情况;组织建设期环保宣传和培训,指导施工单位落实好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确保环保“三同时”的有效执行,以驻场、旁站或巡查等方式实行监理;发挥环境监理单位在环保技术及环境管理方面的业务优势,搭建环保信息交流平台,建立环保沟通、协调、会商机制;协助建设单位配合好环保部门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环保试生产审查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适用范围
1.环境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包括涉及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
2.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包括电镀、化工、热电、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造纸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3.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如:水利水电、采矿、公路等建设项目;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中,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项目。
5.需要开展环境监理的其他项目。
三、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
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从事环境保护工程监理业务的企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环境工程、环境监测、环境管理、生态、土建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有环境监理培训合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注册环保工程师、工程监理工程师;(3)配备与环境监理工作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及车辆,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
(4)具备省、市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的准入条件。对环境监理机构及有关人员以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环境监理机构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环境监理单位,予以通报。
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1.选择监理单位。应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委托或者招标选定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
2.签订环境监理合同。监理单位选择结束后,建设单位与环境监理单位签订环境监理合同。环境监理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内开展监理。
环境监理单位向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合同副本。
3.编制环境监理工作方案。环境监理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性质及建设单位对环境监理的要求,委派投标文件中约定的项目总监主持编写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并同步开展设计阶段环境监理工作。
4.施工期环境监理。在环境监理方案的指导下,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并编制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是申请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营)的必备材料。
5. 试生产(运营)阶段环境监理。需试生产(运营)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本《方案》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指南(试行)》,规范开展试生产(运营)阶段环境监理工作,并编制环境监理总报告。对于不需要试生产(运营)的建设项目,可以施工期环境监理结束后直接编制环境监理总报告。
环境监理总报告是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必备材料。环境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移交全部环境监理档案资料。
五、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指南(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监理工作应关注以下方面:
1.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或选线、平面布置、工艺及环保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更;
2.主要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
3.环境风险防范与事故应急设施与措施的落实,如事故池等; 4.与环保相关的重要隐蔽工程,如防腐防渗工程、管线工程等; 5.项目建成后难以或不可补救的环保措施和设施,如过鱼通道等; 6.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不可逆转的环境影响的防范措施和要求,如施工作业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措施等;
7.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生态保护、恢复和补偿措施落实情况; 8.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与公众环境权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的环保措施和要求,如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等;
9.“以新带老”、落实淘汰落后产能等环保措施和要求。
六、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通报和报告制度
在实施建设项目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问题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负责审批该项目环评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更,未履行报批手续的;
2.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污染扰民情况的;
3.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生态破坏,或未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实施生态恢复的;
4.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实施有效保护的;
5.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能力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建设的;
6.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
七、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费用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收费参照国家发改委《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执行,具体收费由建设单位与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协商确定。
八、法律责任
环境监理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环境监理机构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环境监理机构不得违反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和人员应按照本方案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指南(试行)》开展环境监理工作,不得转包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业务,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业务,不得弄虚作假等。如有上述不正当行为,将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等;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由于环境监理机构工作失误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九、国家、省、市政府如有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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