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信学院学生个人达标综合考评细则(推荐)_学生个人量化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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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信学院学生个人达标综合考评细则

(2007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建立健全具有竞争力和激励效应的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机制,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德、智、体等全面发展,实现对人才培养质量的定量化、科学化评价和学生工作规范化管理,结合《广西师范大学学生个人达标综合考评暂行条例》,特制定本考评细则。

第二条对学生个人达标综合考评包括操行、课程学习、体育艺术、职业技能等四个方面的内容,其量化考评结果作为学生评优、评奖、毕业生择优推荐就业的依据。

第三条学生个人达标综合考评贯彻公开性、客观性、准确性原则,在平等的条件下,充分发挥民主,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力求全面、真实、公正地反映学生个人的行为表现。

第二章学生个人达标综合考评

第五条学生个人达标综合考评根据操行、课程学习、体育艺术、职业技能等四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按15%、60%、10%、15%的比例进行折算,即:学生个人达标综合考评总分=(操行综合分×15%)+(课程学习综合分×60%)+(体艺综合分×10%)+(职业技能综合分×15%)。

第一节操行综合分

第六条学生个人做到如下要求,给基本分50分: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各项政治活动,认真学好公共马列课(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毛泽东思想概论、邓小平理论)和思想品德课(思想品德修养、法学基础、世界政治经济与国际关系、形势与政策)。

(二)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文明礼貌,严于律己,尊敬师长,乐于助人,爱护公共财物;

(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自觉遵守宪法、法律,严格遵守校纪校规,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敢于同各种不良行为作斗争;

(四)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校内外社会实践、社区服务锻炼和大学生志愿者活动,按时参加劳动课。

第七条以下情况,在50分基线上加分:

1.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参加者每次加3分;主要组织者每次加8分,组织超过1次者每次另加3分;获一等奖每次加8分,获二等奖每次加7分,获三等奖每次加6分,优秀奖或鼓励奖每次加5分;

学院、年级组织的集体活动,参加者每次加2分;主要组织者每次加5分,组织超过1次者每次另加2分;获一等奖每次加6分,获二等奖每次加5分,获三等奖每次加4分,优秀奖或鼓励奖每次加3分;

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参加者每次加1分;主要组织者每次加3分,组织超过1次

1者每次另加1分;获一等奖每次加5分,获二等奖每次加4分,获三等奖每次加3分,优秀奖或鼓励奖每次加2分。

2.参加思想政治教育、政治理论学习等竞赛活动者加3分,获院级一等奖者加6分,二、三等获奖者加5分,优秀奖加4分;校级一等奖(第一名)加10分,二等奖(二、三名)加9分,三等奖(四至六名)加8分;区级一等奖(第一名)加15分,二等奖(二、三名)加13分,三等奖(四至六名)加12分。『桂林市级等同于校级』。

3.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如认真执勤、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校、院运动会先进个人等)受院通报表彰者加4分:受学校通报表彰者加6分;受自治区表彰者加12分;受全国表彰者加16分。

4.在宿舍“文明寝室”创建活动中,被评为“五星级宿舍”的加7分,四星级加5分,三星级加3分。

5.被评为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干加15分,校级三好学生加10分,单项奖学金加6分;校级优秀学干、团干、团员等先进个人加8分,院级加6分;各类协会的先进个人、先进会员或其他类别的先进个人 :校级加5分,院级加3分。『类别不同可累加,同类别以最高分项计,如三好学生和优秀学干属不同类别,区三好学生和校三好学生属同类别。』

6.在一学期内,担任学生公寓自管小组职务、院级学生社团正副会(团)长者加3分,工作认真负责者视其履职态度、效绩加分,满分为5分;个人被评为先进个人的加5分;担任班委、团支部、宿舍楼长、校院共青团、学生会干部,校级学生社团以及校教学管理委员会、宿舍管理委员会、伙食管理委员会、图书管理委员会、环境管理委员会、红十字会、大学生志愿者协会等正副会长者加4分,工作认真负责者视其履职态度、效绩加分,满分为6分。一学年担任者以2倍分值算。『担任多种职务的不累加,以最高分项计。』

7.思想上进。递交入党申请书者加3分;参加党校学习获结业加3分;交入党申请书并参加党校学习获结业加5分;加入中国共产党加8分。

8.一学期全勤者加5分;一学年全勤者加10分。

(上述各项总分为50分,超过者以50分计。)

第八条以下情况,在50分基线上扣分:

1.凡不参加学校、学院、年级、班级集体活动(含团日活动、周日年级会议)者,每次扣2分;被评为“不合格寝室”的,每位寝室成员扣5分;每旷课(含劳动课)一节扣2分,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

2.受院通报批评者每次酌情扣10~15分,受全校通报批评者每次扣20分。

3.在一学年内受警告处分者,扣25分。

4.在一学年内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30分。

5.在一学年内受记过处分者,扣40分。

6.在一学年内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扣50分。

7.受党、团纪律处分者参照2—6项的处分等级扣分。

8.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的,视其情节酌情扣10~30分。是团干学干违纪的,在原扣分基础上加扣5分。

(上述各项可重复扣分,直到扣为零分为止。)

第九条操行综合分计算方法为:操行综合分=(操行基础分-应扣分)+应加分。

第十条操行综合分在个人达标综合考评分中的折算公式为:操行综合分×15%。

第二节课程学习综合分

第十一条课程学习综合分是指本学年所有修读课程的考核成绩平均分。课程学习综合分计算方法为:∑(某门课程考核成绩×该课程学分)÷∑课程学分数=总平均分。此总平均分即为该生的课程学习综合分。

第十二条学习成绩以百分制计。凡按五级计分制的应换算为百分制。换算标准为:优秀计95分,良好计85分,中等计75分,及格计65分,不及格计50分,补考60分以上均按60分计,低于60分按50分计。

第十三条课程综合分在个人达标综合考评的折算公式为:课程学习综合分×60%。

第三节体艺综合分

第十四条两学期体育考核成绩的平均分乘以60%,为该生的体育基础分。

第十五条凡属下列情况者,在基础分上予以加分:

1.学校组织的文体活动,每参加一次加5分,获校级个人一等奖加10分,个人二等奖加9分,个人三等奖加8分,校级集体项目一等奖主力队员(非主力队员视为参加者)加10分,校级集体项目二等奖加9分,校级集体项目三等奖加8分。

学院、年级组织的文体活动,每参加一次加4分,获院、年级个人一等奖加8分,个人二等奖加7分,个人三等奖加6分,院、年级集体项目一等奖主力队员(非主力队员视为参加者)加8分,集体项目二等奖加7分,集体项目三等奖加6分。

班级组织的文体活动,每参加一次加3分,获班级个人一等奖加6分,个人二等奖加5分,个人三等奖加4分,班级集体项目一等奖主力队员(非主力队员视为参加者)加6分,集体项目二等奖加5分,集体项目三等奖加4分。

[第一名视为一等奖,第二、三名视为二等;四、五、六、七、八名视为三等奖。不同类别的比赛可累加,同类别以最高分项计]

2.参加省级或省级以上各类体育比赛者加15分,获单项或集体项目省级前三名者加20分,获四至六名者加15分;获国家级前三名者加25分,获四至六名者加20分。[

一、二等奖视为前三名,三等视为四、五、六名]

3.在各类体育比赛中,破校记录者加15分,破自治区高校记录者加25分,破全国高校记录者加30分。

4.一学年早锻炼全勤者加10分。

5.参加省级或省级以上文艺汇演或比赛者加15分:获省级前三名者加20分,获四至六名者加15分:获全国比赛前三名者加25分,获四至六名者加20分。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给予扣分:

1.早锻炼缺席者,每缺席一次扣1分,迟到一次扣0.5分,直到扣完10分为止。

2.学校、院组织参加体艺活动等,迟到扣1分/次,缺勤扣 2分/次。

第十七条体艺综合分计算方法为:体艺综合分:(体育基础分-应扣分)+应加分。

第十八条体艺综合分在个人达标综合考评中的折算公式为:体艺综合分×10%。

第四节职业技能综合分

第十九条职业技能从素质教育各项技能培训、外语能力、“三字一话”能力、计算机能力、社会工作能力及科研(技)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总分为100分,占个人达标综合考评的15%。

第二十条外语能力

通过CET4考试者给10分;通过CET6考试者给15分。

第二十一条科研(技)能力

1.代表学校参加校级以上各种科技竞赛者加15分,获国家级一等奖加50分,二等奖加40分,三等奖加30分;获省一等奖加30分,二等奖加25分,三等奖加20分;获市级一等奖加25分,市级二等奖加20分,市级三、四等奖加15分。

级前三等奖者给15分:获国家级前三等奖者给20分,2.参编著作或在正式刊物上发表科研论文者给20分,出版专著者给20~50分。

3.参加校“创新杯”等科技学术活动提交作品者加10分,获校级一等奖加20分,二等奖加16分,三等奖加13分,鼓励奖加10分;获院级一等奖加15分,二等奖加13分,三等奖加11分,鼓励奖加9分。[同一题目以最高分计]

4.参加科研训练或科技活动者每次加5分,科技成果获院级一等奖加15分,二等奖加13分,三等奖加11分,鼓励奖加9分;受校级奖励者,一等奖加20分,二等奖加16分,三等奖加13分,鼓励奖加10分;受省级以上表彰或者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效果明显者给20分。[市级可视为校级]

第二十二条社会工作能力

1.社会实践能力:凡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并提交社会调查报告者加3分。调查报告获院级一等奖加6分,二等奖加5分、三等奖加4分;或校级一等奖加10分,二等奖加8分分,三等奖加6分;获省级表彰者加15分:获国家级表彰者加20分。

2.宣传能力:板报、手抄报、广播组稿等比赛获院级一等奖加6分,二、三等奖加5分,优胜奖加4分;或校级一等奖7分,二等奖6分,三等奖或鼓励奖加5分。积极宣传我校、院教学、科研、改革动态、校园文化生活和精神文明建设,所撰写的通讯、报道、报告文学等作品在校级报刊上发表加4分,省级正式报刊上发表者加6分,影响较大或发表多者加10分。

3.演讲能力:凡参加各种演讲比赛者,每次加3分;获院级一等奖加6分,二、三等奖加5分,优胜奖加4分;获校级一等奖10分,二等奖8分,三等奖或鼓励奖加6分。获自治区级比赛前三名者给15分。[第一名视为一等,第二、三名视为二等;四、五、六名视为三等奖]

4.知识竞赛能力:凡参加各种专业学科知识竞赛者,每次加3分;获院级一等奖加6分,二、三等奖加5分,优胜奖加4分;获校级一等奖10分,二等奖8分,三等奖或鼓励奖加6分。获自治区竞赛前三名者给15分。[第一名视为一等;第二、三名视为二等;四、五、六名视为三等奖]

5.获其他类别的技能证书加5分。

第二十三条“三字一话”能力

1.通过普通话二级乙等考试者给5分,通过二级甲等考试者给10分,通过一级乙等考试或获得普通话测评员资格者给15分。若同时通过两项以上者,以最高分计,每学年个人达标考评均可加分。

2.参加校、院书法比赛(包括钢笔字、粉笔字、毛笔字),每次加3分;获院级一等奖加6分,二、三等奖加5分,优胜奖加4分;获校级一等奖10分,二等奖8分,三等奖或鼓励奖加6分;获自治区级比赛奖励者给15分。[第二、三名视为二等;四、五、六名视为三等奖] [市级视为校级]

第二十四条计算机应用能力

1.计算机课程平均分在60~69分者加3分;70~79分者4分,80分以上加8分。

2.通过国家计算机三级考试者给10分,国家四级15分,获得其它有关计算机专业的国家级认证加20分。

3.计算机应用能力:参照科研能力加分。

第二十五条外语、科研(技)、社会工作、“三字一话”、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能力可重复计分,直到加满100分为止。

第二十六条职业技能综合分的计算方法为:职业技能综合分=外语能力分+科研(技)能力分+社会工作能力分+“三字一话”能力分+计算机运用能力分。

第二十七条职业技能综合分在个人达标综合考评中的折算公式为:职业技能综合分×15%。

第五节学生个人达标综合考评奖励规定

第二十八条为鼓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以学生个人达标考评成绩作为评定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单项奖学金和毕业生择优推荐就业时最主要的依据。

第六节学生个人达标综合考评处罚规定

第二十九条凡本学年度违反校纪校规并受警告以上处分、一科(含一科)以上补考者,取消参加任何评优评奖资格。

第三十条凡操行综合分低于70分者,不得参加本学年各种单项奖的评比。

第三十一条凡操行综合分不及格(低于60分),或操行、课程学习、体艺、职业技能考评分低于60分者,即视为未达标学生,并填写“未达标学生登记卡”记入个人档案,扣发一学年师范专业助学金和生活补贴。

第七节学生个人达标综合考评办法

第三十二条学生个人达标综合考评以一学年为期,安排在每学年9月中旬至10月上旬进行。

第三十三条各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为本院(系)学生个人达标综合考评的组织者,所带班(级)的政治辅导员为此项工作的实施者。

第三十四条所带班(级)的政治辅导员应组建以班干、团干为骨干力量的考评记录小组,并建立学生考评档案,加强平时的详实记录。考评时由政治辅导员、班委会、团支部以及学生代表共同对学生考评档案认真核实;审核无误后报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评出每个学生的个人达标综合考试成绩,进行为期一周的张榜公布,以便查缺补漏。

第三十五条学生个人达标综合考评成绩及奖惩情况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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