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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有哪些?各项计划指标如何确定? 推荐回答:《土地管理法》第24条规定,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和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耕地和未利用地指标,按用地性质分为城镇村建设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主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剩余208字)阅读整篇文章什么是土地登记?土地登记应具备哪些条件?本期内容介绍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流程图
土地利用规划指标包含哪些
推荐回答:包括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
控制性指标:基本农田量、耕地保有量、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约束性指标比较多:包括建设用地规模、建设占用耕地、集约节约等等很多啦
什么是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推荐回答:国土局关于建设用地是有范围控制的,建设用地的范围简称图斑,所以图斑范围内的土地才可以当做建设用地开发;图斑外的土地是耕地、林地之类,是不可以开发的,而在耕地范围满足要求,城区和乡镇需要发展所新增加的建设用地范围,就是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有哪些类型 推荐回答: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的有关规定: 第7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成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9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五)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第13条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批准:(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三)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四)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第20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要求,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使用方式,并组织实施。(2)《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l号)的有关要求: ①《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规定的需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中,国务院、省级人民批准的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务院、省级人民直接行文批复的建设项目,或国务院、省级人民有关部门行文批复,但在批复文件中注明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批准的建设项目。②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在省级人民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涉及征用基本农田,或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超过35公顷,或征用一般耕地和非耕地总面积超过70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③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按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新调整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认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应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被占用基本农田属农村集体土地需要征用的,报国务院批准。④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提供建设用地。对国务院(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虽未纳入规划,但已经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具体要求及时调整规划。对在规划文本中已作安排。但由于选址未定,没有落实在规划图上,或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上已作安排,但用地位置需作调整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可以按规定对规划作局部调整。⑤城市人民申请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地块选址不得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因特殊原因,小部分建设用地确需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经批准可以按规定对规划作局部调整。⑨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部分在圈内,部分在圈外)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可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要求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⑩建设用地项目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需填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一并报批。(3)《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0]144号)的有关要求: 切实做好农用地转用的规划审查工作。在建设用地项目报批过程中,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审查,并由负责规划的职能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计划负责。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及时做好规划和用地审查的各项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批准用地;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的,要按照法律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和省级人民对项目的批准文件,及时调整规划,并将规划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的有关报批资料一并报批;对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的,不得批准用地,确需建设的项目,需先修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申报的分批次农用地转用,不得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因特殊原因,小部分用地确需超出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的,在编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方案的同时,可以对规划作局部调整,落实到规划图上,并将规划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的有关报批资料一并上报,在审查项目的同时由负责规划的职能部门对规划局部调整进行审查确认,全部或大部分超出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的,须按法律规定修改规划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4)《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的有关要求: ①坚持土地管理严而又严的原则。加强和规范各级土地利用规划管理。这是妥善处理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的重要前提。当前,要抓紧完成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进一步加快审批工作进度,特别要做好县、乡两级规划的完善工作,把规划落到实处。要强化规划意识,建设用地开发要严格按照规划选址,建设项目用地要加强预审,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规划实施的跟踪和监督,确保各级规划的全面实施。②实行建设用地指标置换政策,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建设用地的相对集中。农民居住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工业向工业园区集中,是正确处理耕地保护和经济发展关系,解决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的有效途径。为鼓励挖掘农村建设用地潜力,对将原有农村宅基地或村、乡(镇)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成耕地的,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复核认定后,可以向国家申请增加建设占用耕地指标。通过置换取得的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的安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门用于乡(镇)基础设施、中心村和小城镇建设以及乡(镇)工业小区建设。③积极推行农用地整理指标折抵政策,鼓励开展农用地土地整理。为鼓励开展农村集体农用地整理,对各地自筹资金进行农用地整理净增农用地中的耕地面积。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复核认定后,可以向国家按照60%的比例申请增加建设占用耕地指标。通过折抵取得的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的安排也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④有条件地实行建设用地指标周转,推进国家和省级试点小城镇建设。发展小城镇是推进城镇化的主要途径。为妥善解决小城镇建新拆旧过程中的建设用地指标问题,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小城镇建设试点推进情况、试点小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台账管理,年度检查,到期归还”的原则,对国家和省级试点小城镇,单列编报下达一定数量的建设占用耕地周转指标。小城镇建设建新拆旧完成后,经复核认定的复垦成耕地的面积必须大于建设占用耕地的面积。…… ⑥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建设用地审批工作效率。对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部在用地报批阶段主要审查是否符合规划、计划,耕地占补平衡资金和责任是否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存在搭车占地等问题。⑦为加快用地报批阶段的工作进度,要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竣工验收阶段的工作。单独选址项目,要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阶段完成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规划与计划,补充耕地资金是否落实,以及是否压占矿产和地质灾害评估等问题的审查,用地正式报批时,对上述问题只附结论性意见,不再重复审查。(5)《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2001]43号)的有关要求: ①依照有关规定受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充耕地资金是否落实、是否按规定办理压占矿产和地质灾害评估有关手续等问题预审后,提出肯定性意见的,用地正式报批时,附上预审通过意见,部不再对已预审内容进行重复审查。预审通过但对上述问题提出完善性意见或预审后情况发生变化的,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作局部调整、补充耕地资金需进一步落实、需补充完善压占矿产和地质灾害评估有关手续、项目初步设计发生变更等。省级以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落实预审意见,在建设用地正式报批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迁建用地,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按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用地报批,由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人民批准农用地转用,可不随同坝区、水库淹没区及专项设施迁建用地报批。③城市道路、管线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小部分建设用地确需超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规划可作局部调整,规划局部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同时报批,道路、管线工程等单独选址项目,确需进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简称圈内),圈内部分的用地可以随同该工程的圈外用地一同按单独选址项目要求报批。
土地指标种类什么意思
推荐回答:土地指标种类是指国家为保护耕地,对建设用地采取的控制手段。即:每年度各地方建设用地面积设置最高限度,不得突破。
土地指标种类也就是上级下达给本级的用地和耕地保有量指标,其中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建设用地总规模、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和耕地规模等。
规划建设用地技术指标是什么
推荐回答:技术经济指标是从量的方面衡量和评价规划质量和综合效益的重要依据,有现状和规划之分。
目前居住区的技术经济指标一般由两部分组成:土地平衡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但各地现行的技术经济指标的表格不统一,项目有多有少,有的基本数据不全,有的计算依据没有注明。环境质量方面的指标不多。因此,本规范要规定统一的列表格式、内容、必要的指标和计算中采用的标准。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有必要指标和选用指标之分。即反映基本数据和习惯上要直接引用的数据为必要指标;习惯上较少采用的数据或根据规划需要有可能出现的内容列为可选用指标。
居住区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也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四项,它们之间存有一定的比例关系,主要反映土地使用的合理性与经济性,它们之间的比例关系及每人平均用地水平是必要的基本指标。在规划范围内还包括一些与居住区没有直接配套关系的其他用地,如外围道路或保留的企事业单位、不能建设的用地、城市级公建用地、城市干道、自然村等,这些都不能参与用地平衡,否则无可比性。但“其他用地” 在居住区规划中也必定存在(外围道路),因此它也是一个基本指标,居住区用地加“其他用地”即为居住区规划总用地。
反映居住区规模有用地、建筑与人口(户、套)三个方面内容,除用地外,人口(户、套)、住宅和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及其总量也是基本数据为必要指标。非配套的其他建筑面积是或有或无,因此,是一个可选用的指标。
平均层数与住宅建筑密度关系密切,是基本数据,属必要指标,高、中高层住宅比例也是住宅建设中的控制标准属必要指标;毛密度由于反映居住区用地中的总指标,反映了在总体上相对的经济合理性,所以它对开发的经济效益,征地的数量等具有很重要的控制作用。住宅建筑套密度是一个日渐被人认识、重视的指标,在详细规划的实施阶段根据户型的比例、标准的要求等去选定住宅类型后,可以通过居住区用地、住宅用地等基本数据计算;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是与居住区的用地条件、建筑气候分区、日照要求、住宅层数等因素对住宅建设进行控制的指标,是一个实用性强、习惯上也是控制居住区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属必要指标;建筑面积毛密度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内住宅有公建的建筑面积之和,它可由居住区用地内的总建筑面积推算出来。由于公建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还没有进行单体设计而是按指标估算,因配建的公建与住宅建筑面积有一定的比例关系,即住宅是基数,住宅量一确定,配建公建量也相应确定,因而以往宅建筑面积的毛、净密度、建筑面积毛密度(也称容积率)为常用的基本指标。
环境质量主要反映在空地率和绿地率等指标上。与住宅环境最密切的是住宅周围的空地率,习惯上以住宅建筑净密度来反映,即以住宅用地为单位1.00,空地率=1-住宅建筑净密度。居住区的空地率习惯上以建筑毛密度反映,即居住区的空地率:1-建筑(毛)密度。住宅建筑净密度和建筑毛密度越低其对应的空地率就越高,为环境质量的提高提供了更多的用地条件。绿地率是反映居住区内可绿化的土地比率,它为搞好环境设计、提高环境质量创造了物质条件,为此都属必要指标。
居住区建筑密度,是居住区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是居住区重要的环境指标,属必要指标。
由于旧区改建规划范围内一般都有拆迁,因此“拆建比”在一定程度上可反映开发的经济效益,是旧区改建中的一个必要的指标,在新建居住区中不作为必要的指标。
为了可比及数值的一定精度,除户、套和人口数及其对应的密度数值外,其余数值均采用小数点后两位。
在居住区规划设计中,如采用的统计口径不准确(如把住宅正常间距内的小绿地计入公共绿地)或计算口径不统一,则不能如实地反映规划水平及其经济合理性,也难核实、审评和比较。为此,正文条文是对各类各项用地范围的划定、面积和相关指标的计算口径作出规定。要评价任何一个技术方案的经济效益和经济效率的好坏,要解决任何一个技术经济总是都离不开采用各种各样的技术经济指标。技术经济指标有很多种类和层次,形成了不同的技术经济指标体系。
(1)经济指标体系和技术指标体系。经济指标体系是反映技术方案经济状况的指标体系。经济指标有三种用途:一是用作技术方案经济评价指标,如超额利税、超额利润、资金利税率、资金利润率等;二是作为计算技术经济模型的确定性经济指标,如发电出力、单位千瓦投资、汇率、利率、税率等;三是作为影响技术经济效果的不确定性经济指标,如市场价格、销售量等。技术指标也有三种用途:一是用作技术评价指标;二是作为经济指标的计算依据;三是用作技术方案代表性参变数,如电力导线经济截面指标。
(2)货币指标体系和实物指标体系。货币指标体系的最大优点是能够把各种形式的实物指标通过价值(货币)的形式统一起来,给技术经济评价和计算带来极大的方便。缺点是包含通货膨胀因素,不真实反映实物指标。实物指标体系反映实物平衡状况,是货币指标计算的基础。
(3)综合指标体系和单项指标体系。综合指标体系能够反映技术方案综合技术经济状况;单项指标体系只能反映某个局部的技术经济状况。局部和综合是相对的,局部是综合的基础。比如,成本指标对超额利润指标来说是单项指标,但对原材料成本、能源成本、工资成本等等指标来说是综合指标。
(4)数量指标体系和质量指标体系。反 映技术经济各方面数量关系的是数量指标体系;反映内在和外在的本质、特征与功能的指标体系是质量指标体系。为了定量计算,不少质量指标要采用各种方式转化为数量指标。
(5)相对数量(单位数量)指标体系和绝对数量(总数量)指标体系。相对数量指标常常是一种系数、比例、百分比、比值和单位数值,如经济效果系数、折旧率、利率、税率、资金利税率、劳动生产率、资金利润率、单位投资、单位成本、单位价格、单位消耗等指标,容易反映技术方案之间的相对经济关系,也是绝对数量指标计算的基础。
(6)宏观指标体系和微观指标体系。反映宏观范围的技术经济指标形成宏观指标体系;反映微观范围的技术经济指标形成微观指标体系。
(7)动态指标体系和静态指标体系。考虑时间因素的技术经济指标体系是动态指标体系,它包括由18个时间系数组成的时间系数指标体系。不考虑时间因素为静态指标体系。
(8)技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这是由以上七类指标体系组成的,对技术方案进行经济评价所采用的一套科学的指标体系,宏观技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有四级54个指标组成,一级指标有超额利税等8个。微观技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有四级47个指标组成,一级指标有超额利润等4个。
规划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年度计划指标的关系是怎样的推荐回答:篇一: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相同之处:
1、都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依据的是《城乡规划法》
2、组织领导,都由各级人民负责组织
3、规划审批,都是分级审批
4、两规关系的法律规定,两规法律均规定 规划的不同之处:
1、规划的范围不同《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说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是相应行政级别辖区内全部土地资源,是从整体上把握区域内全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开发和整治。《城乡规划法》第三条规定,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在编制的城市 总体规划中划定。
2、关于规划思路。两规的规划思路是不同的,这两规之间重要的相异之处。《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方各级人民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应当确保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由此可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思路是依据上一级下达的建设占用耕地、新增耕地面积和净增耕地面积三项控制指标,本着“从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重在“控制”,而且是刚性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时,没有自上下达的规划控制指标,城市的发展思路和城市规模是建立在对城市的社会、经济、历史、地理、资源、产业政策、人文背景等多因素综合分析,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提出城市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的设想,很少考虑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问题,是从需要出发,着眼于“发展”。
3、两个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不同
4、两个规划编制的工作路线不一样
5、从微观上来说,两大规划的统计口径和范围存在差异
6、规划期限不一样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两规”)同为指导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空间性规划,两规的充分衔接对城乡建设顺利进行和可持续发展都有巨大的促进作用。然而在两规的编制过程中,由于出发点、规划对象、范围等方面存在不同,导致两规无法充分衔接,如城镇用地规模和布局难以协调一致、城镇形态难以保持一致及基础设施规划布局不同等。两规内容的不一致使部分建设项目无法同时符合两个规划,从而不能实现用地。这样不仅降低了土地利用效率、浪费了两规的建设用地指标,而且让土地使用者无所适从,损害了职能部门的公信力。两规不能充分衔接与目前规划编制实施的制度方法有很大关系,系统地分析两规编制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制度的角度研究解决方案,是促使两规协调的关键。百度/搜狗 珠海贝格富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有哪些?各项计划指标如何确定
推荐回答:《土地管理法》第24条规定,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包括建设占用农用地和建设占用未利用地)、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和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等。r*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耕地和未利用地指标,按用地性质分为城镇村建设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主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r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或者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转用的,按非法批准用地追究相关责任。r*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包括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主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建设占用耕地、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等情况确定。r*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依据国务院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确定。
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分别包括哪些内容
推荐回答:1.立案基本资料。2.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1)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2)历次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附图、附件(申请确认用地设计条件时提供);(3)其他历次批复文件及附图、附件; 3.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4.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用地文件过期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市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到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设计条件或确认规划设计条件完善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函,或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2)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立项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但房地产项目除外; 5.区属单位应当由区城市规划部门加具规划意见。6.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规划设计条件或其它规划批准文件的村建设用地,应当按下列情况提交相关资料:(1)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2)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按《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提交下列资料:
① 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薄、明文件;
② 申请非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证明;
③ 申请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④ 所在中心村的规划批准文件、附图;(3)公共配套设施用地应当提供中心村规划的批准文件、附图; 7.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航空、通信等部门的,应当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8.申请和调整设计条件时应当提供总平面规划方案图(反映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建设用地定额指标是指什么
推荐回答:国家为保护耕地,对建设用地采取的控制手段。即:每年度各地方建设用地面积设置最高限度,不得突破。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是什么?有哪些新规定的呢?
推荐回答: 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土地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土地等别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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