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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业务 ── 支付结算
委托收款
业务说明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国内信用证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业务操作流程
收款人开户行受理委托收款的处理
收款人开户行收到收款人提交的委托收款凭证后,按下列要求进行审查:
1.凭证是否记载下列事项:
①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
②确定的金额;金额是否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是否一致; ③付款人名称;
④收款人名称;
⑤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
⑥收款人签盖;收款人为单位的,在凭证上的签章是否为收款人在银行预留印鉴。欠缺上述记载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2.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凭证是否记载付款人开户行名称;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凭证是否记载收款人开户行名称;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凭证是否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3.委托收款凭证上记载的收款人与收款凭据的债权人是否一致。
4.凭证上记载付款人和收款人账号的,账号与户名是否相符。
5.凭证的金额、委托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
6.其他记载事项是否更改,更改的凭证不予受理。
7.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真实,是否合乎规定。
8.凭证上记载的付款人、收款人开户行名称是否为其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审查无误后,对委托收款凭证作如下处理:
将第一联委托收款凭证加盖业务公章,退给收款人。
将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专夹保管,登记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将第三联委托收款凭证加盖结算专用章,连同第四、五联凭证及有关债务证明一并采用特快专递等方式寄交付款人开户行,收件人为付款人开户行的全称,收件人地址为付款人开户行的详细地址。
付款人开户行处理
付款人开户行接到收款人开户行寄来的第三、四、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及有关债务证明时,应审核是否属于本行的凭证,所附债务证明的种类、张数与凭证的记载是否相符。审核无误后,在凭证上填注收到日期。根据委托收款凭证第三、四联凭证逐笔登记收到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然后将第三、四、五联委托收款凭证专夹保管,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1.付款人付款的处理
①付款人为银行的处理
银行对委托收款凭证已到期并在付款期限内的应在收到委托收款凭证的当日将
5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对委托收款凭证未到期的,应在到期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开户行。第三联委托收款凭证作借方凭证,有关债务证明和第五联付款通知作借方凭证附件,委托收款凭证第四联作资金汇划凭证的附件。
转账后销记收到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
②付款人为单位付款的处理
银行在接到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时,按照规定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留存的或交给付款人的,应将第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加盖业务公章及时交给付款人,并由付款人在第三联委托收款凭证上签收;
付款人应于接到付款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书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开户行。
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付款的债务证明,应通知银行于债务证明的到期日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次日起第4日在债务证明到期日之前的,银行应于债务证明到期日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Ⅰ银行在付款人签收日的次日起第4天上午开始营业时,付款人账户足够支付全部款项的,以第三联委托收款凭证做借方凭证,如留存债务证明的,其债务证明作借方凭证附件。属于同城划款的,在第四联委托收款凭证上填注支付日期后,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交到收款人开户行。属于异地划款的,系统内电汇业务的账务处理通过系统内电子汇兑系统办理,系统外电汇业务的账务处理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转账后销记收到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
Ⅱ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全部款项的,银行在委托收款凭证和收到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上注明退回日期,和“无款支付”字样,并填制三联付款人未付款项通知书(用异地结算通知书代),将一联通知书和第三联委托收款凭证留存备查,将二、三联通知书连同第四联委托收款凭证一并邮寄收款人开户行。留存债务证明的,其债务证明一并邮寄收款人开户行,同时销记收到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
2.付款拒绝付款的处理
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
付款人为银行的,银行应在收到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连同有关债务证明、委托收款凭证邮寄收款人开户行,转交收款人。同时销记收到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
付款人为单位的,付款人应在接到付款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送交其开户行;持有债务凭证的,连同债务证明一并送交其开户行。开户行将拒绝证明、债务证明和有关委托收款凭证邮寄收款人开户行,转交收款人。同时销记收到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
收款人开户行办理委托收款划回的处理
1.款项划回
收款人开户行接到付款人开户行、转汇行交来的第四联委托收款凭证或款项划回的电子信息时,应与留存的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进行核对。无误后,在第二联凭证上填注转账日期,做贷方转账传票,第四联委托收款凭证或电子汇划回单加盖转讫章做收账通知交收款人。同时销记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
2.付款人无款支付
收款人开户行接到付款人开户行寄来的第四联委托收款凭证和第二、三联未付款项通知书及付款人开户行留存的债务证明,抽出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在该联凭证“备注栏”注明“无款支付”字样,销记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然后将第四联委托收款凭证及一联未付款项通知书及收到的债务证明退给收款人。收款人在银行留存一联的未付款项通知书上签收,收款人开户行将签收后的“未付款项通知书”连同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一并保管备查。
3.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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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开户行接到第四、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及有关债务证明和第三、四联拒绝付款理由书,经核对无误后,抽出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在该联凭证“备注栏”注明“拒绝付款”字样,销记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然后将第四、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及有关债务证明和第四联拒付理由书一并退给收款人。收款人在第三联拒付理由书上签收后,由收款人开户行连同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一并保管备查。
现场检查流程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执行
内部控制制度
1.检查方法:
①查阅委托收款业务各项规章制度;
②查阅岗位责任制,查看各岗位的分工情况。
2.风险提示:
①未建立委托收款业务会计核算制度;
②未建立委托收款业务检查制度;
③未建立委托收款业务操作实施细则和规程;
④未建立健全委托收款业务岗位责任制;
⑤岗位分工不合理。
合规性
业务操作
1.检查方法:查看委托收款业务相关会计传票。
2.风险提示:
①委托收款凭证记载要素不齐全;
②委托收款业务发出和付款不及时;
③委托收款业务的发出和接收未记入表外核算。
会计核算情况
1.检查方法:
①查阅委托收款业务的总账、分户账和相关会计凭证;
②查看收到托收及发出托收登记簿;
③查看收到托收实物及发出托收底卡;
④查看收到托收及发出托收表外账;
⑤核对委托收款业务账、实、簿是否达到三相符。
2.风险提示:
①委托收款业务处理不及时;
②发出托收登记簿和收到托收登记簿登记不及时;
③登记和销记托收表外账不及时,账实不符;
④未收取手续费;
⑤委托收款信件交接手续不健全;
⑥委托收款凭证及有关债务证明丢失。
监督检查
1.检查方法:查阅内审和主管部门的检查报告及有关整改报告。
2.风险提示:
①未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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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内部审计和审计范围、频率及深度不够充分;
③对查出的问题没有及时处理;
④对审计、检查建议的落实整改不够及时。
检查依据
1.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
2.《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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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操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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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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