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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低收入家庭需提供材料
申请享受城市低收入待遇的家庭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当递交居民户口簿、申请人身份证、收养证、婚姻证书等证明其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证明和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有关收入和身份关系证明材料,按下列规定提供:
(一)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填写《申请城市居民低收入待遇人员收入证明》,由劳资人事部门负责人或者经办人签名;
(二)下岗职工提供所属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证明;
(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提供所属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
(四)离退休人员提供领取离退休费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
(五)个体劳动者提供辖区工商部门出具的经营收入情况证明;
(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抚养人和无业的申请人,提供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填写的《申请城市居民低收入待遇人员收入证明》;
(七)在校大中专提供学生证或者就读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
(八)在就业年龄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九)家庭成员中有农业户口或者外地户口的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开具的收入证明;
(十)夫妻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原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婚姻登记处公章)或者提供离婚判决(调解)书原件复印件;
(十一)申请或享受城乡低收入待遇人员、出征机构(单位、经办人)、城乡低收入工作人员及城乡低收入服务机构的诚信承诺书。
前款中由单位出具的证明,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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