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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审核
一、保障对象:
申请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其家庭成员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生活。
二、申请条件:
申请家庭收入符合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标准;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家庭标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2008年本市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 750 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8年本市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为: 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00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再16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根据锡致发(2008)86号文件《无锡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
1、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类保险金等劳动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
2、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二处或二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3、2007年12月31日以后,住房拆迁时认定的补偿面积和住房转让面积,应计入申请家庭的原住房面积。
三、申请手续:
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居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无锡市崇安区城镇居民低收入住房家庭保障申请审批表》;
2、申请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原件(夫妻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3、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证明(低保、特困家庭提供《无锡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
4、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租住公有住房租赁契约或租住私房租赁合同);
5、其它有关证明和资料。
四、社居委工作流程:
1、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社居委应当在13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和
住房状况等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送街道复审后,报区住房保障部门。
2、首次公示。对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公示送在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社居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7 天。公示表拍照存档,照片发至区住房保障办公室邮箱,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部门签署意见,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3、第二次公示。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再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7 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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