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乌兰察布市发改委官网”。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廉租住房租售并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7-06 09:54作者:李季浏览次数:647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乌兰察布市廉租住房租售并举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日
乌兰察布市廉租住房租售并举指导意见(试行)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10〕40号)文件精神,为有效解决我市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不足,实现廉租住房建设的良性循环,规范全市廉租住房销售、售后管理及产权界定等问题,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廉租住房的出售按照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完善管理、以人为本、自愿购买的原则进行,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选择一种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对无力购买或不愿购买的保障家庭,仍可通过缴纳低廉租金方式租住廉租住房或领取租赁补贴自行到市场上租住房屋,享受住房保障。
二、出售范围
(一)各级人民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二)各级人民政府收购用于廉租住房的房屋。
三、出售对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在具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或获得资助时,均可申请购买廉租住房。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可供出售的廉租住房房源一时供应不足的情况下,应采用轮候、摇号等方式确定购买对象。
民政部门对于是否购买廉租住房将不作为其低保资格核定的前置条件。
四、售房价格及产权界定
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各地应结合本地财力、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按照有利于回收资金、滚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原则,按成本价或适当低于成本价的标准制定本地区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各旗县市区出售价格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各地根据廉租住房建设成本和廉租住房出售价格确定廉租住房出售的产权比例。廉租住房产权实行购房人和政府共有产权的方式进行管理。
五、销售管理
(一)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时,应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中应就保障对象自愿购房的行为、购房款的支付、上市交易约束条件、共有产权比例、物业管理及不符合条件须强制收回住房等内容予以明确。
(二)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各地应严格制定和落实出售廉租住房的申请、登记、审核和轮候等制度,提高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
(三)各地在出售廉租住房时,要保留适当数量的房源,用于特困家庭的住房保障。
六、付款办法
(一)购买廉租住房,原则上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对于个别确实无力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具体办法由各旗县市区自行制定。
(二)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在房屋未交付使用前,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将每月对其发放的租赁补贴转入个人购房账户内,转为该保障对象个人的购房款。自房屋交付使用下月起,该保障对象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三)已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申请购买现住廉租住房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将其已交纳的租金转作购房款,但房款未缴清前,须按未交房款占应交房款的比例缴交廉租住房租金。
七、售房资金管理
旗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取的购房款,除预留按规定提取的公共部分、公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外,3%作为廉租住房管理经费,2%作为保障住房工作经费外,余额必须全部存入旗县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封闭运行,专户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八、物业管理与权属登记
(一)用于实物配租或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物业管理,住户应按时缴交物业管理费。
(二)住房保障对象缴清购房款,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协助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按照共有产权的管理方式核发廉租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并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目中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产权”字样,同时载明购房人和政府各自享有的产权比例。
九、上市准入
已出售的廉租住房不得上市交易、出租、转让、抵押;确有特殊原因需转让的,只能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售价扣除折旧后回购,用做廉租住房保障房源。
十、组织实施
旗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督下,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出售工作,发改、财政、国土、民政、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
(一)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与本级财政、国土、发改、民政、税务等部门加强沟通与协作,切实推进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加强对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中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档案建设、专项资金使用、保障实施等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政府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旗县市区,将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二)保障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出租、出借、转让已购廉租住房,也不得转让廉租住房认购资格,更不得改变廉租住房使用用途。对于发生上述行为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无条件收回其所购得的廉租住房或廉租住房认购资格,同时终生取消其享受廉租住房的保障资格。情节严重的,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廉租住房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无条件限期收回所购住房,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将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销售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现代都市农业发展规划纲要》和《无锡市现代都市农业发展规划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2004-5-24 0:0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5〕8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巴府发[2009]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现将《巴中市城镇居民基......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1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赣州市住房公积金......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机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0-08-18 10:40:18 主题分类:文秘工作索 引 号:0750218682/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