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公需课作业_继续教育公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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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

知识产权及法律保护(公需课程)作业 7.简答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财产权。

答:著作权是指作者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和。此项权利具有排他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非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或让与,他人均无权行使。具体而言,著作权,也称版权,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著作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著作权人又称“著作权主体”,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著作权的主体是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人,具体包括作者和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著作权属于作者是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作者是最基本的著作权主体。所谓作者是指创作作品的公民。此外,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对于作者身份认定,我国《著作权法》

第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一般认为,著作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二者均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广义的著作权包括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即邻接权,而狭义的著作权仅指作者对作品享有的权利,也是我们通常所言的著作权。著作权人享有以下财产权: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

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其他著作财产权,主要包括注释权和整理权。对于著作财产权,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得报酬。

8.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主要区别是什么?答:在法律地位、专利权取得等方面不尽相同,主要的差异有五个方面:

(一)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水平较发明低。实用新型仅是一种“小发明”,法律对其创造性的要求低于发明。我国专利法规定,对发明的创造性要求是与申请日以前已有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而对实用新型只要求与申请日以前已有技术相比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即可。

(二)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较发明窄。发明是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因此,它可以是产品发明,也可以是方法发明。产品可以是定形的和不定形的,除专利法特殊规定外,任何发明都可以获得专利权。可是,实用新型则不同,它仅限于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这样,它就不适用于物品的制造方法,同时,也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无缘的产品也不能适用。所以说没有一定形状和结构的产品和方法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三)实用新型申请专利的手段简便。根据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不进行实质审查,即公告授权。而发明专利则须经过形式审查和严格的实质审查,专利取得的程序较实用新型复杂的多。但是,由于实用新型专利不经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方面的审质审查,因此,专利的可靠性和质量难以保证。

(四)实用新型保护期短。我国1984年制订的《专利法》中,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只有5年,期满后可再续展3年,而发明专利有15年的保护期。1992年第一次修改《专利法》之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发明专利的保护期则为20年。

(五)申请专利文件要求不同。申请发明专利,根据具体的申请对象可以有附图,也可以没有附图,而实用新型申请则必须要有附图。

9.什么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应该具备什么条件?

答: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可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商业秘密具有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秘密性。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即不为所有者或所有者允许知悉范围以外的其他人所知悉,不为同行业或者该信息应用领域的人所普遍知悉。

2、实用性。商业秘密与其他理论成果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商业秘密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实用价值。商业秘密必须是一种现在或者将来能够应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和经营策略。不能直接或间接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信息,不具有实用性,不属于商业秘密。

3、保密性。即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手段。只有当权利人采取了能够明示其保密意图的措施,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4、价值性。是指该商业秘密自身所蕴含的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并能实现权利人竟记利益的目的。只有同时具备四个特征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属于商业秘密。

10.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答:

1、使用侵权。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使用侵权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类商标侵权行为,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必须经过商标注册人的同意,并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如果未经同意即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无论其有无过错,都会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与使用侵权密不可分的还有商标淡化,这是使用侵权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如一些企业或个人在未取得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形下,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当作某类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使用,或者当作厂商名称、域名使用,使该商标无法区别于该类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厂商名称、域名,从而损害了该商标的显著性,使得商标淡化。其直接侵害对象是商标,间接侵害对象是商誉。

2、销售侵权。是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经销商是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媒介,负有向消费者提供合格商品的义务。如果经销商向消费者提供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无疑

是在帮助商标侵权人实现其目的,有损商标注册人及消费者的权益,故也将其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对这种商标侵权行为,修订前的《商标法》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在经销商明知或应知其所经销的商品为侵权商品时,才追究经销商的商标侵权责任,在经销商无过错时,不成立商标侵权行为。但这种规定虽然考虑到了无过错经销商的利益,也有利于商品的流通,但是毕竟不利于保护商标权,而且在实践中给执法带来了一定困难。因为经销商一般都不会承认其是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形下经销侵权商品的,而判断经销商主观上是否“明知”或“应知”并非轻而易举的事。新《商标法》对此进行了修订,取消了“明知”或“应知”的规定。《商标法》将这类行为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是想在流通环节设置一道法律障碍,使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人的目的难以得逞,减少商标侵权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3、反向假冒侵权。反向假冒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类侵权行为是《商标法》修订时新增加的。反向假冒之所以构成商标侵权,是因为商标和它所标示的商品之间存在着一种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这种内在联系随着商标声誉、商品声誉的扩展而加深。而商标权的功能,在于维护该联系的稳定与发展。破坏该联系的行为,影响了商标功能的正常发挥,也损及了他人商标权。在反向假冒中,行为人并非商品的最终用户,该行为人为地割裂了商标与商品之间应有的联系,剥夺了他人之注册商标通过进一步流通来扩展其声誉的机会,影响了消费者对商标注册人的认知,导致商标注册人的经济利益不能完全实现,损害了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自属商标侵权。

4、其他侵权。其他侵权是指除了使用侵权、销售侵权、反向假冒侵权之外的给他人注册商标权造成损害的行为。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主要是指以下几种行为:即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行为;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行为也属于《商标法》等52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第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第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第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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