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_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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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是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重要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一政策、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及计价

第五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一)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植物。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学院利用财政投入、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六条 固定资产分类。

(一)学院固定资产按照以下6类设置会计账目进行核算: 1.房屋及构筑物; 2.专用设备; 3.通用设备; 4.文物和陈列品; 5.图书、档案;

6.家具、用具、装具及植物。

(二)按照以下15类设置分类账通过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1.房屋及构筑物; 2.土地; 3.仪器仪表; 4.机电设备; 5.电子设备; 6.印刷设备; 7.卫生医疗器械; 8.文体设备; 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 11.图书、档案; 12.工具、量具和器皿; 13.家具;

14.行政办公设备; 15.被服装具;

第七条 学院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七)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第八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化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九条 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在其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院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总务与资产管理处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订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主持、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以及大型修缮、基本建设项目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

(三)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四)组织学院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五)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合理配置固定资产;

(六)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七)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八)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二条

学院固定资产按类目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按《XXXXXX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划分。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院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组织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的可行性论证,参与固定资产购建的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

(三)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薄;

(四)组织所属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维护和统计工作;

(五)提出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六)根据使用部门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

(七)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要有一名领导分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建立有关固定资产明细账薄和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三)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活动,并负责验收;

(四)保管、维护固定资产;

(五)提出固定资产处置意见。

第十四条 资产使用人是固定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学院资产管理相关制度;配合资产管理员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合理有效使用固定资产,对其所使用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性负直接责任;做好学院交办的其他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结合学院实际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避免重复、盲目购建。购建固定资产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总务与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监察室及使用单位共同参与论证、招标等环节的工作。对大、中型购建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零星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

第十七条

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项目,要成立论证招标工作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货比三家”,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论证招标工作小组中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要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签定并依法履行合同。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总务与资产管理处应会同购建单位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各占有、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监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

对精密、贵重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应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学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总务与资产管理处审批。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五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六条

其它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用学院固定资产,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应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或租金。

第二十七条

学院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时,由总务与资产管理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在上一级管理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院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第二十八条

学院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年末(学年末)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院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学院占有但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因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 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三)总务与资产管理处审核;

(四)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五)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六)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三十二条

学院处置房屋、构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总务与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评估确认处置价格,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

第三十三条

学院以固定资产对院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对责任人的单位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第三十五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院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

(一)财务处设置、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薄;

(二)总务与资产管理处设置固定资产分类、分户明细账薄;

(三)使用部门设置分类明细账薄,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第三十七条

明细账薄应按品种设置账户,按类设置汇总账页,反映各种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固定资产卡片要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财产编号等,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增加、处置,由使用部门如实填写相关凭单,一式四份,经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账依据,分别登入有关账薄。各种账薄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内部调剂,需由调出单位开具调拨单,经调出、调入单位和上一级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签章,经总务与资产管理处批准作为记账依据,登入有关账薄。

第四十条

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

第四十一条

各级账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八章

固定资产管理考核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学院以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检查、总结、评比工作。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院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追究相关人员及所在单位的责任。

(一)没有配备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未落实管理目标责任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或减少手续,造成固定资产有物无账、有账无物,致使单位固定资产账实严重不符的。

(三)擅自处置固定资产实物的。

(四)固定资产管理员发生人事变动时,未完清交接手续,致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职责不清、实物遗失的。

(五)不按规定保管、使用、管理学院固定资产,导致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混乱,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固定资产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待二零一六年院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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