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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局直属各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医院财务制度》和长沙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卫生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分为四类:房屋及建筑物、专业设备、一般设备、其他固定资产。图书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加强实物管理,不计提折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单位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车房、职工宿舍、食堂、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业设备。指单位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仪器、设备、医疗器械等。
(三)一般设备。指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如办公用的家具、交通工具、电子设备等。
(四)其他固定资产。指以上各类未包括的固定资产。
(五)图书。指单位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业务用书。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一)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管理的各职能部门和使用单位组成管理系统,对固定资产的购建论证、决策、安装、交付使用到清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大型贵重设备实行责任制,指定专人管理,制定操作规程,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二)财务科负责固定资产的核算工作,主要职责有:
1、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管理与核算方法,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和一级明细账;
2、正确计算和确定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及时计价入账;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及时提取折旧;已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3、协助设备科、总务科做好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工作,加强对实物管理的监督和控制;
4、会同相关部门(设备科、总务科、物资采购中心)对有关资产的处置情况进行上报,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审核结果进行账务处理。
(三)总务科负责具有通用性的及非械字号设备的管理,其他专用设备由设备科管理,主要职责有:
1、负责设备和物资的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
2、按类别、品名、规格、型号建立固定资产二级明细账,确保明细账与实物相符;
3、建立固定资产档案,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统一规划固定资产的资源配置。
4、组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根据使用部门申请,组织固定资产处置的技术鉴定,办理调拨、变价、报损、报废等有关报批手续,并组织实施。
(四)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
1、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对本部门领入或使用的物资,负有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的责任。各部门的第一负责人是该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可以授权管理,但不能免除责任。
2.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并定期开展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及时登记和填报设备使用数据。
3.申报本部门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参与本部门资产的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验收、维修保养等工作。
4.对科室所管辖的固定资产提出处置意见。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和使用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由使用部门提出年度预算计划,年度购置总额不得超过固定资产折旧金额和事业基金中用于购买设备的预算金额。购置计划统一交总务科或物资采购中心汇总,经主管领导审批,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纳入单位年度预算。大型贵重医疗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建和租赁,要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经过科学论证,并报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对于预算外的固定资产购置,要从严控制、从严审批。购置固定资产应签订购置合同。
第五条 在建工程应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严格控制工程成本,做好工程概算、预算管理,工程完工后应尽快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六条 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计量。各单位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在预计使用年限内,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政策应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
(一)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二)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三)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价确定成本,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已计提的折旧。
(四)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补提折旧。
(五)未使用、不需用的设备不得补提折旧。第七条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必须以医院法人名义接收,任何科室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赠。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有发票的,按照发票金额入账;没有发票的按照市场同类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
第八条 各科室领用的固定资产,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办理转移或处理,如因工作需要发生固定资产移交、变更时,须到有关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调拨变更手续。对于科室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可由相关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配。
第九条 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管理部门审核,报经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出租的固定资产,必须委托经市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公开招租。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所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医院不得以医疗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
第四章 固定资产盘点与核对
第十条 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对固定资产采取电子信息化管理,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对盘盈的固定资产,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同类固定资产价值增加固定资产;对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减少固定资产。
第五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出售、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毁损、无偿调出、置换、对外出售或捐赠的,应按照《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长政办发〔2011〕1号)的规定,上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并做好案存工作。大型贵重设备或仪器的报废、转让,还应先报经鉴定,批准后方可核销。未履行报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置。第十二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医院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三条 各单位对固定资产应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对因玩忽职守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责成写出报告并给予处罚。对积极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保养良好处长固定资产使用期限的科室和个人,应给予相应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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