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辩护词_诈骗案辩护词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9:36:2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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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

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某父亲戴华章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律师王华丽、陈晓霞担任本案被告人王某某一审阶段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接受委托后,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参与庭审,对本案有了全面、准确的认识。现根据本案事实并结合法律、司法解释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总的观点:

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但是王某某有从轻减轻的情节。

辩护人观点分述: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和定性问题

根据法庭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辩护人庭审前仔细查阅本案全部卷宗材料,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主观上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有诈骗的行为,被告人王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已承认并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在汴金检刑诉[2012]139号起诉书及公诉词中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违法犯罪事实和犯诈骗罪的定性没有异议。

二、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

(一)被告人王某某有以下从轻减轻的情节

1、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全面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彻底坦白,特别是对作案手段、作案经过作了详细交代,便于本案的彻底查明。其对自己的犯罪确有悔罪表现。在今天法庭审理本案时,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依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按10%以下的比例减少基准刑。”因此,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在减少基准刑10%的幅度予以从宽处罚。

2、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较小,其行为不能单独、直接地引起犯罪结果,是次要的辅助的实行行为,情节不严重。犯罪行为上,根据受害人代洁的《询问笔录》和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讯问笔录》:用来诈骗的电脑、手机、木马病毒网站和6张银行卡都是张某某提供的,盗取被害人女儿的QQ、冒充被害人女儿网络聊天也是由张某某负责的,因此,其行为对本次诈骗起着主要的、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王某某仅仅负责接打了4个电话,因此,其行为对本次诈骗只起次要的辅助作用。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第10款规定:“对于未区分主从犯,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因此,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在减少基准刑30%的幅度予以从宽处罚。

3、被告人王某某是因家庭生活困难,一时糊涂才会走上歪路,参与实施诈骗。被告人王某某被侦查机关抓捕归案后,认识到自己犯罪对社会带来的危害性,确有悔罪表现,并表示愿意退还赃款。根据被告人张某某和王某某的讯问笔录,王某某分得赃款27000元,其已通过家属向亲友借钱,主动退还赃款人民币4万元。在对比自己所获得的款项上充分超额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依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试行)》的第三条第18款的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1)主动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因此,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在减少基准刑30%的幅度予以从宽处罚。

4、被告人王某某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向法庭提交了《谅解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因此,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在减少基准刑30%的幅度予以从宽处罚。

5、被告人王某某属于初犯、偶犯、没有前科,认罪态度较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通过家属向亲友借钱主动退还赃款,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主观恶性较小。为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法基本原则,建议合议庭能够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依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运用自由裁量权在减少基准刑10%的幅度内对基准刑进行调整。

三、关于对被告人王某某并处附加刑的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在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主刑的同时,还应并处罚金。至于并处罚金的具体数额,请合议庭根据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的主刑并结合被告人王某某家庭的具体情况(父母亲年迈体弱,没有收入,需要照顾;还有两个年仅五岁和两岁的孩子,妻子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酌情从轻确定罚金数额。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某主观上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有诈骗的行为,其本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已承认,对指控其犯诈骗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次诈骗中所起的只是次要的辅助作用,是因家庭生活困难,一时糊涂才会参与实施诈骗,先前并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属于偶犯初犯。其归案后,如实地交代了诈骗犯罪事实,全部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特别是对作案手段、作案经过作了详细交代,便于本案的彻底查明。在今天的庭审中,他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并通过家属向亲友借钱主动退还部分赃款。被告人真诚悔罪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并向法庭提交了《谅解书》,建议合议庭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原因、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其家庭状况,依法酌定从轻处罚,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金博大律师事务所

王华丽 律师 陈晓霞 律师 201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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