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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雷斌交通肇事案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陪审员:
富阳市天祥律师事务所接受交通肇事案被告人雷斌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他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参与今天的一审诉讼活动。刚才听了庭审调查及公诉人的公诉词,辩护人认为富阳市人民检察院X刑诉字(2008)第1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斌犯有交通肇事罪,该指控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得当,辩护人对此没有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雷斌由于疏忽大意,在富阳街道迎宾北路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给社会造成危害给被害人家庭造成痛苦,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但是纵观全案的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雷斌具备从轻、减轻的事实情节,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从案件事实方面,有如下可以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虽然构成交通肇事,但受害人也有过错,天气、车灯等客观因素也有所影响。
受害人何与成存在如下违规行为。其驾驶自行车途经交叉路口未按交通标志的只是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规定。其次,雷斌驾驶轿车前大灯强度部分和国家标准,被告是深夜下雨行驶,也是事故的一个原因。以上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密切关联,负次要责任,法庭应当在综合考虑被害人和被告人过错的前提下量刑,给予被告人与其过错行为相当的处罚。
(二)被告人事发后认罪态度很好,有悔过自新的意愿。
首先、事故发生以后,被告人立即停车,并在事故现场附近等待交警部门处理;
其次、如实交待案情,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作的笔录自始至终基本没有变化,为公安机关及时处理案件提供了准确的事实依据。
第三、表示认罪并真诚悔罪,事发后被告多次表示认罪、悔罪,在庭审现场,被告人再次表明了自己的上述态度,应当是真诚可信的。
(三)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
被告人为安抚受害人家属,当时就给付了受害者父母部分款项,并积极将死者安葬好,保释后,被告人多次看望受害人年迈的父母,并提供物质上的帮助。并且案发时预交医疗费用共计十四万,所以被告认罪态度很良好,积极赔偿。
二、从法律上,被告人有以下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系初犯,应当从轻量刑。
被告人此前没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也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以前未受到任何处分,工作也不错,经过调查邻居和同事司机们对其评价都很好,本案被告人犯罪其主观恶性不深。此次交通事故的起因应当归咎为被告人在天气恶劣行经没有交通信号和道路照明的情况下,疏于履行文明驾驶和安全驾驶的义务所致,被告主观违法状态不严重。被告法定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属于较轻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文)精神,应当从轻量刑。
(二)建议法庭对被告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以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被告又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缓刑条件,建议法庭综合本案情况,请求法庭依法予以考虑缓刑。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又自首情节,希望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我的发言完了,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张某某律师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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