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第七期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_职工住院医疗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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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第七期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其他企业)

一、互助对象和互助期限

第一条 凡在龙岩市行政区域内除龙岩辖区内中央、省属、市属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外的其他企业(下文统一简称“其他企业”)单位的在职在岗职工(含农民工)(以下统称为职工)、龙岩市行政辖区内党政群机关和所有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聘用职工、龙岩辖区内中央、省属、市属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农民工,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以内,政策允许除外,均可由单位统一组织参加其他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为“活动”),参加活动人数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90%以上。退休返聘职工、非在岗职工不得参加医疗互助活动。

第二条 单位组织职工参加医疗互助活动时:

1、必须填写《龙岩市其他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参加存话费送医疗互助活动的单位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印章;

2、用电脑U盘拷贝,市直企业和相关单位报送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县(市、区)企业和相关单位报送县(市、区)职工医疗互助办事处;

3、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提供2013年10月份职工在职在岗工资册。

第三条

互助期限为12个月,起止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互助金由用人单位全额为职工缴交的单位,如出现参加活动职工在2014年2月18日(农历正月十九)前离开用人单位,该职工又未发生费用的,允许用人单位在2014年2月18(农历正月十九)前,以新招聘职工一对一替补参加;互助金由职工个人全额(或部分)缴交的,其本人在互助期内离开原用人单位,可以申请职工住院医疗互助补助(有新就业单位可通过新单位审核;没有就业单位的,由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或县级办事处直接受理审核)。

二、互助金的筹措与管理

第四条 互助金的主要来源:

1、职工个人缴纳或用人单位替职工缴纳的互助金;

2、政府、企业和工会的补助;

3、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4、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五条 参加活动的职工交纳互助金的标准每人36元,主要由职工个人缴纳,也可由用人单位替职工缴纳或由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出资缴纳,有条件的也可从本单位留成中的工会经费中支付。企业替职工缴纳部分可根据《龙岩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在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工资结余和公益金中开支。第六期互助活动,企业职工缴费还可以通过单位团体存话费送医疗互助金的形式参与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具体参与方式另行发文)。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第六条

“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工作。“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全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资金使用的监督审查。管委会日常办事机构为“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在市总工会)。各县(市、区)设立职工医疗互助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设在县(市、区)总工会),接受中心的业务指导,各办事处在参与活动单位设立代办员,承担互助金收交、代职工申请领取补助金等。

第七条

各参与单位代办员到中心或办事处审核办理相关手续后,必须及时将收取的互助金汇入中心或办事处帐户。

第八条 互助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和社会监督以及国家审计监督。当期互助金结余,结转下期滚动使用。

三、申请补助

第九条

办理补助申请手续,由当事人或单位代办员到中心或办事处办理。

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互助活动【在本地区住院的】人员提供:(1)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表必须所在单位工会盖章、主席签字;(2)住院费用发票;(3)住院费用电脑总清单(盖印);(4)龙岩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清单(盖印);(5)血制品与白蛋白审批单;(6)住院出院小结;(7)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8)申请人存折复印件(卡复印件需提供详细开户行名称);(9)进入大病补充保险的要提供龙岩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理赔计算书和龙岩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理赔明细表;(10)工伤慰问要提供工伤认定书决定书和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结论书;(11)不属“除外责任”即意外事故的外伤住院要提供外伤经过证明或者医保中心批准的意外伤害审批表;参加医保及互助活动【转异地住院的】人员提供:(1)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表必须所在单位工会盖章、主席签字;(2)住院费用发票;(3)参保人员异地就诊报销单(有盖印及签章)(4)住院费用电脑总清单(盖印);(5)血制品与白蛋白审批单;(6)住院出院小结;(7)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8)申请人存折复印件(卡复印件需提供详细开户行名称);(9)进入大病补充保险的要提供龙岩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理赔计算书和龙岩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理赔明细表;(10)工伤慰问要提供工伤认定书决定书和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结论书;(11)不属“除外责任”即意外事故的外伤住院要提供外伤经过证明或者医保中心批准的意外伤害审批表;

2、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职工提供以下材料:(1)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表必须所在单位工会盖章、主席签字;(2)住院费用发票;(3)新型农村保险或城镇居民保险补偿表(盖印及签章);(4)住院费用电脑总清单(盖印);(5)血制品与白蛋白审批单;(6)住院出院小结(7)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8)申请人存折复印件(卡复印件需提供详细开户行名称);(9)进入大病补充保险的要提供龙岩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理赔计算书和龙岩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理赔明细表;(10)工伤慰问要提供工伤认定书决定书和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结论书;(11)不属“除外责任”即意外事故的外伤住院要提供外伤经过证明。

3、没有参加以上任何医疗保险的职工提供以下材料:(1)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表必须所在单位工会盖章、主席签字;(2)住院费用发票(原件);(3)住院费用电脑总清单(原件);(4)住院出院小结(原件);(5)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提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新农合办和医保中心证明:申请人未参加新型农村医疗合作保险和城镇居民保险;(7)申请人存折复印件(卡复印件需提供详细开户行名称);(8)工伤慰问要提供工伤认定书决定书和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结论书;(9)不属“除外责任”即意外事故的外伤住院要提供外伤经过证明。

第十条 补助标准:

1、参加龙岩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按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等支付后(不含特殊病种门诊费用)的自付部分,扣除(1)全自费(2)400元起付线(3)服务设施费(含床位费)、检查治疗费、材料费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执行,超过规定部分按全自费计算,即医保药品按政策规定部分自费项目中的西药费、成药费、草药费缴入补助范围,其他按全自费计算外,按50%给予补助,在龙岩市外医院住院的,按40%给予补助。

在第六期互助期内,职工住院补助金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补助(对多次住院累计补助金超过200元的,应扣除第一次住院补助金200元的补差额,补差额=200元减第一次住院实际补助金额)。

补助金计算单位为元,角单位金额采取4舍5入原则计算。一个互助期内补助金最高补助限额为15000元。

2、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民工或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职工,在“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支付后的自付部分,扣除(1)全自费(2)400元起付线(3)服务设施费(含床位费)、检查治疗费、材料费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执行,超过规定部分按全自费计算,即医保药品按政策规定部分自费项目中的西药费、成药费、草药费缴入补助范围,其他按全自费计算外,按45%给予补助,龙岩市外医院住院按35%给予补助。

一个互助期内补助金最高补助限额为12000元。

3、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职工、农民工,仍按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参照“医保”(规定范围内可报销的费用)扣除(1)全自费(2)400元起付线(3)服务设施费(含床位费)、检查治疗费、材料费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执行,超过规定部分按全自费计算,即医保药品按政策规定部分自费项目中的西药费、成药费、草药费缴入补助范围,其他按全自费计算外,按40%给予补助,龙岩市外医院住院按30%给予补助。

一个互助期内补助金最高补助限额为10000元。

第十一条

职工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多次住院的,每次住院均需扣减起付线400元。一个互助期内,当补助金额累计达到最高给付限额时,本期互助责任终止。

第十二条 建立帮扶慰问制度。互助期内未进入医疗互助补助死亡的,一次性给付慰问金1000元;对互助期内进入医疗互助补助不足1000元死亡的职工,补足到1000元。互助期内发生工伤的职工,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为1~4级伤残者(含死亡),一次性给付慰问金1000元,5~6级伤残者,一次性给付慰问金800元,7~10级伤残者,一次性给付慰问金600元。

工伤职工在一个互助期内凡一次或累计给付慰问金达到1000元慰问金时,本期慰问金责任终止。

第十三条

在一个互助期内,同一职工不能申请参加两个以上单位的医疗互助活动。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工作单位调整时(本市范围),调出与调入单位应在30日内通知中心、办事处,由中心、办事处为职工转移、续接医疗互助关系。

第十四条 互助金的审批办理权限。补助金额在3000元以内(含3000元)的,由中心委托各办事处直接审批支付;3000元以上由办事处报中心审核,经中心审核通过后,由办事处支付。

第十五条 中心和办事处受理补助申请办理时间为7个工作日。办事处受理3000元以上补助申请时间为15个工作日(办事处8个工作日,市中心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申请互助金补助的期限。申请补助期限为18个月,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

四、责任免除

第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参与职工发生死亡或住院的,不承担给付医疗互助金责任:

1、工伤、职业病、生育、交通事故及自然灾害;

2、打架斗殴、吸毒、违法犯罪、自杀、酗酒;

3、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的;

第十八条 如有第十七条第三款所指的行为,即时取消其申请补助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金,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职工中途退出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只能享受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

五、其 它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附件四

龙岩市第七期女职工特病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一、互助对象和期限

第一条 凡在龙岩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在岗女职工,在参加“机关、事业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或“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的前提下,方可由所在单位组织参加龙岩市第六期女职工特病住院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为活动)。

女职工参加人数应达本单位女职工数的95%以上。

第二条 单位组织女职工参加医疗互助活动时:

1、必须填写《龙岩市女职工特病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参加存话费送医疗互助活动的单位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印章;

2、用电脑U盘拷贝,市直单位报送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县(市、区)单位报送各县(市、区)职工医疗互助办事处。

第三条 互助期起止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二、互助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四条

参加活动的女职工交纳互助金的标准每人25元,主要由职工个人缴纳,也可由用人单位替职工缴纳或由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出资缴纳,有条件的也可从本单位留成中的工会经费中支付。企业女职工缴费可以通过单位团体存话费送医疗互助金的形式参与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具体参与方式另行发文)。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第五条

“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工作。“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全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资金使用的监督审查。管委会日常办事机构为“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在市总工会),各县(市、区)设立职工医疗互助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设在总工会)接受中心的业务指导,各办事处在各参与活动单位设立代办员,承担互助金收交、代职工申请领取补助金等。

第六条 各参与单位代办员到中心或办事处审核办理相关手续后,必须及时将收取的互助金汇入中心或办事处帐户。

第七条 互助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核算、专款专用,接受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和社会监督。当期互助金结余,结转下期滚动使用。

三、女职工特病范围

第八条 女职工特病类别: 第一类特病:原发性乳腺癌、卵巢癌、宫体癌、宫颈癌、阴道癌、子宫内膜癌;

第二类特病:子宫和卵巢同时摘除手术; 第三类特病:子宫或卵巢摘除手术; 第四类特病:子宫肌瘤摘除手术。

四、互助金给付标准

第九条 互助金给付标准为:第一类特病住院一次性补助6000元,第二类特病住院一次性补助3000元,第三类特病住院一次性补助2000元,第四类特病住院一次性补助1000元。

第十条 凡特病住院一次或累计给付补助金达到第一类特病互助金额6000元时,本期互助责任终止。

五、互助金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办理补助申请手续,由当事人或单位代办员凭住院资料直接向中心或办事处申请。除了提交住院材料,还必须提交女职工特病住院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表必须所在单位工会盖章、主席签字;属第三、四类特病互助金中心委托办事处支付;属第一、二类特病由办事处报中心审核,经中心审核通过后,由办事处支付。

第十二条 申请互助金补助的期限。申请补助期限为18个月,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

六、责任免除

第十三条 发现以下所列情况之一,不承担给付医疗互助金责任:

1、不是本互助期首次确诊为女特一类病的;

2、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特种疾病;

3、有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第十四条 如有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行为,即时取消其申请补助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七、其 它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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