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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优秀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规范福建省优秀人才(以下简称省优秀人才)选拔管理工作,激励、聚集各方人才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服务,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优秀人才是指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
第三条省优秀人才选拔管理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进一步营造优秀人才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激励各方人才开拓创新,为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省优秀人才选拔管理工作坚持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原则;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统筹兼顾原则;坚持宏观管理原则。
第五条省优秀人才选拔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选拔人数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队伍建设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成立由省领导、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福建省优秀人才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由省委组织部牵头组织选拔工作。
第二章选拔范围、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省优秀人才选拔范围与对象: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社会工作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
(二)在我省工作、服务的外省(区、市)人才、外国专家、港澳台专家、海外留学人员;
(三)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列入选拔对象。
第八条省优秀人才推荐人选应当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职业道德。同时,近五年的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学术造诣深,有创造性成果,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得到国内同行专家公认的学术带头人;
(二)在主导产业、工程技术领域,取得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重大成果,对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与经济、技术与市场紧密结合发挥重要作用的技术专家;
(三)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取得创造性成果,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专家学者,或对构建和谐社会产生重要影响的社会工作人才;
(四)在教育领域,对推动我省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专家学者;
(五)在卫生和临床医疗领域,医术高超,多次成功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业内认可、社会影响大的专家;
(六)在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体育运动等领域,成绩卓著,对繁荣和促进文化、发展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和运动员;
(七)熟悉国际国内市场,具有较强的开拓能力和现代经营管理能力,企业经营管理业绩显著,对国家和社会贡献较大的优秀企业家;
(八)在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为转变农业增长方式、发展现代农业和县域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农业科技推广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
(九)具有精湛的工艺和生产技术,在传授新技艺、应用先进技术、推动技术创新、解决关键技术、推动企业和产业发展中业绩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高技能人才;
(十)长期在山区、欠发达地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对促进当地经济、科技、文教、卫生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拔尖人才;
(十一)其他符合条件的人选。
第三章选拔程序
第九条省优秀人才推荐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上报。推荐人选所在单位根据选拔条件,按隶属关系逐级向设区的市委组织部、省直部门或中央在闽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推荐。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民间组织中的推荐人选,由所在组织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登记(注册)管理机关推荐。
第十条各设区的市委组织部、省直部门和中央在闽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推荐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经设区的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设区的市委、省直部门和中央在闽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后,报福建省优秀人才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福建省优秀人才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各部门推荐人选进行综合。福建省优秀人才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业评审组、综合评审组会议,提出省优秀人才建议人选;经对省优秀人才建议人选复核,报省委研究确定省优秀人才候选人选,在全省范围内公示后,再提请省委研究确定省优秀人才。
第四章管理
第十二条经省委、省政府表彰的福建省优秀人才,省委、省政府颁给“福建省优秀人才”荣誉证书,一次性发给福建省优秀人才奖金,并按税法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与省优秀人才的联系,认真听取省优秀人才的意见、建议。有关单位要关心省优秀人才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为他们创造更好的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第十四条凡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犯严重错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取消其“福建省优秀人才”称号。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发布前评选的省优秀专家,仍按《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宣传部,省人事局、财政厅关于选拔管理优秀专家意见的通知》(闽委办[1991]21号)进行管理;本《办法》发布后按《办法》开展福建省优秀人才选拔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设区的市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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