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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学院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人才队伍建设,切实做好院级各类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根据我校有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拔尖人才主要是指经选拔在我院注册的大
二、大
三、大四等各方面优异或有突出贡献的学生。
第三条 拔尖人才选拔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控制总量的原则,以对学业水平和政治表现为依据,严格按照选拔条件和规定程序进行,确保质量。
第四条 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由学院负责,具体工作由拔尖人才管理团队负责。
第五条 对拔尖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每一学年选拔一次,管理期限为一年。
第二章 选拔条件和人才类型
第六条 凡在我院学习的学生,学习成绩优异,上进心强,积极参加各类活动者,均可参加拔尖人才的评选。
第七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遵纪守法,明礼诚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对学校(院)有突出贡献者,具体内容包括:
(一)学业优异型:
1、获一等奖学金及以上(包括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励志奖学金);
2、学习成绩优秀,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5%,无重修、补考或压科课程;
3、思想素质高,学年思想品德综合考评成绩优秀;
(二)学术科研型(满足三点即可):
1、具有较高的学术、科研水平;
2、获省级以上学术类竞赛一等奖以上者;
3、参与各级各类学术科研项目者;
4、在省级报刊上发表学术类论文者。
(三)创新实践型(满足两点即可):
1、获校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以上者;
2、积极参与创新实践,突出事迹获校以上表彰者;
3、参与各级各类创新创业项目者;
4、在省级报刊上发表创新实践类论文者。
(四)工作骨干型:
1、关心集体,热爱劳动,热心为同学服务,出色完成各级组织交办的各项工作。
2、具有突出的组织能力和语言交流能力,积极参加和组织校、院、班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能够发挥骨干代表作用。
3、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者。
4、荣获校级以上表彰者。
(五)特长技艺型:
1、拥有艺术、体育、文学、摄影等方面特长,并取得校级及以上奖项者;
2、积极参与校级以上活动,发挥特长,取得一定成效者。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为了使评审工作更加科学、公正、准确,设立选拔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小组由院党委、专业教师、团委、院学生会主席团构成。
第九条 选拔拔尖人才采取组织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
具体选拔程序为:
(一)公布条件。宣传选拔拔尖人才的指导思想、标准和方法。
(二)个人申请。由个人拔尖人才申请表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能够反映本人专业学习水平和工作实践的论文、作品、获奖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人选初评。各班级根据选拔范围和条件对人选进行初评,科学、公正、准确地确定初选人员,并将初选人员申报材料,报学院学生办公室。
(四)学院评审。将初选人员材料送交学院评审委委员会进行评审。
专业评委在认真核实参选人员有关材料、证件的基础上,对有关论文、论著的学术水平和奖项的级别、位次等予以确认,逐人写出专业评语,同时对预选人员的政治表现、思想作风、专业水平、群众基础等方面进行考察,写出考察报告。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平衡后,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预选人员,由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公示。后报学校裁定。评委和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出席方能召开,人选获得应到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为通过。
(五)确定人选。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条 目标管理制度。在管理期内的拔尖人才根据自己所承担的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出在一定期间的工作目标、年度计划和具体措施,认真填写《大学生拔尖人才考绩档案表》,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报告一次业务工作、政治思想、生活学习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一条 实绩考核制度。学院对拔尖人才的日常工作进行跟踪考察,管理期内对拔尖人才进行一次考核,主要考核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工作实绩及其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对完成工作目标,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奖励,没有完成的视情况处理。
第十二条 联系制度。学院、拔尖人才所在班级和学院领导与拔尖人才建立联系制度,经常交流思想,掌握情况。所在班级每年就拔尖人才的管理情况向学院报告一次。定期召
开不同类型的拔尖人才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三条 调整制度。在管理期限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由学院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学校批准后,取消其拔尖人才称号和本办法规定的待遇:
1、因个人原因给学校或集体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
2、有严重违纪行为;
3、有违法犯罪或参加反动(邪教)组织行为;
4、经考察发现已不具备拔尖人才资格。
第十四条 档案制度。学院建立拔尖人才档案和信息库,记录拔尖人才的实绩考核结果和调整情况。
第五章 管理内容
第十五条 合理使用拔尖人才,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一)对拔尖人才的工作,应根据其专业特点合理安排,充分发挥其特长。
(二)对尖子生做好宣传工作,增加其影响力,促进学风建设。
第十六条 帮助拔尖人才更新知识,提高学术道德修养。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组织拔尖人才进行校内外的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拔尖人才所有的奖励原则上每学年评奖一
次,评奖时间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八条其它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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