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伦理学_生命伦理学答案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9:06:0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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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伦理学

题目:临终关怀与安乐死

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物理基地班专业

姓名:江铖

学号:

对施救无王而又忍受病痛煎熬的病人施予安乐死,对病人本身就是一种解脱,也是对病人家属的一种宽容。但是很多人认为安乐死本身就是一种犯罪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而安乐死是改变了患者继续遭受因患病产生的无法忍受而又无谓的痛苦的命运,人为的将濒危的病人死亡,可是我不知道所谓的人权在哪里?即便是选择死亡,我们也应该尊重病人的选择,在我看来,其实现在的社会道德道德底线早就没有了,我国几千年发展的儒家学术思想,本身就是衍生和制订了中国的庞大的道德文化,而几千年的道德文化到现在社会的冷漠以及所谓的法律制约,早已经被现在的法治社会所摧毁,我们是不是应该反思,社会需要法律,但是同样需要尊重、包容与关怀,安乐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表现,体现了人道主义的价值追求。人并不是仅仅是一个生物人,更重要的是他是社会人。生命既是神圣的,同时生命更是有质量和价值的。人类生命的尊严就体现在生命的质量和价值上。因身患绝症而没有任何生存的希望,且处于巨大的身心痛苦之中的病患,其生命已无质量可言,对他们来说,维护其生命意味着承受无尽的痛苦,病人的生命尊严在无尽的痛苦中丧失殆尽,更不用说生命的价值了。死亡对于这些病患来说已不是正常人所感受的可怕和悲哀,而是一种快乐和解脱,此时,允许病患以安乐死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有利于从精神和生理上解除患者的痛苦,维护其生命的尊严,符合人类道德的要求,也是人类文明的进步和必然选择。

我们看以下的案例:

案例一:

据当代商报报道,长沙市某单位的一名退休职工因为喉癌晚期,痛苦不堪,他希望能为自己进行安乐死,但是其家人和医院都拒绝了他的这个请求。生似乎已经感觉不到任何快乐:疼痛与日俱增;家中的所有积蓄已然耗尽。20日,患者张建波在53岁生日时,选择了以自杀的方式来结束自己的病痛。生前为死者做陪护的章先生告诉记者:“由于患病多年,张建波曾经提到过想安乐死。”为此,章先生和医院都十分关心张建波,章先生更是寸步不离。但是,癌细胞已经扩散,疼痛加剧,张建波越来越感觉希望渺茫。疼痛和绝望让他再次痛不欲生。20日中午,张建波以让章先生为自己打饭为借口将其支开,独自爬到5楼的房顶跳了下去。

张建波的主治医生说:“死之前,其喉咙部位长出了直径大约有40厘米的肿块,并且开始溃烂,病情已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他被病魔折磨得非常痛苦。”

而院方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医生对记者说——“安乐死?不。我们不能接受病人这样的请求:因为这是违法的。”

我想知道,这就是所谓道德么?在法律的制约下是不是连救死扶伤的医生也无法让让病人有自己的选择?究竟是选择痛苦的活还是快乐的死?

泰戈尔在诗中写道:“使生如夏花之绚烂,死如秋叶之静美”。在诗人看来,生命的结束就如其开始,是一种至美的境界。求生是人类的本能,谁也不愿意轻易放弃自己的生命。但是,如果一个生命只剩下痛苦,苟延残喘是否就等于尊重生命?有朝一日,艰难的生,还是安宁的死,是否将只是一个决定?如果我们换个角度去想,患者是我们的亲人,或者是我们自己本身,我们的选择会是如何?我们会是选择痛苦的活还是选择快乐的死?

在我看来,人道与非人道其实没有清晰的界限,尤其是在模糊的边缘地带,我们要根据实际情况去制定标准,当我们无从下手的时候,应该争取大多数人的意见,同时,所谓的专家学者也并不一定可靠,我认为他们的思维往往被法律所束缚,缺乏对想要安乐死的病人的关怀,他们看到的是法律道德,也许我们看到的只是一颗痛苦的心,以及渴求解脱的眼神。

案例2:

65岁的荷兰老太太派特拉-布莱克莫尔活的很滋润。她经常去听音乐会,喜欢晚上同朋友出去,每天从阿姆斯特丹的家里出来散步二到三英里,但实际上,她的癌症已经到了晚期。不过,她已经向医生表示,当大限来临的时候,她不想拖累别人,希望医生能够帮助她结束生命。

布莱克莫尔老太太对记者说:“幸好我生活在荷兰”,这是因为多年来安乐死在荷兰一直得到人们的理解„„

我们理解东西方文化存在很大的差异,可是对于在一个多元化的世界中,道德争论有时是不同的道德前提、不同的道德价值观之间的争论。全球生命伦理是否可能?值得期待,但为时尚早。很多人在积极的推进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但是阻力相当大。

我一直认为,我们没有经历过,就没有权利站在所谓的道德制高点去批判别人,这同样也是我相对某些所谓得到完整的人权和人道,这也同时导致我们现在的社会集体冷漠。法律的角度分析:从《人权法》的角度。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而生存权包含有体面地生存权,即生命权和尊严权。安乐死便是生命权与有尊严的死去之间的较量。“一个人有权选择择机生存的方式(在法律自由的范围内),也必然有权选择结束自己生命”。人身自由权,自由是法的灵魂,核心和本质内容,的专家学者教授所要说的。

其实在我看来,有时候我们所说的人权或者人道其实并不是那么完善,在很多与法律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往往没有法律上的自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而安乐死行为无害于他人,完全是病人自由权的表现。并且人身自由权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三种:控制权、利用权及有限处分权。由此分析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一是充分尊重病人自由权的表现;二病人对自己的生命权有有限的处分权,其有权要求医生为其实施安乐死。人道权,虽然安乐死的行为没有被法律明确规定,但安乐死完全符合国际、国内关于人道权立法中的精神。安乐死本身就是一种人道的死亡方法,无论对于病人个人、其家属还是社会。

我们除了要在安乐死合法化的问题上要体现出社会的关爱,其实我们更要考虑的是如何给重症患者的临终关爱,在这方面,我们探讨的还是患者的选择:究竟是痛苦的活还是平静的死?

很多时候我们给病人或者一些对生活无望的人仅仅是物质上的关怀,可是病人所面临的是肉体上的痛苦和精神上的折磨,我们能给他们最好的给予也就就是让他们有一个平静的死。

也许在不远的未来,痛病患者这一想法会实现合法化,并得到所有人的理解和认可。

参考文献:

1.孟宪武《人类死亡学论纲》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M]2000年版 P3

2.王晓慧《论安乐死》吉林人民出版社[M] 2004年版P27

3.沈永敏安乐死立法及其合法化福建财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2006年第3期

4.项益才论安乐死的法律规制法制与社会[J]2006年第8期

5.王晓慧《论安乐死》吉林人民出版社[M]2004年版P40

6.吴靖 “安乐死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载刑法问题与争鸣编委会《刑法问题与争鸣》(第二辑)

中国方正出版社[M]2001版P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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